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退休金银行账户要更换成中原银行领,请问持卡以后可以异地领取吗

来源:河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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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统一部署,日至7月20日,省委第七巡视组对中原银行进行了专项巡视。日,省委巡视组向我行党委反馈了巡视意见。按照党务公开原则和巡视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视整改情况予以公布。
一、在党的领导方面
(一)关于“思想认识有偏差,忽视党委的法定地位”的整改情况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按照中央、省委、省委金融工委工作要求,我行全面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组织全行党员全面深入学习了《党章》、党规党纪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全行各级党组织高度重视,积极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加强和改进党委中心组学习,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将学习党的理论、政策、方针,与学习推动中原银行改革发展的理论知识结合起来,提升了全行党员干部对党的政治核心作用的认识,进一步坚定了正确的政治方向。
2.强化党委的法定地位。修订了《中原银行党委会议事规则》、《中原银行领导干部任免暂行规定》,并在工作中逐步贯彻落实。其中,明确了党委会在研究全行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和大额资金使用上提出意见或作出决议的职权,从制度机制层面,明确了党委的政治核心地位和党委会的重要职权。新出台的《关于加强中原银行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党委参与“三重一大”决策作了进一步说明,有效保证了党组织“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3.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明确了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其他班子成员的党建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将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全行年中、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做到党的建设与经营管理同谋划、同部署、同考核。8月份,结合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要求,已将党建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全行年中考核内容,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中,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列入考核项目。下一步将继续增加和明确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考核中所占的比重,2016年年度考核工作将执行全新的考核指标体系。&
(二)关于“制度机制有短板,虚置党委的职权作用”的整改情况
4.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新出台的《关于加强中原银行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制度建设等5个方面,制定了24条具体措施,为加强全行基层组织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指导。
5.重新界定党委会议议事范围。修订了《中原银行党委会议事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党委会在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提出意见或作出决策的职权。
6.完善党组织工作机制。修订完善了全行组织架构图,明确了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办公室、监察室等党委职能部门的地位,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能、岗位职责和工作机制正在进一步细化。
(三)关于“干部选任有疏失,淡化党管干部原则”的整改情况
7.修订《中原银行领导干部任免暂行规定》。按照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的要求,结合我行工作实际,增加了党管干部、民主集中制、依法办事等7项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了干部任免须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拟提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考察,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对提聘新岗位或调离原岗位的领导干部,委托审计部门对其原任职岗位期间工作情况进行责任审计,干部任免工作充分体现了“党管干部”原则和“德、能、勤、绩、廉”标准的要求。
8.修订《中原银行关于设立咨询员的暂行规定》。将咨询员岗位设置定性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过渡性规定,明确对符合年龄要求、行龄较长、对我行有一定贡献的干部,可以聘任为咨询员。对达不到任职标准的人员,逐步进行淘汰。
9.严格落实《中原银行亲属回避制度》。下发了《关于开展员工行内亲属关系排查的通知》,在全行范围开展员工亲属关系排查工作,目前已完成情况汇总,下一步,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采取异地任职等措施逐步化解历史遗留的“近亲繁殖”问题。
二、关于党的建设方面
(一)关于“党建工作基础薄弱”的整改情况
10.加强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总行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已相应增加了人员力量配备。《关于加强中原银行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对加强党建工作的基础保障作了规定,要求给予党务部门足够的经费保障,确保党建工作专职专岗、专款专用、有为有位。
11.建立健全群团组织。9月初,在摸排全行团员青年基本情况和各分行原有团组织建设情况的基础上,党委组织部已向省委金融工委提交成立我行团委的请示,力争在年底前完成总行团委的设立工作。9月21日上午,我行召开了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筹备会议,就筹备召开第一届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下一步,我行将利用组建总行团委和召开第一届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的契机,进一步完善共青团、工会组织体系、机构和机制建设,积极发挥工会、团委在开展群众工作和联系群众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
12.完善党建工作制度。目前已完成党建制度的梳理工作,并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完善《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三会一课制度》等基础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制度的督导、检查和落实。
13.强化党务干部培训。我行计划于11月下旬,聘请党建方面的专家,采取远程视频的方式,组织开展2016年度党务干部培训。按照《关于加强中原银行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将按年度制定党务干部培训计划,采取专家授课、集中培训等形式,提升党务干部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
(二)关于“思想政治建设薄弱”的整改情况
14.严格落实《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在全行贯彻执行《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等,定期组织检查。按照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以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方案的要求,督导各级党组织制定学习计划,要求集中学习全年不少于12次,自主学习全年不少于15天。截止目前,总行党委中心组共组织了9次集中学习。8月份,总行党委、各分行党委分别召开了2016年年中党风党纪专题民主生活会。
15.全行各基层党支部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会制度》。《关于加强中原银行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原银行“三会一课”制度》,对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作了统一规范。强化制度执行力,定期检查活动开展情况和制度落实情况。我行已开展“党员示范岗”、重要节日庆祝、实地调研、读书征文等党建活动,得到了省委金融工委的充分肯定。在省委金融工委举办的“学党章、学讲话、促党建、庆七一”主题书画摄影展中,我行报送参展作品155件,获奖18件,书法、绘画、摄影三类均有作品获一等奖。下一步我行将继续坚持好的做法,持续加强党员的党性教育,引导党员自觉践行“合格党员标准”。
16.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总行正按照2016年度工作会议的要求,制定全行企业文化建设方案。按照《总行党委2016年度党建工作要点》,结合“两学一做”专题教育,积极开展党员特色服务活动、重要节日庆祝活动、红色教育、重温入党誓词、专题党课等各类活动,以此为载体,在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的同时,不断丰富中原银行企业文化内涵,切实发挥企业文化在企业发展中的凝心聚力作用。&
(三)关于“基层组织建设薄弱”的整改情况
17.做好党员发展。已对全行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情况进行摸底,制定了全行2016年度党员发展计划,现已将相关请示上报至金融工委。9月9日,党委组织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教育培训和组织考察工作程序。
18.加强机关党建。下发了《关于做好党组织关系排查和转接的通知》,在全行开展党组织关系排查,督促做好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在加强机关党建方面,本着有利于工作开展的原则,已制定了《机关党委党支部调整方案》,计划以部门为单位分别设立机关党支部,进一步加强对党支部和党员的管理,提升机关党建工作水平。
19.规范党费收缴。总行机关2015年绩效工资发放后没有补充收缴的党费,已于9月底补缴完毕。今后,严格落实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扎实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三、关于管党治党方面
(一)关于“党委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整改情况
20.强化党委的主体意识。紧紧围绕学习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领会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路、新要求,把加强思想政治学习和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结合起来,把强化宗旨意识和理想信念放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首要位置。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央、省委和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把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同开展合规文化教育结合起来,把加强党风廉政教育贯穿于合规教育的始终。同时,对各级党委利用党委中心组学习的形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教育提出了要求。
21.着力履行主体责任。修订了《中原银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党委定期听取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总行党委与分行党委、分行党委与所属支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强化了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关于加强中原银行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党委的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各级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把各级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作为考核重点。
22.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规党纪,以及《中原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强化纪委与合规、审计、监察保卫等部门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上配合,落实“双线问责”制度。巡视整改工作以来,全行共处理违规行为74人次,其中开除党籍1人次,行政开除1人次,降级2人次,其他处分和处理70人次。
23.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按照总行要求,全行各级党组织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警示教育,通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观看警示教育片、传达学习案例通报等形式,以行内外典型违纪违法案例为题材,开展“以案说纪”警示教育活动,着力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政氛围。在总行的指导下,各分行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廉政教育和党性教育。焦作分行组织党员干部家属到焦南监狱开展了反腐倡廉警示教育专项活动,许昌分行组织全体党员观看了“清风莲城”廉政微电影和党性教育电影,安阳分行组织党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走进监狱”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濮阳分行组织召开中秋国庆廉政恳谈会。利用短信平台,定期向全体员工发送廉政短信,尤其在重大节假日前开展廉政短信提醒。目前,已结合省纪委关于全面开展党员干部出入隐蔽场所违规吃喝专项治理工作,发送了第一批廉政短信。对总行内网首页进行调整,开辟廉政宣传专栏,推送典型案例、警示视频等宣传资料。11月份,总行纪委将与合规部共同组织党员干部和管理人员参观警示教育基地。
(二)关于“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的整改情况
24.完善纪检监察组织建设。为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总行专门设立了纪检监察部。截至8月30日,总行纪委已配备7名纪检人员,专职专岗、职责明确。除新建分行外,各分行纪委已配备2名专职纪检监察人员,专门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25.强化纪委履职能力建设。对全行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职责进行了梳理和明确,全面落实“三转”要求,聚焦主业,突出主责。为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提升业务素质,提高履职能力,8月25日,举办了全行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组织学习理论知识和业务培训。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及《关于加强中原银行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解决突出问题,提升管理水平,促进业务发展,正在起草《中原银行巡视工作指导意见》,建立巡视工作制度,强化对基层党组织的纪律审查和党建巡察。
(三)关于“集中采购缺乏有效监管”的整改情况
26.加强制度监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参考国资委下发的《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全行采购管理,严格限制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使用,对各项采购流程、采购限额、采购方式、采购标准及供应商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减小自由裁量空间。&
27.加强采购监管力度。对照国家和河南省相关法律法规、省委巡视组的整改要求,严格管理采购人员的采购行为,明确采购人员的职业操守和廉洁纪律,严防采购风险。集中采购中心正在规划和安排全行集中采购人员培训会议,进行集中和专业学习,提高全行集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
(四)关于“以权谋私、非法金融问题凸显”的整改情况
28.有效处置存量不良。为解决历史遗留的不良贷款问题,成立了清收中心,充实人员15人,负责清收处置存量不良资产、已核销资产、存量不良以及问题非标项目。8月份以来,召开了法律保全部门条线工作座谈会和存量不良压降专项约谈督导会,对4家压降进展较慢的分行进行了专项督导。出台了《中原银行不良贷款问责管理办法》、《中原银行法律保全条线综合考评管理办法》,完善并下发《中原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为推进清收工作提供制度支撑。同时,进一步强化了诉讼案件管理,指导分行清理积案,加快案件的审理、加大执行力度,控制案件总体数量,提高案件的审结率、执结率。
29.强化过程管理。巡视整改工作开展以来,我行3次组织召开降旧控新专题工作会议。建立了总行行领导分片包干制度,积极开展实地督导、调研。总行包干行领导、信贷管理部深入分行指导调研“降旧控新”工作累计20次,指出分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推动问题贷款化解。建立了全行黑名单客户管理制度,实时更新黑名单客户,做到风险客户提前预警。制定了全行高风险客户、行业退出计划,主动规避风险。制定了《分行信贷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将新增不良贷款纳入考核范围。制定了《分行信贷管理规范化操作手册》,规范全行全流程信贷管理工作,提升管理水平,严控风险发生。
30.加大查处力度。针对非法金融问题,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了问责,给予一定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严重违纪的,给予开除行籍和开除党籍处分。对信贷大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规授信的单位,展开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追究。
31.建设合规文化。组织开展了包括深化合规教育、完善制度流程、加大检查监督、严格整改问责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治理回头看活动,对各机构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制定了“两个遏制、两个加强”回头看活动检查方案,自9月8日起,由合规部、审计部、信贷管理部、监察保卫部、授信审批部等部门业务骨干共计42人组成的5个检查组,对辖内总行营业部、周口、驻马店、南阳、新乡等5家分行开展现场检查。制定并印发了《中原银行员工行为规范》,加强内部控制和员工行为管理,在全行上下营造了浓厚的合规文化氛围。
(五)关于“变相列支招待费”的整改情况
32.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二十条意见,严格按照全行年度经费预算指标,结合各部门和各分行业务开展情况,科学合理预算年度、月度业务接待费用指标。
33.严格执行事项审批、报销审核制度,接待参与人员实行量化管理,严禁超标准接待。凡超标部分,实行谁接待谁自理。
34.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的原则,加强对会务、接待费用的管理。对内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外本着“有理有利有节”的外事方针,合理调度用车、安排住宿用餐、举办各项会议仪式等公务活动。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巡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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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财政局党组成员、财政监督检查局局长赵庆国(右二)、市财政局农业科副科长董欣(左二)、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副主任科员王鹏(左一)走进直播间,与群众进行沟通交流。
1、请问目前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政策是什么?
答:为做好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濮政〔2014〕62号),文件明确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承购人可以通过向政府缴纳差价款的方式取得完全产权,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由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日开始,对阳光花园、盟东新区的经济适用房,凡买卖合同签订时间满5年的,在自愿前提下,可以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缴纳差价款,其中:盟东新区需补交的差价款为285元/平方米、阳光花园需补交的差价款为262元/平方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在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开设了缴款专户,资金缴纳后,由其开具收款票据,待完成各项手续后取得完全产权,变更为商品住房。
2、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展情况
答: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精神,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社会管理,市财政局起草了《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意见》,4月14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5月11日印发各县(区)、部门执行。《实施意见》主要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任务目标、主要内容及工作要求等方面做出具体要求,重点对政府购买的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程序、资金和绩效管理等方面进行具体的规范。同时,文件还进一步明确了财政、编制、民政、工商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
同时,在充分征求市直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濮阳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和《濮阳市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指南》。其中:《目录》分为基本公共服务、政府履职辅助性事务、政府本身运作所需辅助服务和其他政府购买服务5个方面内容,共35款160项。《实施意见》、《指导性目录》和《操作指南》的出台,是我市践行政府购买服务的破冰之举,能有效促进政府从“花钱养人”到“花钱买服务”的转变,同时还可以有效调动社会、市场的积极性,优化政府和社会资源的合理化、科学化配置。
3、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调整完善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2015年起,国家启动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改革,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补贴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一是从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农资综合补贴中调整20%的资金,加上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对象为主要粮食作物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体现“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二是将8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加上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4、行政单位抚恤金又有了新标准,是怎么发放的?
答:根据民政部、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号)精神,自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
1、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
5、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国家资助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对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全部免除学费。
二是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2015年春季学期开始,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2000元,应补人数为在校生总数的15%。
6、政府采购通常所采用的采购方式有哪几种? &
答:(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限额标准50万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公开招标。 &
7、我市目前购房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2015年以来,为支持我市的住房合理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市政府针对不同群体出台了一系列购房优惠政策。一是对契税滞纳金实行补贴。凡在日前签订购房合同但未缴纳契税的购房人,自日起至日前缴纳契税的,可以申请获得与契税滞纳金等值的购房货币补贴。补贴受理截至时间为日,目前该项工作即将结束。二是对困难群体团购房进行补贴。对本次团购住房的用户,依据缴纳契税证明,每平方给予150元的补贴。该项补贴截止时间为日。三是对农民进城购房发放补贴。此项补贴自日开始实施,补贴标准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补贴150元,对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每平方米补贴100元,对购买二手房的每平方米补贴200元,目前该补贴政策正在有序实施。四是设立房产超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濮政〔2016〕30号)明确:房产超市启用前3个月,凡在超市购买参展新建商品房的个人,完税后,将给予每平方米150元补贴,真正让购房者得到实惠。
8、保障性住房资金筹集情况
答:2016年全市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目标为11941万套,其中需要市直负担建设资金的项目有两个:苏北小区2511套和南苑小区1236套,2016年度市直概算需要资金约2亿元。为此,我局多方筹集资金,积极向中央和省大力争取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并按标准从土地出让金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资金,以确保按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保障建设顺利进行。
9、土地征地补偿费的拨付程序
答:对于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的拨付工作,我局高度重视,及时办理,主要拨付程序为:在市国土部门完成土地征收公告、听证等程序后,经市政府批复征地补偿方案,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下达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到后将资金拨付相应乡办。
10、“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怎么界定的?
答:补贴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面积为基础,尚未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地方以家庭联产承包地面积为基础,实行排除法进行调整,据实核减改变耕地性质的面积。如:退耕还林、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和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南水北调、高速铁路(公路)、产业聚集区等国家合法征(占)用为建设用地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县级农业部门组织编印《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清册》(以下简称《清册》),《清册》内容包括县、乡、村分户的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人口数、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固定补贴存款账户(折、卡号)、联系方式等内容。县级农业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清册》内容汇总确认后,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做好申报、核实、公示和补贴发放工作。根据《清册》内容,首先由农户据实向村委会申报补贴面积;村委会对农户申报的事项进行登记、核实、汇总。实行村级公示制,公示的内容为《清册》的完整事项,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要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各村上报的《清册》内容,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县级农业部门。
1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标准?
答:2016年我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已于当年6月底前通过“一卡通”全部兑付到户 ,2016年全市共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39605万元,补贴面积367.97万亩,亩均补贴107.6元。
12、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对象?
答: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13、农机购置补贴标准?
答: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按《河南省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一般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补贴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是否累加补贴,累加补贴率或补贴额度由当地自行确定。
14、农机购置补贴程序有哪些?
答:(一)购机申请与资格确认
(1)购机补贴对象凭身份证明材料(农民个人为身份证和村委会证明,农民合作社(不含农业企业)为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自愿向乡级农机管理机构或直接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领并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乡级农机管理机构收到的申请表要在签署乡级农机管理机构意见后,及时送达县级农机管理部门。
(2)县级农机理管部门进行补贴资格确认。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对购机申请进行审核,在购机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确认其购机补贴资格并进行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发给购机者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4)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购机对象信息。
(二)购机
(1)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折)”资金兑付方式。
(2)购机补贴对象持补贴指标通知书到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购机。鼓励企业与农民自主议价。
(3)供货单位向购机补贴对象出具全额(实际成交价)销售发票,发票上必须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和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编号等信息。
(4)供货单位须及时按规定将机具销售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5)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机具喷号,进行人机合影,并监督供货单位及时将包括人机合影及发票原件照片等,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三)补贴资金结算程序
(1)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已确认购机对象提交购机补贴手续后1个月内,要及时认真审核补贴信息表、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发票、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农民开设的补贴存款卡(折)和所购机具。确认无误后,分期分批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并对所提供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2)县级财政部门对农机管理部门提供的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1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级承办金融机构,同时将农机补贴核实结果表分别抄送县级承办金融机构及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会同承办金融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存入购机农民的补贴存款卡(折)。
(3)市和直管县农机管理部门及时汇总所辖区域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和资金结算申请表,一式两份。
15、扶贫“雨露计划”培训政策&
答:“雨露计划”是针对农村贫困人口而实施的一项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工程,以提高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就业、创业能力和增加贫困人口收入为目的,对农村贫困家庭新生劳动力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进行培训补贴。业务主管部门为各级扶贫办。自2014年开始,扶贫项目审批管理权下放到县级,扶贫资金由省切块下达到各县,雨露计划培训资金安排的数量由各县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培训对象:主要为我省确定的2300元以下农村贫困家庭中的贫困人口,年龄在16周岁以上,具有一定文化基础,身体健康,有培训就业愿望的劳动力。
“雨露计划”培训补助标准如下:
一是国家助学试点工程。培训对象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补助政策的基础上,每人每年2000元。通过一卡通或银联卡的形式直接发放到人,不直接发放现金。
二是“雨露计划&金蓝领”助学工程。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补助政策的基础上,每人每年补助生活费用2000元,通过一卡通或银联卡的形式直接发放到人,不直接发放现金。
三是贫困家庭劳动力短期技能培训工程。参加短期技能培训的贫困人口在享受其他部门的学费减免、助学金补助后,每人每月可急需获得生活补助500元,通过一卡通或银联卡的形式直接发放到人,不直接发放现金。
四是贫困村产业发展实用技术培训工程。培训对象为按照省扶贫标准认定的贫困农户中的劳动力,年龄在16—70周岁,采取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此项由培训单位进行报账,培训时间为5—6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不高于100元。
16、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
答:我市退耕地还林涉及濮阳县、范县、高新区,共计7万亩,全部在年实施完成,其中:生态林69247.1亩,经济林752.9亩,目前补助期已满。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文件精神,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是: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90元。补贴资金由县(区)按照规定程序兑付到林农“一卡(折)通”。
17、为什么退耕还林有的有补助,有的没补助?
答:退耕还林工程在我市有两种,一是退耕地还林,二是荒山荒地造林。我市退耕地还林只涉及范县、濮阳县、高新区,共计7万亩,而且是2002年和2003年栽植的树木,全市只有这7万亩退耕还林地享受《退耕还林条例》规定的补助,而且国家或省林业厅每年都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退耕地还林才发放补助。其它各县和其它年度的退耕还林工程均属于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当年的种苗补助,不享受粮食及现金补助。
18、补助期满后,改种粮行不行?
答:不行。《退耕还林条例》明确规定,“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等破坏地表植被活动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切实巩固退耕还林工程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的长远生计问题,国务院于2007年出台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继续对退耕农户实行政策补助,同时又对退耕农户提出要求:“实施退耕还林的地块,纳入林业用地管理范围。退耕农户要加强林木管护,严禁毁林复耕;不准非法占用退耕地;不准进行滥采、乱挖等破坏退耕地的活动。”
19、种植杨树效益低,想采伐改种其它树种行不行?
答:可以。但必须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一是树木长势差,或是受严重的病虫危害、经济效益很低的地块;二是农户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首先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采伐更新作业设计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复;批复后农户即可办理采伐证,进行更新造林。
20、事业单位抚恤金是什么标准呢?&
答:根据人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精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日起调整为:
(1)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1、为何行政、事业单位抚恤金标准差异大?
答:行政单位抚恤金按照民政部、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号)精神,自日起执行了新标准。事业单位抚恤金自民政部、人社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后,未出台新文件,仍然按照老标准执行。
22、行政、事业单位2014年10月以后退休及在职人员去世,抚恤金为何一直未办理?
答:从2014年10月起,我省全面实施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但是目前工作正在推进中,在职人员的工资还未调整到位,无法确定抚恤金测算基数,所以暂停办理,待工资调整到位之后,将恢复办理。
23、我市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提高,标准是多少?
答:我局与市委组织部、老干局、市人社局等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提高了我市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以前抚恤金标准为离休干部生前基本工资的20倍,提标后,新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上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由财政解决。执行时间从日起开始执行。
24、行政事业单位丧葬费是怎么发放的?
答: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豫财社〔2011〕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日起,我省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5000元。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服装、骨灰盒、骨灰存放(不包括存放烈士陵园费用)、整容、运送遗体、火化等费用。
2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展如何?
答:2009年底,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我市清丰县被定为试点新农保试点县。2011年按照省政府意见,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2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已在我市实现全覆盖,全市满60岁城乡居民参保后均可领到基础养老金(80元/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县、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政府补贴。16-59周岁参保人员,对选择100元—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省辖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省辖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20元。省直管县(市)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由省财政承担。对于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省、市财政每人每月增加补助3元,其中省财政负担60%(对直管县省财政全部负担),省辖市财政负担40%。即领取人员每人每月补助78元,中央70元、省级1.8元、市级1.2元、县(区)5元。我市在此基础上将每人每月补助78元上调至80元,市级和县(区)财政分别再负担1元。
2016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2449万元,保障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26、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是什么?
答: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将由380元提高到420元。
(1)新农合:中央财政补助240元、省财政补助90元、市财政补助36元、县财政补助54元。
54个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各级财政负担情况:中央300元、省90元、市级12元、县(区)18元。在此基础上,省财政对一般县中的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再负担12元。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央财政补助240元、省财政补助90元、市财政补助45元、县财政补助45元。
54个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各级财政负担情况:中央300元、省90元、市级15元、县(区)15元。在此基础上,省财政对54个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中的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再负担12元。
27、怎样进入大病保险?如何报销?
答: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报销目录内,生病住院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先行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城镇居民超过1.8万元、新农合人员超过1.5万元的自动进入大病保险,实行分段保险。报销比例为:在1.8万元/1.5万元)至5万元之间的(含5万元),由大病保险报销50%;5万元至10万元之间(含10万元),报销60%;10万元以上,报销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28、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濮民【2016】30号规定执行,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为不低于240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为不低于127元。
29、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濮民【2016】30号规定:2016年,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
30、我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工作进展怎么样?
答:根据《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人民政府、濮阳军分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濮发〔2011〕22号)及《濮阳市民政局 濮阳市财政局 转发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濮民[2016]65号)精神,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按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按不低于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发放,
31、城市公交补贴和出租车补贴发放程序是什么?
答:(1) 2015年我市城市公交燃油补贴发放程序是:
市直:市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文件要求,将补贴资金按补贴标准拨付到市公交公司。
县区:市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文件要求,把补贴资金转发到各县(区)财政局,由县(区)财政局负责发放到公交公司。
(2)2015年我市出租车行业燃油补贴发放程序是:
答:我市对出租车行业的1745台车辆实行了一卡通发放形式。做到统一发放标准,每台车一张卡,程序为财政部门根据交通厅、财政厅下达的基础数据和补助金额统一计算发放标准,市交通部门所属出租处审核应发放的车主身份以及车牌信息并登记造册,公示后上报财政信息中心统一录制发放信息,再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下拨到银行,银行部门针对个人信息发放到车主的银行卡上。目前,我市1745台出租车已全部发放到位。
32、截止目前2015年全市共发放石油价格补贴多少万元?受益行业都有哪些?
答:2015年我市共发放石油价格燃油补贴资金3667.39万元。
其中:城市公交957.72万元,受益车辆529辆包括县(区);城市出租车补贴1139.06万元,受益车辆1745辆;农村客运补贴1649.65万元,受益车辆636辆。另外还有国有林业和岛际农村水路行业,清算补贴-79.02万元。
33、石油价格补贴政策的依据?
答:我省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林业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办建[2009]38号)文中规定的政策,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补贴前的水平(汽油高于4400元/吨,柴油高于3870元/吨)时,国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
34、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政策是什么?
答: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是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进行奖励扶助。从2012年起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农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为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自2014年起,我省特别扶助金实行城乡一体标准,即独生子女伤残的夫妻每人每月54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每人每月680元。
在城镇方面,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起,在全省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奖励扶助标准参照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标准执行(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按照省通知精神,扶助对象需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3、年满60周岁;4、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35、普通高中家庭贫困学生资助标准是多少?
答:从2010年秋季开始,对普通高中家庭贫困学生进行补助,资助面为在校生人数的20%。从2015年春季学期开始,将普通高中家庭贫困学生进行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2000元。
36、高等职业学校的助学金有哪些,资助范围和名额怎么确定?
答:高等职业学校的助学金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资助面为在校生人数的15%;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8000元和5000元,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特别优秀的学生,资助面约占在校生的1‰;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在校生的5%。
37、2015年,我市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生均标准达到了多少?
答:2015年起,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含县镇)生均公用经费达到中央出台的基准定额,即:小学生均600元/年、初中生均800元/年。同时,取暖费补助安排每生每年30元,小学生生均达到630元/年,初中生生均达到830元/年。
与往年不同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明确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以后年度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2016年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30元、初中每生每年830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按照6:2:2比例分担。
38、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标准是多少,是如何确定补助对象的?
答:2011年秋季起,补助标准由小学生补助3元/天、初中生补助4元/天提高到小学生补助4元/天、初中生补助5元/天。每年在校时间均按250天计算。农村义务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原则上按照扶贫工作确定的贫困标准界定,但也要根据本地农村经济困难程度,对每个乡镇、每所学校确定不同的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比例;初步确定资助名单后,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村、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助学生名单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补助对象。
39、我市2016年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多少?
& & 答:《河南省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豫财购【2016】2号)文件规定:
市级(含省财政直管县范县)货物或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80万元(含80万元);县级货物或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50万元(含50万元)。
40、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含县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变更。
41、我市市级协议供货限额标准有何变化?
答: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品目限额标准上限调整至10万元(含10万元),下限调整至2万元(含2万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机要、应急、通讯、特种车辆和执法执勤车辆的保险服务不受限额标准限制。
42、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参改机构范围包含哪些单位?
答:市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全部参加改革。
非参公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另行研究制定,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序推进。
43、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参改人员范围是那些?
答:市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在编在岗的厅(市)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含行政编制工勤人员)全部参加改革。
鼓励市级党政机关的厅局级正职主要负责人,各县(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部分非参公事业单位中有少数行政和参公事业编制人员,这部分人员按照中央车改办做法执行,即判断一个人是否参改分两步,第一步先看单位,第二步再看编制,两项条件须同时满足。由于这部分人员所在单位不在此次参改范围,故不参加此次车改。
44、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市级党政机关参改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具体分为四档: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科级每人每月6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600元。公务交通补贴发放需等省车改办审核同意后方能发放。
45、公务交通补贴采取什么方式发放?
答: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一些地区存在混编情况,事业编制人员不在此次改革范围内,不能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各单位一定要严格界定,从严把关,不能扩大参改范围。
46、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改革车辆如何处置?
答: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由各单位委托驻在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就地处置,处置结果逐级汇总报省财政厅。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目前,我市取消车辆处置工作正在进行中。
47、取消车辆处置后号牌如何使用?
答: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要求,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应收回号牌,并重新核发新号牌。收回的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48、供应商如何获取政府采购的招标信息?
答:濮阳市政府采购网(http://puyang.hngp.gov.cn)是经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批的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供应商可以随时登录该网站了解我市政府采购所有的招标信息。
49、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0、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并遵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的资质、业绩、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资料或证明。2、在参加投标等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通过恶意串通等不法方式谋求成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3、中标后应及时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4、做到诚实守信,切实履行采购合同对供应商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51、投标人在招标中有哪些情形将给予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处罚?
答:如果投标人在招标中出现: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低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4、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将被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人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2、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是否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
答: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
53、政府采购质疑的范围、条件、时限和形式是什么?
答:政府采购质疑的范围是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等三方面的事项。政府采购质疑的条件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政府采购质疑的时限是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质疑的形式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54、怎么看待采购人反映政府采购存在时间长的问题?
答:相对于各单位自行采购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的时间相对比较长,这是因为:一方面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的程序和操作环节比单位直接自主采购复杂,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文件规定了政府采购五种法定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和具体要求,各种采购方式所需时间也各有不同。
(1)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为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约15个工作日),立项申报委托、编制标书、采购人确认招标文件并签订委托协议、开标、评标、招标结果公示、采购人确认中标结果约需36个工作日,此后需在30天内签订合同。
(2)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需要的程序和时间基本相同。
(3)竞争性谈判发布邀请谈判公告需要7天。从立项到确认谈判结果约需25个工作日,此后需在30天内签订合同。
(4)询价采购时间相对固定,我市明确规定询价采购每月组织两次,每月的20日,28日前各单位申报,15日、30日开标。另一方面,特殊情况也会导致采购时间的延长:一是采购人导致采购时间的延长,如采购人提出带有倾向性的需求延长了招标文件的制定时间、无充分理由拖延确认中标结果、拒签采购合同等;二是委托业务时间过度集中(例如年末)降低了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效率;三是在采购活动中遇到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采购活动中断;四是出现废标后,采购项目需要根据情况改变采购方式,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需要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改变采购方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还要对项目采购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后再行审批,审批后采购人才能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55、政府采购通过公开的招标,询价和比价采购,大大节约了采购成本,但为什么还有人反映政府采购“价格高”?&
答:政府采购项目执行严格的预算制度,采购预算由采购人确定,凡采购金额超预算的,一律不得成交,加上每一次采购均严格按程序组织进行,最终采购结果必须由采购人签字确认,所以可以肯定地讲政府采购的价格是不可能高的,之所以不时有反映政府采购“价格高”究其根源在于对政府采购的不了解和认识的不足,对道听途说或不加印证的信息妄加评论,由此产生了一些误解。尤其是政府采购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社会上原有的利益链条,将原来隐性的社会经济成本放到了公开的层面,必然切断了一部分人的发财之路,因此采用各种手段,规避或抹黑政府采购,是政府采购出现叫好不叫座,批评多,赞扬少现象的原因之一。其次,政府采购价应当低于市场平均价,因此不排除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出现同一品牌的商品,在某一特定的销售时间和地 点的销售价比政府采购价还要低的情况。比如不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销售商店为了促进其整体销售额的增加,而对个别商品实行削价销售,如果其削价对象刚好与政府采购项目属同一商品的,则这一商品将会出现比政府采购价格还要低的情况。另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项目采购规模、价格比较模式亦会对政府采购价格产生影响。第三,政府采购的商品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进行比较,不能把个别销售商的商品价格直接作为市场平均价格,应注意选取数量较多且具有代表性的销售商作为比较的对象,还应在同等销售条件下,同等的规格、功能、型号、售后服务和供应商信誉等方面进行比较,才有可能得出比较准确的结论。
56、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是否可以投诉?&
答: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 &&
57、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如何处理? &
答: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8、为什么要规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答:谈判谈什么?主要谈的是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每一轮谈判结束后,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就要变动一次,技术专家解决不了合同问题。正如前面所说,如果遵循按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采购方式,那就意味着许多金额巨大的项目都有可能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特别是随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推进,许多大的公共服务采购项目均需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至关重要,必须要有一名法律专家。
59、公开招标失败后,采购人申请变更为非招标方式采购,是否还需要其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否现场改为竞争性谈判继续采购?
答: 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由此,该种情形仍然须经其主管预算单位同意。“现场改为竞争性谈判继续采购”在实践中很难依法执行,原因在于,公开招标转变为竞争性谈判,意味着招标文件应变更为谈判文件、投标供应商代表成为谈判供应商代表,所以,招标文件需要按照竞争性谈判的要求重新制定,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代表的授权需要法定代表人重新作出变更。此外,按照现行机关内部工作程序和发文要求,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要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财政部门还要现场完成对该申请的书面批复,这几乎不可能实现。上述限制性条件使得招标现场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继续采购不具可行性。
60、采购人与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适当签订补充合同?
答: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据此,合同签订完成后,履约过程中可以在采购金额10%的范围内依法补签。
61、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公开项目预算标底?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条的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62、供应商如何提交履约保证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八条要求,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来源:&濮阳阳光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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