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了个163114,怎么操作,要怎么基金赎回后钱不见了

多了个163114,怎么操作,要怎么赎回?_申万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B(of150185)股吧_东方财富网股吧
多了个163114,怎么操作,要怎么赎回?
多了个163114,怎么操作,要怎么赎回?
申万环保怎么没交易
同问。请高手指点!
刚刚到证券公司咨询的:在交易软件里点“场内开放式基金”即可“拆分”或“赎回”。
说了跟 没就一样还是不明白
在你开户证券公司的交易软件上就可以交易,163114是母基金,只能申购或者赎回,或者分拆成a和b。找到基金那个按钮,再找到基金赎回,输入代码全部赎回即可,一般需要三个交易日才能到账,价格以母基的净值为标准。也可将200的整数倍母基拆分成等额的环保a和环保b,拆分后就可以像股票一样实时交易了,拆分路径,股票——场内基金——场内开放式基金——基金分拆就OK了~~~~
上海网友 : 在你开户证券公司的交易软件上就可以交易,163114是母基金,只能申购或者赎回,或者分拆成a和b。找到基金那个按钮,再找到基金赎回,输入代码全部赎回即可,一般需要三个交易日才能到账,价格以母基的净值为标准。也可将200的整数倍母基拆分成等额的环保a和环保b,拆分后就可以像股票一样实时交易了,拆分路径,股票——场内基金——场内开放式基金——基金分拆就OK了~~~~
如果我就分得2779的母基金 要怎么凑成整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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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母基很麻烦,要走基金账户,再申购21份母基就可以拆分了。要是拆分的话,2600份可以拆分,剩下的179份就只能赎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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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拆分了整数了 可是怎么没见你们说的分成环保A和环保B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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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明天才能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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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分出AB股了 然后怎么操作呢
163114赎回操作后,怎么在当日成交里查询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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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开放期开
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公告的提示性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日在《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发布了《申万菱信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公告》。为了保障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现发布此次开放期开放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申万菱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定期开放债(LOF)(基金场内简称:)
基金主代码
基金交易代码
163112(前端)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申万菱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申万菱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的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赎回起始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注:1、申万菱信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
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3、本基金的第二个开放期为日(含该日)至2015年5
月6日(含该日)。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可以申购、赎回及转换基金份额。自2015
年5月7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三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敬请投资者关注。
2.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封闭运作一年开放一次申
购、赎回及转换,封闭期与开放期间隔运作。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其前一个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封闭期结束日为该封闭期起始日对应的满一
周年日,若该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则该封闭期结束日延长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
日。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一个开放期,每个开放期自其起始日起至其结束日止。
每个开放期起始日为其前一个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开放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周
并且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日至日为本基金第二个封闭运作期,2015年4
月7日(含该日)至日(含该日),本基金进入第二个开放期,投
资者可以在上述开放期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本公司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时除
外。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投资者应以
各销售机构规定的具体时间为准。
自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三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
理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敬请投资者关注。
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则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下一封闭期的起始日
也将相应顺延。若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则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及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单笔申购(指场外申购或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
申购费),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
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
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最低份额余额和累
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
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
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3.2.1前端收费
(1)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1,000,000.00
<3,000,000.00>=1,000,000.00
<5,000,000.00>=3,000,000.00
>=5,000,000.00
注:1、申购金额单位:元
2、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2)除上述特定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1,000,000.00
<3,000,000.00>=1,000,000.00
<5,000,000.00>=3,000,000.00
>=5,000,000.00
注:1、申购金额单位:元
2、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3)对于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
外申购费率执行。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1,000份
的,应一次性赎回;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
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赎回最低份额,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在本基金开放期赎回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赎回费率。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业务需要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费用按照转出基金的赎
回费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的标准收取。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根据各
转出基金相应的赎回费率进行计算和收取,在本基金开放期赎回本基金不收取赎
回费用;申购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申购费与转出基金申购费之间的差额,申购费率
按申购金额的不同分段收取,申购金额按申请转换时的金额计算,申购补差费按
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各自对应的申购费率分别计算,由申购费率高的基金向申购
费率低的基金进行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具体申购费率标准请见各基金的相
关法律文件和最新公告。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申请的具体确认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
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益
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转换费率表
163109深成分级
163110量化小盘
163112定开
163113证券分级
163109深成
0-1000万 0.3%
1000万(含)以上 0
100万(含)-200万 0.1%
200万(含)以上 0
163110量化
163111中小
0-500万 0.3%
500万(含)以上 0
100万(含)-200万 0.1%
200万(含)以上 0
163112定开
0-100万 0.6%
0-100万 0.9%
0-100万 0.6%
0-100万 0.6%
0-50万 0.4%
0-50万 0.4%
100万(含)-300万 0.3%
100万(含)-300万 0.6%
100万(含)-300万 0.3%
100万(含)-200万 0.4%
50万(含)以上 0
50万(含)以上 0
300万(含)-500万 0.5%
300万(含)-500万 0.8%
300万(含)-500万 0.5%
200万(含)以上 0
500万(含)以上 0
500万(含)以上 0
500万(含)以上 0
163113证券
0-100万 0.3%
100万(含)-200万 0.2%
200万(含)以上 0
163114申万
0-50万 0.2%
0-50万 0.5%
0-50万 0.2%
0-50万 0.2%
50万(含)-100万 0.6%
50万(含)-100万 0.9%
50万(含)-100万 0.6%
50万(含)-100万 0.6%
100万(含)以上 0
100万(含)以上 0
100万(含)以上 0
100万(含)以上 0
163115申万
0-50万 0.2%
0-50万 0.5%
0-50万 0.2%
0-50万 0.2%
50万(含)-100万 0.6%
50万(含)-100万 0.9%
50万(含)-100万 0.6%
50万(含)-100万 0.6%
100万(含)以上 0
100万(含)以上 0
100万(含)以上 0
100万(含)以上 0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
提下,在与代销机构协商后,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并根据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
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笔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不
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
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单笔转入申请
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100 份并且不超过投
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托管
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
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
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
经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按转入基金的规定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公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从转换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
基金转换和赎回在计算巨额赎回时同时计算,转出视同赎回。发生巨额赎回
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
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
例确认(另有公告的除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
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T 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T 日规定的正常交易时间内撤消。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投资者的T 日转换申请进行确认。投资者于T+2 日可查询转换申请确
3、适用基金与适用交易场所
通过直销中心(包括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以下基金份额之间的以及以下基金份额相互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1)申万菱信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163109)
(2)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3110)
(3)申万菱信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163111)
(4)申万菱信申银万国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163113)
(5)申万菱信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163114)
(6)申万菱信中证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163115)
通过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网点办理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份额
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以下基金份额之间的以及以下基金份额相互之间的基金
转换业务:
(1)申万菱信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163109)
(2)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3110)
(3)申万菱信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163111)
(4)申万菱信申银万国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163113)
本公司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于基金转换业
务并另行公告。
本基金转换业务的相关规定仅适用于场外交易,若场内基金份额欲办理基金
转换业务,投资者须先通过跨系统转登记的方式将场内基金份额转登记为场外基
金份额,然后再进行基金的转换。
4、办理机构
投资者目前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包括网上直销)及中国股份
有限公司的营业网点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本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增加或变动办理机构,本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200010)
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021-962299
传真:+86-21
6.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中国、、、上海、上海
农商银行、、和讯、诺亚、众禄、天天、好买、数米、长量、、
展恒、万银财富、证券、证券、、、中信证
券、中国、、申万、、安信证券、
(浙江)、、(山东)、、信达证券、、广州
证券、国联证券、中航证券、、中山证券、华宝证券、华融证券、天风
证券、证券。
6.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
名单为: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
通证券、长城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
邦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
兴证券、高华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
海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
元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
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
泰联合、、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
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
银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证券、
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藏同信、、
厦门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
中天证券、、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银证券、中邮证券、
(排名不分先后)。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
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
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可进行系统内转托管也可以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满3个月后,若本基金在每季最后
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10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0.1元(含),则基金须
进行收益分配,并以该日为收益分配基准日,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
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80%;开放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本
基金于日收盘后每10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额已达到收益分
配标准,但本基金将于日(含该日)至日(含该日)
进入第二个开放期,因此,2015年第一季度末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特提
请投资者注意。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始办理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等相关事项予以
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亦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swsmu.com)进行查询。
4、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www.swsmu.com
客服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021-962299
5、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定请以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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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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