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拿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怎么重新办理

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没有以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怎么办_百度知道
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没有以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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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没有以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根据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或者二轮土地分配台帐给予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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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4年承包的土地,现在还没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怎么办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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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该流转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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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以家庭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内容当然包括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但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只有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才能依法流转。如果没有取得权利证书的,不得流转。根据物权法原理,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一般应以登记为准。没有经过登记,一般不能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情况下,不得将不动产进入市场。据此,可以确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登记取得有关证书之前,该权利的性质属于债权,而不是物权。据此,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该流转应为无效。但是,如果不是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承包方以转让、出租、人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该流转行为就应该有效。这是因为,承包方已经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也依法申请登记,但因为政府主管部门的原因未能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在此情况下进行的流转,如果要宣布无效,那么对承包方是不公平的。马立诚给他派分00
在上世纪90年代,苍南县内轻工业及商业较发达,大部分农民对耕种农田缺乏积极性,致使江南平原大面积的耕地荒芜。金乡镇上堡村也不例外。1997年,国家开始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上堡村委会结合本村实际情况,为了使荒芜的农田尽快复垦利用,抓住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机遇。经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将本村最偏避处的一片农田发包给苍南县龙沙社区下门村(注:1997年称龙沙乡下宅村)二十四户农民耕种使用,每人口承包面积为0.38亩,每人口需向村委会缴纳300元人民币,总共一百多人口,共缴纳三万余元人民币,而本村村民则免交此款项。承包期限为三十年,并颁发了土地承包权证。同时村委会向承包户承诺,承包期限满后,届时土地调整,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待遇。当时该片农田远离村庄及道路,交通不便,不通电,河岸上杂草丛生,生产条件极差。如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甚至颗粒无收,而且按规定还需向国家缴纳每亩三百公斤的征购粮,难度可想而知。因此,本村许多村民主动放弃承包权。从2015年开始,温州地区全面实施土地确权政策,金乡镇上堡村也逐步落实。同时,104国道线复线苍南段进入测量阶段,我们的部分农田被征用。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户口一直没有迁入上堡村。上堡村委以此为由,承包田所有权,使用权不给予我们确认,确定。我们认为,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而且是农民最主要的生活来源。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也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请问上堡村委会的行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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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你咨询的文字描述,感觉你是之前一篇报告复制过来的。但是你的描述,让人很疑惑,一个你的文章中提到,当时下堡村村委给你们发放了承包权证,而你在文章末尾又提到,因为你们没有把户口迁过去,上堡村村委不给你们确认承包田所有权、使用权。如果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经济集体的土地是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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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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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 &1、“换发”。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的应予换发。&&&&&& “换发”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承包方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申请书和需要换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2)申请人持有二轮延包合同书。&&&&&& (3)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4)将申请书和需要换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报送乡(镇)经管站审核。经审核后,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5)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后附有关材料一式两份),由市农业局经管站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符合规定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字样,发给承包户。
&&&&&& 2、“补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二轮延包时,应该取得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重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2)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已纳入集体土地统一管理,并登记造册,承包方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3)二轮延包时,采取家庭平均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一直未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4)承包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遗失的。&&&&& (5)其他“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情形的。
&&&&& “补发”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承包方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发”申请书。&&&&& (2)申请人持有生效的二轮延包合同书。&&&&& (3)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4)将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乡(镇)经管站审核,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5)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面申请(后附有关材料一式两份),由市农业局经管站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补发”的字样。
&&&& &3、“变更”。是指承包户之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因其它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或者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丧失的;或者错误填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变更登记的。&&&& &变更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承包方填写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持二轮延包合同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村委会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4)(发包方)证明材料,主要是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5)承包方将申请书、有关证明材料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报送乡(镇)经管站审核。经审核后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 (6)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后附有关材料一式两份)和承包户交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市农业局经管站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增减变动栏目填写增减变动地块名称及面积,并在证书上注明“变更”的字样。
&&&& &4、“收回”。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2)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4)全户消亡,应依法收回的。&&&&& (5)无承包经营权,而非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6)其他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 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由村委会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收回。&&&&& (2)由村委会写出书面申请并注明收回理由。&&&&& (3)将书面申请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并报送乡(镇)经管站予以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后附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由市农业局经管站对上报的有关证明材料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在登记簿上记载。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 &5、“注销”。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变更”或“收回”的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的,由市人民政府(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注销”书面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要深入承包户进行调查核实,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认定确属“注销”情形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3)市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由市农业局经管站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符合“注销”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下达“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决定,并予以公告。属“变更”情形注证中部分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地块,由市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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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是农村的,去年村里重新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我家没有,并且把地分到了我叔叔名下,请问我们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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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丢失 怎么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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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第十八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为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遗失依照上述规定申请补发,并依照第十九条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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