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卖房反悔还赢了官司诉合同无效 卖房后可以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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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反悔伪造公函诉合同无效&终审判决原告败诉
日09:04&&来源:
原标题:卖房反悔伪造公函诉合同无效
  丁某夫妻二人将所购单位公房出售给董先生,并约定产权证办好后再进行过户。可产权证下发后,二人拿出一份单位出具的公函,称涉诉房屋为政策性住房,禁止上市交易,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购房合同无效。市一中院查明公函系伪造,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判决驳回二人的上诉。
  据了解,丁某为北京铁路局职工,1993年承租了一套公房,并于日与北京铁路局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购买了该房屋。日,丁某与董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董先生以32万元购买该房屋。然而今年4月,丁某、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要求董先生返还房屋并支付2007年11月至2016年4月的房屋使用费30.6万元。
  一审中,丁某、李某提交了北京铁路局的一份公函,内容为涉案房屋是该单位依据相关政策精神,以成本价格出售给丁某的已购公有住房。房屋若要上市,须经单位审核同意并放弃定向回购权的前置程序。但因丁某欲上市交易的对象非系统职工,经研究决定,不准予涉案房屋上市。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李某、丁某的诉讼请求。二人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二审中,二人提交了一份北京铁路局的公函,以证明涉案房屋将被回购。但铁路客户服务中心当庭表示,该局对涉诉房屋不存在回购的事实。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双方协议有效。诉讼中,丁某、李某提出北京铁路局表示回购该房屋,但其提交的证据是不真实的,法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二审法院对其进行训诫,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责编:赵恩泽、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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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了后房价上涨,不卖了行吗?
日,南京周女士与买家以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甲方(卖主)将其名下位于鼓楼区的房屋出售给乙方(买主),总价款为370万元。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毁约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20万元。
合同签订之日,买家向周女士支付录入定金5万元,并于10月18日前再追加定金5万元。10月19日,买家又向周女士支付70万元购房款,用于周女士还清银行贷款,办理解押手续。
然而,当买家依约支付了80万元购房款后,周女士反悔,要求对方至少加价10万元才肯卖房,理由是房价上涨。
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后,买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周女士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经判决,法院认为,《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依照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判决周女士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买家支付违约金20万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50元,由被告负担。
那么,房子卖了之后究竟还能反悔吗?
按照规定,买卖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售方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生效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购买方可要求同出售方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不过,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
也就是说,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家已经收取了房价款,将房屋交付给买家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编辑:申久燕(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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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北京夫妇卖房反悔伪造公函诉合同无效&终审败诉
北京晨报讯(记者
黄晓宇)丁某夫妻二人将所购单位公房出售给董先生,并约定产权证办好后再进行过户。可产权证下发后,二人拿出一份单位出具的公函,称涉诉房屋为政策性住房,禁止上市交易,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购房合同无效。市一中院查明公函系伪造,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判决驳回二人的上诉。
据了解,丁某为北京铁路局职工,1993年承租了一套公房,并于日与北京铁路局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购买了该房屋。日,丁某与董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董先生以32万元购买该房屋。然而今年4月,丁某、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要求董先生返还房屋并支付2007年11月至2016年4月的房屋使用费30.6万元。
一审中,丁某、李某提交了北京铁路局的一份公函,内容为涉案房屋是该单位依据相关政策精神,以成本价格出售给丁某的已购公有住房。房屋若要上市,须经单位审核同意并放弃定向回购权的前置程序。但因丁某欲上市交易的对象非系统职工,经研究决定,不准予涉案房屋上市。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李某、丁某的诉讼请求。二人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二审中,二人提交了一份北京铁路局的公函,以证明涉案房屋将被回购。但铁路客户服务中心当庭表示,该局对涉诉房屋不存在回购的事实。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双方协议有效。诉讼中,丁某、李某提出北京铁路局表示回购该房屋,但其提交的证据是不真实的,法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二审法院对其进行训诫,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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