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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子项名称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行使主体黄冈市畜牧兽医局职权依据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日国务院令第404号)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违法违规行为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种类1.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3.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
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
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职权运行流程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畜牧兽医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违法行为。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有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违法行为监管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第二十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
  第三十六条 案件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申请要求回避。…回避未被决定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第三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第三十八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5-1.《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
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1.《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同5-2。
7.《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8.《兽药管理条例》(日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市级: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县级: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 
二、相关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日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第八条 县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和省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
  农业部及其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管辖全国或所辖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承办机构黄冈市畜牧兽医局咨询方式、。涵晖路6号黄冈市畜牧兽医局监督投诉方式、。涵晖路6号黄冈市畜牧兽医局备注
责任编辑:农业局公告概要: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姚安县2018年春季猪“两病”疫苗采购项目品目货物/医药品/兽用药品/兽用疫苗采购单位姚安县农业局行政区域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告时间日
15:11获取谈判文件的地点姚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取谈判文件的时间日
08:00&&至&&日
17:30预算金额¥21.06万元(人民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陈必红项目联系电话采购单位姚安县农业局采购单位地址姚安县城内采购单位联系方式代理机构名称云南邦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地址楚雄开发区彝人古镇月泉坊五-6号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姚安县2018年春季猪&两病&疫苗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YZYZC2018&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政府货物采购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云南邦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姚安县农业局的委托,对姚安县2018年春季猪&两病&疫苗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招标,选定供货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竞争性谈判招标,特邀请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参与投标。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1项目名称:姚安县2018年春季猪&两病&疫苗采购项目1.2项目编号:YZYZC2018&081.3采购规模:约21.06万元1.4招标内容:具体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货物要求及相关产品技术参数。 1.5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1.6供货期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历天内1.7交货地点:姚安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申请人资格要求&2.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状况良好、技术力量较强的合法企业,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若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则只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即可),投标人经营范围与所投内容相符,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所供产品必须具有农业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以后;&2.2.经销商参与谈判报价的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产品授权书原件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提供生产厂家相关证件、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厂家参与谈判的提供产品注册商标原件及复印件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2.3具有完成类似项目供货业绩和售后服务的能力;为保证设备品质和售后服务,投标人必须提供在本地区有详细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及现场服务、技术力量能力、售后服务承诺;2.4投标人近三年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5投标人须提供检察院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2.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2.8资格审查方法:资格后审;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代表人需对本次所投产品的规格型号、质量、售后服务等是否满足采购要求能详细作答,否则视为不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将取消其谈判资格。&&&&同一厂家授权多家经销商参与谈判的,只接受一家报名,由授权厂家自行确定。3、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时间和地点3.1网上报名及下载招标文件: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日至日,登录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网址:http://www.cxggzy.cn/),凭企业数字证书(USBKEY)在网上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及其它投标资料;未办理企业数字证书(USBKEY)的企业需要按照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认证的要求,在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完成注册通过后,办理企业数字证书(USBKEY),报名即可获取招标文件及其它投标资料。未办理企业数字证书(SBKEY)的企业需要按照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认证的要求,办理数字证书(USBKEY)(联系人:徐敏,联系电话:)。3.2竞争性谈判文件费(800.00元/套),在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时,现场缴纳,未缴纳竞争性谈判文件费用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予以接受及解密。3.3未按规定时间报名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规定时间地点要求见本公告3.1条款)4、提交竞争性谈判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4.1电子投标文件必须使用《云南省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系统》制作,电子标书格式为*.zctbj,图纸文件格式(可通过http://www.cxggzy.cn/下载)。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格式,采用单位和个人电子签章及电子签名,包括企业和法定代表人。4.2网上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日上午9时00分(北京时间),网上递交网址为:http://www.cxggzy.cn/,投标人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投标文件格式为*.zctbj),网上确认电子签名,并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日上午9时00分前未按要求完成投标文件上传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4.3投标人在网上递交投标文件后,还须到开标现场递交刻录投标文件的光盘,并确保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与电子投标光盘一致,上述要求递交的文件缺一不可,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光盘),视为撤销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4投标人须携带&企业数字证书和法人电子证书&按招标须知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投标,响应投标人在报价截止时间后用加密数字证书(CA)进行现场解密,读取或导入报价文件,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报价。4.5提交电子投标光盘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日上午9时00分(北京时间),提交地点及开标地点:姚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5、保证金缴纳方式5.1投标保证金:¥2100.00元(大写:贰仟壹佰元整),保证金形式:电汇、支票、网银转账、不接受现金交纳。投标单位在日下午17:30分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单位转账至,账户名称:云南邦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账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昆明兴关支行。5.2投标人应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前到云南邦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楚雄开发区彝人古镇月泉坊五-6号)兑换保证金收据。保证金收据原件在送达投标文件时应带到现场以供查验,未交投标保证金的单位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5.3换取投标保证金收据须提供的材料(1)汇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6、开标时间及地点6.1开标时间:2018年3月13日上午9时00分(北京时间);6.2开标地点:姚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参加开标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持相关证件(相关证件见竞争性谈判文件注意事项)按时到达指定地点等候参加开标。7、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及《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同时发布,采购人和采购人委托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8、电子招标文件的澄清与答疑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在线(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cxggzy.cn/)不署名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凭企业数字证书(CA)登录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cxggzy.cn/),通过在线方式进行不署名提问。招标人澄清以补遗文件的形式发布到网上,投标人用CA数字证书登陆后可在招标文件下载页面下载相关资料。9、联系方式采&&购 人:姚安县农业局 &&&&&&&&&&&&&&&&招标代理机构:云南邦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姚安县城内 &&&&&&&&&&&&&&&&&&&地&&&&址:楚雄开发区彝人古镇月泉坊五-6号邮 &&&编:675300 &&&&&&&&&&&&&&&&&&&&&&&邮 &&&编:&675000 &&&&&&&&&&&&&&&&&&&&联 系&人:&陈必红 &&&&&&&&&&&&&&&&&&&&&&联 系&人:&普 &彪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日 &&&&期:日&漳州市芗城区农林局 版权所有联系地址:芗城区大通北路74号您的当前位置:&-& &-&
兽药经营企业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应提交资料
芗城区人民政府 www.xc.gov.cn 
发布机构:芗城区农林局& 稿源:芗城区农林局 
兽药经营企业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应提交资料
注:1、申报材料只需一份。2、所有证照类材料复印件都要盖公章。3、以上材料请按所列顺序排列。4、附件2只报样表,记录情况现场检查。5、管理制度与记录表格名称必须与所列附件1、2一致。&
附件一(管理制度)
附件二(记录表格)&
员工培训考核记录
兽药陈列/库存环境温湿度记录
设施、设备运行状态检查记录
供货单位资质审核记录
产品合法性及质量情况审核记录
兽药质量评估记录
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记录
质量事故、不良反应记录
不合格兽药与退货兽药处理记录
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兽药采购记录
兽药检查验收记录
兽药销售记录
兽药出库记录
兽药入库记录
兽药清查记录
&附件三(上墙内容)&
一、服务公约与质量承诺公示
二、各岗位职责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工作岗位服务一览表
五、主管部门举报电话2053702(执法大队)、2027735(监督所)
六、客户意见簿
七、《兽药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
八、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豆丁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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