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轿车被森林火灾烧伤烫伤图片,应怎样要求赔偿

不懂火灾逃生法 白烧伤还担责
逃生知识短缺 被烧伤还要自己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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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生知识短缺 被烧伤还要自己赔
逃生知识短缺 被烧伤还要自己赔
在多数人眼中,火灾中只要不是自己点火责任、赔偿什么的就都与自己无关。真的如此吗?近日爆出的一则消息令怀有上述观点的人不寒而栗。
日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法院调处一起居民在火灾逃生过程中被烧伤,状告居委会索赔的案件。结果本案中一家居民就由于逃生知识缺乏、逃生方式选择不当不仅被烧伤,还要承担80%的责任。
火灾逃生被烧伤
日0时许,在苏州吴中区一处拆迁安置小区,一栋居民楼的一层楼道发生火灾,由于过道中存放着电瓶车、自行车、燃放过的烟花爆竹等易燃物品,导致火势蔓延。
资料图 住宅火灾
居住在4楼的沈先生一家慌乱中下楼逃生,并且关上了家门。当他们逃生失败返回4楼时,却发现自己家的门已锁,无奈被困于楼道中,一家三口被不同程度灼伤。其中沈先生面、颈、四肢等部位烧伤52%,并有中度吸入性损伤,伤势最为严重,经鉴定构成九级残疾。
消防部门经过现场勘验,认为可排除电瓶车短路故障和电表箱过载引发火灾。发生火灾的时间恰逢农历大年初一,春节期间居民燃放烟花爆竹和孩童玩火的情况较多,所以不排除外来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逃生不当自担8成责任
承办法官介绍,本案较为特殊,一无直接的火灾责任人;二来沈先生并不是火灾的直接受害方,而是在避险过程中缺乏逃生常识,慌不择路,最终产生了较大的损失。
根据案件情况,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分析了各自可能承担的责任:沈先生方面,在逃生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疏漏,理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方面,无论是居委会还是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方在春节期间理应加强消防宣传,并安排人员加强对小区进行消防检查或巡查,防范火灾发生。如未尽到上述职责,也对火灾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失。经吴中法院组织调解,居委会愿意对沈先生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8万余元,剩余80%的责任由沈先生自行承担。另外,居委会考虑到沈先生的损失过大,另行补偿他18万余元。
资料图 住宅火灾
火灾来临,逃生技能掌握不好、火灾自救知识不了解、火灾逃生工具准备不全、火灾防护意识不足一直是国内火灾高发的重要原因。尤其在居民楼内,复杂电路走线、高额的用电负担、走廊中堆满的易燃物品以及超额居住的群租房都让我们的家充满火灾隐患。客观存在已经有了如此之高的火灾可能,我们人的主观意识又如何呢?
很不幸,主观来讲国内也很不乐观。上面事例中逃生错误的一家人仅仅是国内不了解火灾逃生知识人们的一个缩影。如果类似的事故发生在你家、发生在你周围,你知道应如何逃生么?你有用来逃生的工具么?你能顺利逃出火场么?
住宅楼火灾逃生必备
1.消防安全绳
消防安全绳用于高楼逃生。有编织和绞制两种,要求结实,轻便,外表美观绳子直径在14mm-16mm,一头带扣,带保险卡锁。拉力强度达到国家标准。长度根据用户需求定制。广泛用于现代高层,小高层建筑住户。一般来说,消防安全绳内心为4.3mm钢丝绳、外编制纤维皮,耐高温安全绳的材料是凯芙拉,能够在﹣196℃至204℃范围内可长期正常运行,在150℃下的收缩率为0,在560℃的高温下不分解不熔化。
2.消防防毒面具
消防员的防毒面罩与其说是面罩,更类似氧气供应装置。训练有素的消防员能够身着厚重的防火服、背负着氧气瓶进行工作。而我们普通人没经过训练,使用氧气面罩就不合适了。而且家中存放氧气瓶不仅需要经常维护,还存在爆炸、泄漏等危险,得不偿失。那么家庭中适合使用的消防放毒面具是怎样的呢?民用消防防毒面具主要是由过滤元件、罩体、眼窗、呼气通话装置以及头带等部件组成,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过滤元件。他们关系着放毒面具的使用时效和使用效果,也关乎着我们能否成功从火场逃生。
住宅楼火灾如何逃生
1.单元式住宅火灾如何逃生?
利用门窗逃生利用门窗逃生的前提条件是火势不大,还没有蔓延到整个单元住宅。把被子、毛毯或褥子用水淋湿裹住身体,低身冲出受困区。或者将绳索一端系于窗户中横框,另一端系于小孩或老人的两腋和腹部,沿绳索滑下。利用阳台逃生高层单元住宅建筑从第七层开始每层相邻单元的阳台相互连通,在此类楼层中受困,可拆破阳台问的分隔物,从阳台进入另一单元,再进入疏散通道逃生。利用空间逃生将室内(室内有水源最佳)的可燃物清除干净,然后紧闭与燃烧区相通的门窗,防止烟和有毒气体的进入,等待火势熄灭或消防部队的救援。利用管道逃生房间外墙壁上有落水或供水管道时,有能力的入,可以利用管道逃生。这种方法一般不适用于妇女、老人和小孩。
2.住宅楼火灾常识
当走廊和楼梯间已经充满烟雾和火焰时,人们只要用湿毛巾包住口、鼻,将身上穿的衣服用水泼湿,再把浸过水的棉被披在身上,然后鼓足勇气俯身外冲,或头朝下向外爬行,就能很快脱离险境。楼梯一旦被烧断,人们还可以从窗户旁边安装的落水管道往下爬,但要注意查看管道是否牢固,防止人体攀附上去后断裂脱落造成伤亡;家中若有行动不便的老人、孩子和残疾人,可以利用床单撕开连结成绳索,一头牢固地系在窗框上,另一头系住他们的胸部,把他们吊放到楼下,尔后自己再顺绳索滑下来,楼房的平屋顶是避难的安全处所,人们只要能够上到平屋顶上,就比较安全了;还可以从突出的墙边,墙裙和相连接的阳台等部位转移到安全区域。
3.高层住宅楼火灾常识
通常,超过7层的住宅楼内均装有载客电梯,当人们逃离火灾现场时,应顺楼梯往下跑,千万不要乘电梯,以免被困在电梯内,因为电梯在火灾情况下,随时可能发生故障或被火烧坏。万一人们不能采用上述方法避难逃生,那只好待在屋里等候消防人员前来营救,如迅速躲避到没有烟雾而且临街的房间里,关好门,用枕巾,衣服等织物堵塞门缝,防止烟雾钻进来,然后打开窗户大声呼救等。跳楼是最不可取的逃生方式,往往凶多吉少。如果有人被困在二层楼上,迫不得已则可跳楼,但要用双手扒住窗台或阳台边缘,将两脚慢慢往下放,这样身体和地面的距离就只剩2-3米高了,然后两腿并拢,双膝微弯往下跳,便可平安落地。
苏州的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火灾发生我们不仅会受到伤害和损失。火灾知识并非无卵用,关键时刻救命还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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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精选文章楼道杂物起火,住户和物业赔百万;电动车楼道内充电起火致人死亡,物业赔偿11万;花季少女被烧伤,楼道杂物是祸根!
楼道杂物起火,住户和物业共赔百万
堆放在小区住宅楼公共区域内的杂物引发火灾,造成同楼住户被烧伤,物业公司和杂物主人被判共同承担百余万元的赔偿。
2011年5月27日1时30分,某小区楼房三层敞开式公共杂物间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住在六层的郝某和张某冲出房门沿楼梯下行逃生。郝某被诊断为烧伤35%,十级伤残;张某被诊断为烧伤65%,六级伤残。此后,郝某和张某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及三层的五家住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2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层住户在公共区域堆放的杂物是导致火灾发生和蔓延扩大的原因,该层住户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未尽到管理职责,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的四家住户共同承担5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合计赔偿郝某和张某约108万元。
判决后,物业公司及两家住户提起上诉,称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表示郝某和张某逃生方式不当,应自担部分损失。市三中院近日二审驳回了物业公司及两家住户的上诉请求。
市三中院法官解释,本案中,物业公司仅张贴通知督促业主清理杂物,并没有真正实施清理行为,明显怠于履行公共区域的管理职责,故对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楼三层住户中有四户在公共杂物间长期放置物品,致使杂物引发火灾事故,故在公共杂物间放置物品的住户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郝某、张某选择冲出房门并沿楼梯下行的逃生方式虽不明智,但不能就此认定郝某、张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从而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物业公司和两家住户的上诉请求。
电动车楼道内充电起火致人死亡,物业被判赔偿11万
2016年7月22日12时,阜南县某小区A栋三单元发生火灾,烧损电瓶车、杂物等,造成居住在该单元3A室的住户马某死亡。
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电瓶车电线短路引燃可燃物着火。医院诊断证明书确认:马某为呼吸道烧伤、重度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大天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天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大天物业公司负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车辆的停放管理等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火灾发生楼梯间,楼梯间属于公用部分,属于大天物业公司应当管理的空间,居民楼的公用空间一般是不准许存放车辆和杂物的,但根据火灾认定书认定在楼梯间存放电瓶车并充电,是造成火灾的主要原因;同时,楼梯间存放有杂物,是造成火灾的又一个原因。
大天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服务管理者,对电瓶车在楼梯间存放并充电及楼梯间存放杂物等潜在的危险负有巡查、提醒义务;根据大天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工作人员在平时检查时,已经发现潜在的危险,但没有及时通知各业主或自行排除危险,如切断电瓶车充电电源、移出楼梯间杂物等措施,更没有对电瓶车进行相应的管理登记,最终造成火灾事故,法院认定大天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上存有过错。
马某在火灾发生过程中没有及时采取逃生、呼救或其他自救措施等逃生,对造成自身死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由于目前电瓶车所有人、杂物存放人没有查明,马某亲属可以待有关机关查明后,另行主张权利。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法院酌情确定大天物业公司赔偿马某亲属合理损失的20%。
阜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大天物业公司赔偿马某亲属各项损失共元(大天物业公司已付50000元,在执行时扣除)。
楼梯间杂物起火,花季少女被烧伤
业主在楼梯间堆放杂物,因遗留火种引发火灾,小区居民姗姗在火灾中受伤。为弥补损失,姗姗将小区物业江苏如东某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和在小区楼梯间堆放杂物的业主刘英、方建国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计16万余元。
花季少女被火烧伤
时年16岁的姗姗正值花季,和父母一起居住在江苏省如东县某小区2号楼3单元505室。
2014年8月12日上午,正值暑假,父母都外出了,姗姗独自一人在家。中午11时左右,姗姗突然听到楼下有人喊“着火了,赶快跑”。姗姗打开家门顺着楼梯间往下看,看到下面有一点冒烟。姗姗心想,应该是人家家里着火了,得逃出去。于是她回到家里,拿上湿毛巾和手机就出门了。
一开始,楼道里的烟并不多,还可以看清楚。可是越往下走,姗姗才发现,情况不对,楼下的烟越来越多,也越来越黑,地面还很烫、很滑,她一不小心摔倒了,手机、湿毛巾等物品也都掉了。察觉到不能继续往下走,姗姗准备返回家中。可是,她出门匆忙,没带钥匙,家门已经关上没法打开了。姗姗只好跑到四楼上面靠窗的角落蹲下,将裤子脱下捂着脸,并通过窗口呼救。后消防队赶来,姗姗才获救被送往医院。
经医生诊断,姗姗为二度烧伤。日,司法鉴定意见指出:姗姗面、颈、双耳、四肢烧伤面积达总体表面积的20%,吸入性损伤,治疗后遗有全身皮肤累计烧伤后瘢痕面积达总体表面积的10.5%,构成人身损害十级伤残。
遗留火种引燃楼梯间杂物
好好的,怎么会突然起火呢?
原来事情是这样的。刘英和方建国老两口与姗姗同住一个小区,而且在同一单元,老两口就住在该小区2号楼3单元105室。平时,老两口经常往所在单元的底层楼梯间堆放一些杂物,有缸、纸箱、席梦思床垫等。“缸从2010年开始就放在那里,纸箱堆了大半年了,席梦思床垫是火灾前一天傍晚放的。事发当天8点左右,我还在楼梯间放了纸箱,并没有发现异常,后来听到有人喊着火了,开门看见火在楼下烧。”刘英在接受如东县公安消防大队调查访问时说。
同住在该小区2号楼3单元306室的一名住户说,火灾发生时他也在家。“我听到楼下的吵闹声便从窗口往外看,对面楼住户冲我喊‘着火了’,让我赶紧下楼。我打开门一看,发现楼道里有很多烟。我准备下楼时住在二楼的老太跑来说楼下全是烟不能下,我就和老太一起拿毛巾捂住口鼻在家中等待救援。消防车来后,消防员将我们救出。”
2014年10月10日,如东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过火面积约2平方米,造成1人受伤;起火部位位于某小区2号楼3单元底层楼梯间内堆放的席梦思床垫处,起火原因为遗留火种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当事三方各执一词
因在火灾中受伤,姗姗在身体上和精神上都非常痛苦。面对身体创伤和精神损害,日,姗姗诉至法院,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和刘英、方建国对她进行赔偿。
姗姗认为,刘英、方建国在楼梯间堆放杂物引起火灾,而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清理公用道路杂物,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双方均存在过错。
刘英、方建国辩称,单元底层楼梯间属公共区域,为物业管理范围,其堆放物品并不必然导致火灾,也未遗留火种,应当由遗留火种的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起火处本来有监控,但因物业疏于管理未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查找责任人,对此,物业应担责。对于其堆放物品的行为,各单元楼均有此现象,物业并未明确告知,仅在事后张贴不许堆杂物的公告,疏于管理。此外,原告采取了错误的逃生方式,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物业公司则辩称,其在各单元楼门口张贴通知,要求不许在公共区域堆杂物,《业主临时公约》也严禁业主这么做,这么做的,后果自负。故应当由刘英、方建国夫妇担责。原告的父母未尽监护责任,也应该担责。
物业公司、堆放杂物的业主被判赔偿
南通市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对火灾及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有过错,以及各自过错的大小是本案的主要焦点。
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处为刘英、方建国堆放的席梦思床垫处,遗留火种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单元底层楼梯间属于业主共有,二人占用共有部位堆放席梦思、纸箱等可燃物品,超出了业主对共有部位合理利用的范围,存有安全隐患,此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起火部位为席梦思处,二人堆放的纸箱等可燃物品被引燃后导致火势蔓延,加大灾害程度,影响并阻碍了姗姗逃生。刘英、方建国有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经公安机关调查,遗留火种的来源及行为人未明,在无证据表明遗留火种来自外部、系他人所为的情况下,应当由二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日后查明另有其他侵权人,二人仍可向其追偿。
物业公司作为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同时,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物业公司对业主在共有部位堆放物品的行为未能及时制止,消防检查或巡查存有缺陷,对火灾的发生存有一定的过错。
姗姗作为未成年人,遇火灾发生的紧急情况,在起火地点、火势均不明的情况下,选择从楼梯逃生,无明显不当。虽事后证明火势不大,如选择在家等候救援则不会受到伤害,但这并非紧急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应当能够作出的判断,不能作为认定姗姗逃生不当的理由。姗姗在发现无法通过楼梯逃生后,因自家房门关上而未能返回家中,也未向其他住户求助,以致她未能在相对安全的地点等待救援,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
关于姗姗的损失数额,法院认定为14.6万余元。
综上,刘英、方建国占用共有部位堆放杂物,造成安全隐患,过错较大,应承担60%的责任;物业公司未及时制止业主堆放杂物行为,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亦存有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其余10%由姗姗自负。因刘英、方建国以及物业公司各均已支付2万元,故判决刘英、方建国赔偿6.8万余元;物业公司赔偿2.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刘英、方建国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国物业管理资讯摘编整理自《北京日报》《彬眼聚焦》《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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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民事赔偿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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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车停车着火 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偿【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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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的一生中会碰到很多意外,汽车的一生中也会碰到很多的意外。因此,为汽车缴纳保险现在成了每个车主的选择。而事实上,汽车会出现的意外事故真的是多种多样。对于汽车停车自燃的现象,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给与赔偿?
六十多万的豪车突然起火烧毁,保险公司赔偿车主四十多万后,认为是车子质量问题导致的,因此将4S店告上法院进行追偿。4S店认为是外部原因导致的,不同意赔偿。前日,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没有当庭判决。
这起自燃发生在盐城,时间是今年5月10日下午4点左右。当时,李女士开着奔驰SLK200回家,停在了楼下。但是5分钟后,有邻居到家里敲门,说李女士的车正在冒烟。李女士和丈夫赶紧朝楼下跑。他们发现车子的引擎盖正冒出滚滚浓烟。火势蔓延得很快,根本来不及扑救,接到报警的消防人员赶来将大火扑灭,这时,整个车已经被烧得只剩下个空壳了。
十多天后,盐城市盐都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为起火原因“不排除汽车引擎盖内电气线路引发火灾”,并分析了灾害成因:“1、汽车引擎盖内电气线路故障直接导致火灾事故发生;2、汽车引擎盖内电气线路、油路管线等导致了火势的蔓延扩大。”随后,李女士向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提出保险索赔。按约定,保险公司赔偿李女士第三者责任险24200元、汽车自燃损失险463232元,合计48万余元。
保险公司认为其在赔偿了李女士相关损失后,依法获得向该4S店的求偿权。因此,保险公司将该4S店告到了其所在地的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索要48万余元的保险赔偿款。
南京某4S店认为,车子不存在质量问题。为了证明这一点,他们请奔驰中国汽车销售公司委派调查员,对车子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称,检测人员对整个电气系统和配线进行了非常细致的检查,连接线路上未发现任何过热的迹象。在电池通往保险丝盒的连接电线上,他们发现有轻微的短路迹象。但他们认为:“如果是电线导致火灾,那么同一线束的其他电线也应该显示短路迹象。但实际上没有。因此,火灾过程极有可能致使短路,但短路不可能引发大火。”此起火灾事故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外部因素,据此,南京某4S店拒绝赔偿。
前日,南京雨花台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南京某4S店在庭上提出,盐城盐都区公安消防大队所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内容矛盾,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4S店的律师称,奔驰公司派出的检测员在检测时访问了盐城市盐都区公安消防大队的调查员,对方说他们并没有展开车辆检验,只做了目视观察。“车子都没有拆检,没有取样做技术鉴定,仅仅根据外观判断得出结论,这既不符合程序,也不符合常识,这样的报告怎么可信呢?”4S店的律师认为应当以奔驰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
保险公司方面认为,消防部门有他们的固定程序,不会随意作出结论,奔驰公司与4S店有利害关系,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可信。因双方争议较大,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法官将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再行宣判。
奇瑞新车电气线路故障致自燃【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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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瑞轿车刚买不到3个月,就发生自燃。保险公司赔偿了张先生后,将奇瑞汽车公司告到法院。记者昨天获悉,因该车在质保期内,密云法院判决奇瑞汽车公司承担这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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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内火灾致人身损害,出租人、承租人如何担责?【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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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因朋友出差,李新(化名)老人应朋友陈芳(化名)之邀到朋友租住的地方帮照看其女儿。李新的老伴梁平(化名)便一起到陈芳的出租房内住下,孰知半夜的一场火灾让李某的老伴离开人世。高达18万多的医药费及死亡赔偿金由谁承担?由本站熊潇敏、吴中登律师作为受害人梁平家属的代理人代理的这场官司从2007年起诉到法院直到2010年12月27日最终落下了帷幕......
陈芳在南宁市某小区租用郝平(化名)、付燕(化名)夫妇的房屋用于其经营的美容院的员工及其女儿的休息室。在陈芳入住时,也没有对房屋进行装修,屋内的照明及电气线路均为出租方郝某夫妇聘请他人进行安装。
2007年5月3日,陈芳因需出差广州,其美容院及其女儿需要照看,陈芳便请李新老人代劳。陈芳与老人李新一家熟悉多年,李新时常帮陈芳照看美容院或照顾其女儿,陈芳也会适当给李新一些金钱。那现在陈芳提出了,李新自然就同意了。
5月4日当晚,李新及其丈夫梁平共同到该房屋内休息。5月5日清晨5时47分,该房屋发生了火灾,梁平未能及时从房屋中逃出,被严重烧伤。后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火灾发生后,南宁市青秀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的原因为:火灾走火原因是该房屋内客厅距客厅的吊顶上筒灯的电气线路故障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
1、火灾导致梁某严重烧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对于这后果承租人陈芳,出租人郝平夫妇有无责任?
2、梁某后损害后果其本身有无过错?
1、死者家属的意见
梁平的家属认为,李新应陈某之邀到出租屋内照看美容院及其女儿,与陈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其与老伴梁平一起随行也是常理之事,梁平在出租房内受到人身侵害,后果应由陈芳来承担。另外,陈芳在出租屋内堆放美容相关的货物,在出租屋内吊顶出现打火故障时,掉落的可烧物引燃了房内堆放的货物,加重了火灾后果,存有一定的过错,就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郝平夫妇作为房屋出租人,应对其房屋的各项设施确保安全,消除各种隐患,但郝平夫妇未能尽到这些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对梁平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2、承租人陈芳的意见
承租人陈芳认为,本案的火灾是否因房屋内的吊顶上筒灯的电气线路故障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而造成的,陈芳仅是房屋承租人,从未对出租房内的电气线路及照明设施进行改动,其对火灾的发生是无法预见的,对本次火灾事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
陈芳提出,其在出租屋内存放可燃性物品,没有存在过错。认为其租用房屋来居住,不可能不存放一些生活物品,一般生活物品都可能是可燃物,不是助燃物,在房屋内存放物品是符合一般生活常理的,不存在过错。所存放的物品并非垃圾,没有理由清理,因此不存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出租人郝平夫妇的意见
郝平夫妇提出,其并不认识李新,不知道其为什么进入出租屋内,也不知道为什么引起的大火。其将房屋租给承租人陈芳长达一年的时间里,房屋均未出现任何的线路问题,而且承租人陈芳也从未向其夫妇提起房屋电器线路存在故障及维修要求,这足以证明该出租屋完全符合安全居住使用的,并不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提出,电线发热着火的原因极有可能是梁平在房间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或通宵达旦开灯,对火灾发生存在过错,而且在火灾中李新及其老伴梁平没有消防意识,没有逃生意识,避险不当,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此外,陈芳雇请李新来照看自己的女儿,她们之间存有雇佣关系,应由陈芳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于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均无异议,予以确认。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李新一家长年与陈芳一家熟识,受害人梁平的妻子李新经常帮陈芳照看美容院或照顾小孩,两家关系比较密切,事故发生前陈芳亦请李新在其出差广州期间照看小孩。而且,基于梁平已是六十多岁的老人,夜晚与妻子相互做伴符合常理,两位老人进入出租屋内休息有其合理原因,并非郝平夫妇所称的无关人员进入出租屋内。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本次火灾是因房屋内的吊顶上筒灯的电气线路故障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而造成。由于房屋内的电气线路设施及照明均由郝平夫妇聘请他人安装完成,作为该房屋的出租方,依法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使其出租的房屋符合安全居住使用的目的,不存在危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安全隐患,并具有消除安全隐患的责任。因此,梁平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后果的发生与郝平夫妇疏于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具有因果关系,郝平夫妇作为夫妻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人梁平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入住出租房时应已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有违规用电行为,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故意造成或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行为,故其损害事实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陈芳作为房屋的承租人,虽然对出租房内的电气线路及照明设施均未作过改动,亦无证据证实其明知出租屋存在电气线路的安全隐患,且对火灾的发生难以预见,其仅与李新存在帮工关系。梁平是自愿陪同,但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正是陈芳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在房屋内堆放的纸箱、杂物不予清理,被筒灯的电气线路故障打火引燃从而造成本次火灾发生,可见该部分物品成为本次火灾的助燃物,亦属于消防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除的情形,与火灾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关联,故陈芳对梁平遭受人身损害后果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郝平夫妇的行为与陈芳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故二者应按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以上三方面的情况,一审法院确定由陈芳对梁平死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郝平夫妇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出租人郝平夫妇、承租人陈芳均不服一审判决,均提出上诉。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出租人郝平夫妇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对其出租房屋的基本配套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排除安全隐患,以避免危及实际使用人的生命健康权。现由于房屋电气线路故障打火引发火灾,郝平夫妇对该次火灾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对梁平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陈芳与李新一家相识多年,其与其丈夫梁平共同到该房屋休息并不违反日常生活常态。陈芳在承租屋内摆放了纸箱等可燃物品及药品,使房屋存在火灾安全隐患,导致火灾发生后火势的扩大。由于陈芳对出租屋的使用不当,其对该次火灾发生亦存在过错,对因火灾造成梁平的死亡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陈芳与李新一家相识多年,李新时常帮陈芳照看美容院或照顾其女儿,李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该房屋中摆放的物品会导致房屋存在火灾安全隐患,但仍然与梁平当晚一同在该房屋内休息,其对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本案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结合上述分析,本院确定郝平夫妇承担本案45%的民事赔偿责任,陈芳承担本案45%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李新与梁平夫妇自行承担本案10%的民事赔偿责任。
火灾事故赔偿案例(案例四)
案情简介及原告诉求:2005年12月20日,S县电力公司在某镇各村贴出停电通知,告知用户,因变电所设备检修,从2005年12月21日至12月23日,早上6∶00至晚上6∶00全镇停电。12月22日,也即检修第二天,电力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当天检修任务已完成,便在有关调度指令下于当天下午l时30分左右提前恢复供电,凑巧的是,租住村民吴某家的外来民工孙某在22日清晨用电炒锅做饭后未关闭电源便外出上班,中午没回家,结果电炒锅在通电受热后,温度过高引燃周围可燃物,于下午3时23分左右发生火灾。大火迅速蔓延至邻居乐某等家中,将乐某等共五户村民的房屋烧毁。
火灾发生后,S县消防大队经勘验现场及其他调查,认定租住吴某家的外来民工孙某在清晨用电饭锅做饭后未将电炒锅电源关闭,后在通电后,电炒锅受热,引燃周围可燃物而发生火灾,孙某对本起火灾负直接责任。S县消防大队对孙某做了行政处罚。
2006年7月,乐某向S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孙某、吴某及S县电力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5万余元。乐某要求电力公司赔偿的理由是,电力公司既然在通知中明确停电时间为早上6∶00至晚上6∶00,却在未发布任何提前通电通知的情况下,提前恢复供电,至使孙某的电炒锅在通电后受热引发火灾,电力公司的行为是一种疏忽、过失及放任行为,与火灾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几户村民也极为关注此案,想等乐某胜诉后,也将电力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认为被告孙某因违反安全用电行为,引起火灾,造成原告乐某财产损害,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吴某出租房屋的行为与火灾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S县电力公司提前恢复通电行为与火灾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其行为不构成侵权,S县电力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乐某的财产损失数额,应按公安消防机关核定的数额为准。为此判决被告孙某赔偿原告乐某财产损失一万余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出租房被烧火灾赔偿案例(案例五)
发生在去年情人节的西直门大火已经过去一年多,编辑昨天了解,大火引发的民事官司在西城法院一审终结。房客张女士使用电器不当引起火灾;物业公司没能确保消火栓有水、消防通道畅通以致扑救工作被延误;房产中介公司私自改造出租房埋下隐患,三被告均被判决赔偿房主赵先生的经济损失。
两套房被烧得家徒四壁
赵先生在西直门南大街12号楼有两套住房并通过房屋中介出租出去。去年2月14日早晨,其中一套住房的房客张女士打开2000瓦电暖气后去卫生间洗漱,随后发生断电,房间里的一个移动电插座起火。
接到报警后,消防队员很快赶到现场,但由于小区院内消防通道被停放的汽车占用,消防车难以驶至火灾现场。并且事发楼内的消火栓无水,消防部门不能及时有效地控制火势,最终造成赵先生两套房屋内的物品及内部装修全部烧毁。
房主索赔36万
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具体原因认定书》记载,房客张女士使用电器设备存在过失,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负责事发居民楼物业管理的北京房修一慧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有效使用以及院内消防车通道畅通,致使延误了救火行动,导致火灾的蔓延、扩大,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除此之外,赵先生还认为,为其出租房屋的北京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责任,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先生将房客张女士、物业公司、中介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索赔36万元。
房客张女士认为,中介公司擅自使用不符合消防法规的材料改造房屋,使火势蔓延。并且引发火灾的故障并非其使用的电暖气所致。她报警及时,扑救的延误责任并不在她,因此她不应承担或者只能承担轻微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张女士使用大功率电器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虽然对小区内部车辆停放疏于管理,但消火栓无水是因隔壁小区漏水造成的。
房产中介公司明确表示,赵先生的房屋失火,作为代理出租人,公司对于失火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法院裁定三方均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作为出租房屋的使用人,在使用电器设备方面存在过失,引起火灾;物业公司未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有效使用以及院内消防车通道畅通,均应对火灾造成赵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民事责任。但因火灾是张女士的过失直接引起,其应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此外,房产中介公司使用非阻燃材料加装房屋隔断,增加了房屋的安全隐患。应当与引起火灾的张女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赔偿赵先生各项损失7万余元;房产中介公司就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赔偿赵先生7万余元。
火灾殃及邻家 赔偿二万七(案例六)
自家失火,殃及隔壁,该不该赔偿?昨日,市一中院二审对一宗火灾索赔案宣判:复印店失火,有管理不善的过错,应赔偿隔壁家具店全部损失。
去年12月8日凌晨,长寿区万顺街上易华林的复印店突然起火,蔓延烧至隔壁陈小兵的家具店,烧掉了店中所有家具、电器设备和成型材。
长寿区消防部门核定损失2.7万余元,并出具“火灾事故责任书”及“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系易华林的复印店电器故障引起,并明确“易华林对电器管理不善,应负间接责任”。陈小兵遂向长寿区法院起诉,要求易华林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停业损失。
今年3月,易申请中止诉讼,要求消防部门重新认定。随后,长寿区消防部门再作认定:火灾原因不明。一审法院遂认为,无证据证明易引发了火灾,他没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驳回陈的诉求。
昨日,陈小兵拿到终审判决,损失由易全赔。
对此,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韦锋称,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责任认定书》是行政责任认定的依据,虽然与民事诉讼没有关联,但可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火灾原因不明,只是行政责任无法确定,民事责任是能够认定的。
起因不明的火灾造成损害责任承担的问题【案例七】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六街坊X号楼的所有权人系国营北京第二无线电器材厂(以下简称无线电器材厂),该楼内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已出售给个人,原告王某某、江某于1999年取得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六街坊X号楼X单元71―73号房屋的所有权并在此居住。自2002年12月2日起无线电器材厂将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六街坊6号楼委托北京七星生活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七星物业中心)长期管理、经营运作(含房屋出租)。
2005年5月19日22时45分,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六街坊X号楼三单元二层发生火灾,原告王某某、江某参与救火,火灾于当日23时08分被扑灭。火灾中X号楼三单元77号至80号门公用通道、79号、80号两户过火;原告王某某、江某所有的X号楼3单元71―73号房屋及屋内物品受烟熏和水渍损害,二原告在救火过程中亦被烧伤及受到轻度吸入性损伤,二人为此在北京军区总医院就诊花费医疗费共计486元。此次火灾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朝阳消防监督处(朝)公消认[2005]第145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最初起火部位在77至80号门内南北向公用通道中部,起火通道内堆放有废桌椅等杂物;火灾原因不明。
原告王某某、江某将七里物业中心及无线电器材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医药费486元、房屋修缮费5000元、物品损失706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资料查询费82元,共计32,62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七星物业中心作为失火楼房的管理单位负有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以及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消防安全职责,但其疏于管理,未尽到上述消防安全职责,致使在起火地点处的公用通道内堆放了废旧杂物,形成了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了消防安全。因此,七星物业中心应对其过错行为致二原告财产、人身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副食店起火三人丧生供电公司判赔16万【案例八】
副食店凌晨起火,并引燃了邻居房屋,店主母亲及邻居一对母女在火灾中丧生。死者家属分别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武昌供电公司和引发火灾的副食店店主进行赔偿。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副食店夫妇赔偿38万余元,武昌供电公司赔偿16万余元。3月26日,武昌供电公司和副食店夫妇不服提起上诉。昨日,死者家属持一审判决向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求助。
事发:副食店起火三人遇难
2006年6月7日凌晨4时40分,武昌区后长街一副食店发生火灾,大火引燃了相邻的居民房,后大火被消防部门扑灭。火灾事故造成4户居民受灾,副食店店主彭某的母亲、邻居住户徐某母女在火灾中丧生。
2006年8月22日,武汉市公安消防局对火灾原因做出最终认定,系彭某一楼门面进门右侧(东面)中上部的电气故障引起火灾。据了解,2005年8月,彭某曾装修过门面,其间大量采用可燃材料,电气线路暗敷于可燃装修材料内,未穿阻燃套管保护。
彭某对消防部门的认定持有异议,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消防部门的认定,被法院驳回。彭某又上诉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被法院驳回。
索赔:死者家属要求巨额赔偿
死者徐某的丈夫因病于2000年病逝。徐某的公公――76岁的李爹爹向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副食店彭某夫妇及武昌供电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安葬费及财产损失赔偿金等共计50万元。
诉讼中,徐某的父亲徐爹爹认为,李爹爹作为原告的主体不适合,自己有独立的请求权,并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他要求副食店彭某夫妇及武昌供电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62万余元。
法院:火灾引发户赔偿38万
彭某夫妇认为,自己对火灾的发生主观上没有过错,行为上无违法性,并且自己也是受害者,有重大损失,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及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武昌供电公司辩称,此次火灾认定的原因及责任不涉及武昌供电公司,与该公司无关,请法院驳回原告及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和经营者,彭某夫妻对火灾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应对徐某母女的死亡及物品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武昌供电公司作为供电部门,没有尽到用电安全管理的义务,要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09年3月6日,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决,武昌供电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彭某夫妇承担70%的责任。彭某夫妇要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共38万元。湖北电力公司武汉武昌供电公司赔偿李爹爹16万元。
目前,彭某夫妇及武昌供电公司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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