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办理证件证件有人清楚哪办辛苦呢

  本案是一起因“不服核定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在被申请人核定申请人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时,因申请人“不能提供原始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核定申请人部分工龄和退休待遇。实践中,这种情形比较普遍。笔者从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着手对行政确认中传来证据的适用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和看法。


  被申请人: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于2010年向被申请人提出办理退休手续申请。2011年4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的A号《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核算表》,没有将1977年至1979年期间作为连续工龄计算。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77年7月在某县第二中学毕业后,作为知识青年到某县古城公社卫星大队知识青年点参加农业生产。1979年返城到某县木材公司下属的木制品综合厂工作,1980年转为国家正式职工。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被申请人没有将1977年至1979年三年知青时间作为连续工龄计算,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规定:工龄的起算时间,可以由原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级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的日期核定。山东省劳动局《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85]鲁劳薪字第286号)规定:审定知识青年下乡手续的,凭有关原始证明材料和县以上知青办的审批件;转点知青凭有关证明材料和县以上知青办的审批件,经严格审查后,填写“知青下乡时间申请表”,提出知青计算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的审定意见。审定意见经下乡知识青年本人签章后,由其工作单位存入本人档案。山东省劳动局《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补充通知》([86]鲁劳薪字第153号)规定:审定下乡知识青年的原始材料包括:动员城镇办理的下乡手续(证明),知青下乡或回城证件,补办或办理下乡知青手续材料和县以上知青部门审批,招工(干)、升学、入伍通知书,离开下乡地点所在大队、公社(单位)队本人签署的意见、鉴定、证明,公安、粮食及有关部门依据原始档案出具的本人下乡时的户口、粮食迁移证、县以上知识青年部门编制的下乡知青花名册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证明,均不得作为审定的依据。本案中,申请人档案履历中没有任何关于作为知青上山下乡的记载,招工表、转正定级工资表和企业职工年功工资表填写工作时间均为1980年12月。申请人提供的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加盖知识青年公章的知识青年花名册复印件,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形式,被申请人也无法核实证据真伪,被申请人不予认可。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综合分析案卷证据材料可以看出,尽管申请人档案履历表登记1977年至1979年“工作单位”为“古城卫星”,与其自述的“某县古城卫星大队青年点”相符,但要证明其知青身份,证据单一而且不具有排他性,申请人自己提供的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下乡知识青年名单复印件既无法核实真伪也无法印证。从这一点来讲,被申请人的行政确认行为似乎并无违法和不当。为进一步查证事实真相,复议机关围绕“申请人1977至1979年工作经历”做了全面的调查,先后获得了某县古城镇人民政府和某县古城镇国星村民委员会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及证人证言、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下乡知识青年名单复印件等证据,而这些证据尽管不是1977至1979年形成的原始证据,但能够证明申请人于1977年7月下乡到某县古城公社卫星大队第二小队青年点参加劳动锻炼,并于1979年10月回某县木制品综合厂的事实。由于被申请人在行政确认时没有尽到查证的法定义务,导致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问题是如何证明王某某上山下乡的事实,如何还原事实真相。对这个问题,作为行政机关的被申请人与行政复议机关对政策的理解不同,在实践中采取了不同的原则和方式。


  一、行政机关的观点


  行政机关认为,只有原始证据才能还原事实真相。本案中,除申请人档案履历表登记的工作单位可能与申请人上山下乡的经历有关外,其他上山下乡通常应当具有的诸如动员城镇办理的下乡手续(证明),知青下乡或回城证件,补办或办理下乡知青手续材料和县以上知青部门审批,招工(干)、升学、入伍通知书,离开下乡地点所在大队、公社(单位)队本人签署的意见、鉴定、证明,公安、粮食及有关部门依据原始档案出具的本人下乡时的户口、粮食迁移证、县以上知识青年部门编制的下乡知青花名册等证据材料,申请人均不能提供。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上山下乡的经历是可以作为工龄计算的,会直接影响申请人的退休待遇。为防止申请人钻法律空子,慎重起见,在申请人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从严掌握。


  二、行政复议机关的观点


  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生的特有的历史现象,至今仍有许多遗留问题尚未解决。鉴于时间久远及机构变动等原因,加之当时年代对档案重要性认识不够,致使许多知青原始档案丢失或者无法查询,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供1977年动员城镇办理的下乡手续(证明),知青下乡或回城证件,招工(干)、升学、入伍通知书,离开下乡地点所在大队、公社(单位)队本人签署的意见、鉴定、证明,公安、粮食及有关部门依据原始档案出具的本人下乡时的户口、粮食迁移证、县以上知识青年部门编制等等原始证据材料,对于申请人而言确实很难提供。另外,申请人在企业工作长达30年,被申请人作为核定申请人工资待遇、工龄、退休等事项的主管部门,在审核申请人的履历表及其他档案资料时已经发现申请人档案登记有问题,并没有及时主动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到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才要求申请人补正30年前的原始证据,有违公正原则。复议机关认为,证明事实真相必须依靠证据,但证据的形式和种类有多种,在不能获取原始证据的情况下,如果传来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并可以证明事实的话,行政机关应当采信传来证据。同时,在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时,行政机关依职权调取证据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


  中国从人治到法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特别是“文革”时期,我国的法制建设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截至今日,发生在“文革”期间的上山下乡等特有的历史现象仍没有成文的法律调整,这直接影响到将近1800万知青的切身利益。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大多数年轻的知识青年在响应毛泽东“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很有必要”的号召时,并不会预见到几十年后还要面临为享受有关待遇四处奔波补正档案的窘状。1985年6月,劳动人事部对有关知青插队期间工龄计算历史遗留问题做出政策性规定,但规定很原则。为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立足于政策本意,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涉及有关知青的各项工作。在申请人无法取得原始证据时,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能够形成证据链的传来证据,行政机关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提取、鉴别、审查传来证据,从而查证事实,做出正确的判断。


  供稿: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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