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过程关于不负责任的事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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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环保局二层东侧房屋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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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环保局二层东侧房屋招租
如果您对此项目感兴趣,请及时联系项目负责人
**市环保局二层东侧房屋招租
**市环保局二层东侧房屋招租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略)。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市产权交易中心。
说明及要求
**市环保局二层东侧房屋招租
**华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略)
1、公告期(报名期):日9:00始至日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日9:00始至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出租(略)
建筑面积(㎡)
免租金装修期
租金底价(元/年)
竞价保证金(元)
前三个月实际租金之和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略)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略) 1、符(略)(国资委财政部2003年第3号令)第十五、十六条规定,均可(略)。
(二)本项目不(略)。
对意向承租人的特别要求
(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略),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略),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房屋出租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租金。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略),出租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三)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略),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六)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房屋租(略),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八)承租人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九)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略)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
承租人向委托方交纳的(略)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无息退还。
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略),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竞价保证金支付与处置
竞租保证金支付方式:(略)
支付账号:竞租保证金应当在 2018(略)。转账形式(不得使用汇票),企业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投标时(略),汇出账户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分支机构无效)汇至如下账户,用途注明“***竞租保证金”。自然人须从竞租人本人银行账户中转账,自然人报名不需要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工商银行**居(略)
注意事项:
竞租人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略)不承担任何责任。
1、按公告要求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缴纳的竞租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其他投标人缴纳的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办理退还(不计息)。2、保证金只退(略)。因收款人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竞租(略)然人退还保证金至竞租保证金退还声明中所填写的银行账号。
报名时间:(略)
报名地点:**市公共**交易中心二楼业务室(采购部)
报名登记时应携带: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组织机(略)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意向承租人已办理三证合一,可不提供2、3项,自然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二)委托代理人(如有)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三)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四)保证金支付凭证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略))。
(1)完成现场报名的意向承租人,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报名程序(略) (网址:(略))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公共(略) (2)修改密码后的意向承租人,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中选中已报名的项目,点击“我要竞(略)。
(3)本项目竞价阶梯 200 元/年或其整数倍。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
友情提示:请务必使用IE(略),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2、意向承租人被确认为承租人后,自出具该项目《成交确认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交(略)监督室依法进行查处。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市公***站上发布成交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项目公示期满(略),中标人3个工作日内领取《中标通知书》。如公示期内有质疑,则中标通知书推迟发放。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公管局监督室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市公管局二楼监督室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略),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交易服务费收取
本项目无交易服务费收取
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承租人存在下述情况造成项目无法履约须重新组织公开租赁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1)超过规定时间无(略)
(2)领取《成交确认(略)
(3)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
(4)经有权部门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无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一)委托方向**市业务室采购部提供以下材料:
1、产权交易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2、委托(略)
3、出租房屋用途、租赁要求或其他约定
4、关于本次出租行为的决策
5、出租标的的权属证明
以上材料意向承租人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市业务室产权部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市业务室产权部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略),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市公管局业务室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市业务室采购部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市业务室采购部可以视具体情况,**公告截止时间,***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华宇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略)程先生 (略)
监督机构:(略)
联系(略)周工 (略)0(略)0
项目负责人
**市公管局业务室采购部
联系(略)金工 (略)0(略)3
网络动态报价须知
1、本次房屋公开出租项目竞价是依照《**市公共**交易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集体)资产出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略)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有效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有效最高报价。
3、网络动态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人参与的竞价项目。
4、***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承租人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承租人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我部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5、本次竞租标的:(略)
6、“网络动态报价方式”流程如下:
(1)阅读须知。意向承租人须仔细阅读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略)。所有竞价内容、竞价流程和竞价须知均以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为准。
(2)了解标的。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承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略) (3)报名登记。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截止日前通过****公共**电(略)或未成功缴纳竞价保证金导致意向承租人不能参与竞价的,我部不承担任何责任。
(4)参与竞价。已完成缴纳竞价保证金的意向承租人可通过****公共**电子交易平台参与竞价。
本次房屋出租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承租人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具体流程如下:
① 《出租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略)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②自由报价期(略)。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承租人,该(略) (5)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略)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我部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将出具《成交确认书》。
7、意向承租人不得有操纵、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其竞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免责条款
(1)意向承租人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承租人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的,我部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承租人应对自己的注册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注册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承租人使用。因意向承租人原因导致其注册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我部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络异常等(略)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部不承担任何责任。
9、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我部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市公管局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竞价结束,竞价结果经核查有误,我部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市公管局(略)
(3)若出现本须知第8条第4款所述情况,我部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市公管局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10、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略)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编号: )”的意向承租人资格审查、竞价、租赁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略)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略)
退还(略)
致:(略)
我方为“ ”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略)。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略)
注:意向承租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承租人本单位账户。
致:(略)
我方为对租赁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租赁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某项目公告》(项目编号:某编号)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租赁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略),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略),当我方被确认为意向承租人,自该项目《成(略)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略),贵方有权扣除(略)。
特此承诺。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略)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出租方(甲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略),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略)
房屋座落于 间 数
建筑面积 m 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略)乙方承担。
第二条:(略)
房屋(略)自 (略)起至 (略)止,计 年整。
第三条:(略)
房屋(略)为人民币 ( 元),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略)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略)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略)中扣除。
第四条:(略)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略)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略)。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计: ( 元),租金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略)
1、甲方收到乙方(略)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日内将租赁(略)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略),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略)),《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略)
1、租赁期满(略),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略)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略)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略)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略)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略)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略),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略)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略),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略)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略)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条:(略)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略)。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略)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略)。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略)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略),不得与他人**经营。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 (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略),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略)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略)做相等的顺延)。
2、甲(略),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略),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元)。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略)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略) (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 %。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略)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略)担。租期内如(略)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略)
第十五条:(略)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略)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市公共**监督管理局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案 份。
出租方(盖章): (略)
地址: (略)
招标机构:房屋承(略)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编号:201(略)
本招标项目巢湖市环保局二层东侧房屋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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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城市招标串通投标罪犯罪情节的认定_东恒徐州律师_37阅读
串通投标罪犯罪情节的认定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导读&在市场经济中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是为了更好的发挥竞争机制在建筑市场中的作用,而其中的竞争不仅是价格方面的竞争,更重要的是工程质量方面的竞争,通过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促进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也有利于更好的保证工程质量。但由于现阶段我国招投标制度发展不完善,各种违背市场竞争规律的串通投标现象屡禁不止,对于何为刑法第223条规定串通投标罪之“情节严重”有不同的认识,笔者在案件辩护过程中亦存有疑惑,鉴于此,本文集中研究串通投标罪严重情节的司法认定问题,希望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一、&关于串通投标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23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是一个典型的行政犯,即是以违反行政法规或经济法规为前提的犯罪。行政犯的一个特点是刑法一般仅对部分构成要件作出明确规定或仅对犯罪行为作了一般特征的描述,其他要件需要援引相关行政或经济法律、法规来确定,学理上称之为开放的构成要件。所以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根据相关行政法规来确定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只有在明确定罪标准的前提下,才可能有合法公正的判决,否则有可能产生将无关的事实塞入这个罪名,任意出入罪,严重违反罪行法定原则的情况。与杀人、抢劫等自然犯一般都在刑法条文中有明确规定不同,行政犯的构成要件不仅需要补充,而且还需要经过二个层次的法律评价。第一层次必须根据行政法规来确定其是否具有一般行政违法性,如果有,才能根据刑事法规进行第二个层次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只有那些行政违法性的程度超越行政处罚的范围,需要动用刑罚来规制的行为才能构成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完全体现了串通投标罪犯罪评价层级性的特点。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五种串通投标的情形,四十条规定了六种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串通投标行为主要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在串通的基础上实施的与特定投标人中标有直接关联性的行为。而不能把此犯罪行为的边界无限扩展到招投标主体之外的或与中标没有直接联系的外围行为。划清这个罪名的边界是十分重要的,否则串通投标罪可能沦为一个口袋罪。根据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以见,构成本罪并处以刑罚不仅要求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权益,同时还要满足“情节严重”的条件。二、&串通投标的客观行为与法律评价目前除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了五种应当予以立案追诉的情形外,没有相关法律予以明确解释,但该规定也仅仅是具体规定了刑事立案的条件,笔者认为,即使串通投标的行为达到了上述刑事立案的条件,也不意味着一定能达到判处刑罚的条件。&三、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认定的难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详细列举了一系列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况,其中涉及直接经济损失,违法所得数额,以及中标项目金额等的认定,实践中最难认定的便是直接经济损失。& 关于“直接经济损失”的界定,实践中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有的人认为,投标人标书进行递交的过程中就已经进行了相关方面的准备,包括资金的准备。投标人所能够承受的报价也就是之前准备好的若干金额,投标人应当依照自己准备好的资金进行报价。所以直接经济损失是投标人准备报价以及实际报价之间的差别。众所周知,投标报价并非中标的唯一决定因素,是对投标人及投标方案的一个综合性评价,与投标人的经营期限、状况以及社会评价等诸多方面均有联系,所以并不能将准备资金作为经济损失认定的唯一标准。有的人则认为,串通投标获得的是一种劳动机会,违规违法获得了中标的机会,这种通过串通投标并非必然可以中标,也并非必然剥夺了他人的中标机会。中标概率的扩大更多地依靠经验、智慧和技巧。中标以后双方需要签订施工承包协议,确立一个新的法律关系,通过垫资的投资行为和施工的劳务行为才能获得劳动成果。因此,串通投标获得的是一种劳动机会,并没有直接获得劳动成果,只要中标价没有与标底相差太远,直接经济损失非常小。但该种观点忽视了对招标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或获利情况,亦有待商榷。因此,笔者认为“直接经济损失”就是必须与串通投标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要排除间接经济损失,还要排除一些主观的无法律依据的损失。在一定情况下,不论经济损失是财产损毁还是财产减少的方式,只要是由于犯罪行为导致实际拥有价值量降低,就是直接的经济损失。四、&情节严重的认定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规定的模糊性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认定、判断的模糊性,从而导致执法问题和司法问题。正如迈耶认为的,“内容的不确定的构成要件不可避免地导致法的类推使用,孕育刑法滥用的危险,有损刑法的完整性。”因此在实践中,司法人员应当在案件与规范之间进行比较分析。对于案件事实应当依照相关刑法规范作为指导展开分析,相反对于相关刑法规范,应当依照特定的案件类型以及个案展开解释,形成案件事实与要件之间的对应性。不仅要将案件事实拉近于刑法规范当中,还应当将刑法规范拉近于犯罪事实当中。所以,对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综合全案考量。不仅要考虑直接经济损失、违法所得数额、中标项目金额等标准,还要考察犯罪手段、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最终作出综合判断。& &&法条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长按二维码关注我们徐州分所:徐州市淮海西路388号理想国际广场8层联系电话:8苏州分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381号商旅大厦15层联系电话:6 &总所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5号水资源科技大厦7层联系电话: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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