自己名下的房产可不可以曾与怎么查他人名下房产

爷爷的名下房产孙子孙女可不可以上学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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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房主必须和孩子是直系亲属(父母)才能让孩子上学,如果是爷爷奶奶的房子,孩子是不可以直接去对应学校上学的。这种情况下,有几种方法能解决这个问题:
方法一:爷爷奶奶将房产过户到父母名下
当房屋过户到父母的名下后,父母和孩子的户口也要迁入。这样,就能满足父母的户口、房屋和孩子户口都在学校对应区域的条件,孩子就是该学校的&一表生&,最有可能顺利上学。
方法二:在爷爷奶奶房子的房产证上加父母和孩子的名字
如果爸妈也在该房屋的户口上,然后再去房管局开具无房证明,孩子就能明证言顺的报名房屋对应学校。这种情况下,孩子的监护人(父母)跟孩子在一个户口上,孩子就是该学校的&一表生&,孩子上学问题也不大。
方法三:孩子的户口落在爷爷奶奶那里(爷爷奶奶做监护人)
一般在父母有其他房产的情况下使用这种方法。孩子户口挂靠在爷爷奶奶那里,房屋产权不用发生转移,孩子同样也属于&二表生&,但用这种方式报名的孩子上学存在风险。学校录取会优先考虑&父母户口、住房、孩子户口都在学区内的报名者,如果学校知名度高,报名的人多,那学校会实行排名制,孩子不一定能排的上。
一表生、二表生、三表生的概念:
一表生,二表生等,是民间对小学录取资格顺序的解读。上学之前,市区常住户口学龄儿童可以向户籍所在教育服务区的学校报名,当报名人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一表生:学龄儿童户口与父母户口、家庭住房(父母有房产的,以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三者一致,均在小学教育服务区;
二表生:学龄儿童自出生日起寄养在本市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家,学龄儿童和父母户籍及祖父母(外祖父母)住房在本小学教育服务区;
三表生:学龄儿童和父母户籍在本小学教育服务区,家庭实际居住地在杭州市区其他地区,该学校未能录取的学龄儿童,由区教育局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至附近学校就读。
对于学校来说,先考虑一表生,等到一表生全部录取后,还有名额剩余的话,再从二表生里录取。
综合以上信息:如果是爷爷奶奶的房子,只要将孩子的户口挂到爷爷奶奶那里就行;如果房屋产权能过户到父母名下会更稳妥。
注意事项:每一个地方的政策不一样,学校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父母要摸清各个学校对学位的特别规定,打探清楚目标学校对学位申请的具体要求。购房指南建议:详细的情况应该咨询学校所在地的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得到准确回复再采取相应措施。
孩子上学一般要求父母的名字在房产证上。这种情况建议办理房产证更名字,孩子就可以上学了。房产证更名可分为两种情况:有房无贷、有房有贷。
有房无贷的情形改名字
(1)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到预检窗口进行材料审核提交,材料审核齐全后凭工作人员给出的办理序号去相关窗口办理。
(3)办理房产证上更名字所需费用:110元手续费,明细如下:80元工本费、25元地籍图费、5元贴花费,如顺利20天后可拿到新的房产证。
(4)新房产证可以设定密码,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告知你一个初始密码,之后可自行更改。
有房有贷的情形改名字
(1)先去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具体事宜请咨询各银行)。
(2)办理房产证上更名字所需费用:除支付上述110元手续费外,如贷款是纯公积金的,还需另外支付100元;如贷款是组合形式的(公积金+商业贷款),还需另外支付200元。
(3)其他步骤同&有房无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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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父母能不能随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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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用心良苦”的家长们,也许只看到了“娃娃房”的利,却没意识到它的弊。“真没想到,想卖掉登记在儿子名下的,还有这么多麻烦事。”11月9日,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前来咨询的刘先生表情有些沮丧。几年前,刘先生将一套房产登记在了未成年的儿子名下。如今,他想卖掉这套房子筹措资金,却未能如愿。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办公室主任柴兆亮表示,“娃娃房”有风险,父母进行房产登记时要谨慎。案例一想卖掉儿子名下房产目的有明确要求刘先生是太原一名私营企业主。最近公司周转不灵,他想把7岁儿子名下的房产卖掉。他到房管部门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必须到公证处办理父母保证书的公证。按照刘先生的想法,房子虽然记在儿子名下,但购房款是他全额支付的。而且,他卖掉房子也是为了做好生意,生意做好了可以为儿子买更大的房子。可当公证员柴兆亮把法律规定列出来时,他才发现自己想得太简单了。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其次,《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也就是说,刘先生夫妻必须承诺,卖掉房产所得用于儿子的教育、医疗等切身利益,并且出具书面保证的公证书。为了公司周转而卖掉房产,显然不符合要求。“那么麻烦,早知道就不写孩子名字了。”刘先生说。案例二为孩子留学抵押房产也没那么简单胡女士的女儿美美,明年春天准备去美国读高中。胡女士夫妇决定将美美名下的房产抵押贷款,并做公证保证,抵押贷款只用于美美在国外的教育、医疗、生活等,绝不挪作其他用途,绝不侵害美美的合法权益,并且承担抵押贷款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责任。上述的这些承诺,都要写成书面文字,记入书面保证书中。谁知,在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手续的过程中,还是出现了问题。原来,很多银行贷款业务的用途中并没有“出国留学”这个选项。那么问题来了,如果用途不能明确是“出国留学”,那么公证处是不予办理保证书公证的。之后,胡女士只得另外寻找了一家大的银行办理,拿到写有“出国留学”用户的贷款书。这才办理了相关公证项目。○延伸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多数因这些今年32岁的张先生,有一个8岁的女儿。去年年初,张先生在太原市买了第二套住房。在进行房产登记的时候,张先生和爱人商量后将房子登记在了女儿名下。“就一个女儿,房子迟早要留给她。现在登记在我们名下,到时候还得办相关手续,太麻烦。干脆登记在孩子名下就好了。这样,就算是孩子结婚了,房子也属于婚前财产。这叫一举两得。”张先生说。张先生的话,代表了很多将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家长的观点。柴兆亮说,他接触到的客户,将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的,大多都是二套房。至于原因,大致出于4种考虑。第一,能够规避限购令吗?有一种错误的认识,用未成年子女的名字购产,就不在限购范围内。对于这一点,柴兆亮表示,在限购政策中,所谓的限购对象,都是以“家庭”出现,“家庭成员”包括了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所以并不存在用孩子的名义买房就不算家庭名下的房产的问题。第二,有助于规避税费吗?的确如此。将房子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相比赠与、继承等既省钱又方便,能省下不少税费,还不用担心将来会征收遗产税。第三,规避家庭破产风险,为自己和孩子都留条后路。有些家长是做生意的,以孩子名义购置房产,想在以后万一生意失败、资不抵债时,为自己和孩子都留条后路。更直接一些,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可以免于被执行。柴兆亮说,如果房产一开始就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那么房产的所有权是属于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对该财产只有管理权,而非所有权,即不属于父母所有,所以是不能被执行的。但是法律亦有规定,如果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而将财产转移给其子女,则其赠与行为无效,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仍可作为可供执行财产来予以执行。第四,提前为孩子准备婚前财产,不用担心其婚后被配偶分割。“娃娃房”的风险你得有所了解这些“用心良苦”的家长们,也许只看到了“娃娃房”的利,却没意识到它的弊。弊端一:买房不能贷款如果买卖合同约定,房屋的购买方是未成年人一人,则该房屋买卖不能申请银行贷款,只能一次性付清房款。弊端二:子女购买新房需遵守二套房政策若房产证上有子女名字,孩子成年后买婚房,可能面对二套房政策;如果房子的贷款还没有还清,首付需按二套房标准,贷款利率也可能上浮,买房的成本会增加很多。弊端三:父母不能随意处置房屋,确需处置时手续麻烦父母不能随意出售、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如果一定要出售,必须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利益,比如,其出现重大疾病需要钱来治疗或生活学习需要等。出售房产时,必须提供监护人的签名,保证其具有监护人资格,提供出售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证书,保证书须经公证处公证。另外,父母出售房产所得款项应全部用于抚养未成年人。否则,日后孩子一旦提出异议,认为父母侵犯其合法权益,父母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弊端四:父母想再收回房屋有困难父母出资购房,把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就意味着父母把这套房赠与子女,子女对这套房子拥有所有权。如果父母年老,子女成年后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想收回房屋将会有很大的法律障碍。现实中,也有子女成年后将房屋出卖,不让其父母居住的情况发生。
本文来源:山西晚报
责任编辑:范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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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女士和丈夫于2004年结婚,婚后他们先后买了两套房子。2013年,他们又花82万元在迎泽区以7岁儿子小刚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学区房,并办理了产权证登记。今年,刘女士发现丈夫有外遇,目前准备协议离婚,约定两人名下的两套房子一人一套,儿子由刘女士抚养,其丈夫每月支付1800元抚养费。在处理为儿子购买的房子时,他们产生了争执。刘女士认为儿子由她抚养,房子应当归她,但丈夫提出儿子根本没有能力购房,房子实际上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一人一半。刘女士想知道,儿子名下这套住房属于谁,他们离婚时应该怎么处理?
  山西双丰律师事务所徐建勇律师表示,根据刘女士所说的情况分析,该房屋产权属于刘女士的儿子小刚,刘女士和丈夫无权处置该套房屋。他解释说,由于该套房产登记在小刚的名下,而小刚又是未成年人,因此,该套房产应认定为小刚的财产。虽然购房时是小刚的父母出资,但由于购房人和产权人都是小刚,所以购房款应视为父母对小刚的赠与。在赠与实现后,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如果因为父母离婚而把小刚名下的房产过户到父母一方的名下,是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的。所以,法院不会将小刚名下的房产判归其父母任何一方所有。
  根据这一案件的实际情况,由于小刚已满8周岁,并且同意随母亲生活,法院会判决刘女士取得对小刚的抚养权。这样,刘女士作为小刚的监护人实际上会取得房屋的居住权,并替小刚管理该房产。当然,刘女士除非为了小刚的利益,否则,不得处理被监护人小刚的房产。
  以未成年人名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需慎重
  5年前,武先生和妻子买了两套商品房,当时想着以后房子是要留给孩子的,考虑到能免去日后过户或者赠与的费用和麻烦,就在房产证上登记了孩子的名字。现在孩子16岁了,因为读高中花钱较多,而武先生生意上也需要一些资金周转,他就想卖掉其中的一套房子。对于这样的情况,徐建勇表示,房屋登记在孩子名下,产权归孩子所有,必须经过孩子的同意才能卖房。但武先生的儿子未满18岁,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对自己名下的房产进行处置。一般情况,只有等孩子年满18岁后,经孩子同意才能处置这套房子。不过法律对此也有特殊的规定,即为了孩子的利益转让该房屋,是被法律允许的,比如孩子出国留学或得了重病,急需大额资金。在这种情况下,监护人需要先去公证处做授权委托的公证,然后持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办理相关手续。
  徐建勇提醒,近年来,以未成年人名义办理房屋产权的数量逐年上升,这样虽可以省掉日后房屋转移登记中的各项费用,但如果在产权人未成年期间处置房产,就会给产权人及其监护人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以未成年人名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需慎重。
  特别提示—子女名下的房产不能视为家庭共同财产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的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一般不能视为家庭共同财产。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该房产一般视为子女的个人财产。在司法实践中,父母离婚时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这种情况下,实际上会由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取得对房屋的居住权和管理权。如果另一方今后发现该方擅自处理房产等行为损害了被监护子女的利益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本报记者 王萍
本文来源:山西新闻网-三晋都市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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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读取...&|&作者:无锡房产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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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已离婚2014年7月初,张某与前夫黄某,约定将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广州市的某房产归两子女所有,暂由黄某管理,待两子女成年后由子女管理。签订协议后,双方尚未办理转名至子女名下的手续。合同签订后,当天双方到房管部门递交了房产过户文件,领取了受理回执,陆某向张某支付了首期款,张某将房屋交付给陆某使用。黄某得知后,申请某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该房产,并要求张某将房产过户到其两名子女名下,以致该房产最终未成功过户更名至原告名下。陆某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他认为,既然房管局都已经接受了递件,这就证明交易是可行的,他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并按照房款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离婚后可不可以转让个人名下房产开庭时,法院通知黄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陆某称自己不知道被告张某与第三人离婚的事实,属于善意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中介公司未尽责审查被告身份及房屋产权情况,存在过错,应负连带责任。被告称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并称已经告知中介公司房屋存在赠与问题,但中介公司说先不要与原告说,所以未告诉原告。虽然与第三人签订了赠与房产给子女的协议,但现因生活困难,只能出售房屋,且房屋系个人出资购买,所以有权出售。第三人称,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他不知道也不同意出售房屋,其两名子女也不同意出售房屋,原告和被告串通损害其两名子女利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房产,离婚时并未约定归被告个人所有,约定归两名子女所有,但尚未办理过户至子女名下的手续,故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为第三人不同意出售,所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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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法院能执行吗?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法院能否直接执行已赠与子女的房产
作者:陈永琴&&
发布时间: 16:01:13
&&&&【案情】
  2008年、2009年,温前夫妇因办厂缺少资金,先后从赖峰处借款12万元和2万元。借款到期后,经赖峰多次催取,温前夫妇归还1.8万元,尚欠12.2万元。2011年9月,赖峰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12.2万元借款,法院判决温前夫妇立即归还赖峰借款12.2万元。判决生效后,2011年10月石城县法院启动执行程序,经执行人员调查,未发现温前夫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发现在其子温伟名下有一处房产。法院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房产系2010年温前夫妇出资购买并登记在温伟名下,2010年温伟19岁,且温伟一直在求学读书,依赖温前夫妇供养,并无经济收入。
  【分歧】
  法院对温伟名下的房产能否执行?能否追加温伟为被执行人呢?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院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在温伟名下的房产即为温伟(第三人)的个人财产,不是被执行人温前夫妇的财产,因此不能执行,也不能追加温伟为被执行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房产系温前夫妇出资购买,且购买当时温伟并无经济能力,虽然登记在温伟名下,但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而温前夫妇所欠债务系家庭经营所欠债务,家庭债务由家庭财产偿还理所应当,所以可以执行该房产,但需追加温伟为被执行人之后才能执行,追加符合法律规定精神。
  【评析】
  笔者对以上二种意见均不认同,笔者认为该房产系2010年温前夫妇出资购买并登记在温伟名下,应当视为温前夫妇对儿子温伟的赠与,房产已登记在温伟名下,赠与生效。但是温前夫妇作为债务人无偿赠与财产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此赠与无效。故该房产应是温前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直接执行。理由如下:
  首先,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将标的物实际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合同生效,赠与关系成立.不动产房屋则经过登记即为交付。在本案中,温前夫妇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儿子温伟的名下的行为就是赠与,在办理产权登记时,赠与关系成立。
  其次,温前夫妇借款后,将出资购买的房屋无偿赠与其子温伟,致使其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恶意逃避债务行为,同时该行为又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该赠与行为即是可撤销的又是无效的,由此就产生了二种不同处理的意见。
  第一种是把温前夫妇赠与房屋的行为作为无效合同处理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及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法院可以认定温前夫妇的赠与无效,而登记在温伟名下的房产属于温前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供执行。
  第二种是把温前夫妇赠与房屋的行为作为可撤销处理时,本案中止执行,先由赖峰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温前夫妇的赠与行为,待撤销案件的判决生效后,再恢复执行。依据如下: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及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的规定,由债权人赖峰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撤销温前夫妇的赠与行为,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债务人温前夫妇承担。
  综上所述,债务人恶意赠与给子女的房产无效,房产仍属债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执行。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8:12:00
&& 来源:辽宁法制报 &记者
  万某夫妇因做农资生意缺少资金,从章某处借款19万元。借款到期后,章某多次催要,万某夫妇归还借款3万元,尚欠16万元。2012年3月,章某向进贤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支持了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执行人员调查,未发现万某夫妇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发现在其子小万名下有一处房产。法院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房产系2010年万某夫妇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子小万名下的,小万19岁,且一直在求学读书,依赖万某夫妇供养,并无收入来源。
  (摘自6月28日湖南法治网)&
  焦点:法院对小万名下的房产能否执行?能否追加小万为被执行人呢?
  意见:
  白洪连: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万某夫妇为其子买房可以看做是赠与行为。因此在本案中,首先应明确赠与行为发生的时间点是在借款之前还是借款之后还款之前。
  唐宇:第一种情况:如果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小万名下的时间在万某夫妇向章某借款之前,则法院不能执行小万名下的房产。第二种情况:如果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小万名下的时间在万某夫妇向章某借款之后,则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万某夫妇对小万的赠与,然后申请执行庭强制执行小万名下的房产。
  王英: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院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在小万名下的房产即为小万(第三人)的个人财产,不是被执行人万某夫妇的财产。但该房产系万某夫妇出资购买的,且购买时小万并无收入来源,虽然登记在小万名下,但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而万某夫妇所欠债务系家庭经营所欠债务,家庭债务由家庭财产偿还理所应当,所以可以执行该房产。
  说案:
  在司法实践中,将自己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情况较多,有些属于意图躲避执行,有些是真实赠与,有些是代持有产权等,实际权利人和名义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较多,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才能准确适用法律,对于经查证属实依法可以执行的财产不必拘泥于登记名义。
  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作用,不动产登记即彰显权利,除非相反证据,登记权利人即推定实际权利人。所以对登记的权利人,没有证据证明物权属于他人,法院确实不宜认定为他人所有。但是如果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等,则可以认定无效或撤销登记,从而恢复为可执行财产。有一类可以突破登记名义权利人的情况,就是无需登记依法即可认定为法定共同财产性质的情况,此类财产即使名义上登记为个人所有,也不影响其共有性质,例如夫妻对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家庭成员对登记在一方名义下的家庭财产等。但是该房产属于万某夫妇收入所购,小万依赖万某夫妇供养,并无独立收入,故小万名下财产确认为家庭共同财产并无不当。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从上述规定来看,家庭财产用于经营的,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则经营中相关的债务也应由家庭财产承担,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是民事主体自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本案中的债务系家庭经营所欠债务,理应由家庭财产来共同偿还。
  此外,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行为的前提是债务人的无偿转让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也就是说,只有在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后,债务人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才有可能被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在万某夫妇和章某形成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后,万某的无偿赠与行为侵害了章某的债权,导致章某的债权无法实现,是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可以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
 房屋赠与合同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在_________签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决定将位于_________区_________街_________楼_________层_________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
  第二条 甲方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
  第三条 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物完全无瑕疵),否则,愿意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应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证将房屋不用于违法(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事项。
  第五条 乙方违反第四条的约定,甲方有权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条 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应在_________日内协助乙方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第七条 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产赠与公证书
  (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
  兹证明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签字)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赠与合同范本
甲方(赠与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因甲方_____,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www.diyifanwen.com,请保留此标记。)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定于_____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_____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___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附件一
  文本:房屋平面图。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证件身份证号码:_____证件身份证号码:_____
  地址:_____地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联系电话: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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