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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洪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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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消息刺激,水利板块早盘快速崛起。板块内除新界泵业以及三垒股份两股下跌外,其余板块内个股全线上涨,钱江水利以及龙泉股份双双涨停,围海股份涨逾8%。 消息面上,据发改委网站显示,2016年,发改委将继续加快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确保在建重大水利工程投资规模保持在8000亿元以上。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认为,新任证监会主席上台之后,需要谨慎对待当前的残局。鉴于去年股灾的经验教训以及今年初实施的熔断机制,预计刘士余会谨慎对待注册制,不会很快推出。
该修订草案明确了股票发行注册制,确定了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法律规则,健全了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同时,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尊重了证券行业的自治与创新,突出了监管者的简政放权,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完善了跨境监管合作机制,提高了失信惩戒力度。 当。
而注册制也将因此成为脱缰的野马,将中国股市拖到一个危险的境地。 不仅如此,在没有《证券法》修改的背景下,退市制度也很难得到有效地实行。毕竟目前的退市制度并不能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企业退市并没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而是将退市的损失全部推卸给投资者来承担,这样的退市制度当然没有必要执行下去。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也曾公开表示,因股市波动,使得证券法修改向后推迟。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曾告诉新京报记者,上级要求证券法修改要吸取股市异动的经验教训,改革不成熟的基本制度。因此,证券法修改将完善基本制度,会涉及证券发行对企业的要求、退出制度、监管机构的职责等多个方面。
他还建议,通过修订《证券法》,将证券监管的重点放到事后审查和事中审查之中;赋予证监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规则的权力,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笔者认为,这些意见切中了要害,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失之于软”,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管。
因此,今后如何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如何将其融入到修改后的证券法中,显然是修法中必须面对的问题。但任何一项制度变革,都必然会引发市场利益的重新分配,《证券法》的修改同样如此。因此,《证券法》的修改,一定要能达到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与长治久安的目的。 有鉴于此,对《证券法》进行修改,笔者以为需要坚守三大原则。一是大幅提高违规成本,严惩违规者。
因此,今后如何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如何将其融入到修改后的证券法中,显然是修法中必须面对的问题。但任何一项制度变革,都必然会引发市场利益的重新分配,《证券法》的修改同样如此。因此,《证券法》的修改,一定要能达到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与长治久安的目的。 有鉴于此,对《证券法》进行修改,笔者以为需要坚守三大原则。一是大幅提高违规成本,严惩违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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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深化新三板改革,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积极研究推进股权众筹融资试点。
在创新层基础上制定精选层标准,允许企业公开发行,同时适当降低投资者门槛,实施连续竞价交易。
"三类股东"获解有助于完善新三板的功能定位,有利于"三类股东"重回市场,缓解流动性不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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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炜明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行为,以及其对“利源精制”等10支股票先行建仓买入、公开荐股后卖出的行为均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因此,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朱炜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朱炜明违法所得约452万元,并处以约1358万元的巨额罚款。 另外一例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事件发生在时任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罗向阳的身上,罗向阳凭借从业人员的职务便利,知悉东方铁塔重大投资、黄...
黑化股份未立即披露上述涉及本公司的重大诉讼,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依照《证券法》相关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黑化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黑化股份董事长隋继广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2宗内幕交易案中,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湘财证券)监事、董秘办主任来某是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升股份)持有的湘财证券股份这一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如果按最早的报案时间算起,参与维权的数百名投资人,跟深圳融资城已整整纠缠了10个月。多名投资人告诉记者,其实,融资城后续迫于舆论压力和投资人反复要求,曾经组织过投资人到企业追债,并且还曾派出专门的追债小组。
分析人士认为,这将使私募基金管理由通则向细则方向深化。 《指引》要求,合同应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放于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订明账户开户行、账户名称、账户号码、监督机构等。
“人人保我,我保人人”、“我们不是保险,也不是公益”、“共享经济”……这些便是网络互保平台为自己打上的标签。在这些美好愿景的引导下,发展会员、共同保障成为他们的主要目标。
在记者加入计划和充值时,基本走的都是微信途径,仅有个别平台添加了银行卡付款途径,而且微信对应的一般是互保平台设置的企业账号。充值完成后,虽然个人账户里显示的金额跟充值金额一样,但这些钱究竟是否进入了公共账号,会员本人并不清楚。 多家互保平台信息显示,会员充值资金是由第三方来监管的,资金绝对安全。
公安机关不会通过电话问话做笔录,也没有设置所谓的安全账户,所有涉案的调查工作都会依照法定程序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再执行,遇到此类情形应第一时间询问身边亲友或拨打110。 ■诈骗手法4:
“四要”:一要认准官网网址。二要随时关注账户变动,开通账户变动短信、微信提醒服务。三要在办理电子银行转账、支付等交易时,仔细核对收款账户、商户、金额等信息是否正确。
据了解,《办法》将个人网络支付账户分为三类。不同的账户,完善身份信息的办法有所不同,网络支付金额越大实名认证相对越复杂。如:第三类账户需要5重实名认证渠道,如身份信息认证、银行卡认证、电话号码认证等。 一类账户:主要适用于小额支付,如大家最常用的手机红包,但这类账户累计发红包金额不能超过1000元,同样,抢到的红包金额累计也不能过千元。 二类账户:可转账、购物、缴水电气费……但一年不能超过10万元。 三类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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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牡丹科技楼A座2层 北京国新汇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丹)
〔2016〕85号
当事人:,女,1970年11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依据《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我会对刘丹内幕交易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交了书面申辩材料,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日,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实际控制人黄某和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董事长张某虹会面,就大智慧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百分之百收购湘财证券达成初步意向,且双方就收购方式、收购后各自占大智慧的股权比例达成一致意见。
日,大智慧、湘财证券及相关中介机构在北京召开沟通会,会议明确提到了大智慧换股收购湘财证券的事宜,并对有关工作进行了研究和布置。湘财证券监事、董秘办主任来某以电话接入方式参加了该次会议。
日,来某遵照董事长林某波的指示,以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科技,系湘财证券股东之一)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刘丹以及湘财证券其他股东代表,告知召开股东通报会的时间、地点。8月9日(星期六),湘财证券在北京召开股东通报会,向股东参会代表通报了大智慧收购湘财证券的具体方案,各股东代表没有对方案提出异议。
日,华升股份(该公司持有湘财证券2.29%的股份)因重要事项未公告,申请全天停牌。8月12日,华升股份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并于当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组意向书的议案》。
日,华升股份发布《关于与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组意向书的公告》并复牌。同日,大智慧发布《关于同意与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有股东签署重组意向书的公告》,披露大智慧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拟与湘财证券现有全体股东签署《重组意向书》,拟通过向湘财证券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大智慧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湘财证券100%的股份。
本案所涉事项为“大智慧向湘财证券现有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所持湘财证券100%股份”,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涉及大智慧的内幕信息。由于华升股份是湘财证券的股东之一,上述事项中同时包括了“大智慧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华升股份持有的湘财证券股份”的内容,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涉及华升股份的内幕信息。
上述内幕信息形成于日,公开于日。来某因履行公司职务获取上述内幕信息,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刘丹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华升股份”的情况
(一)“刘丹”账户交易情况
日,来某通知湘财证券股东于8月9日到北京召开股东通报会。8月5日14:02:45至14:07:25,来某与刘丹通话联络后,刘丹从14:07:52开始用本人证券账户大量买入“华升股份”。
日至8月8日,刘丹用本人账户累计买入“华升股份”股票392,700股,卖出17,700股,剩余375,000股在内幕信息公开后于日全部卖出,实际获利136,148.75元。
(二)“刘丹”账户交易异常情况
内幕信息公开前,“刘丹”证券账户交易“华升股份”存在以下异常:
1. “刘丹”证券账户于日开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华升股份”系开户以来首次买入。
2. 刘丹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时点为日14:02:45至14:07:25,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首次买入“华升股份”的时点为该日14:07:52,二者高度吻合。
3. 刘丹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不断卖出其他股票买入“华升股份”,且以买入“华升股份”为主,买入量大,有追高买入的情况,买入意愿强烈。
4. 刘丹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华升股份”,且在敏感期内主要持有“华升股份”,与华升股份在此期间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
以上事实,有大智慧公告、华升股份公告、相关账户交易数据、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刘丹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华升股份”,与其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来某的联络时点以及内幕信息的形成、进展高度吻合,且交易行为异常,并无合理解释。刘丹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刘丹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第一,其不知悉内幕信息,交易“华升股份”是基于自己的分析和判断,交易手法符合其交易习惯;第二,我会事先告知书认定“前一个涉及大智慧的内幕信息形成必然导致第二个涉及华升股份的内幕信息基本形成”,逻辑不成立,缺乏事实论证;第三,我会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缺乏证据,恰恰是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不知悉相关内幕信息这一客观事实。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刘丹时任金瑞科技董秘,来某时任湘财证券董秘办主任,金瑞科技系湘财证券股东,二人存在日常工作联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有电话联络,且通话时间长达4分40秒。通话结束后27秒,刘丹即以较大金额首次买入“华升股份”,联络与交易时点高度吻合。
第二,刘丹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虽然其所称是基于自己的分析判断买入,且交易手法符合其交易习惯,但不足以解释其交易的合理性,不能排除对其交易存在异常的认定。
第三,本案内幕信息源于大智慧换股收购湘财证券,是一揽子计划。从信息内容上看,本案内幕信息“大智慧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华升股份持有的湘财证券股份”是“大智慧向湘财证券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湘财证券100%的股份”这一重大重组事项的组成部分。大智慧方案主要由大智慧与湘财证券实际控制人动议、主导,并起到决定性作用。在整个方案的形成过程中,湘财证券小股东均没有参与,仅在日通报会上得知此事且没有实质性不同意见。因此,大智慧换股收购湘财证券方案一经形成,“大智慧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华升股份持有的湘财证券股份”的信息也即形成。从重大性上看,根据华升股份日发布的《关于参与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并签署相关交易协议的公告》,大智慧购买华升股份所持湘财证券股权的成交金额占华升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为27.93%,股权交易增加公司的净利润占华升股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为206.27%。日,华升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也印证了该信息的重大性。且该信息在日华升股份公告前具有未公开性。本案认定内幕信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四,刘丹于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同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电话联络,紧接着买入涉案股票,相关交易明显异常且与内幕信息进程及传递高度吻合,符合综合各类证据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的一贯执法逻辑。
综上,我会对刘丹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刘丹违法所得136,148.75元,并处以136,148.75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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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天弋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陈天弋)*ST云网公告,公司12月4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决定:对中科云网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孟凯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詹毓倩等2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万钧等4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訚肃等11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因虚增利润,通过违规确认加盟费收入、违规确认股权收购合并日前收益,以及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提前确认收入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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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号
当事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系河南天丰节能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节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以下简称IPO)保荐机构,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李瑞瑜,男,1974年1月出生,天丰节能IPO光大证券签字保荐代表人,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世纪城。
水润东,男,1978年4月出生,天丰节能IPO光大证券签字保荐代表人,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光大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光大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光大证券在核查天丰节能IPO材料以及进行财务自查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导致2013年3月27日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2013年3月28日出具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天丰节能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财务报告专项检查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光大证券自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货币资金方面
光大证券在依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以下简称《保荐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五十条规定要求执行货币资金尽职调查程序时,未独立获取天丰节能银行账户资料,未独立获取银行对账单,未独立实施函证,对存在明显异常的银行对账单未予以审慎核查,导致未能发现天丰节能伪造银行对账单、伪造银行业务原始凭证入账、银行资金划转与财务记账严重不符等情况。光大证券提交给我会的《发行保荐书》中存在“三、(二)19、天丰节能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3)操纵、伪造或者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虚假记载。
二、固定资产方面
光大证券在依据《保荐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要求执行固定资产尽职调查程序时,未能对存在明显异常的购置合同和原始单据予以审慎核查,未能获取完整的报关单,未能审慎核查固定资产的使用状态、在建工程的施工进度,未能审慎核查当期新增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导致未发现天丰节能报告期内虚增固定资产的行为。《发行保荐书》中存在“三、(一)3、天丰节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三、(二)15、(4)天丰节能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19、天丰节能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1)故意遗漏或者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的虚假记载。
三、销售情况方面
光大证券在依据《保荐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二十二条执行销售情况尽职调查程序时,未对2010年和2011年前十大主要客户编制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及回款情况,未独立发放函证,对明显异常回函未予以关注,在对大客户销售业务真实性的核查中,遗漏客户资料,对明显异常回款凭证未予以审慎核查,导致未能发现天丰节能报告期内虚构客户、虚增收入的行为。《发行保荐书》中存在“三、(一)3、天丰节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三、(二)15、(4)天丰节能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19、天丰节能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1)故意遗漏或者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的虚假记载。
四、采购情况方面
光大证券在依据《保荐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二十条执行采购情况尽职调查程序时,未计算主要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天丰节能同类原材料采购金额的比例,未独立实施函证,对存在明显异常的回函未予关注,在对供应商走访过程中,对未取得实际采购数据的企业默认无差异,导致未能发现天丰节能虚构采购、虚增成本的行为。《发行保荐书》中存在“三、(一)3、天丰节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三、(二)15、(4)天丰节能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19、天丰节能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1)故意遗漏或者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的虚假记载。
五、关联交易方面
光大证券在依据《保荐准则》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执行关联交易尽职调查程序时,未独立获取天丰节能关联方财务凭证,遗漏关联交易未予披露,对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调查流于形式,导致未能发现天丰节能掩盖关联交易、通过第三方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行为。《发行保荐书》中存在“三、(二)15、(5)天丰节能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的虚假记载。
六、独立性方面
光大证券在依据《保荐准则》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六条执行独立性尽职调查程序时,对于已知的独立性缺陷未予审慎核查,导致未能发现天丰节能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不独立、财务不独立的事实。《发行保荐书》存在“三、(二)7、发行人具备独立性…。(3)天丰节能的人员独立,…财务总监…未在控股股东…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4)天丰节能的财务独立…”的虚假记载。
七、现金回款方面
光大证券在核查天丰节能各报告期内的现金收款交易时,未按照我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对天丰节能的现金交易给予充分关注,未关注天丰节能刻意隐瞒现金收款的做账过程,违反了《保荐准则》第四条、第五条,导致其提交的《光大证券自查报告》中存在“报告期内,天丰节能现金收付交易占比较小,现金收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1.59%和0.96%,呈逐年下降的趋势”的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有光大证券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光大证券自查报告》、工作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光大证券在核查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光大证券自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情形。李瑞瑜、水润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光大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215万元,并处以430万元罚款;
二、对李瑞瑜、水润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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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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