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建设厅和城乡建设厅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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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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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工业和信息部原材料工业司关于开展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标实函〔2016〕25号),拟在本省部分地州市开展高性能混凝土国家试点省工作,积累高性能混凝土生产和应用经验,解决推广应用中的问题。
一、试点城市工作
(一)试点范围
贵阳市、六盘水市、毕节市作为首批试点城市开展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试点工作。
(二)试点目标
1.到2017年6月底前,试点城市新建项目C35及以上强度等级混凝土应用量占预拌混凝土总量50%以上,在超高层建筑和大跨度结构、钢管混凝土中推广应用C60及以上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在基础底板等采用大体积混凝土的部位中,推广大掺量掺合料混凝土。
2.到2017年6月底前,试点城市80%以上搅拌站达到绿色生产一星及以上水平,其中50%以上搅拌站达到二星级及以上水平。
(三)工作内容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各试点城市制定本地区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试点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目标,落实任务分工。
2.研究制定相应激励政策。在优秀建筑设计和绿色建筑评定、建筑工程评奖评优、设计和工程招投标的部分活动中,逐步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的情况作为参评、获奖或招投标的评定要素。
3.加强政府引导,完善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自然条件和工程特点,制定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技术目录,鼓励在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中有限使用。
(四)报送资料
1.推广应用试点城市申报书(见附件1);
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并提供电子文档。材料填报以中文填写,要求语言精练,数据真实、可靠;申请报告一律用A4纸,仿宋体四号字打印并装订成册;填报单位须保证申报表、申请报告等
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填报内容作为试点城市评价考核依据。
(五)时间进度安排
1.2016年5月底前试点城市制定完成试点工作方案,建立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协调推进机制。
2.2016年12月底前试点城市形成试点工作阶段性进展报告。
3.2017年4月底前试点城市完成试点目标。
二、试点企业工作
(一)试点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均可申报试点企业。
(二)试点目标
到2017年6月底前,试点企业达到《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2014中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生产水平。
(三)工作内容
1.落实《高性能混凝土评价标准》JGJ/T385-2015及有关标准规定,结合企业特点和生产管理需要,建立高性能混凝土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满足高性能混凝土生产及应用的相关要求。
2.落实《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标〔2016〕15号)、《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2014的要求,对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针对性地在厂区、设备、设施、监测等方面开展技术改造,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尽快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生产水平。
3.落实试点工作要求,做好试点申报、接受监督检查和验收评价等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形成试点工作报告。
(四)申报条件
1.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从业资质;
2.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3.一年内未发生因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4.一年内无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5.具备开展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工作的基本条件。
(五)申报材料
申报高性能混凝土试点企业,需报送以下资料:
1.推广应用试点企业申报书(见附件2);
2.推广应用试点企业绿色生产自评估报告(见附3);
3.生产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并提供电子文档。申报书以中文填写,要求语言精练,数据真实、可靠;申请报告一律用A4纸,仿宋体四号字打印并装订成册;申报单位须保证申报表、申请报告等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申报内容作为试点企业评价依据。
(六)申报及评审程序
1.申报企业经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报贵州省预拌混凝土行业协会备案后,由省协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报;
2.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共同组织对申报试点企业进行评审;
3.通过评审的试点企业,择优选取2~3个企业作为国家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试点企业,选取3~5个企业作为省级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试点企业。
(七)进度安排
1.2016年5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
2.2016年12月底前试点企业形成试点工作阶段性进展报告。
3.2017年4月底前试点企业完成试点目标。
三、试点工程工作
(一)试点范围
由试点城市推荐行政区域内的2个以上工程作为试点工程。
(二)试点目标
试点工程利用C35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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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紫林庵延安西路2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国家的政府机关单位,是由国家授权成立专门负责贵州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级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并指导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咨询论证工作;拟订行业体制改革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五)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全省城乡规划和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实施城镇体系规划,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以及其他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含县城)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乍;参加大中型和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工作,审核并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指导城乡规划设计市场工作。
(六)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地方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审核和推广工程建设标准通用设计图集;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并颁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等省级标准;拟订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并指导全省各地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对建筑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拟订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等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处理工程计价争议;指导并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七)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房屋拆迁、住宅产业化、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行业相关资质的审核。
(八)负责全省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拟订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建筑业(含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下同)及建设工程服务业的行业发展战略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机构、建筑业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九)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担保和工程风险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十)承担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规范;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十一)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自然遗产项目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项目的申报与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含建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建设的责任。拟订村镇建设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报批、实施和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指导村镇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农村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的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重建)规划、建设工作。
(十三)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建设领域科技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评审认定及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全省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
(十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五)负责编制城乡建设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监督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综合管理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研究制定建设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和实施行业职业(从业、执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设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从业、执业)资格培训、考试、认证和注册登记管理等工作;指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社团工作。
(十七)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城建档案工作。
(十八)承担省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公开: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特编制《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规定获取相关信息。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实行主动公开制度。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内主动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
(一)厅机关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二)厅机关负责实施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有关方针、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其他涉及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标准;
(五)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有关标准、定额相关信息;
(六)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发展、改革有关信息;
(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调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年度分析报告;
(八)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格、程序、办理期限、数量、办理机构、地址、承办人员姓名、办公电话、办理结果等;
(九)厅机关作出的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情况;
(十)厅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的信息。
(十一)企业资质和执业人员资格管理方面涉及的相关企业资质核准、初审、认定等相关信息;
(十二)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等相关信息;
(十三)公开绿化规划等相关信息;
(十四)公开水质安全、燃气设施、污水、生活垃圾处置等相关信息;
(十五)公开施工许可证核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等相关信息;
(十六)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等相关信息;
(十七)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办事依据、收取要件清单、办事程序、条件、时限、办理机构等相关信息;
(十八)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政务活动和行业管理的动态信息、精神文明建设情况等内容。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联系电话:01、,传真号码:70,通信地址:贵阳市延安西路2号,邮政编码:550003,电子邮箱地址:xxgk@gzjs.gov.cn。咨询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5: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填写《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
⑴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上直接填写《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确认发送。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⑵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本机关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2、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以下情况予以书面答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可以延期答复,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被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获取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人权益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人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或者由本机关书面征询第三人的意见;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公开。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gzjs.gov.cn。除信息公开网站外,本机关还将利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辅助性方式及时公开重大信息。
四、保密审查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监察厅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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