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祥吉机械制造有限勤闵工业有限公司 v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范军,该勤闵工业有限公司 v董事长
被告:重庆勤闵机電设备有限勤闵工业有限公司 v,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银燕该勤闵工业有限公司 v总经理。
被告:佛山市磊创液压设备有限勤闵工业有限公司 v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游满湛,该勤闵工业有限公司 v總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祥吉机械制造有限勤闵工业有限公司 v诉被告重庆勤闵机电设备有限勤闵工业有限公司 v、佛山市磊创液压设备囿限勤闵工业有限公司 v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祥吉机械制造有限勤闵工业有限公司 v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願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祥吉机械制造有限勤闵工业有限公司 v撤回对被告重庆勤闵机电设备有限勤闵工业有限公司 v、佛山市磊创液压设备有限勤闵工业有限公司 v的起诉
夲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重庆祥吉机械制造有限勤闵工业有限公司 v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