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更病人在人寿保险报销多久到账能报销

寿险首月原保费5年来首现负增长:同比下降25.50%_网易财经
寿险首月原保费5年来首现负增长:同比下降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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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寿险首月原保费五年来首现负增长:同比下降25.50%)
本报记者&李致鸿&北京报道意料之外,情理之中。3月12日,保监会发布2018年1月保险统计数据报告。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6851.92亿元,同比下降19.89%;其中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5600.41亿元,同比下降25.50%。这意味着,今年“开门红”开局不利,预计对全年“战果”有负面影响。不过,这也反映出行业转型成效初步显现,应当进一步改变传统业务发展模式,放弃长期以来习以为常的业务节奏大起大落。值得一提的是,保监会首次披露风险保障金额,强化回归本源导向。保险业提供风险保障金额504.01万亿元。从险种看,车险保额20.07万亿元;责任险保额37.11万亿元;农险保额2266.44亿元;寿险本年累计新增保额2.47万亿元;健康险保额56.99万亿元;意外伤害险保额282.25万亿元。33家寿险公司原保费负增长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开门红”是一场重要“战役”。通常而言,每年最后两个月,保险公司开始全体总动员,各种客户答谢会、产品说明会应接不暇,为的正是迎接来年一季度的“开门红”。然而,从保监会最新披露的数据看,今年“开门红”开局不利。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2018年1月,33家寿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同比下降。从“老七家”情况看,国寿股份、人保寿险、太平人寿、泰康人寿原保险保费收入分别为1268.13亿元、364.47亿元、359.78亿元、202.02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1.32%、23.12%、6.75%、14.00%;平安寿险、太保寿险、新华人寿原保险保费收入分别为1152.22亿元、501.94亿元、186.37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1.47%、24.43%、9.95%。曾经一些寿险“黑马”的原保险保费收入也在不同程度上下降。例如,富德生命人寿原保险保费收入166.39亿元,同比下降47.27%;华夏人寿原保险保费收入162.72亿元,同比下降20.85%;天安人寿原保险保费收入58.75亿元,同比下降45.30%;恒大人寿原保险保费收入53.08亿元,同比下降24.14%;安邦人寿原保险保费收入15.03亿元,同比下降98.24%;珠江人寿原保险保费收入9.96亿元,同比下降86.96%。究其原因,安信证券非银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赵湘淮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快返型保险产品的消失以及大单减少,带来人均产能中件均保费的下降。“第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简称“134号文”)等政策文件落地使得快返型保险产品消失;第二,收益率提高削弱了保险产品的吸引力;第三,货币政策收紧挤压了保险市场的需求。”提及上一轮“开门红”负增长,赵湘淮称,“2012年,受到监管机构加大银保渠道监管的影响,上市保险公司银保渠道保费呈现负增长,银保渠道压缩带来新业务价值增速趋缓乃至负增长。”居安思危。此前不久,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敬惠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指出,“开门红”的负增长,一方面,体现了保险公司管理层对新形势研判不足,经营理念没有改变,未能及时提升能力、调整策略,不能有效应对市场形势变化;另一方面,并非一件坏事,表明严监管对保险业发展的引导效应正在显现,当下正是顺势而为、启动转型升级的良好契机。万能险同比增长超90%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1月,寿险公司未计入保险合同核算的投资款和独立账户本年新增交费(以投连险和万能险为主)1943.23亿元,同比增长94.94%。其中,一些寿险公司保户投资款和独立账户本年新增交费同比增幅明显。例如,安邦人寿保户投资款和独立账户本年新增交费584.22亿元,同比增长6211.07%;国华人寿保户投资款和独立账户本年新增交费129.60亿元,同比增长740.66%;君康人寿保户投资款和独立账户本年新增交费61.49亿元,同比增长17238.22%;和谐健康保户投资款和独立账户本年新增交费36.60亿元,同比增长1449.69%;昆仑健康保户投资款和独立账户本年新增交费13.96亿元,同比增长1124.53%。究其原因,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开门红”期间,由于对销量的预期值高,所以主打产品虽然略有差别,但以件均保费较高的长期储蓄或年金类产品为主。受已经正式实行的134号文影响,以往快速返还年金附加万能账户的搭配不见踪影,取而代之的是五年后开始返还的分红年金与万能账户的双主险产品组合。某保险公司业务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选择件均保费较高的长期储蓄或年金类产品,对增加保险公司资产规模更为有利。目前,万能险整体占比处于历史低位,保费结构不断改善,涉及万能账户部分已经拉长期限、强化保障。”此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认为,可能和监管部门关注保险业在转型期带来的衍生风险有关。“此前,由于监管部门政策导向的变化,一些保险公司隐形的现金流风险显性化。一方面,中短存续期产品面临退保和满期给付双重压力;另一方面,业务收入急速收缩,这使得之前依赖新单现金流入补足给付缺口的模式难以持续,造成一些保险公司面临现金流风险压力。这种转急弯给保险公司留下的调整时间和空间有限,容易衍生新的风险。因此,避免急刹车,为保险公司留下转大弯的空间,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本文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责任编辑:谭章慧_NBJ6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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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中国养老金网-版权所有-隐私保护-所载内容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All Rights Reserved.你能拒绝风险吗?没保险治病只能靠借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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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越差越应买保险,因为你病不起,输不起,也折腾不起。下面为大家推荐《你能拒绝风险吗?没保险治病只能靠借钱》,欢迎阅读。
你能拒绝风险吗?没保险治病只能靠借钱
没钱”是拒绝保险的理由,但你能拒绝风险吗?
没保险,治病却只能靠借钱
有人说,掏钱最没得商量的地方就是医院了,医院让掏钱了,即使家里没钱了,也要去想办法,因为医院让掏钱,是没有办法拒绝的!
拿出辛辛苦苦的积蓄
很多人平时省吃俭用,却不得不将自己辛辛苦苦积攒的一点积蓄,全部掏给医院,用作医疗费。
向亲友借钱
自己的积蓄不够了,就只好找亲友借钱。但事实上,借钱是每个人最不愿意面对的事情。
如果自己的积蓄和亲友借的钱,都不能满足,就只好卖车卖房,因为生命比其他东西都要重要。
向社会募捐
也有很多患重大疾病的人,不得不向社会筹措医疗费用。
家庭经济越差越应买保险,因为你病不起,输不起,也折腾不起。现实生话就是如此的矛盾,有钱人通过买保险转移了风险,保住并传承了财富;而穷人由于没钱买保险,当风险来临的时候只能雪上加霜,甚至倾家荡产…
现实生活就是:买保险不会倾家荡产,而很多人因为没有保险倾家荡产!
拒绝保险很容易
你拒绝的不是保险,拒绝的是你的父母能够安逸的颐养天年;
你拒绝的不是保险,拒绝的是你们夫妻能够相亲相爱的生活;
你拒绝的不是保险,拒绝的是你孩子需要交学费时缺的那笔钱;
你拒绝的不是保险,拒绝的是在你最需要用钱治病救命的机会;
你拒绝的不是保险,拒绝的是你自己你的收入损失得到的补偿;
你拒绝的不是保险,拒绝的是你的资产可以得到完美传承的保证;
你拒绝的不是保险,拒绝的是你的事业衰败时东山再起的资本金。
部分文字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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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保额:3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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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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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填写图形验证码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陈红梅与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告陈红梅,女,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志峥,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继恒,律师。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黄陂北路227号中区广场11楼01-12单元和15楼01-12单元。法定代表人宁黎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雪雷,律师。被告,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办公楼12层。负责人王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雪雷,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锦华,女,日出生,理赔部高级经理。原告陈红梅与被告(以下简称中美公司)、被告(以下简称中美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春华独任审理。本案于日、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红梅委托代理人张继恒、被告中美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雪雷、被告中美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雪雷、吴锦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红梅诉称:日,原告之夫张志敏作为投保人,原告为被保险人及保险受益人,与被告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现更名为中美北分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投保主险险种为终身寿险(分红型),投保附加险险种为附加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06)终身,保险单生效日为日,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金额为100000元。每期保险费为338.90元;交费期间为日至日。投保人向中美北分公司支付了日至日期间的保险费。日,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以下简称宣武医院)对原告临床诊断为“卵巢交界恶性肿瘤”,并出具《诊断证明书》。依据保险合同《附加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06)》条款第三条、第十三条重大疾病之“恶性肿瘤”的释义,原告所患疾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原告向被告申请索赔,但被告以原告所诊断疾病不符合《附加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06)》条款第十三条重大疾病之“恶性肿瘤”的释义,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决定不予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原告认为,原告所患疾病符合第十三条恶性肿瘤的定义,被告应当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义务。一、关于原告所患肿瘤的分类被告依据摘自《现代肿瘤学》第2版第231页3.2节认为肿瘤分为良性肿瘤、恶性肿瘤、交界性肿瘤。被告认为原告所患肿瘤为“交界性肿瘤”不属于恶性肿瘤。但宣武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原告出院诊断为“卵巢交界恶性肿瘤”,被告有意遗漏“恶性”两字,故意混淆事实。首先被告所依据《现代肿瘤学》,不能作为肿瘤分类的法定标准,只能是一家之说,许多专家对肿瘤的分类主要是良性和恶性两种分类。即使依据《现代肿瘤学》所述,主观上难以区别良、恶性的肿瘤也可称为交界性肿瘤。而本案中,诊断医生已经明确写明“恶性肿瘤”,已经对肿瘤良性或恶性进行了区分,并认定为“恶性”,因对原告病情的诊断最终要以所出诊的医生诊断为准,而不是以某位出书的专家学说为准,所以,被告的主张不成立。另外,依据宣武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原告扼要病情“右卵巢粘液性交界性乳头状囊腺瘤Ia期手术后”,被告在答辩中有意的遗漏“Ia期”,也为故意混淆事实。根据医学常识,Ia期就是癌症的早期。肿瘤分期(Staging)通常只针对于恶性肿瘤。它是一个评价体内恶性肿瘤的数量和位置的过程。肿瘤分期是根据个体内原发肿瘤以及播散程度来描述恶性肿瘤的严重程度和受累范围。TNM分期系统是目前国际上最为通用的分期系统。首先由法国人PierreDenoix于1943年至1952年间提出,后来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AmericanJointCommitteeonCancer)和国际抗癌联盟(UICC,theInternationalUnionAgainstCancer)逐步开始建立国际性的分期标准,并于1968年正式出版了第1版《恶性肿瘤INM分类法》手册。它已经成为临床医生和医学科学工作者对于恶性肿瘤进行分期的标准方法。每一种恶性肿瘤的TNM分期系统各不相同,因此TNM分期中字母和数字的含义在不同肿瘤所代表的意思不同。TNM分期中T,N,M确定后就可以得出相应的总的分期,即I期,II期,III期,IV期等。有时候也会与字母组合细分为IIa或IIIb等等。I期的肿瘤通常是相对早期的肿瘤有着相对较好的预后。分期越高意味着肿瘤进展程度越高。二、从保险条款的解释原则分析,被告应当支付保险金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时间为日,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保险法》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2002年修订的《保险法》(以下简称旧《保险法》),依据旧《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附加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O06)》第十三条中“恶性肿瘤”的释义中,没有规定“交界瘤”属于不在保障范围内的疾病,况且原告所患疾病为“卵巢交界恶性肿瘤”。另依据旧《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出现争议,依据该原则解释,如对“卵巢交界恶性肿瘤”是否属于重大疾病存在争议时,应当做出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释,即解释为属于重大疾病范畴。三、从原告的治疗方法分析,也属于重大疾病通过《手术记录》显示,原告分别于日、日,不足两个月的时间内进行了两次手术。第一次手术名称为“腹腔镜卵巢囊肿剥出术(右侧)”,出院诊断为“卵巢良性瘤”,第二次手术名称为“卵巢癌全面分期术”,是针对恶性肿瘤所采取的手术方法,出院诊断为“卵巢交界恶性肿瘤”。对于良性肿瘤,医院第一次手术只进行了剥离。第二手术显然是对恶性肿瘤才采取的手术方法,同时切除了子宫双附件、阑尾、网膜及周边淋巴结,是防止恶性肿瘤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如果该瘤为良性,良性瘤增长缓慢并且不会扩散,也无需切除肿瘤周围组织、器官。第一次手术后,不会在两个月内进行第二次手术,并且切除肿瘤周围的子宫和阑尾等组织、器官。医生的诊断结果和手术治疗方法都表明属于恶性肿瘤。通过两次手术,可见在两个月内卵巢瘤恶化十分迅速,由最初的良性肿瘤,迅速转化为恶性肿瘤,卵巢瘤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向周围组织和器官扩散,需要对肿瘤周围组织和器官进行切除。符合《附加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十三条对重大疾病中“恶性肿瘤”的描述。依据保险条款,“恶性肿瘤”具体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四、医师的调查笔录中也没有否认诊断证明书出现错误,而且没有明确说原告所患的是交界性肿瘤;原告疾病应当以诊断证明书为准,诊断证明书诊断的是“卵巢交界性恶性肿瘤”,更具权威性;笔录中Ia期就是国际上通用的对恶性肿瘤的分类方式。五、原告因患该疾病在已经得到了理赔,保险行业证监会应是统一的,原告应当获得理赔。综上,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支付给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0元;2、返还原告保险费677.8元,(暂计日至日),实际计算至判决生效日;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中美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保险合同成立生效无异议;原告所患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第十三条的定义,原告所患肿瘤是良性的肿瘤,不属于承保范围。返还保费是合同终止后才存在返还问题,被保险人一直交纳保险费,原告对合同有效的状态是认可的,不同意返还保险费。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诊断证明书》(日)、《病案档案》(2014年1月份、2014年3月份住院病案材料)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通过病案资料所显示内容来看,陈红梅所患“右侧卵巢粘液性交界性乳头状囊腺瘤”不属于保险合同条款所列“恶性肿瘤”。具体理由如下:1、一般情况下,临床医生多是先对肿瘤进行影像学(如B超、CT等)诊断,以确定初步的治疗方案。如果经诊断为良性肿瘤的,则患者只需切除瘤体即可。具体到本案,从宣武医院出具的入院时间为日的《入院记录》第3页可以看出,陈红梅的初步诊断(也是术前诊断)为“右卵巢囊肿”,这是影像学诊断。2、由于“影像学诊断”具有较大的局限性,而要确定是否为肿瘤、肿瘤的良恶性和恶性程度,还要以“病理学诊断”为确诊依据。因此,在肿瘤的手术过程中,医院会将切除的人体组织进行快速病理诊断(即术中病理,多为冰冻切片),该诊断是“手术中诊断”的依据。在等待手术中病理结果的过程中,手术会暂停。如果手术中诊断结果符合初步诊断,则手术继续进行,进入预定的结束阶段。相反,如果手术中诊断恶化于初步诊断,则可能当即修改手术方案,比如扩大手术切除范围。具体到本案,宣武医院日的《手术记录》显示,根据陈红梅的术前诊断“右卵巢囊肿”,宣武医院拟定的手术方案为“腹腔镜卵巢囊肿剥除术(右侧)”,即属于针对良性肿瘤的手术方案。手术医生依据日的《冰冻切片病理报告》(病理号:F1400033)做出了手术中诊断“右侧卵巢粘液性囊腺瘤”,手术中诊断仍认为属于良性肿瘤,此时手术方案无变化。在陈红梅的手术结束后,医院病理科会对手术切除的全部人体组织做出全面的病理诊断(即术后病理,多为石蜡切片),也能明确肿瘤的来源、分期、分级等,或纠正冰冻病理可能的诊断失误。从宣武医院出具的2014年1月的《住院病案首页》及《病理检查报告单》(病理号:)可以看出,可能由于尚未收到当天才出具的术后病理报告,医生初次的出院诊断为“卵巢良性肿瘤(右侧粘液性囊腺瘤)”。但是,因之后的术后病理报告的诊断“卵巢交界性粘液性囊腺瘤”,医生在日手工修正出院诊断为“右侧卵巢交界性粘液性乳头状囊腺瘤”,诊断也由最初的良性肿瘤变更为交界性肿瘤。3、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在日出具的《病理会诊报告单》(条形码:14-02071)及北京协和医院在日出具的《病理会诊报告单》(会诊号:H94394)显示,两家医院对陈红梅在宣武医院的术后石蜡病理切片进行了会诊,病理诊断结果与宣武医院的相同。故陈红梅在日再次入院治疗,拟进行卵巢肿瘤分期手术。第二次住院病历中的日《手术记录》显示,手术名称为“卵巢癌全面分期术”。需要说明的是,本次手术的目的是为进一步确定陈红梅肿瘤的良恶性及分期,且由于肿瘤的手术需要具有一定的预防性,故医生按照恶性肿瘤治疗标准对陈红梅拟定了手术方案。但是,该诊治方案也不能说明对陈红梅的疾病诊断已经变更为“卵巢恶性肿瘤”。需要关注的是,宣武医院在日出具的术后《病理检查报告单》(病理号:)显示,手术切除的人体组织(参见“标本名称”)包括子宫双附件、阑尾、网膜、周围淋巴结等,均报告“未见癌”。这表明即使扩大了陈红梅的手术切除范围,仍未发现有恶性肿瘤细胞。故,日的出院诊断(宣武医院2014年3月的《住院病案首页》)“右侧卵巢粘液性交界性乳头状囊腺瘤Ia期术后”,该疾病仍定性为“交界性肿瘤”。4、需要说明的是,“交界性肿瘤”(也称“交界恶性肿瘤”)并不是“恶性肿瘤”,这是两种完全不同形态和程度的疾病。关于肿瘤的分类、命名属于医学知识,《现代肿瘤学》(第2版)13.“肿瘤的病理形态”之13.2节“良、恶性肿瘤的区别”(第231页),将肿瘤分为良性肿瘤、恶性肿瘤、交界性肿瘤等几类。13.3节“肿瘤的命名和分类”(第232-233页),简介了肿瘤可以根据解剖部位、组织结构、细胞类型、生物学特征等进行命名。具体到本案,以陈红梅诊断“卵巢交界性粘液性囊腺瘤”为例,肿瘤的解剖部位为(右侧)卵巢,组织结构为乳头状瘤、囊腺瘤,细胞类型为来源于粘液细胞,生物学特征为交界性肿瘤。其中,《现代肿瘤学》(第2版)《肿瘤分类表》(表13-1)明确列举了良性瘤、交界瘤、恶性瘤的常见命名,其中“上皮组织粘液细胞”这一行表明良性瘤称为“粘液性囊腺瘤”、交界瘤称为“交界性粘液性囊腺瘤”、恶性瘤称为“粘液性囊腺癌、粘液腺癌、粘液表皮样癌”等。通过上述肿瘤医学专业书籍分析来看,陈红梅的诊断关键词是“交界性”,而交界性肿瘤既不是良性肿瘤,也不是恶性肿瘤,而是介于良、恶性之间的一类特别的、单独的肿瘤分类。关于原告提出的《附加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06)》条款恶性肿瘤释义并未除外交界性肿瘤主张。《附加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06)》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明确说明只有经确诊为“重大疾病”的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重大疾病包含“恶性肿瘤”,即只有陈红梅所患疾病为“恶性肿瘤”时才承担保险责任(不含除外责任)。另,从法院对医师的调查笔录中充分反映了原告所患疾病的状态,从医学角度也进行了专业解释,通过医师的解答情况,原告所患疾病并不属于恶性肿瘤,不在承保范围。综上,通过陈红梅的病案诊断资料,结合肿瘤医学专业书籍来判断,陈红梅所患“右侧卵巢粘液性交界性乳头状囊腺瘤”并不是恶性肿瘤,不属于《附加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06)》保险责任范围,被告是严格按照重大疾病释义处理,其他保险公司可能基于其他原因做出不同的处理。被告不应赔付保险金,保险合同应继续有效。被告中美北分公司与被告中美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经审理查明:一、原告之夫张志敏作为投保人于日与被告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现更名为中美北分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号为BJA),投保险种主险险种为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险险种为附加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06)终身,被保险人及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陈红梅,主险及附加险保险金额均为100000元,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单生效日为日,每期保险费为338.90元;交费期间为日至日。投保人支付了日至日期间的保险费。其中附加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06)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第一款第二项约定,“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保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第三款约定“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将按以下情形之一办理:一、若本附加保险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于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主保险合同及主保险合同所附加的所有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随之终止;二、若本附加保险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低于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变更为原保险金额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将按被保险人投保年龄的费率,自下一应交费日起按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交付。”第十三条释义重大疾病: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共28种):(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OMO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二、原告陈红梅于日至日在宣武医院进行第1次住院治疗,在病历首页门(急)诊诊断一栏记载为“卵巢囊肿”,在出院诊断一栏记载为“右侧卵巢交界性粘液性乳头状囊腺瘤”;住院期间原告接受手术治疗,F1400033号冰冻切片病理报告冰冻诊断处记载“(右卵巢)粘液性乳头状嚢腺瘤,局部上皮生长活跃,待石蜡”,在手术记录单术中诊断一栏为“右侧卵巢交界性粘液性乳头状囊腺瘤”,术后号病理检查报告单病理诊断处记载“考虑诊断:右侧卵巢交界性粘液性乳头状囊腺瘤。”手术后,宣武医院分别送检北京协和医院与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会诊,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于日出具14-02071号病理会诊报告单,病理诊断为“(右卵巢)粘液性乳头状囊腺瘤,局部呈交界性改变。”北京协和医院于日出具H94394号病理会诊报告单,病理诊断为“病变符合卵巢浆粘液性囊腺瘤,局灶交界性(低级别)”。三、原告于日至日在宣武医院进行第2次住院治疗,在病历首页门(急)诊诊断一栏记载为“卵巢交界恶性肿瘤”,在出院诊断主要诊断一栏记载为“右侧卵巢粘液性交界性乳头状嚢腺瘤Ia期术后”,原告于日又做了名为“卵巢癌全面分期术”的手术,术后号病理检查报告单病理诊断处记载“右卵巢交界性肿瘤术后”,宣武医院于日出具诊断证明书,扼要病情处载明“右侧卵巢粘液性交界性乳头状嚢腺瘤Ia期术后”,临床诊断记载“卵巢交界性恶性肿瘤”。四、被告中美北分公司于日出具理赔拒付通知书,以索赔事项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为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被告中美公司于日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以原告诊断疾病不符合“恶性肿瘤”的释义,作出不予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的决定。中美北分公司为中美公司的分公司。五、本院于日去宣武医院核实情况,宣武医院妇科医师周莲娥称,陈红梅所患肿瘤属于卵巢上皮性肿瘤,卵巢上皮性肿瘤分为良性、交界性和恶性,交界性肿瘤是一种低度恶性潜能肿瘤,临床表现为生长缓慢、转移率低、复发迟,交界性肿瘤主要采用手术治疗,参照卵巢癌手术方法进行全面分期术或肿瘤细胞减灭术,陈红梅做的是卵巢癌全面分期术。陈红梅的诊断应是“右侧卵巢粘液性交界性乳头状嚢腺瘤Ia期”,但计算机系统一敲“卵巢交界”就自动弹出的是“卵巢交界恶性肿瘤”。六、经本院查看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关于肿瘤的分类规定在第二章。(一)在第二章中:1、注释3形态学载明“恶性肿瘤有很多的形态学(组织学)分组……如欲标明肿瘤的组织学类型,提供有全面的分开的形态学编码(见肿瘤的形态学一节)。这些形态学编码是从《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ICD-O)第二版得到的……”;2、注释8载明“对某些形态学类型来说,第二章提供的局部解剖分类相当有限,或者根本没有提供。ICD-O用于所有肿瘤的局部解剖编码基本上是第二章用于恶性肿瘤(C00-C77,C80)的相同三位数和四位数类目……所以建议那些对标明肿瘤部位和形态学都感兴趣的部门,如肿瘤登记、肿瘤医院、病理学系和其他专门机构应使用ICD-O。”3、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第二章C56为“卵巢恶性肿瘤”。(二)《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ICD-O)第二版中:1、在动态编码和第二章各节之间的相互对照表中,明确动态编码/3恶性肿瘤,被陈述或被假定为原发性对应第二章类目C00-C76C80-C97。2、肿瘤学形态学编码第M8473/3条为“乳头状粘液性嚢腺瘤,交界恶性(C56)”。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保险合同、新线零售交易历史表、宣武医院诊断证明书及病历档案、拒付通知书及理赔决定通知书、理赔批单,被告提交的保险合同、宣武医院住院病历、理赔决定通知书,法院调查笔录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张志敏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本案保险合同虽然是日签订,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故本院对原告认为应当适用2002年《保险法》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本院认为,从被保险人陈红梅自日至在宣武医院持续治疗的全过程分析,医院对其病情的认定经历了一个过程,从最初入院的“卵巢囊肿”到第一次出院诊断“右侧卵巢交界性粘液性乳头状囊腺瘤”,再到第二次入院“卵巢交界恶性肿瘤”、出院诊断“右侧卵巢粘液性交界性乳头状嚢腺瘤Ia期术后”,住院期间医院对陈红梅实施了“卵巢癌全面分期术”的手术,到日出具诊断证明书,明确临床诊断为“卵巢交界性恶性肿瘤”。因双方对该诊断疾病有争议,经法院与宣武医院医师周莲娥核实,陈红梅的诊断应是“右侧卵巢粘液性交界性乳头状嚢腺瘤Ia期”,电脑系统自动打出的诊断是“卵巢交界性恶性肿瘤”。故“右侧卵巢粘液性交界性乳头状嚢腺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成为本案的关键,“交界性”为本案的关键词。第一,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以及(ICD-O)肿瘤学形态学编码第M8473/3条显示,“乳头状粘液性嚢腺瘤”与“交界恶性”是被划分在同一条目,从分类上已经将其视为偏恶性。第二,“乳头状粘液性嚢腺瘤,交界恶性(C56)”与第二章C56“卵巢恶性肿瘤”相对应,进一步明确了该疾病“恶性”的性质。第三,交界性肿瘤是一种低度恶性潜能的肿瘤,具有一定的生长性、转移性、复发性,治疗这种疾病的方法也主要是参照卵巢癌(恶性肿瘤)手术方法进行全面分期术或肿瘤细胞减灭术的手术治疗方法。也符合保险条款恶性肿瘤定义中表述的增长、扩散、转移的特征。第四,在宣武医院采用的电脑系统分类中也将卵巢交界性肿瘤划为“卵巢交界性恶性肿瘤”。另,附加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06)条款第十三条释义重大疾病: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共28种):(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OMO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该保险条款是采取一般定义加排除的方式对恶性肿瘤进行释义,释义中没有明确交界性肿瘤是否属于恶性肿瘤,在排除的疾病中也没有列明交界性肿瘤。本案涉及的保险条款中“恶性肿瘤”虽然属于医学专业术语,但从原告所患疾病治疗及诊断的过程、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规定情况、保险条款的规定情况分析,本案涉及的“交界恶性”与“恶性”极易产生歧义,不就该差别进行明确揭示将对投保人进行普遍性误导,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就上述差别进行揭示,使投保方对该项内容有全面了解,且不致产生理解歧义。否则就会发生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对等,合同显失公平。本案原告所患疾病符合保险条款一般定义的恶性肿瘤的多项特征,从名称与内容都极易产生歧义,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一般释义与排除范围中均未就二者差别进行揭示。故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本院依法认定,被保险人陈红梅所患疾病应属于保险条款中“恶性肿瘤”的范畴,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被告应当给付原告长期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关于返还保险费的问题。本院认为,因本案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张志敏而非原告陈红梅,依据《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投保人是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人,原告作为被保险人无权请求退还保险费,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多交纳的保险费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陈红梅保险金十万元;二、驳回原告陈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七元,由原告陈红梅负担八元(已交纳),由被告、被告连带负担一千一百四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于春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武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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