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分金融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与权益工具中,固定换固定怎么理解?

如何通俗的解释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_百度知道
如何通俗的解释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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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工具,企业发行的普通股,以及企业发行的、使持有者有权以固定价格购入固定数量本企业普通股的认股权证。如果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业只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此处所指权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换取固定数量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
企业发行金融工具时,如果该工具合同条款中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也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则该工具属于权益工具。如果该工具是非衍生工具则企业应当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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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会计处理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会计处理
陈燕华 李家胜 &中国会计报&
&本期出镜专家陈燕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专业咨询服务合伙人&&&&李家胜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经理&&&&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陆续出台,在国内资本市场上,优先股、永续债等创新资本工具预计还将不断涌现。&&&&财政部出台《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恰逢其时,紧密贴合了金融市场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此类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该规定开宗明义地强调,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该规定还重申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有关区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主要原则中的关键点,并对如何应用此原则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释。该规定完善了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中金融负债、权益工具的定义,以及或有结算条款、结算选择权、复合金融工具的规定等。对于如何理解和在实务中应用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分类原则,尤其是“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这一原则,该规定也做出了适当的补充。&&&&四项注意&&&&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引入该内容主要是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示》趋同。企业发行的此类工具虽然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但准则提供一项例外,即当此类工具符合一定条件时,企业将其分类为权益工具。此类工具的发行主体通常为基金、信托等结构化主体。&&&&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特别考虑。强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时,应当考虑所有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补充规定了企业发行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在该企业的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此类工具对应的少数股东权益部分,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而非少数股东权益。&&&&重分类。对发行的金融工具发生从权益工具重分类至金融负债或者反之的会计处理,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需提请注意的是,&&&&该会计处理规定所规范的重分类,是针对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的情形,并非合同双方经协商而对合同条款做出修改所导致的重分类。因修改合同条款而导致的重分类,仍应根据金融工具准则有关金融负债、权益工具终止确认的相关指引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投资方会计。投资方在判断其持有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是权益工具还是债务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通常应当与发行方对金融工具的权益或负债属性的分类保持一致。&&&&三项提醒&&&&列示和披露。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了“其他权益工具”报表项目,用于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但并不包含应归属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方累积但尚未发放的股利,此等股利包含在未分配利润中。&&&&要求发行方披露其发行在外&&&&的所有归类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详细情况,包括发行时间、数量、金额、到期日或续期情况、转股条件、转换情况、会计分类以及股利或利息支付等信息,并提供了披露的格式。&&&&每股收益计算不应包含其他权益工具的股利或利息。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其他权益工具的股利或利息。但是,如果存在发行在外的累积优先股等权益工具,应扣除当期的约定股利,无论其是否宣告发放。&&&&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考虑的因素与企业发行了可转债、认股权证时应考虑的因素相同。&&&&用创新资本工具进行融资的企业务必深入研究,力求准确把握。已经或者计划发行优先股、永续债等创新资本工具进行融资的企业可能受该规定影响较大,并需要从具体合同条款的设计协商阶段起,就仔细研究和评估准则的实务应用和信息披露效果。对投资方会计处理的原则性指导,也可能对计划投资于此类创新资本工具的企业如何决策和管理产生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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