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欠款被起诉败诉后果,财务冻结,村集体投资的合作社财务会不会受损?

村委会欠贷3000万 被信用社起诉-宜人贷问答
村委会欠贷3000万 被信用社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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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什么原因死亡的,村委会对此事有无调解处理的权利,如有权处理,则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回答者:x***7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回答者:g***0 |
  无效.村委会不具备贷款担保人主体资格,因此村委会担保贷款合同是无效担保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最高院相关法律解释规定:   《组织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担保法》: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且该规定应为强制性规定。村委会作为一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经济组织,更不属公民或企业法人,因此不应属于前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保证人主体范围。其提供保证违反了前述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村委会不能作为担保贷款的保证人!   附:大渡口区八桥镇五一村民委员会与大渡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桥信用社、大渡口区永久拉丝厂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一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部分内容以供参考:   一、日五一村委会与八桥信用社之间的保证合同的效力。因该保证合同成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以前,故对该保证合同引起的纠纷的处理,应当适用该合同成立时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五一村委会关于其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主体资格,且属该法规定的保证行为的禁止性主体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上诉理由,均因其所引用法律皆属其订立保证合同以后才颁布并实施的法律,不能适用于本案而不能成立。但是,五一村委会订立保证合同时的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虽对保证人的资格未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且该规定应为强制性规定。五一村委会作为一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经济组织,更不属公民或企业法人,因此不应属于前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保证人主体范围。其提供保证违反了前述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其与八桥信用社所订立的保证合同应为无效。故五一村委会关于其与八桥信用社之间保证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成立。
回答者:g***8 |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十日 ?
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拥有、占用、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村、组社区性组织的财务公开。?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村、组集体财务公开工作,监察、组织、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予以配合。
第四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并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通过设立公布栏(墙)、召开发布会、公布到户等多种形式,将农村集体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有条件的村、组应实行集体财务电算化管理,运用电脑触摸屏进行公开。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布栏(墙)旁边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样式由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五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基本建设计划;?
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
5.收益分配计划;?
6.其他与集体经济或农民负担有关的财务收支计划。?
(二)损益性收入:?
1.村提留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4.其他收入。?
(三)损益性支出:?
1.干部工资、补贴、奖金、公务活动支出;?
2.招待费支出;?
3.集体统一经营支出;?
4.其他支出。
(四)非损益性收支:
1.土地补偿费收支;
2.福利费收支;?
3.捐赠款及捐赠物资收支;?
4.上级拨款收支;?
5.乡镇统筹费及涉农税费收支;?
6.扶贫救济收支;?
7.依法向群众专项筹集的公益性、生产性建设资金收支;?
8.各项建设开支(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等支出);?
9.公益福利开支(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和合作医疗支出等);?
10.其他非损益性收支。?
(五)债权债务:?
1.应收款;?
2.应付款;?
3.各项借款;?
4.其他债权债务。?
(六)集体资产:?
1.现金及银行(信用社)存款;?
2.产品物资;?
3.固定资产;?
4.对外投资;?
5.其他资产。?
(七)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
2.缴纳税金;?
3.提取公积金;?
4.提取公益金;?
5.提取福利费;?
6.投资分利;?
7.其他分配;?
8.未分配收益。?
第六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时间及要求:?
年初公布财务计划;经济发达村组每月后10日内、经济次发达和落后地区每季后10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终了后15日内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现金及银行存款应按出纳帐原原本本公开,征地款、应收款、应付款、救灾救济款、上级拨款、干部报酬以及其他重要财务事项、专项经济事项和多数群众或民主理财监督机构要求公开的经济事项,应及时进行专题明细公布。?
第七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程序:?
(一)由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对帐目、凭证和实物、存款进行全面核实;
(二)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经村、组社区性组织主要负责人、主管会计和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共同签字;?
(三)按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公开的样式进行公布。?
第八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公开内容向群众公布后,其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九条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是对村、组集体财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代表机构。?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一般3- 7人,组长由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会议选举产生。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每3年改选一次,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基本的财会知识;?
(二)非村、组主要领导干部及其直系亲属;?
(三)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第十一条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一)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1. 有权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实物进行逐单、逐项审核、签字。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共同签字同意的原始凭证,不准会计人员入帐;
2. 有权对财务公开、财务制度、经济合同、财务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3. 有权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存量等进行不定期的盘查、核实;?
4. 有权监督张榜公布的财务、资产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完整。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审核盖章或成员共同签字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
5. 有权要求村、组社区性组织纠正审核中发现或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处理建议。?
(二)听取和反映全体村民和社员对社区性集体经济财务、会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村民和社员的并作出解释。每年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提出民主理财监督工作报告。?
(三)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当地党支部的领导,处理事情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的制度、规定为尺度。凡违反制度、规定使集体经济受到损失的,要承担责任。
?(四)民主理财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和打击报复。?
(五)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的报酬,采用误工补助的办法。补助标准由各村、组确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的活动经费及其成员的补助经费由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对财务帐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怀疑的,可由10人以上(含10人)的村、组成员联名向村、组社区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联名委托书委托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或镇经管部门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或镇经管部门负责将查阅审核的情况和结果在公布栏张榜公布;?
(二)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三)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对财务公开不及时、不完整、弄虚作假等行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
第十三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村民或社员议事会议。凡属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应先召集党员大会讨论,再提交村民或社员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按大多数人的意见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对村、组社区集体财务公开工作承担下列指导和监督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村、组社区性组织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二)组织有关财会人员对村、组社区性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交叉会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区性组织进行重点审计,对村、组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对占用农村集体资产的企业和单位进行定期审计,并及时公开审计结果。
(三)对村、组社区性组织财会人员和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
(四)对村、组社区性组织与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在预决算、财务开支、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不同意见进行协调与裁决。?
第十五条 县、乡(镇)两级政府应将村、组社区集体财务公开纳入工作目标进行管理,并作为考核农村基层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对村、组集体财务公开工作应加强监督检查:县、镇每半年、地级以上市每年组织一次检查或抽查,省每年组织工作组到各市抽查。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制度的村、组社区性组织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有打击报复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或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对挥霍、侵占、挪用、私吞集体财物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及时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回答者:g***0 |
  无效.村委会不具备贷款担保人主体资格,因此村委会担保贷款合同是无效担保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最高院相关法律解释规定:
  《组织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担保法》: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且该规定应为强制性规定。村委会作为一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经济组织,更不属公民或企业法人,因此不应属于前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保证人主体范围。其提供保证违反了前述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村委会不能作为担保贷款的保证人!
  附:大渡口区八桥镇五一村民委员会与大渡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桥信用社、大渡口区永久拉丝厂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一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部分内容以供参考:
  一、日五一村委会与八桥信用社之间的保证合同的效力。因该保证合同成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以前,故对该保证合同引起的纠纷的处理,应当适用该合同成立时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五一村委会关于其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主体资格,且属该法规定的保证行为的禁止性主体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上诉理由,均因其所引用法律皆属其订立保证合同以后才颁布并实施的法律,不能适用于本案而不能成立。但是,五一村委会订立保证合同时的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虽对保证人的资格未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且该规定应为强制性规定。五一村委会作为一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经济组织,更不属公民或企业法人,因此不应属于前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保证人主体范围。其提供保证违反了前述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其与八桥信用社所订立的保证合同应为无效。故五一村委会关于其与八桥信用社之间保证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成立。
回答者:g***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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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处理了一个刑事案件,被告人是村主办会计,因挪用村里集体资产,因此被公诉机关以贪污罪起诉,本人在受理该案后,认定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并不构成贪污罪,只构成职务侵占罪。本人发表了辩护意见,虽然最终法院仍旧以贪污罪定罪,被告人也未上诉,但本案中实际上还是存在很多值得推敲的地方的。至今,本人还是认为判职务侵占罪更为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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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冯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透明度,根椐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预决算制度
  第二条? 冯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实行计划管理。按照“量入为出,略有节余”和勤俭办事原则,年初搞好预算编制,年终决算。
??  第三条? 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项目和工程必须实施单项预决算。编制程序是:预算方案由村“三委会”讨论提出,再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公开栏中公布。在执行过程中,要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根据预算实施情况,可按编制程序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决算要向全体村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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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接受上级部门对村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分析和年终对决算的审核。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现金、支票、存款、存折、有价证券等一律由出纳负责保管。银行两个预留印鉴由办公室主任和出纳员分开保管。村经济合作社的货币资金实行委托代管,具体根据兰江政发(2006)49号《关于村级集体资金实行委托代管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进行操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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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不得将集体资金用于购买股票和期货交易,严禁村干部违反规定擅自动用集体资金参加商业保险。
????? 第十二条 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对各种拖欠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确属一时无法收回的,应订立还款合同,并按银行利率计息,约定期限收回。确因故无法收回的欠款,必须由村“三委会”提出书面意见,报街道主管部门审查后,经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核销,并及时在公开栏中公布。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欠款的核销和减免。
????? 第十三条 村干部因公外出的预领款,须经社长批准,公务完毕返村后,其预领款应在三天内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第四章? 资金审批领用制度
????? 第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必须按余党办[2001]37号印发的《余姚市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村集体资金审批领用要有明确的审批权限和额度。
????? 第十五条 预算内不超过定额和权限的开支,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在授权范围内实行“一支笔”审批;一次性开支在5000元以下的,由社长审批;一次性开支超过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须经社管会集体讨论后,由社长审批签字,并在开支凭证上写明“经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讨论决定同意报销”字样;一次性开支在10000元以上的,须经村三委会集体讨论和村民监督小组事前审查后,再由社长审批签字;对于重大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村村民大会集体决策审批。审批人自己经办的开支 凭证应由村主任审批。
????? 第十六条 凡是报销的支出凭证,必须写明用途或事由,并由经手人签名,证明人作证,报社长审批。原始凭证必须规范、用途明确、手续齐全,否则出纳员有权拒绝付款。
????? 第十七条 村干部的通讯、交通及公务接待费支出,在按有关规定范围内提出方案,报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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