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败诉不给诉讼费拒不缴纳诉讼费,要加收迟延履行金吗

诉讼费为什么不能作为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基数_百度知道
诉讼费为什么不能作为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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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追问诉讼费不属于债务组成部分,满意请采纳,由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结果确定承担即可。如仍有疑问,这个很正常的,没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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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怎么算,本金232859,执行费3393,诉讼费4793,判决后利息天数157天_百度知道
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怎么算,本金232859,执行费3393,诉讼费4793,判决后利息天数15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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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六条 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 & &nbsp、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lawtime,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 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 以上信息参考自衡水律师<a href="http,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nbsp,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那具体的数要怎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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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包括申请执行费,诉讼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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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就是利息,不包括诉讼费案件处理时,已明确败诉方承担如果没有缴纳诉讼费,执行时全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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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时候本金是否包括审理期间的利息和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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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利息只是计算到起诉的那天。诉讼费是按照起诉的标的数额来确定的,跟债务利息没关系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使用的利率是由什么确定,例如是半年期利率还是一年期利率?
按照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
这个贷款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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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关于债务案件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问题
来源:中国法院网 乾县频道
作者:史志强
  案情简介
  权利人冯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12)咸民终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于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欠款605136元及加倍支付逾期履行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7400元、执行费82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关于迟延履行的利息的计算产生如下问题:
  问题一:该案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的起始期问题。
  该案系二审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就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的起始期是从一审判决作出自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还是从二审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其届满之日起计算?执行实务产生如下分歧观点:
  其一:该案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应以终审判决生效后,判决所确定的自动履行其届满之日起计算。理由如下,因为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处于待定状态。而二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才得以法律上的确认。而二审判决中主文常用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法律惯用语,并不当然使一审判决发生效力。故该案中所生效判决仅为二审判决,则自然应以二审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其届满之日起计算。
  其二:该案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应以一审判决所确定的自动履行其届满之日起计算。理由如下,首先,二审判决所作出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主文应理解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正确性,是对一审判决的肯定,并应以一审判决内容作为执行标的。则应理解为以一审判决的自动履行期届满开始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次,在败诉方上诉期间所造成权利人的利益损失将的得不到法律上的保护,如此也有悖于民事诉讼法中逾期履行的债务利息的规定的本意。
  笔者认为,对于经过二审生效的判决的迟延履行期间起始的计算不应一概而论。对此,《民事诉讼法》、《民诉意见》以及《执行规定》均未作出细致的规定,对于经过二审有的给付内容债务案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的计算起始期间应分情况而定。第一、对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情况应以一审判决所确定的自动履行期届满开始计算。因为二审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对一审判决的肯定与维持,这样做既符合迟延履行债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的法律本意规定,又可以保护债权人在二审期间的利益,不致使其利益保护陷于无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第二、对于二审改判的案件,则应以二审判决作出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开始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三、对于发还重审案件,若发还后维持原判决的则应已原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若发还重审后改判的则应以改判后的判决所指定的自动履行期间届满开始计算。
  问题二:对于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予提出申请执行逾期履行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的情况,执行中是否予以执行。笔者认为,对于申请执行人提出与否均应予以执行。因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以及《民诉意见》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样的规定体现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的立法本意的双重性,既有对被执行人的惩罚性,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又有对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补偿性,体现法律的公正性。故在执行中均应在执行通知书中予以明确,并不能应为申请执行人是否提出而不予执行。
  问题三: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案件,执行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金的计算问题。
  对于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务类案件,通常判决内容中判决有,本金、利息及应当返还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等。对此,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关于本金的基数问题有多种观点,有的认为原判决已判处的利息部分不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本金数,否则有重复计息的问题。或有认为诉讼费等其他费用不应计入本金基数内。
  笔者认为,对于判决的既判利息部分是否计入本金基数不应一概而论,应分情况而定。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时,将既判利息计入本金部分计算尺延履行的利息,若总体计算下来,所实际执行的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则应予以支持。若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则应以四倍为限执行。对于诉讼费等费用应计入本金基数,因为判决中对诉讼费等的承担已经予以明确,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应负有给付、返还义务,故应当计入本金基数中,计算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问题四:关于执行的利率问题,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已明确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计息标准执行。此处不再赘述。
  由本案所引发的,有金钱给付义务的案件的执行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中还存在有较多方面的具体的问题,期与大家探讨。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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