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女儿人民的名义钟小艾父亲买的房给父亲住,没有房照,房子是属于谁的

女儿以父亲的名义买房算父亲的遗产吗
女儿以父亲的名义买房算父亲的遗产吗
09-11-10 &匿名提问
不用交。。凭注销户口证明去房管局办理一个遗产继承的手续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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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120平的老房子是父母的共同财产,当母亲去世且没有留下遗嘱时,该房的一半(60平)成为母亲的遗产了,应该由有继承权的是父亲和两个儿子各继承20平。2、父亲只能处分他自己的产权份额80平(自己的60平和继承所得的20平),大儿子和小儿子的各20平,他无权处分。3、另添的面积属于原产权和孳生物,应当按原有产权的比例承担投资(即父亲为100 000/80;两个儿子各100 000/20)。让其中某一人全部出资是侵犯其他产权人财产权,在法律上无效。4、父亲把77平给后母及其带来的儿子的行为,因为在他自己份额之内,是有效的,但他此时的共有产权份额已经所剩无已了(只有3平了)。基于以上各原因,父亲让小儿子全部投资并全部继承是侵犯了老大的财产权,此主张和遗嘱都是无效的。只要老大向法院起诉,父亲和小儿子必输无疑。小儿子想找父亲要回投入的10万元,从法律上说是有这个权利,但父亲没钱,执行上也是有难度的。遗嘱是可以变更的。就算老大不起诉,父亲也有可能在此后变更遗嘱。到那时,小儿子想让父亲还钱也是难啊。站在小儿子立场上说,这事风险太大了。最好不做。
所以父亲想让小儿子把10万元添上,立下遗嘱老两口死后房子全部规小儿子所有,这样行吗?有了这个遗嘱老大如果来争房子法律上,小儿子对这套房子有完全继承权吗? ……单说这个问题,不涉及父亲与前妻的共有财产(拆迁前的房产)问题。遗嘱,最高效力的是经过公证处办理的公证遗嘱。即便是公证遗嘱,立遗嘱人也有权今日立、明日改或后日撤销---。谁也不能干涉和保证遗嘱的永久效力,不是立一次就---永不变化、一劳永逸,只要立遗嘱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有权随时变化。由此可见,父亲的保证并不“保证”。况且,继母还有一半的房产权利,父亲的表态,越权部分是违法的、无效的。比较可靠的办法是---父亲、继母和儿子达成家庭协议:拆迁房儿子出钱,房产证以儿子的名义办理,儿子对房产有房产权,父亲、继母有终生居住权。协议可以公证生效。此协议个人无法作废,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应当是---万无一失。让你的朋友自己拿主意吧。
1、首先说明的是:父亲处理的这处房屋属于父亲与后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亲订立遗嘱将这处房屋全部给小儿子,对属于后母的那部分属于无权处分,这部分是无效的。2、如果老两口同时订立遗嘱,决定将该处房屋给小儿子,则应为有效遗嘱。3、老两口都过世后,对老两口的财产,应该首先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小儿子完全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老大无法争得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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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8&|[吉林省 长春];& 1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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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收集大量证据,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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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的问题是证据,如需必要的帮助,可以来所,以免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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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父亲可以出示自己的出资证明,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建议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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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以子女名义买房,产权该归谁?
来源:阳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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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刘女士夫妇欲出资购买一处房产。当时由于年龄问题不满足申请房屋贷款条件,经女儿晓洁的同意,以晓洁的名义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与银行办理了购房贷款合同,贷款58万元。2003年11月,房管部门发放了产权证,产权人为晓洁。
日,晓洁和丈夫欲解除婚姻关系,对上述房屋产权问题进行了声明,声明中对刘女士夫妇借用晓洁的名义购买房产的原因和过程做了陈述。后来,晓洁的丈夫声明将房产赠与刘女士夫妇,他又通过公证处公证撤销2008年7月的声明及有关的赠与行为。刘女士夫妇见女儿正在闹离婚,担心晓洁名下的房产被当作共有财产被丈夫分割,便将晓洁夫妇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老两口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庭审中,晓洁对父母的诉讼请求认可。其丈夫辩称,本案争议房屋所有权在晓洁名下,系晓洁与他婚后共同购买,该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购房款和还款也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请法庭依法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银行记载的房贷还款记录、女婿曾发表过的声明内容及晓洁陈述,可以认定诉争房屋系刘女士夫妇出资购得。现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与实际的权利人并不相符,该诉争房屋的事实所有权人应当为刘女士夫妇。法院判决刘女士夫妇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并由晓洁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王大江律师指出:本案是父母出资以子女名义购房,有些父母出资以子女名义购房,那纯粹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赠与,对所购房屋父母并不保留什么权利。也有父母以子女名义购房并非赠与而是因为父母年龄较大无法取得银行贷款,因而借用子女的名义购房。这种事情,也不是个案,本案也是如此。
本来父母子女之间是至亲之人,这种事也不会发生什么意外或争议,但往往在此期间涉及子女要离婚的时候,对于这种挂名购买的房屋产权到底是属于父母还是子女就可能发生争议,比如本案,如果该房产确认为女儿婚姻期间所购房产,那当然就成了夫妻共同财产,要在离婚的女儿女婿间分割了。
本案中父母一方最终还是胜诉了,但是在律师看来,这种胜诉却是险中得胜,关键是女婿曾经对于上述事实做出了书面声明并办理了有同样内容的赠与手续。虽然事后女婿反悔了,但是他的上述行为已足以证实了本案中父母仅仅是以女儿名义购房,而不是赠与关系。
但这种胜诉,确实很险,险就险在在挂名购房时各方并没有签订一份内容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书面文件。就本案而言,如果没有女婿的书面声明佐证了这个事实,在女儿女婿离婚的背景下,单凭父母和女儿的陈述,而女婿不认可的话,想要让法院认定上述事实并胜诉,就很难了。
不管是 &子女出资以父母名义购房&还是&父母出资以子女名义购房&,如果想避免不必要的风险,事先一定要起草好一份内容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书面文件,而且,如果事涉夫妻双方,该文件最好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本案中,基于父母与女儿的关系较近,而女儿女婿又经离婚,所以,实际上女儿的陈述并不重要,而女婿的观点才是关键,如果这个案子中父母当初要签订这份协议,关键是要有女婿的签字,而不能单纯的只同女儿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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