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卉外购免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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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行业税收风险征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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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行业税收风险征管
苗木行业税收风险征管
一、行业基本情况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苗木交易越来越大。苗木一般都要经过小苗在田地中培植生长,“苗木”行业的基本生产经营流程为:购买种子或幼苗—种植或培植—销售成品苗木。根据我局前期对该行业部分企业的专题剖析,苗木有部分是自己种植,一部分是外购后在自己的农田里种一段时间再出售,因此具体来看,目前苗木的种植有三种情况:一种是自己从种子培育开始到长成苗木幼苗或苗木成品后再出售,二种是购进苗木幼苗经培育成苗木成品后再出售,三种是购进苗木成品直接出售。在苗木出售时,又有单独销售苗木和苗木销售与景观绿化工程合并进行两种情形。
作为农业产品,根据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文件,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自销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原来免税对象是农业生产者,纯粹的农民,而现在也有城里人到农村去承包了,也享受自产自销免税政策,即农业生产者并非专指纯綷的农民,农业产品谁种植谁就是农业生产者。因其经营方式的多样性,给税收征管特别是免税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从而形成潜在的税收执法风险。
二、行业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一)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二)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林木培育和种植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减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四)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三、行业涉税问题分析
1、会计核算不健全
财务上未严格按有关税收和会计制度核算,无法划分自产自销和购销业务。如库存商品科目、成本结算凭证未按明细科目填例,无法取得企业当期的产品品种、存货数量等信息;企业在经营中未取得相关法定凭证,如支付工资、购买农药化肥等相关费用取得凭证不齐,并且支付现金的手续也不完整,这都会对收入实现时性质的判定及后续税收管理造成极大影响。
2、收入划分不准确
主要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划分不准确,以及增值税收入与营业税收入划分不准确两个方面。收入划分不准确的原因,既有经营者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而出现分歧,也有个别经营者从个人利益出发有意错误划分收入类型以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就我们国税而言,对该行业经营者“自产自销”苗木取得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产自销”花卉免征增值税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如果外购后转卖、加工后销售取得的销售收入,经营者仍需依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收入则不缴纳增值税应缴纳营业税,同时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发票使用不规范
无法核实销售真实性。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超范围开具,把一些苗木绿化工程款也用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按照“自产自销”苗木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其影响就是既少缴纳营业税又少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发票单笔开具金额较大,货物名称只开具“苗木款”,未列出明细,无法区分自产苗木还是经销购入苗木;三是存在代开虚开发票的风险,如果没有实际的购销行为,而又为他人为自己开具发票并申报为免税收入,则存在较大的执法风险。
4、政策设计有缺陷
购入苗木后短暂种植,时间很短,几个月甚至于一二个月,或者购入后只在田边放一段时间后出售,是否可以作为自产自销农产品,税法上也未有明确的界定。
5、税收管理难度大
随着城市、单位、小区、道路绿化美化需求的不断增大,“苗木”经营户明显增加,部分业户经营规模越来越大,并且呈现多点经营的现象,承包的土地有的几十亩甚至上百亩,并且其承包的土地并非集中于一处,遍布南充三区很多乡镇。使管理人员难以进行账实核对,也难以对其苗木形成及价值大小进行有效的计算和分析,从而形成免税
四、规范苗木行业税收征管的主要措施
“苗木”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需要一定的生长期才可以用于绿化等用途,而要求苗木经营者建账并完善账务核算的目的就是要把“苗木”整个生长过程通过
“账”反映出来,通俗地说就是如何证明其“苗木”是自产自销的,即符合免税条件。结合“苗木”的基本生产经营流程,主要应从购置、培育、销售三个环节来强化建账核算管理、合同备案管理和发票管理等涉税管理事项。
一、“苗木”购置环节
1、建账核算管理。购置环节是“苗木”生产经营流程的起始环节,对其实施源头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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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是一家刚成立的企业,主要经营:种植花卉、苗木。请问种植花卉、苗木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您的描述您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规定有两个: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9号)第九条规定:关于两档照顾性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   苗木行业涉税事项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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