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开户规定需要辅助证件和辅助材料是人民银行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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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是国家管理金融的机关。银行账户是办理信贷、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的工具,它具有监督和反映国民各部门活动的作用。银行账户管理,必须坚持贯彻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执行“发展,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财经纪律,防止和打击资本主义活动,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为多快好省地发展社会主义服务。
  一、基本规定?  (一)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基本建设资金与流动资金分口管理,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分别核算的原则,分别在银行开设有关账户。  (二)银行账户分为基本账户(存款户或往来户,预算存款户或经费限额支出户,预算外存款户或其他存款户),专用账户(贷款户,专用基金存款户)和辅助账户。  (三)各单位申请开设基本账户必须是编报财政预、决算报表的独立预算会计单位或实行独立核算(有核定的流动资金、独立计算盈亏、独立编报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和企业单位。  经银行审查批准开设基本账户的企业单位,可按照有关信贷办法的规定开立有关专用账户。  开设辅助账户,必须从严掌握,辅助账户除与原开户行的基本账户发生款项收付外,一般只收不付或只付不收。只收不付户的存款余额,由单位定期自行划转基本账户;只付不收户所需的资金,由单位定期自行从基本账户拨入。  (四)一个独立单位的财务部门只能在所在地的一个银行机构开设有关账户。单位的其他职能部门,不能在银行单独开户。
  二、账户设置?  (一)企业单位:?&& 1.国营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开立一个存款户,商业企业流动资金实行存款、贷款账户统一管理的开立一个存贷合一的往来户;各项专用基金合并开立一个专用基金存款户;有贷款的单位,按贷款办定另行开立有关贷款户。  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如因距离主管单位较远,办理收付有困难,要求另行开户的,经县(城市区)银行审查同意,可开立一个辅助账户。&& 2.集体所有制企业,凡由县(城市区)以上主管部门统负盈亏的集体企业比照国营企业办理。其他的集体企业,如手工业合作社、街道家属工厂等具备开户条件的,可开立一个存款户,不具备开户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以核算点为单位集中开立一个存款户。  单位办的各种“五·七”劳动组织,应在单位账户内办理收付,一般不单独开户。?  有贷款的集体单位按照贷款办法的规定开立贷款户。?&& 3.下列企业除按上述范围开户外,可增开以下账户:  ①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上交下拨的资金,可另开一个存款户。?  ②凡中央主管部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可增开营业收入上解户。?  ③各级邮电部门可另开报刊费专户及邮政汇兑资金往来户。?  (二)行政、事业单位:?&& 1.实行经费限额拨款单位,按照《中央行政事业经费限额拨款办法》的规定,开立中央预算经费限额支出户。&& 2.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分别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开立预算内存款和其他存款两个账户。一个单位既有行政经费又有事业经费,其经费由财务部门和行政部门分别管理的,可各自开立上述账户。  大专院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工厂开立一个存款户。中小学校办工厂,应在单位账户内办理收付,一般不单独开户。  预算单位所属的报销单位,与预算单位不在一地,要求单独开户的,可开立一个其他存款户。&& 3.实行差额管理的单位和自收自支的单位,开立一个其他存款户。&& 4.各单位的附设机构,如食堂、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独立会计单位,确有需要的,可开立一个存款户。&& 5.党委、团委或主管部门集中下级单位上缴的党、团、工会费可开立一个存款户。  (三)财政机关和建设银行:?&& 1.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预算资金和财政预算外资金,分别开立金库存款和预算外存款两个账户。&& 2.建设银行的基建资金,分别开立中央、地方、其他三个基建资金往来户。&& 3.基本建设单位的基建资金(包括自筹资金)、建筑安装企业、包工企业、地质勘探单位和专供基建物资的供销企业等单位,应在建设银行开户。对未设建设银行地方,人民银行可凭异地建设银行的委托开立代理基建存款户。  (四)军队单位:?&& 1.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上单位的后勤财务部门,开立特种存款户。&& 2.军队企业化工厂、军马场、军人服务社、农场、军办工厂、军队家属工厂等单位以及军队企业的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生产资金,开立特种企业存款户。&& 3.国家和地方拨给军队的代管经费,包括基建工程兵经费,军区和省军区的民兵装备购置、民兵事业费,国防科委系统的科研费、基建费、援外经费以及其他专项经费,开立特种其他存款户。&& 4.县人民武装部以及军队系统的伙食单位、幼儿园、分散连队、招待所等单位比照一般机关团体单位开立其他存款户。  (五)农村人民公社单位:?&& 1.农村人民公社的行政经费,开立预算内存款和其他存款两个账户。公社自有的集体资金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经费,可各开一个存款户。&& 2.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队办的企业,原则上应在当地信用社开户。如因特殊情况,经银行、信用社协商同意,也可改在银行开户,但不得同时再在信用社开户。  贷款户按银行、信用社贷款办法和当地有关分工规定办理。?&& 3.经有关部门批准外出搞副业的专业队、组,不得在银行和信用社单独开户,其劳动收入,除按当地规定付给生活费外,应直接汇入本社队的账户。  (六)外地及临时性单位:?&& 1.异地汇入的采购款,如需陆续使用,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开立采购账户。&& 2.经驻在地县(市)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地常驻机构可开立存款户。&& 3.临时性单位要求在银行开户的,应由其主管部门证明,经县(城市区)一级银行审查批准,可开立一个存款户。
  三、申请开户手续和账户名称?  (一)单位申请开户,必须填制开户申请书,经规定的审查证明单位盖章证明后,连同盖有单位公章及名章的印鉴卡片送开户银行申请开户。开户银行接到单位的开户申请后签注意见报请县(城市区)银行审查批准。  (二)各单位申请开户必须经下列有关单位审查证明:?&& 1.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证明。&& 2.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农村社队办企业),由县(城市区)一级主管部门审查证明;并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证件。&& 3.行政、事业单位,由拨款的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证明。&& 4.军队系统,开立特种存款,特种企业存款,特种其他存款账户,由军区后勤财务部门或由军区指定军、省军区后勤财务部门审批证明;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由师以上后勤财务部门审批证明。&& 5.农村生产大队、生产队,由公社革委会审查证明。&& 6.外地单位的常驻(派出)机构,由主管部门和驻在地有关部门审查证明。&& 7.各单位的附属机构,由其管辖单位审查证明。  (三)单位申请开立账户的名称,必须如实反映所有制性质和领导系统。如:县(市、区)办企业必须冠有县(市和区)名;社(街道)办企业必须冠有县(市和区)、公社(街道)名;各单位的各种“五·七”劳动组织,校办工厂,必须冠有县(市和区)和兴办单位的名称;单位的附属机构,必须冠有管辖单位的名称。  单位在银行预留的印鉴(财务公章),必须与账户全称一致。?  军队单位的账户名称,按总后勤部和总行的联合通知规定办理。
  四、账户的名称变更、合并、迁移与撤销?  (一)单位申请变更账户名称,应交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函件(集体企业单位还需重新交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新证件),经银行调查属实后,根据不同情况更改账户名称,或撤销原账户和开立新账户。  (二)单位申请撤销、合并账户,须同开户银行核对存(贷)款账户余额全部无误后,办理销户手续,同时交回各种空白重要凭证。销户后由于未交回空白重要凭证而产生的一切问题,应由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单位迁移账户时,如在同城,由迁出行出具证明,迁入行凭以开立新户;如搬迁他地,重新按规定办理开户手续。在搬迁过程中,可允许暂时保留原账户,但在搬迁结束,单位已在当地恢复生产经营时,原账户一般应在一个月内结清。  (三)各单位在银行的账户连续一年没有发生收付活动,经银行调查认为无继续存在的必要,即通知单位在一个月内来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如单位逾期未来办理,即视同自愿销户。销户后转暂收款项科目的久悬未取款项户,每年年终决算时,开列清单,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批,转银行收益处理(营业所应上划县支行)。
  五、账户的使用与管理?  (一)各开户单位通过银行账户办理资金收付,必须切实遵守以下规定:?&&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银行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在银行检查时,各单位必须提供账户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 2.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供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3.各种收支款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严禁利用账户搞资本主义活动。&& 4.各单位在银行的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准签发空头的支款凭证,不准签发远期的支付凭证。&& 5.及时、正确地记载和银行的往来账务,重视对账工作,认真及时地与银行寄送的对账单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及时与银行联系,尽快查对清楚。  (二)银行必须加强账户管理。?&& 1.把好开户关。银行对各单位申请开户要集中管理,必须按规定的开户条件,经县(城市区)银行审查批准;开立账户时,要分清资金性质,正确使用科目;要建立开、销户登记制度。&& 2.经常检查账户使用情况。银行有权随时对各单位的账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要加强柜面监督,认真审查账户收付活动;建立账户管理档案;经常进行账户分析,及时揭露与制止违反财经纪律的收付,坚决打击利用账户搞资本主义的活动。发现问题,要分清性质,区别对待,情节严重的,银行除执行结算纪律外,必要时可停止其收付活动,对于非法账户应予取缔,并报请党委或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3.及时与单位对账。除按规定抄送对账单并督促其认真核对外,还应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面对面对账,切实做到银行与单位账户相符。  (三)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或细则组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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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规范支付创新业务,你的手机POS机还能继续套现吗?
原标题:央行规范支付创新业务,你的手机POS机还能继续套现吗?12月21日,央行下发了《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创新、竞争秩序、收单管理等业务进行规范管理。《通知》主要涉及到八方面事项,其中第四项对小微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进行了规范,规定:以同一个身份证件在同一家收单机构办理的全部小微商户受理信用卡的收款金额上限为日累计1000元、月累计1万元。支付之家网总编辑张庆亮向独角金融(微信公号:uni-fin)表示,第四项规定主要是为了照顾到部分有收款需求却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商户,同时通过取消磁条交易功能来避免伪卡盗刷的出现(芯片卡插卡或非接都较为安全,也很难被复制,几乎不存在盗刷风险)。另外,其中特别规定“以同一个身份证件在同一家收单机构办理的全部小微商户受理信用卡的收款金额上限为日累计1000元、月累计1万元。”张庆亮表示,“这可能是监管机构考虑到了目前市场中被大量使用的mPOS手刷问题。这些mPOS手刷用户主要以信用卡持卡人为主,只有少部分是小微商户和微商,因此可能会滋生信用卡套现等问题。而通过对收款金额的限制,则可以很大程度上杜绝套现问题在此类终端设备上出现,让mPOS手刷真正回归到服务小微商户的初衷。”mPOS是什么?银联对于mPOS终端的定义为:通过移动设备的外接专用设备采集并加密银联卡相关信息(磁条、芯片),并由移动设备上应用软件进行交易处理的专用设备及其终端程序。mPOS可以用于商户收单,可以做银行卡收单业务。在现实中,与需要商户注册信息的POS机相比,mPOS机开通注册的门槛几乎为零,于是有不少人利用这种mPOS机进行套现。但支付行业从业者李晴认为,mPOS机的虚拟交易变现,很容易让资金处于银行的监管之外,从而造成极大的金融风险。 以下是《通知》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文件(银发[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网联清算有限公司:近年来,我国支付业务创新不断发展,支付服务环境日趋完善,对提高支付效率、便利社会生产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支付业务管理,促进支付创新,推动支付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支付创新业务应事前报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提供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与其他机构开展重大业务合作的,应当对相关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进行全面评估,并于业务开展前30日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全国性银行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其他银行、支付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报告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拟推出产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基本业务流程、支付指令传输路径、资金清算及结算方式,合作机构名称及业务开展情况、合作方式,业务规则、技术标准、客户权益保护措施、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业务试点开展时间及区域,收费项目及标准,潜在市场影响,相关合同及协议模板等。 二、维护支付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各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意识,遵循依法合规、安全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稳妥推广支付业务,共同维护支付服务市场健康持续发展。不得滥用本机构及关联企业的市场优势地位,排除、限制支付服务竞争;不得采用低价倾销、交叉补贴等不当手段拓展市场;不得夸大宣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信誉。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动态调整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重要举报事项,将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纳入重要举报事项范畴,进一步加大自律惩戒力度。 三、加强收单业务受理终端管理收单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受理终端管理制度,明确受理终端选型、采购、布放、密钥管理、参数设置、程序灌装、日常维护、交易监测和巡检等各环节管理措施;自主完成受理终端采购、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对终端密钥及相关参数实行专人管理。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服务机构不得通过任何传播媒体、宣传工具或者方式发布销售银行卡受理终端、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或者收款码的广告。在推广业务时,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服务机构应当围绕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真实、合理的广告宣传,准确披露收单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广告内容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零扣率”、“低扣率”、“费率自由定义”、“商户滚动切换”、“一机多商户”、“T+O”、“D+O”、“即时到账”、“刷单”、“套现”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文字。收单机构应当遵循“谁入网、谁负责”的原则,对通过其加入清算网络的银行卡受理终端、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或者收款码承担管理责任,严格规范与外包服务机构的业务合作。 四、规范小微商户收单业务管理对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免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实体特约商户(小微商户),收单机构在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审核商户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辅助证明材料为其提供收单服务。辅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租赁协议或者产权证明、集中经营场所管理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反映小微商户真实从事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活动的材料。收单机构为上述小微商户提供收单服务的,不得为其开通受理终端磁条交易功能。收单机构应当结合小微商户的风险等级,动态调整其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和交易限额,以同一个身份证件在同一家收单机构办理的全部小微商户受理信用卡的收款金额上限为日累计1000元、月累计1万元。清算机构应当配套建立小微商户收单业务规则和管理系统,细化小微商户准入、商户注册数量、交易限额和交易监测等风险管理措施。 五、加强代收业务管理银行、支付机构等代收服务机构根据收款人的委托协议,定期向付款人开户机构(包括银行和支付机构)发送支付指令,提请付款人开户机构不经交易验证直接扣划付款人账户资金的,应当执行下列要求:付款人开户机构应当事先或者在首笔交易时取得付款人授权,明确收款人名称、支付款项的用途、扣款时间、授权期限、交易限额、异议处理和交易关闭方式等事项,并在后续交易时及时提示付款人交易信息。代收服务机构应当要求收款人事先与付款人签订收款协议,并在代收交易处理中验证协议关系。代收服务机构应当真实、完整传输交易金额、交易时间、收款人名称和收款用途等代收交易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收款人滥用、出借、出租、出售代收交易接口。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在核准业务范围内提供代收业务的交易转接和资金清算服务的,可通过与成员机构制定业务规则或者签订协议等方式,约定代收服务机构和付款人开户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清算机构应当严格规范代收交易信息,完善交易监测机制,并及时处置违规交易。上述代收业务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固定收款人定期发起的支付业务,其他支付业务应由付款人开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易验证,不得由收款人代为验证。 六、加强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管理各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应当建立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统一管理制度,明确牵头部门,严格业务审批,加强接入单位审核、使用范围、交易信息和资金安全等管理。同时,加大交易监测力度,确保接入单位将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用于协议约定的范围和用途,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业务系统接口被用于违法违规用途。各银行、支付机构之间不得相互开放和转接支付业务系统接口,预付卡发卡机构为其受理机构开放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严禁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支持或者变相支持无证机构经营支付业务。 七、严格遵守跨行清算政策要求各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涉及跨行清算业务时,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新增不同法人机构间直连处理跨行清算的支付产品或者服务;对存量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尽快迁移到合法的清算机构处理。 八、强化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将本通知执行情况纳入业务检查重点,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银行、支付机构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处罚。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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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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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梳(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改进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服务,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核验其身份信息,对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进行核实,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开户申请人开立银行账户并提供服务,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银行账户。
  (一)审核身份证件。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拽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5.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3.台湾地区居民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5.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6.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
  军人、武装警察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除出具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
  (二)核验身份信息。银行可利用政府部门数据库、本银行数据库、商业化数据库、其他银行账户信息等,采取多种手段对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全方位构建安全可靠的身份信息核验机制。
  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开立服务时,有条件的银行可探索将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和其他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作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辅助手段。
  (三)留存身份信息。成功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登记存款人的基本信息、与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有关的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完整的身份信息核验记录,留存存款人身份证件、辅助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身份信息,有条件的可留存开户过程的音频或视频等。
  银行在确保分支机构能够及时获得相关存款人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可以将分支机构登记的存款人身份信息集中管理。
  (四)建立健全个人银行账户数据库。银行应建立健全以存款人为中心的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按照公民身份号码、护照号等实现对个人银行账户的统一查询和管理。对于存款人为非中国居民的,银行应按照存款人国籍(地区)进行标识并实现对非中国居民银行账户的分类查询和管理。
  (五)停用或注销银行账户。银行发现或者收到被冒用身份的个人声明,并确认该银行账户为假名或虚假代理开户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个人银行账户的使用;在征得被冒用人或被代理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资金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二、建立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
  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存款人进行风险评级,根据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审慎确定银行账户功能、支付渠道和支付限额,并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银行可通过柜面、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银行通过自助机具和电子渠道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开立服务的,开户申请人只能持居民身份证办理。
  在现有个人银行账户基础上,增加银行账户种类,将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银行可通过Ⅰ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服务。银行可通过Ⅱ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银行可通过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银行不得通过Ⅱ类户和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取现金服务,不得为Ⅱ类户和Ⅲ类户发放实体介质。
  (一)柜面开户。通过柜面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Ⅰ类户、Ⅱ类户或Ⅲ类户。
  (二)自助机具开户。通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银行工作人员现乘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Ⅰ类户;银行工作人员未现乘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三)电子渠道开户。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1.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Ⅱ类户的,银行应通过绑定开户申请人的同名Ⅰ类户(以下简称绑定账户,信用卡除外),作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手段之一,确认绑定账户的所有人是开户申请人本人,绑定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与开户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一致。Ⅱ类户与绑定账户的资金划转限额由银行与存款人协商确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和存款人风险等级,与存款人约定办理消费和缴费支付的单日累计支付限额,但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0元。银行不得通过绑定Ⅱ类户、Ⅲ类户或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进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
  银行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或其他渠道向拟绑定账户的开户行查询,确定拟绑定账户是否属于Ⅰ类户。银行可根据自身经营策略以及与其他银行协议,自主决定是否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约定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实现客户账户信息查询的,查询行通过“批量客户账户信息查询报文”(beps.394.001.01,见附件1)发起查询,被查询行通过批量客户账户查询应答报文”(beps.395.001.01,见附件2)进行回复,回复期限不超过7天。当拟绑定账户状态正常时,被查询行应反腊已开户为Ⅰ类户”、“已开户为Ⅱ类户”或“已开户为Ⅲ类户”。
  人民银行将对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客户账户查询应答报文”中“账户状态”类型进行调整,删除“AS01已开户”,新增“AS07已开户为Ⅰ类户”、“AS08已开户为Ⅱ类户”、“AS09已开户为Ⅲ类户”、“AS10无此户”。相关调整自日起生效。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的,银行应据此完成行内业务系统相关信息的更新工作。
  2.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Ⅲ类户的,银行应通过开户申请人从同名Ⅰ类户向Ⅲ类户转入任意金额的方式激活账户,并确认开户申请人是同名Ⅰ类户的所有人。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账户剩余资金应原路返回同名I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申请在同一银行开立Ⅲ类户的,银行可在Ⅰ类户实体介质上加载Ⅲ类账户功能。
  3.银行应于日在系统中实现对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的有效区分、标识,并按规定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备。同时,将银行账户区分方法和标识方法向人民银行备案。其中,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备案;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梳(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或深圳市中心支行备案。
  (四)账户功能升级。对于Ⅱ类户,银行可按规定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验后,将其转为Ⅰ类户。对于Ⅲ类户,银行可按规定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验后,将其转为Ⅰ类户或Ⅱ类户。
  对于已在本银行开户的存款人再次提出开立同一种类银行账户申请的,银行在有效核验存款人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可自主确定简易开户流程。
  三、规范个人银行账户代理事宜
  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或者办理其他个人银行账户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开户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银行可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审慎确定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功能。
  (一)身份信息核验。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要求代理人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等。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应要求代理人出具证明代理关系的公证书。
  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委托书等,对代理人身份信息的核验应比照本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进行,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无法确认代理关系的,银行不得办理该代理业务。
  (二)代理开户业务管理。如开户申请人确因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前往银行网点,银行可以采取上门办理等方式办理开户。银行应合理控制个人以委托代理方式代理他人或者被他人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数量。
  (三)身份信息留存。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当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身份信息以及委托书原件等,有条件的可留存开户过程的音频或视频等。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1.存款人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如社保、医保、军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业、拆迁、捐助、助农扶农)等特殊用途个人银行账户时,可由所在单位代理办理。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银行账户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单位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办理身份确认、密码设(重)置等激活手续前,该银行账户只收不付。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开户申请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代理办理。
  3.因身患重并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存款人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时,银行可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也可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凭合法的委托书、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以上组织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特殊情况证明代理办理。
  四、强化银行内部管理
  (一)银行应针对不同的业务处理渠道制定业务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细化个人银行账户开立处理流程;加强对临柜人员、自助机具客服人员的培训和指导,要求客服人员通过询问开户申请人个人基本信息等方式,严格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保障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重点防范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开立假名银行账户。
  (二)银行应根据存款人风险等级、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等因素,对存款人办理的非柜面业务进行限额管理:
  1.按照与存款人的约定,设置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的非同名银行账户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业务的限额。
  2.对于存款人本人同名银行账户之间、存款人银行账户向本人同名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存款人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银行不得设置限额,存款人有设置限额意愿的除外;存款人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其他要素验证支付指令的,银行应按照与存款人的约定设置限额。
  3.银行应根据存款人风险等级、日常交易行为、资产状况等因素,在存款人设定的交易限额内确定交易风险提示额度,并对交易风险提示额度进行动态管理。
  对于超过交易风险提示额度的大额交易、短时高频和短时跨地区等疑似风险交易,银行应及时向存款人提示交易风险。交易风险提示方式由银行与存款人协商确定,具体包括交易前电话确认、账户余额实时提醒等。
  (三)本通知发布前,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纳入Ⅰ类户管理;试点开立的其他个人银行账户,纳入Ⅱ类户管理。银行应按本通知要求于日前,完成对通过自助机具、电子渠道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的核实。
  (四)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内控水平,合理确定存款人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数量,避免无序竞争和盲目开户,不得单纯以开户数量作为内部考核指标;建立健全投诉评估机制,防止因片面降低客户投诉率而放松业务审核,切实保障银行账户实名制贯彻落实。
  五、进一步改进银行账户服务
  (一)银行应积极利用新技术创新支付服务产品,不断改进账户服务,满足存款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支付服务需求。
  (二)银行应针对不同的业务处理渠道,制定差异化的收费策略,为存款人提供低成本或免费的支付结算服务。银行可自行确定或调整免费转账限额,并向社会公告。
  鼓励银行对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的一定金额以下的转账汇款业务免收手续费。实行部分或全部免收费的银行须将具体方案报送人民银行。自日起,对于未报告的银行和未实行免收费的业务,人民银行将不再对其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相应业务免费。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鼓励银行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通过计提支付风险基金、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锁定存款人支付风险,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
  附件:1.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客户账户信息查询报文.doc
  2.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客户账户查询应答报文.doc
  中国人民银行
责任编辑:cnfol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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