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如意鑫康骗局揭秘重大疾病险可以投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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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如意鑫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怎样保重大疾病呢?
民生保险提出了一款“包保百病”的保险——民生如意鑫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属于终身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35种轻症疾病保障,重疾最多可赔付2次,轻症最多可赔付3次,确诊重疾以及轻症皆可免交剩余各期保费。机会难得,不可错过,走,去看下民生如意鑫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吧。
给谁投保:
出生年月:
民生如意鑫康终身重值得注意的三大亮点:
一、投保范围广:
28天-60周岁,均可投保;期间为终身;疾病等待期为180天;意外无等待期。
二、保险责任全:
1、第一次轻症等待期后,被保人首次罹患轻症疾病,给付保额的20%。
2、第二次轻症给付第一次轻症之后,被保人首次罹患第一次轻症之外其它组别的轻症,则给付保额的20%。
3、第三次轻症第二次轻症之后,被保人首次罹患前两次轻症之外组别的轻症,则给付保额的20%。
4、第一次重疾等待期后,被保人首次罹患重疾,则给付保额的100%,之后不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5、第二次重疾给付第一次重疾,若被保人自第一次重疾确诊之日起一年后首次罹患第一次重疾之外的其它组别重疾,则给付保额的100%,合同终止。
6、前十年重疾额外保障金等待期后至保单10周年日前,公司给付第一次或第二次重疾保险金时,给付保额的30%作为“前十年重大疾病额外保障金”。
7、保费豁免等待期后,被保人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轻症或重疾之一,公司免收保单后续保费,保障权益不受影响。
8、身故被保人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给付保额的100%。
9、身体高度残疾被保人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给付保额的100%。
10、生命末期关爱金等待期后,被保险因患病而达到疾病终末期,给付保额的100%。
注:重疾金、身故金、高度残疾金、生命末期关爱金公司最多给付一项;给付“第一次金”后,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三、保障费率低(费率表):
产品形态介绍
一、保障层次深
疾病治愈仍有保障,保额不减、一保再保。
重疾最多两次,轻症最多三次。
二、保障力度强。
重疾最高可保两次,每次给付基本保额100%。
轻症最高可保三次,每次给付基本保额20%。
最高:20%*3+(100%+30%)*2=320%。
三、关爱加深
轻症和重疾都可豁免保费。
身故和高残给付基本保额。
生命末期关爱金,给付基本保额。
四、生命末期关爱金,给付基本保额。
达到疾病终末期,生存期不满六个月可申领生命末期关爱金。
五、健康平安将送大礼
至70周岁,可将现金价值转换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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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险期限:
适合人群:个人
产品特色:
终身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35种轻症疾病保障,重疾最多可赔付2次,轻症...
保障项目:
1.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2.轻症疾病保险金:有
3.豁免保险费:有
4.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有
5.身故保险金:有
6.前十年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有
7.生命末期关爱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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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保年龄:
* 保障期限:
* 缴费方式:
1、35种轻症:分为3组,每组轻症可赔1次,最多可赔3次,
2、100种重大疾病:分为3组,最多可赔2次,每次确诊重疾均可赔付100%基本保额。
3、前十年重大疾病额外保障金:若在前10年不幸患重大疾病,则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给付30%基本保额,最多给付2次。
4、身故和身体高残都保障。
5、生命末期有关爱金,重疾轻症均可豁免剩余各期保费,更人性。
6、至70周岁未发生保险事故,可选择将全部或部分现金价值转换为年金,作为养老补充。
轻症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额*20%
覆盖3组共35种轻症疾病,最多可保障三次,每次确诊轻症疾病均可给付基本保额的20%。
重大疾病保险金
覆盖3组共100种重大疾病,最多可保障两次,每次确诊重大疾病均可给付基本保额。
前十年重大疾病额外保障金
基本保额*30%
若在前十年不幸罹患重大疾病,则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给付基本保额的30%,最多给付两次。
豁免保险费
不幸罹患合同规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均豁免剩余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不幸身故,给付基本保额。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不幸身体高度残疾,给付基本保额。
生命末期关爱金
不幸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给付基本保额。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患艾滋病见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HIV 呈阳性;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
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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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如意鑫康重疾险是返本型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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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保险推出“民生如意鑫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近年来,由于受到环境污染、工作压力过大、饮食不规律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的发病率在不断上升。重大疾病不仅威胁身体健康,还会侵蚀财富,给人们带来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压力。为了避免此类情况发生,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重大疾病。
  11月1日,一款由民生保险重金打造的重疾―《民生如意鑫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隆重上市。据悉,该款产品既可以提供覆盖135种疾病的全面保障,又可以提供三次轻疾、两次重疾的多重保障,还有前十年重疾额外保障、轻重疾均可豁免保险费、疾病终末期可申领保险金、无保险事故至70周岁时可选择转换成年金等贴心设计,正是对健康最好的呵护:
  保险责任1:轻症疾病保险金
  覆盖3组共35种轻症疾病,最多可保障三次,每次确诊轻症疾病均可给付基本保额的20%。
  保险责任2:重大疾病保险金
  覆盖3组共100种重大疾病,最多可保障两次,每次确诊重大疾病均可给付基本保额。
  保险责任3:前十年重大疾病额外保障金
  若在前十年不幸罹患重大疾病,则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给付基本保额的30%,最多给付两次。
  保险责任4:豁免保险费
  不幸罹患合同规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均豁免剩余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责任5:身故保险金
  不幸身故,给付基本保额。
  保险责任6: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不幸身体高度残疾,给付基本保额。
  保险责任7:生命末期关爱金
  不幸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给付基本保额。
  现金价值权益:年金转换选择权
  至70周岁未发生保险事故,可选择将全部或部分现金价值转换为年金保险合同,领取养老年金。
(责任编辑:李亦斐 HF063)
和讯网今天刊登了《民生保险推出“民生如意鑫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一文,关于此事的更多报道,请在和讯财经客户端上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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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如意鑫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特色: 终身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35种轻症疾病保障,重疾最多可赔付2次,轻症最多可赔付3次,确诊重疾以及轻症皆可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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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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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经诊断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
诊初次患有合同附表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
保险金”,责任终止。“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
起一年后,经诊断首次发生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的重
大疾病所属组别中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终止。“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轻症疾病保险金
(1)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经诊断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
诊初次患有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
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经诊断首次发生并经
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第一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中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
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3)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经诊断首次发生并经
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第一次轻症疾病及第二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中的一
项或多项轻症疾病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第三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豁免保险费
若经诊断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附表一约定
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或附表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
病之日起,免予收取保险期间内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项责任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因意外或于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
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因意外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前十年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合同等待期后至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在按合同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约定,给付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司还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
“前十年重大疾病额外保障金”,且给付以两次为限。
生命末期关爱金
若经诊断于合同等待期后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并认定
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所患疾病平均存活期不超过六个月,按确诊
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命末期关爱金”,合同终止。
侧重险种: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适用人群: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事故,需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 的实际医疗费用五十元以上部分按 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 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已获得各种赔偿后的差额。
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的疾病在指定或认可的
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于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
的实际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投保或续保时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照在住院治疗
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
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9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照在住院治
疗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
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70%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投保或续保时没有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
疗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
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7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照在住院治疗
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
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90%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经诊断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
诊初次患有合同附表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
保险金”,责任终止。“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
起一年后,经诊断首次发生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的重
大疾病所属组别中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终止。“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意外身故保险金
合同有效期内遭意外身故,并自身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原因导身故不包括猝死,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
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不包括猝死,按合同及意外伤害保险累计已交年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疾病保险金。保额根据所交保费*160%
轻症疾病保险金
(1)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经诊断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
诊初次患有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
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经诊断首次发生并经
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第一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中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
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3)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经诊断首次发生并经
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第一次轻症疾病及第二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中的一
项或多项轻症疾病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第三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的疾病住院治疗,对于住院前
30 天(含住院当天)及出院后 30 天(含出院当天)内,因为与保险期间内住院相同的原因在
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根据门急诊治疗支出的、必须
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1)投保或续保时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照被保险人门急诊治疗
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
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90%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照被保险人门急诊治疗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
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70%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2)投保或续保时没有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照门急诊治
疗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
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70%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照门急诊治疗
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
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 90%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保险金。
意外伤害每日住院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入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无论投保多少份本保险,均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每日住院保险金: 20 元/天×(实际天数-3 天) ,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同一次住院治疗跨保险单年度时,本公司承担前一保险单年度的保险责任,给付每日住院保险金同样以累计 一百八十天为限。被保险人在三天之内因同一原因重新住院的,视为同一次住院。
豁免保险费
若经诊断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附表一约定
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或附表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
病之日起,免予收取保险期间内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项责任终止。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用运营的陆路、水路等公共交通工具?时遭意外身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180日内,将按以下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时遭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导致身故,将按以下金额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因意外或于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
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因意外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持运航班有效机票乘坐商用运营飞机时,遭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将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合同保险单满期日时,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年交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
前十年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合同等待期后至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在按合同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约定,给付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司还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
“前十年重大疾病额外保障金”,且给付以两次为限。
生命末期关爱金
若经诊断于合同等待期后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并认定
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所患疾病平均存活期不超过六个月,按确诊
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命末期关爱金”,合同终止。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境外旅行意外伤害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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