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查封的房子容易解封吗,如何解封。

法院拍卖的房子公安局里怎么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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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的房子公安局里怎么解封
你好,让法院改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注销所有他项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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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城市房价:前夫欠债,她的房被查封 经申请,法院予以解封
解封后的房子 “波折”才刚开始
到二七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工作人员要求李女士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局进行解封郑州市不动产登记局称:“法院给房管局的东西,都必须给我们一份,少一样不能办”法院则称,当时查封的是房子,不是土地,暂时无法解决
  接下来该咋办?李女士一筹莫展  河南商报记者&程时培&文/图  前夫发生借款纠纷资不抵债,周口川汇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郑州市民李女士的财产和房屋查封了。  经过多次提出异议申请,一年后,法院撤销了当时的裁定,并将房屋解封。但问题并没结束,“法院只到房管局进行了解封,没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解封,导致我的房子仍然办不了不动产权证。”李女士说,为这个事,她经常往周口跑,求法院协助解决,但目前仍没结果。  【遭遇】  前夫欠债  她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    “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的房子查封了,现在要纠正错误,怎么这么难啊?”1月18日,郑州市民李女士向河南商报记者诉苦。  她被查封的房子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  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李女士前夫李某某与他人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了(2015)川执异字第21号执行裁定,裁定追加第三人李女士为该案被执行人。  该院又于日,作出(2015)川执异字第00507-2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李女士的财产或存款,并同时查封她位于郑州市航海中路的房子。  裁定书中说,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欠债务,第三人李女士系李某某之妻,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他们的债务产生时间在2013年11月以后,而我和前夫日就已经离婚了。”李女士说,自己被作为第三人,有些莫名其妙。  随后,她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  日,周口川汇区法院承认当初认定事实错误,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该院(2015)川执异字第21号执行裁定。随后,又解除对李女士房屋的查封。  【波折】  法院到房管局进行了解封  不动产权证却办不下来    周口川汇区法院撤销裁定后,李女士说,在自己的催办下,该法院去年10月给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发来了协助执行的函件和相关材料。二七区法院到房管局将该房屋进行了解封。  “原本以为这下解封了,接近两年时间的折腾也就结束了。”李女士说,没想到,接下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证,又让她和家人心力交瘁。  “不给办证件。”她说,她和儿子多次到二七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必须先到市不动产登记局进行解封。  虽然在房管局已经解封,但不动产登记中心并不承认。  李女士说,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局咨询,他们要川汇区法院再给郑州市不动产登记局寄送一份与房管局相同的材料。  “为此,我们给川汇区法院案件经办人联系过多次,但他们不肯再寄。”李女士的儿子说,现在不知道怎么办了。    【陪办】  两部门各有说法    问题该如何解决?1月18日、1月19日,河南商报记者和李女士及其家人一起,先后和周口川汇区法院以及郑州市不动产登记局取得了联系。    法院:  当初查封的只是房子&&没有土地    周口川汇区法院案件经办人张辉表示,当初查封时查封的只是房子,不是土地,解封还是解封房子。  “国土局(不动产登记局)这边,我们都没给他查封,咋给他解封这个东西呢?”张辉表示,“已经给领导汇报了,领导说这个东西也没法弄。”  张辉让李女士的儿子再给不动产登记部门解释解释,这个房子已经解封了,“俺没有查封他的地,俺给他发(解封手续),发哪里,咋个发吗?”    不动产登记局:  少一样不能办    法院说查封针对的只是房屋,没有土地,那么李女士办不动产权证难在哪?  1月19日,河南商报记者陪李女士来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咨询。  不动产登记局一位对接工作人员说:“我们才是房屋登记机构,房管局不是,这个你们要给他(法院)解释清楚。”  要正常办证,这位工作人员说:“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工作证,法院给房管局的东西,都必须给我们,少一样不能办。”  对于法院说的不知道寄到哪,不需要寄的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他(法院工作人员)如果不懂法,他可以去当地不动产(部门)问一下。”  对于张辉所说的不知道寄到哪,该工作人员给出了邮寄地址和收件人姓名、电话。    【疑问】  下一步怎么办?    一方说没法发解封材料,一方表示必须提供,李女士的房子解封的事,目前仍处在纠结状态中。  1月19日下午,河南商报记者再次与川汇区法院取得联系,该院院长让记者与该院执行局的一位孙姓局长联系。  昨日,李女士的家人与孙姓局长取得联系,对方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后表示,由于没有查封土地,暂时无法解决。  那么,李女士的房子解封的问题又该如何解决?
<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买了一个被查封的房子,说能解封但还没有封要怎么处理。(杭州链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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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一个被查封的房子,说能解封但还没有封要怎么处理。
提问者:15*******33&
时间: 10:2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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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后查封,这是业主责任,是交易中最大风险。法院没有时间可能是法院关于这套房产有内部问题没有解决。房子查封后的解封一般是 业主拿还款证明上法院得到解封文书去国土局办理解封。流程如下:(1)建议和业主一起去法院核实一下,了解查封的原因,查封的日期,查封的法官,咨询解封的事宜。(2)如果查封一直解除不了,建议解除合同。合同条款中约定双方办理时效,有相关违约责任。构成根本违约的,只能通过诉讼追究业主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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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作为财产保全被法院查封的帐户如何解封?
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所以你看银行帐户何时可以解封就是看时间是不是经过了六个月.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所以法院查封被告朋友帐户的行为是不正确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所以他可以向法院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八条&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一条&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十五条&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六条&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八条&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第十九条&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十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第二十三条&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第二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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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东南网8月1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远方/文 陶小莫/图)陈先生花200多万元买房,付了钱却被法院查封无法过户;阿杰交了89万元购房款后,房子也被查封……  近日,购房人陈先生和阿杰先后向集美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查封。  法官介绍,最近法院频频受理此类案件,多数是因卖家有债务纠纷,建议买方在购房前应提高警惕,不仅要了解房产有无抵押记录,还要查询卖房人有无涉及诉讼。  买200万的房付钱后被查封  购房人陈先生起诉说,他于去年年底看中集美区一高档小区的一套房产。当时,他和房东小林谈好总价200多万元,随后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陈先生支付了购房款80万元,剩余购房款每月按揭支付。  不过,因为该楼盘属于新建小区,房屋产权尚未办理。因此,陈先生与小林迟迟未办理过户手续。  双方签合同后,陈先生就满心欢喜地投入到新房装修中。可是,房子装修不到一半,陈先生才得知自己买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  这个突如其来的消息把陈先生吓坏了,他赶紧跑到法院了解实际情况。原来,是小林与别人有纠纷被告上法庭,起诉方为防止小林转移财产就向法院申请保全查封了这套房子。  陈先生很郁闷,明明是自己花钱购买的房子,而且购房时房子也未被查封,怎么现在就被小林的纠纷牵连了呢?  近日,陈先生针对查封行为向集美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查封。  判决:没有全额支付,不能解除查封  集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先生虽与小林签订了购房合同,但并未全额支付购房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查封的情形,驳回了陈先生的请求。  付了购房款,房子被查封,又无法解封,买方该咋办?对此,法官分析,如果不符合解封条件的,买方可申请解除购房合同。除要回所有购房款外,还可主张卖方违约,要求其赔偿损失。  交了89万元才知房子被封  最近,花钱买房后遭遇查封的人还很多,购房人阿杰也遇上了同样的麻烦。他支付了89万元购房款后,因前房东身陷经济纠纷,房屋遭查封。  去年6月,阿杰买下了集美区一套房产,并与房东阿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当天,阿杰向阿强支付了10万元定金。此后,阿杰又支付了79万元购房款。双方办理了全权委托公证,由阿杰自行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可是,谁也没想到,购房款都付了,就在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的一个月,房子竟被法院查封了。  后来,阿杰才了解到,因为房东与他人的债务纠纷,房子被外地法院查封,因此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近日,阿杰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房东返还79万元购房款并赔偿双倍定金20万元。  判决:解除买卖合同,双倍赔偿定金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阿杰主张的返还79万元购房款于法有据。而且,阿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法官提醒  哪些情形,可以解封?  据法官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也就是说,购房人需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才能解封,第一,支付全部价款;第二,实际占有房产;第三,没有过错,与卖房人的纠纷无关。  因此,遇上购房后被查封的情况,如果购房人还想要房子,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说明情况,与法院进行协商,如果符合解封条件,法院可以解封,买卖双方可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尚未办理过户,只要买方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应归买方,法院应当解封。  作者:陈捷 远方 陶小莫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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