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证所属那个部门管理

原告彭孝彬、王巧莲要求被告杨集乡人民政府履行向县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报送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材料的义务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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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孝彬、王巧莲要求被告杨集乡人民政府履行向县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报送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材料的义务一案
&&&&原告彭孝彬,男,日出生。&&&&原告王巧莲,女,日出生。被告范县杨集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杨集乡杨集前街。法定代表人吴晓东,男,该乡乡长。第三人杨集乡西八里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罗国文,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彭孝彬、王巧莲要求被告杨集乡人民政府履行向县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报送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材料的义务,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彭孝彬、王巧莲,被告范县杨集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唐广现、郝瑞峰 ,第三人杨集乡八里庄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罗国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时限9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杨集乡人民政府接到日范县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关于补充材料的建议》后,至原告起诉之前未补充任何材料。&&&&原告彭孝彬、王巧莲诉称,日范县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需要被告杨集乡人民政府为原告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充材料,但至今六个多月被告不给补充材料。2005年因乡政府不作为,引起北邻冯振乾侵占。2006年乡政府故意作出错误的决定,日终审判决责令杨集乡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两次处理决定冯振乾都没起诉,被告却不执行。被告说南邻彭华锋对边界易反复不对,南邻有村干部定的灰脚。被告强迫调解,协议书却对划拨、让出不写清,协议没有法律效力。2006年彭安民把地换给冯振乾,侵占原告土地的是冯振乾,2008年决定书认定的是冯振乾,围墙是冯振乾的,现在冯振乾的厕所还在原告地里,合同书上北邻也是冯振乾,没有彭安民的地。乡政府为了掩盖以前的错误,强迫变更,三方都没履行,乡政府给彭华锋、冯振乾撑腰,乡政府有底帐却不提供,村委会没法提供材料。请求判令被告为给原告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按合同书补充相关材料。&&&&被告杨集乡人民政府辩称,日,范县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关于补充材料的建议》向乡政府送达后,乡人民政府积极组织履行职责,督促杨集乡西八里庄村民委员会按照该建议和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但因承包的土地存在争议,村民委员会至今没有补充材料,导致乡人民政府也无法提供,乡人民政府不是行政不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和提供材料的单位均是村民委员会,在村民委员会未提供相关材料的情况下,乡政府无法提供。故原告诉被告行政不作为与事实不符,请求依法驳回其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三人杨集乡西八里庄村民委员会述称,日,西八里庄村民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经全体村民代表同意,对全村的耕地发包到户。但至目前全村所有农户仍没有签订承包合同,其中原告彭孝彬、王巧莲一户承包的位于村前边的耕地为0.598亩,当时经承包工作小组人员和成员丈量,确定了四至和面积,此后多年无争议。直到2005年,彭孝彬、王巧莲要求对承包土地的四至重新确认,在乡政府工作人员和村委会的共同参与下确认了四至,彭孝彬、王巧莲也予认可,并亲自在四至边界上灌注了灰桩。该土地争议本来已经解决,但彭孝彬、王巧莲后来对自己确认的土地边界又反悔,与相邻土地承包户彭华锋、彭安民发生争议,经村委会和乡政府多次调解均无结果,该宗土地至今存在争议,经村民会议讨论,未形成一致意见,故无法向乡政府呈报土地承包方案和村民会议表决结果。因原告承包土地存在争议,再加上全村都没有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故无法向乡政府提出颁发原告承包经营权证的申请。日虽然村委会与原告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但该合同是在原告对四至无争议的情况下签订的,后因原告反悔,该合同书已无法履行,原告诉请的事实与理由均不成立。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裁判。原告在起诉时提供了以下十七份证据:1、日范县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关于补充材料的建议。证明被告应该在一个月内补充材料,但是被告五个多月也没补充,被告不作为。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证明被告不作为。3、日人民调解协议书。此协议不合格,无法律效力。4、日人民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不合格。5、日(2008)杨政处决字第1号决定书。确权给原告0.6亩地,但不给执行。6、日(2008)杨政处决字第1号决定书。确权给原告,但又不给执行。7、(2008)濮中法行再终字第2号判决书。终审判决认定底帐。8、2006年杨政处决字第2号决定书。证明原告与彭华锋两家边界清楚,由村干部定了灰脚。9、日申请书。证明南邻彭华锋0.48亩地。10、日调查彭效军的笔录。证明1980年分地情况。11、日调查李光荣的笔录。证明郭华兴换给彭安民0.19亩地,给了原告0.44亩地。12、日调查郭华兴的笔录。证明郭华兴的0.19亩地换给了彭安民。13、日调查彭步银的笔录。证明没有给冯振乾换过地。14、日调查彭效忠的笔录。证明没有给冯振乾换过地。15、日调查李青森的笔录。证明冯振乾的南块地换到了北块。16、日调查冯振乾的笔录。证明冯振乾原有0.59亩地。17、底帐。证明老大队记录分地的情况。被告于日向本院提供了以下七份证据及依据:1、日杨集乡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2、日杨集乡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3、日人民调解协议书;4、日人民调解协议书。以上四份证据证明被告已按法律规定对争议土地作出了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被告主持原告和相关村民达成了调解协议书,因原告反悔导致该两份协议书无法履行,原告承包的耕地存在争议。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证明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签订主体是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在第三人不提供承包方案和相关材料的情况下,被告也无法提供。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证明目的同第5份证据。7、日情况说明。与证据3、4相互印证,原告主张的土地在调解处理后,原告反悔,没有按照协议履行,其他证明目的同证据1至4。经质证原告认为,乡政府必须补充材料县级政府才发证,乡政府不叫村委会按实际补充,所以没法补充。被告该提供的原告的合同书没有提供。第7份证据是王巧莲拿协议时,副乡长杨贵玉叫王巧莲写的,如王巧莲不写这个情况说明就不叫村委会跟王巧莲签合同。经质证被告认为,第1份真实性无异议,乡政府接到该建议后,已经要求第三人按照法律规定补充相关材料,因土地存在争议,第三人未补充相关材料,导致被告无法补充提供相关的材料,被告不是不作为。第2份本身无异议,被告已向颁证机关申请对原告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告已按法律规定履行了职责。第3、4、5、6份,被告已对争议土地作出了处理,进一步证明被告不存在不作为。第7份根据该判决可证明被告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存在不作为。第8份同第3至6份证据的质证意见。第9份是原告本人意见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达不到原告证明目的。第10至16份调查笔录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第17份证据不是原始底帐,达不到原告证明目的。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调取了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第1份、第2份证据证明日范县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需要杨集乡人民政府为原告办理承包土地经营权证补充材料,被告至今未办理,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在接到范县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的通知前,为原告的土地纠纷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接通知后的工作情况,因此对被告的证据不予确认。经审查,本院调取的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 日原告与冯振乾发生土地纠纷,要求杨集乡人民政府处理。杨集乡人民政府于日作出处理决定,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杨集乡人民政府重新处理。杨集乡人民政府根据原告日的申请分别于日、日作出处理决定,并分别于日和13日主持原告与南、北邻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在办理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过程中,由于材料不齐,日范县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建议杨集乡人民政府为原告办理承包土地经营权证补充材料,由于原告对原达成的协议反悔,被告至今没有补充。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充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材料。&&&&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可见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互负义务,应当相互配合与协作,共同做好各项相关工作。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充材料的诉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主动督促第三人按照法律规定为原告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充材料,被告辩称在第三人不提供相关材料的情况下,无法提供材料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范县杨集乡人民政府、杨集乡西八里庄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为给原告彭孝彬、王巧莲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充材料。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范县杨集乡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判&&长&&张金坤&&&&&&&&&&&&&&&&&&&&&&&&&&&&&&&&&&&&&&&&&&&&&&&&&&&&&&&&&&&&&&&&&&&&&&&&&&&& 审&&判&&员&&胡国奇&&&&&&&&&&&&&&&&&&&&&&&&&&&& 代理审判员&&程善磊&&&&&&&&&&&&&&&&&&&&&&&&&& &&&&&&&&&&&&&&&&&&&&&&&&&&&& 二0一0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马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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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稳定和完善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制定。由农业部于日发布。共计30条。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为稳定和完善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制定本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实行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本办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个别条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担义务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条款无效,是否换发新证,由承包方决定。 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颁发。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期限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机调整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日起正式施行。图书信息书 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配套规定
作 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开本: 16开
定价: 16.00元
内容简介本丛书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纲,结合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收录与其相关的配套规定,并在此基础上予以精要解答。以便于广大读者及时解决常见法律问题。
条文解读 以主体法条文为核心,撰写法律术语、条文注解、实用问答和配套索引,介绍相关的法律概念,对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予以注释和解析。
配套规定 根据配套索引所列关联法规,本丛书广泛收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新近修改的法律附录新旧条文对照表。
法律文书 根据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本丛书还收录、编写相关法律文书的示范文本或者参考样本,供广大读者予以参考,以便充分主张合法权益。
流程图表 根据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本丛书还按照法律实务操作的具体要求,制作流程图表,方便广大读者依法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图书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第二条 农村土地的界定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承包方
第四条 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
第五条 成员承包权
第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男女平等
第七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 土地资源的保护
第九条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保护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发包方的确定
第十三条 发包方的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的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主体
第十六条 承包方的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的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的原则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的程序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期限
第二十一条 土地承包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的生效和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第二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书颁发、登记、确认及证书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的稳定性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地能否收回
第二十七条 承包地能否调整
第二十八条 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
第二十九条 自愿交回承包土地的处理
第三十条 结婚、离婚或丧偶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配套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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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昌尔同志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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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昌尔同志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试点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
(代拟稿)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精神,全面分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部署和发动全省扩大试点工作。刚才,省农业厅的负责同志通报了确权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鄂州市、通城县等试点地区作了典型发言,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接下来,国生省长还要作重要讲话,请各级各部门务必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增强确权试点工作的自觉性
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作出的重大决策。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连续年下发的号文件强调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去年中央和省委号文件明确提出:用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今年又再次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近年来,我省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在鄂州、通城、汉南、建始等地先后开展了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总的来看,试点工作积极稳妥、扎实有效,试点地区保持稳定、农民群众积极拥护。但与全国其他省市相比,我省试点面不大、推进不够快,工作中还有一些差距,主要表现为部分干部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对可能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存在担忧。有的担心确权登记颁证会诱发旧的矛盾,把睡着的孩子拍醒了;有的担心确权登记颁证后会增加征地、圈地难度,影响招商引资;还有的担心确权登记颁证一旦铺开,经费难以支持。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鸿忠书记亲自批示,国生省长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研究部署,省委、省政府几次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推动扩大试点工作。各级各部门务必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要求上来,要站在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确权颁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化农村改革的基本前提。
改革发端于农村,第一次改革是农村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发源地是安徽凤阳小岗村。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的重点是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在这方面,我省探索较早。今年习总书记在湖北期间,考察了武汉农交所,肯定了武汉市农村土地“三权分离”的做法;在年前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上,习总书记又强调要在三个坚持的基础上,推进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离,盘活土地生产要素,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贯彻习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推行“三权分离”,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基础。土地不确权,产权不明晰,产权改革就难以进行;土地不确权,经营权流转就难于规范,规模经营就难以形成;土地不确权,经营权就无法进行担保、抵押,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就会受阻;土地不确权,农村各种要素就无法参与市场流动,农业资源就难以转化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所以,深化农村改革,首先必须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确权颁证是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重要基础。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从我国农村改革多年来的实践来看,现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符合农业生产特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有效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从一轮承包年、二轮延包年,到《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的颁布,再到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中央不断释放和强化的信号就是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权益。但是,受历史条件的制约,不少地方的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二轮延包以来各种遗留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给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带来不利影响。我们决不能把这些不完善的问题带进长久不变。目前,距二轮承包期满只有年时间,这段时间是完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最佳时期。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将为本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继续承包并长久不变扫除障碍,奠定基础。
(三)确权颁证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必然选择。
当前,我省农村经济已经进入了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农业强省和新农村建设的新阶段。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培育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成为大势所趋。把承包地确权发证到户、公开登记,农民才能卸下怕丢掉承包地的包袱,放心外出务工就业、进城落户,承包地才能流转出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才能放心进行规模经营,加大对土地的投入。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加快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有利于促进承包土地、劳动力、资金等生产要素在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之间有序流动、优化配置,进一步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
(四)确权颁证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村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
承包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和物质利益。根据中央精神,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来作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国家实施了惠农补贴,农民对土地更加重视,农村土地问题也成为了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据统计,去年全省经管部门受理和调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达件,平均每个月件。土地问题处理不好,损害的是农民利益,伤害的是农民的感情,影响的是党和政府形象。在城镇化、工业化深入推进的过程中,要防止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现象发生,避免给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就必须明确产权登记发证。
二、把握原则、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确权试点工作
今年是我省全面开展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第一年,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一定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务必做好统筹谋划,把握工作要点,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开好局、起好步。
(一)坚持稳定大局。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是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现有土地承包关系是在一轮承包基础上,通过二轮延包和后续完善形成的,得到了农民群众认可,得到了法律确认,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关系。到年底,全省万农户承包了农村集体耕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万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万份,依法确认了农户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开展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而不是改变现有承包关系。因此,必须以已经颁发的合同和权证为基础,做到三个不得,即不得借机违法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不得随意调整以二轮延包面积为依据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和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不得打乱重分、另起炉灶。要守住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这个底线,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这个大局。
(二)坚持稳步推开。中央提出年扩大试点,年全面推开,用年时间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今年已是第二年了,时间紧、任务重。全国各地都在积极行动。四川、重庆、浙江等省市已经申报整省推进试点,农业部拟确定个省进行整省推进;山东、安徽、海南、陕西等省计划年时间全面完成;广东、江西、甘肃、江苏等省开始整县推进。因此,我省必须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年,要在全省所有涉农县(市、区)开展试点,省及辖县的市州各选择一个县整县推进,其余各县选择个村试点,省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各选择一个乡镇开展试点。这样安排,既考虑了中央要求,又参照了外省进展情况,同时充分征求了各市县的意见。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认清形势,明确任务,根据实际和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等,统筹安排人力、物力、财力,集中力量办大事,尽快启动试点,确保如期完成既定目标。
(三)坚持循序渐进。开展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要坚持试点先行、循序渐进,不能一哄而上,只讲进度、不讲质量,更不能图形式、走过场。要坚持五步走的方法:一是全面排查,摸清现状。试点地区要对所辖农村人口状况、耕地面积和承包状况等进行全面摸底,对各类土地承包矛盾和问题进行排查,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分类试点,摸索经验。结合地域特征,对矛盾问题不同的村组进行分类试点,针对发现的问题,探索解决的措施和办法。三是完善政策,逐步推开。通过试点找到解决某一类矛盾问题的办法,并对照法律政策进行完善,再上升为政策指导实践。四是完善程序,提高效率。根据规范、实用、便捷、高效的原则,总结工作经验,完善工作流程,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五是立制建档,动态管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规范、动态管理。
(四)坚持因地制宜。这是做好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关键所在。各地要从实际出发,从群众要求着手,一村一对策、一事一对策,不搞一刀切。一是科学选点。要优先从人地矛盾突出、二轮延包问题较多、农业现代化程度、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入手,结合不同的地域特征,选择代表性强的地区试点,争取这一轮试点结束后,为后面全面完成确权任务奠定坚实基础。二是方式多样。中央规定,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对于城中村、城郊村和园中村,以及人地对应矛盾突出和已经实行规模经营的地方,难于确地到户的,也可以采用确股的方式确权。具体方式的选择上,一要结合实际,二要民主决策。三是一村一策。确权登记颁证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项新的工作,没有既定的方法可循。等待观望无济于事,只有通过抓试点、摸情况、去探索,才能找出适合本地实际的路子和办法。在试点过程中,不要害怕矛盾,矛盾发现的越多,试点就越有意义。特别是在遇到疑难问题时,要沉下身子,把问题搞清楚,把情况分析透,把措施落实好,一项一项地研究,一个一个地解决,切忌应付了事,蒙混过关。试点结束后,要将经验上升为政策,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五)坚持依法民主。农村问题错综复杂,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这是顺利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根本保证。各地要在《物权法》、《土地承包法》、《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等文件的要求,规范、有序地开展试点。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依靠群众民主决策解决。在试点中,要充分尊重农民主体地位,每个环节都请群众参与,每个争议都由村民协商解决,每项成果都经群众签字确认,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策权;要尊重群众意愿,倾听群众的呼声,对清查、丈量、确权、登记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实行民主协商,确保满足群众需要、符合群众期待;要坚持公平、公正,确保程序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确保群众真正认可,确保成果经得起实践检验。
(六)坚持协同配合。确权登记颁证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在具体推进过程中,必须与配套政策的拟定、仲裁体系建设、深化农村改革等相关工作紧密结合、协调推进。一是探索配套政策。要结合试点实际,鼓励解决土地细碎化问题,开展互换并地,降低测量成本,发展规模经营;要开发利用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要探索将实测面积与征地安置补偿挂钩,调动农民积极性。要密切试点动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发现好做法、好经验,及时交流,总结推广。二是健全仲裁体系。要继续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进一步畅通调解仲裁渠道,形成调解、仲裁、司法相结合的多途径、多层次化解农村土地矛盾的有机整体,严格依法开展调解和仲裁,尽量把农村土地纠纷化解在基层。建立健全纠纷调解平台和机制,为化解各类矛盾和纠纷提供保障。三是同步其他改革。要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与深化农村改革紧密结合,鼓励和引导土地流转,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要发挥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作用,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抵押贷款融资。要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结合,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要建立农村产权综合交易平台,推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合理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和现代农业发展。
借此机会,我再强调一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到年底,我省全面完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且通过了国家级检查。年全省已有个县(市、区)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今年已全面启动,全省已基本完成万平方公里的航空摄影基础数据制作工作。但是,必须再接再厉,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进。首先,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文件精神上来。要充分认识到推进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是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最核心最基础的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其次,要明确工作目标。到年底,各县(市、区)要保质保量地全面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不能留尾巴留死角。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其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加强组织领导,提升工作效率。各级财政要确保本级工作经费足额到位,保障工作顺利进行。其三,要做好协调衔接工作。要按照国务院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实行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要求,做好与其他不动产登记在行政职能、业务建设、技术规范、成果汇交等各个方面的衔接。当务之急是重点抓好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协调,切实做到三个务必:务必大力支持,充分利用已有的农村集体土地调查登记成果、基础资料以及高科技手段,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服务达到便利最大化;务必密切配合,在登记成果的技术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和财力物力浪费;务必规范运行,从大局出发,从长远考虑,统一执行国家标准,统一登记簿册,为登记成果信息互通共享打好基础。
三、统筹协调、密切配合,确保确权试点工作圆满完成
当前,我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进入扩大试点、全面推开的关键阶段。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加大力度,强化措施,确保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省级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纳入全省深化农村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各级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县(市、区)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强力推动试点工作。要加强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充实力量、理顺体系、增强手段,为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积极宣传培训。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县乡两级是关键,工作重点在县级,前沿阵地在乡村。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让基层干部真正认识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性,做到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自觉、工作上到位;要开展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基层干部工作能力。各宣传舆论部门要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的宣传,把政策交给农民群众,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密切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搞好协作配合。农办负责政策研究和试点指导工作;农业(经管)部门负责试点的牵头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试点工作经费;国土资源部门和测绘部门免费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等相关资料;法制办负责试点的法制建设和制度规范;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信访部门负责做好试点地区信访维稳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为试点工作提供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
(四)落实经费保障。中央明确规定确权登记颁证不得向农民收取费用。在积极争取国家有关方面资金补助的同时,各级财政要配套落实试点工作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里将安排一定资金以奖代补。土地测绘所需费用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费用中占大头,各地要根据工作规程要求,从实际情况出发,选择适宜可行的测绘方法,创新测绘方式,降低测绘成本。
(五)加强督查考核。各地要将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纳入三农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各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组织督查,适时进行通报,严肃查处问题。
同志们,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事关千万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向中央和全省广大农民群众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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