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台州管道维修的维修是否由所有使用者共同出资维

广东省物价局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_公告通知_政务频道_中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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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来源于: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 日
第 135 期 3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管道燃气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城市管道燃气价格过程中,对相关城市管道燃气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道燃气经营者,是指一定区域内通过燃气管网向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和生产等用户输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市、县区域内的城市管道燃气经营者的社会平均成本。管道燃气定价成本按每立方米核定。&&& 当在同一市场区域内只有一个经营者的,应当在调查、核实该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调整并核定定价成本。&&& 第四条 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管道燃气供气经营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与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第五条 核定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与账册以及经营者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成本资料为基础。&&& 没有正式营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经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等资料。&&& &&& 第二章 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构成项目及相关审核标准&&& 第六条 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由购气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 购气成本是指城市管道燃气经营者从其它厂矿企业、销售企业购入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能源所发生的购气费用以及运输装卸费用或自产气体能源作价费用。&&& 计入定价成本的购气费用按实际供气总量与单位购进价格(或合同价)计算;运输装卸等费用据实核定。&&& 第八条 输配成本是指城市管道燃气企业在向用户输送燃气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合理费用。包括输配系统(环节)职工薪酬、动力费用、水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和其他辅助费用等。&&& 城市燃气输配系统一般由门站、燃气管网、储气设施、调压设施、管理设施、监控系统等组成。&&& 第九条 期间费用是指城市管道燃气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管道燃气输配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一般包括货币性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等费用。&&& 销售费用一般包括销售部门(不含瓶灌站、汽车加气站)货币性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费用。&&& 财务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 第十条 货币性职工薪酬是指企业按定员标准和规定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资(包括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报酬)、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按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薪酬等费用。&&& 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人均工资核定。&&& 计入定价成本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的计提基数按照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水平确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按国家统一规定确定,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因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应按照一定年限分摊列入管理费。分摊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第十一条 人均工资按最高不超过以下两个数值中的较低值核定。&&& (一)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二)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 企业定员标准原则上按照企业实际生产能力和《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核定。实际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职工人数低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下限核定。&&& 第十二条 动力费是指直接用于城市管道燃气储存、输送等过程中消耗用电的费用,不包括灌瓶厂在灌装过程中的电耗费用。计入定价成本的动力费用据实核定。&&& 第十三条 水费是指主要用于高压燃气输配管道及其他高压设施喷淋冷却消耗用水的费用。计入定价成本的水费据实核定。&&&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原则上按照当次定价成本监审确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的中值核定,残值率按4%计算;个别固定资产残值较低或者较高的,应按照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残值率。&&& 第十五条 实行特许经营的,特许经营期满后,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得重复计提折旧。具体折旧年限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他经营者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最高不超过特许经营期。&&& (二)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的,按第十四条 规定确定折旧年限。&&&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原值按照不同情况分别确认:&&& (一)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 (二)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而企业自行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价值按评估前的原值计算;经营者不能提供固定资产评估前价值有效证明的,由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认。&&& (三)新增的固定资产原值,以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原始购置凭证为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形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由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认。&&& 第十七条 全部或部分由政府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要求计提折旧以筹集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以计入定价成本,但应在定价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映。&&& 第十八条 为防止因城市管道燃气规模过度超前建设而导致供气成本增加,应注意分析其设计规模和最高日供气能力是否相适应。原则上按正式运营一年后实际利用的最大供气能力低于设计供气能力的50%可以确定为过度超前建设,具体由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因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投资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借款利息等)不能全部计入定价成本。本期应分摊的固定资产折旧按本期固定资产折旧总额乘以本期生产能力利用率确定。&&& 本期生产能力利用率=本期实际高日供气能力÷设计日综合供气能力×100%+合理超前建设率。&&& 合理超前建设率应按20%核定。&&& 第十九条 修理费指为维持管道供气正常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日常维护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大修理费用应在正常大修理周期内平均分摊。&&& 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原产权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的庭院管网除外,小区庭院管网属下列情况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大修理费处理):&&& (一)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并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均按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均按10年摊销。&&& 存在过度超前建设的,无形资产应在其有效使用期限内按照生产能力利用率核定本期供气应分摊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明确规定特许经营权费用可以计入定价成本的,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平均分摊计入;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平均分摊计入。&&& 第二十二条 业务招待费在以下限额内据实计算计入管理费用: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5‰;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第二十三条 贷款利息总额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总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定。贷款总额超过投资总额70%的,按投资总额的70%核定贷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贷款利息总额,实行特许经营的按照经营期计算年平均贷款利息,未实行特许经营的按30年平均分摊计入。&&& 第二十五条 列入管理费用的各明细项目,本办法已明确规定核定指标的,按核定指标确定直接计入定价成本,其余应列入管理费用的其他项目总额占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指总成本减去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的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监审年度前三年本地区或更大范围内该行业平均管理费用占营业成本的比例。&&& 第二十六条 列入销售费用的各明细项目,本办法已明确规定核定指标的,按核定指标确定直接计入定价成本,其余应列入经营费用的其他项目总额占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指总成本减去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的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监审年度前三年本地区或更大范围内该行业平均经营费用占营业成本的比例。&&&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同时经营城市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站等业务,并存在共同使用人员、资产以及资金等情况的,在按燃气销售量核算购气成本的同时,应选择合理的分摊方法(如按从业人员数量比例、按资产比例、按销售收入比例等)分别核算管道燃气业务、瓶灌站业务、汽车加气站业务应分摊的共同费用。&&&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的其他业务收支情况应单独核算。其他业务收支包括经营者及其基层单位提供表后安装、改管、维修维护等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支出费用。&&& 其他业务存在与主营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情况的,或者依托主营业务从事经营活动的,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应按照收入成本配比原则合理分摊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收入净额为负数的,直接以其他业务支出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九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二)与城市管道燃气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五)公益性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的费用;&&&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八)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九)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十)与城市管道燃气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合理支出。&&& &&& 第三章 其他相关指标及核算公式&&& 第三十条 燃气供应总量是指经营者向城市管道燃气用户供应的燃气数量。包括销售量和损失量。&&& 第三十一条 有效供气量是指按合理供销差率核定的应收费气量。包括居民用气量、工业用气量、公服用气量、燃气汽车用气量和其他用气量。&&& 有效供气量=燃气供应总量×(1-合理供销差率)&&& 燃气供销差率指燃气损失量与燃气供应总量的比率,合理供销差率原则上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据实确定。但人工煤气一般不得高于8%,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一般不得高于4%。&&& 居民用气量:是指普通居民用户日常生活及学校教学、学生生活的用气量。&&& 工业用气量:是指以燃气作为生产原料或燃料,从事工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的用户用气量。&&& 公服用气量:是指为城市社会公共生活服务的用气量。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部队营区、公共设施服务、社会服务业、批发零售贸易业、旅馆餐饮业等的用气量。&&& 燃气汽车用气量:是指使用燃气作为汽车燃料动力的用户的用气量。&&& 其他用气量指除上述各类用气以外的用气量。&&& 第三十二条 燃气损失量指在燃气输送过程中的全部损失量。包括漏失、计量误差及温度、压力变化等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单位供气定价成本指按照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管道供气企业在一定经营时间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与相应的有效供气量来计算的单位成本。计算公式:&&& 供气定价总成本=购气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 单位供气定价成本=供气定价总成本/有效供气量&&& &&&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项目或未做出具体规定的项目,应当按照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水平并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确定核算方法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定价成本的审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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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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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物业管理企业选介
编辑日期: 12:05:58   
海南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该公司是专业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下设7个部门。1.管理部:监察、督促公司各部门的制度执行情况,保证小区内所有公司场所的环境卫生及公共设施的完整性;听取并处理业主(或租户)的投诉,充当公司和业主(或租户)联系的桥梁。2.发展经营部:策划公司的服务和经营项目,制定公司的发展计划,负责项目经营创收,增强公司的财力。3.财务部:负责制定公司财务计划、管理费预算等,监控资金收支,做到专款专用。做好公司财务报表及费用分析,接受业主的监督。4.保安部:负责治安保卫,参与社会联防,维护小区正常工作、生活和交通秩序。5.绿化部:负责小区的绿化,保证小区环境的美化和花木的需要。6.工程部:负责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开展各种服务,为住户排忧解难。7.办公室:负责协调公司内各部门的工作,处理日常行政业务,管理公司的后勤工作、人事招聘工作等。)&&&
海口寰岛物业管理公司
&&& 海口寰岛物业管理公司成立于1991年底,是中国寰岛集团的下属企业,主要负责海甸岛东部开发区的后期管理工作。几年来,公司在如何搞好开发区后期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性的工作,其成功经验目前正在海南物业管理行业推广。
&&& 理顺前期开发与后期管理的关系,物业管理超前发展& 海甸岛东部开发区是建省初期经省、市政府批准的成片开发区,面积达6.5平方公里。中国寰岛集团在开发建设初期,就十分重视开发区的后期管理工作。集团领导针对当时开发区缺乏统一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专业管理队伍,基础设施损坏严重,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十分普遍,施工现场、基建队伍缺乏必要的管理,脏、乱、差状况十分严重等方面的问题,多次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如何搞好开发区管理,理顺前期开发与后期管理的关系。经过认真讨论,公司上下达成共识:开发区是海口市的一部分,开发区管理不好,脏、乱、差问题不解决,必然影响海口市的市容市貌,影响特区省会的形象;要把开发区建设成环境优美、市容整洁、方便舒适的新型城区,除切实搞好前期规划、建设外,还要在建设初期就认真落实后期管理工作,即实施超前管理,不能等问题成堆了再安排解决。为此,集团于1991年底组建了物业管理公司,全面负责开发区的后期管理工作。
&&& 物业公司成立后,针对当时开发区存在的脏、乱、差问题,制定了开发区物业管理的方针:“健全机构,完善制度,治理‘六乱’,优化投资环境”。
&&& 公司先后成立了物业管理部、水电维修队、清洁队、污水处理厂、总务部和财务部,人员由最初的5人很快发展到80余人,各项管理工作迅速开展起来。
&&& 为切实搞好开发区城建管理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开发区成立了“城市管理监察中队”。监察中队以治理脏、乱、差,美化环境为已任,配合市政府市容办、市监察大队,对开发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综合整治。在市容办、环卫局、监察大队的支持下,多次组织联合整治行动,对违章占有道路、绿地,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的临时设施,各种材料和建筑垃圾等,进行拆除和清理,有效地制止了“六乱”。
&&& 清洁队成立后,很快承担起开发区主要市政道路的清扫保洁工作。由于开发区正处于大规模开发建设过程中,施工工地有数十家之多;海甸岛地势较低,土质较差,工程施工造成道路污染问题十分严重,清扫任务十分繁重。对此,监察队加强监督,清洁队勤勤恳恳地工作,基本保证了开发区市政道路的整洁。
&&& 根据开发区管理的需要,公司制订了《关于加强开发区基础设施、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与各单位约法三章,共同搞好开发区后期管理。
&&& 由于各部门协同作战,使开发区整体面貌有了较大改进。后期管理日趋规范,在历届“椰子节”、“治六乱”、“迎两庆”和省、市卫生检查中,海甸岛开发区市容环境卫生在海口市几大开发区中均名列前茅,多次受到市、区政府的表扬。
&&& 勤查勤管,基础设施得到较好维护 &开发区经过几年的开发建设,一大批基础设施先后投入使用。如何管好用好这些设施,公司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前期,由于缺乏管理,个别施工单位图方便,将打桩时产生的泥浆直接排往下水管道,造成下水道堵塞,严重影响开发区排水系统的正常使用,且后患无穷。对此,公司组织人员专项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较好地制止了泥浆往下水道直排的违章行为。
&&& 开发区投巨资建设的市政道路交付使用后,一些沿途施工单位违章占用,损坏严重。对此,公司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屡教不改,脏、乱、差严重的工地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曝光,制止野蛮施工,有效地保护了开发区基础设施。
&&& 特别是开发区的下水井盖丢失严重。针对这一问题,公司抽调人员,重点巡查,经过艰苦的努力,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井盖的丢失。
&&& 搞好小区管理,为居民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 &海甸岛东部开发区是由12个规划小区组成。公司决定将建设比较规范、环境比较好、设施比较齐全的福甸园作为试验小区,积极协调与各管理处的关系,进行全方位管理。在开展小区物业管理方面,公司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1.栽花植树,绿化美化,维护小区整体美。1992年下半年,小区房建工程陆续完工。根据小区整体规划情况,公司和海甸岛公司及各管理处共同出资,对小区道路进行统一绿化,植草皮8000多平方米,植树779棵,大大美化了小区环境。如今,福甸园现代别致的建筑与花、草、树木融为一体,具有一种温馨、舒适的氛围。2.清扫保洁,搞好小区环境卫生。前期,小区卫生按市政府要求,实行“门前三包”。由于协调配合不够,各管理处各人自扫门前雪,小区道路、绿化带无人清扫,致使卫生死角较多。虽经常检查督促,但收效甚微,相互扯皮现象经常发生。针对这一情况,公司及时与各管理处负责人协商,决定由公司统一负责小区的清扫、保洁、养花护草工作,各管理处每月支付劳务费。这一办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小区卫生发生了较大变化,绿化整修及时,受到住户的好评。3.管好基础设施。公司物业部、维修队,对小区内水、电设施实行不间断地检查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水、电供应出现问题时,及时与水、电管理部门联系,查明情况,做好解释,争取尽快恢复正常供应。开发区水电收费偏高,业主曾一度意见较大。为协调好与业主的关系,公司及时调查,发现问题出在供水、供电公司对开发区用水、电定价上。为此,公司在向居民做好解释的前提下,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请市政府给予解决,得到了业主的谅解。由于加强了日常水、电维护检查,及时修理,几年来小区很少发生人为停水、停电,影响居民生活的问题。4.维护社会治安。开发区内建设、施工单位近百家,流动人口近万人,不安定因素较多。1992年底,公司在振东区公安分局和海甸派出所的支持下,组建了治安联防队,负责福甸园的治安联防工作。1年多来,联防队员制止各种纠纷数十宗,破获偷盗犯罪案件10多宗,较好地维护了开发区的社会治安。特别是在配合公安局、派出所侦破大案方面,做了许多工作。由于存在联防队员吃、住、工资等难题,为减轻业主负担,公司与海甸派出所联系,采取群防群治办法。各管理处在“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守好自家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派出所的协助下,几年来小区的社会治安基本稳定,未发生重大案件。5.保本经营,合理收费。公司在收取管理费方面,始终将业主利益放在第一位,本着保本微利的经营方针,实事求是,合理地确定物业管理价格。以服务内容、投入人员、管理费用,核算收费标准。小区水电费,基本是按水电部门定价,加上少量的线路损耗计算的。各管理处基本未因收费问题与住户发生纠纷,业主普遍反映较好。&&&
附1:海南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珠大厦管理条例
一、装修规则
&&& 1.申请
&&& 1.1大厦内业主(或租户)如需对物业进行装修,必须首先向珠江广场管理处提出申请(租户必须持业主委托书及租赁合同)。
&&& 1.2管理处对业主(或租户)的资格进行确认,确认后向业主(或租户)提供装修指南及有关资料(图册、表格)。
&&& 1.3业主(或租户)在收到装修指南及有关资料后,应尽快请顾问/设计公司进行装修图册的设计,选择合格的施工单位,填写有关表格,于15天内将3套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天花图,电器、空调、给排水、消防布置图,比例1∶100)及表格各3份递交珠江广场管理处工程部。
&&& 2.审批
&&& 2.1业主(或租户)应确保装修方案不违反现行通用的政府条例及取得必须的批准。任何违反法规条例的改动均需立即更正,所需费用由业主(或租户)承担。
&&& 2.2在接到递交的装修方案1个月内,管理处将提出建议,考虑是否同意业主(或租户)提交的方案,或提出方案的变更,以达到管理处的要求,任何重新递交的方案仍按原规定程序进行。
&&& 2.3管理处将就审批和管理各业主(或租户)的装修方案和装修工程而提供的专业服务征收费用。①机电中央系统改动部分按工程费用(指定承包商的预算)的8%在工程批准时收取;②装修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人民币在方案批准时收取。以上费用不包括咨询专业结构工程师的费用。
&&& 2.4装修方案最终由物业公司或管理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方案批准后,业主(或租户)将20元/平方米(但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元)的装修押金缴付管理处财务部,并领取装修许可证。
&&& 3.施工
&&& 3.1为保证大厦的质量标准,所有大厦机电系统(电器、空调、消防、管道)的施工,必须由管理处指定的承包商进行;业主的装修部分的必须由经过管理处审查合格的装修承包商进行。
&&& 3.2为维护大厦业主的安全,方便管理,管理处有权确定进入大厦的承包商数量。
&&& 3.3所有施工必须按照管理处审查批准的方案进行,不得有任何更改。如实际情况需要更改,必须报管理处审查批准,出具更改通知才可施工。
&&& 3.4所有进入大厦内的承包商(包括指定承包商和装修承包商)应自觉遵守《珠江广场地盘管理规定》,对严重违反《珠江广场地盘管理规定》的承包商,管理处将宣布其为不合格单位,有权不准其进入大厦施工。
&&& 4.验收
&&& 4.1装修工程完工后,由业主(或租户)通知管理处工程部,由管理处工程部会同管理部及有关部门派人验收,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可以在全部装修工程竣工前单独进行。
&&& 4.2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如未验收,管理处可以安排拆除隐蔽部分遮挡,再行验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或租户)自己负责。
&&& 4.3消防变更工程由业主(或租户)向消防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通过后向管理处提供合格证明,管理处检查其是否符合大厦的规定和要求。
&&& 4.4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管理处工程部向业主(或租户)出具竣工验收单。验收不合格时,限期改正,再进行复验,直至合格。经三次验收不合格者,管理处可另行指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或租户)承担。
&&& 4.5业主(或租户)凭竣工验收单到管理处管理部、保安部办理必要手续后,到财务部领回装修押金,并交纳有关专项费用(验收程序和要求另附)。
&&& 5.附则—释义
&&& 5.1装修:指对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设计、施工,以达到保护建筑主体,改善使用功能,美化环境、空间,标示使用者特征,名称的目的,包括装饰、标牌、告示等。
&&& 5.2指定承包商:指为保证大厦的质量标准,由管理处指定的可对涉及大厦机电系统(电器、空调、消防、保安、管道等)的工程进行施工的承包商。
&&& 5.3合格承包商:指经申请,管理处审查批准具备可以在大厦内进行指定范围工程施工的工程承包商。
&&& 二、水电、空调使用管理规定
&&& 1.1业主(或租户)不得对设计安装的供排水管道随意改动,如确需改装增建应向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申明理由并提交改装方案及图纸,经管理处审核同意预交押金和施工管理费后,由管理处指定承包商施工。
&&& 1.2下水道内禁止倒剩饭剩菜及其他废物。如已造成堵塞,管理处可派人疏通维修,业主(或租户)户内部分维修费用由业主(或租户)全部承担,公共管道部分的维修费用,由使用本管道的各业主(或租户)共同分担。
&&& 1.3业主(或租户)不得有意破坏水表等计量仪表及公共管道,如蓄意破坏水表或不通过水表用水,按偷水处理。
&&& 1.4业主(或租户)要按月及时缴交水费,不得拖欠。否则,管理处有权停止供水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 1.5公共水路出现故障,要通知管理处去维修,不得擅自维修,如由此造成公共设施损坏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 1.6对有公共管道或其他业主管道通过的房屋,当需维修上述管道时,其房屋业主(或租户)有义务提供方便,对因装修或其他原因造成上述维修通道阻塞时,管理处有权拆除,并要求恢复原维修通道。
&&& 2.1业主(或租户)对原设计电路不得擅自拆改,要维护供电设施的完整性。如确需变更应按《装修规则》向管理处申请并由管理处指定承包商施工,以维护供电设施的可靠性,保证安全用电。
&&& 2.2业主(或租户)欲安装家电设备(如空调、热水器)或特别用电必须向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接受监督指导,以免造成超负荷损坏电路,空调机安装须按管理处指定位置安装。
&&& 2.3业主(或租户)要按时缴交电费,拖欠电费者将按供电公司规定加收滞纳金。如经催促不交者,管理处有权停止向其供电。
&&& 2.4电路出现故障应通知管理处检查维修,不能私自触及公共配电设施,尤其在停电时不得私自作业。如因私自作业造成公共电器设施损坏,应负全部经济责任;造成的人身事故,由自已负责。
&&& 2.5业主(或租户)户内线路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管理处维修,以免扩大故障范围,维修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或租户)全部承担。
& &&2.6偷用公电将按规定严格处罚,由此造成的经济及人身损害其责自负。
&&& 3.空调
&&& 3.1为了保证安全及中央空调系统的效果,业主(或租户)不得擅自调节中央空调系统的各种阀门(如新风调节阀、密闭多叶调节阀、防火阀、消防送风阀、排烟阀等)和管道(冷水管、冷却水管、冷凝水管等)以及各种风口的高度、位置和个数(风口包括散流器、天花排气扇等)。如需对上述设备进行改动,应向管理处申请,按《装修规则》办理。
&&& 3.2空调系统出现故障(如漏水、噪声过大、效果不佳等)应及时通知管理处检查维修,不得请外来人员进入大厦维修。业主(或租户)户内空调的维修保养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或租户)承担。
&&& 3.3为保证安全和整齐,公寓楼业主(或租户)需增加空调(分体,220V),必须向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经批准后由管理处派人统一安装,不得由外来人员安装。
&&& 4.开水器
&&& 4.1开水器是为商场及写字楼各业主(或租户)提供直接饮用水,所以,不得用其洗毛巾、碗具及其它物件。
&&& 4.2不得在开水间倒弃垃圾、杂物,要保持其清洁。
&&& 4.3不得敲打或有意损坏开水器。
&&& 4.4开水器龙头应随开随关,不得任其长流。
&&& 4.5开水器发生故障,要立即通知管理处派人维修。不得擅自拆卸维修。否则,由此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均由责任者自负。
&&& 5.公共卫生间
&&& 5.1写字楼卫生间为公共场所,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 5.2注意卫生间设备的正确使用,龙头应随开随关,不得任其长流,不得敲打或有意损坏卫生投备。
&&& 5.3保持卫生间的清洁,不得往马桶、地漏等排污口倒垃圾、剩饭、剩菜及其它硬纸硬物,以免造成堵塞。
&&& 5.4卫生间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管理处派人维修,以免故障范围扩大。
&&& 三、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 1.客梯
&&& 1.1进入电梯内禁止吸烟、吐痰、涂污和乱扔杂物。
&&& 1.2禁止儿童在电梯附近嬉戏玩耍。儿童乘电梯应由成人陪同。
&&& 1.3不允许用客梯搬运货物、垃圾等,如特别需要应报经管理处同意并派专人监督使用。
&&& 1.4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如遇特殊情况,需经管理处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有专人护送才可以装运。
&&& 1.5不允许开启轿箱顶部的安全窗和安全门来装运物品。
&&& 1.6轿箱内禁止动作粗野,只按适用按钮,不可击打按钮,撞击门板。
&&& 1.7乘电梯时,不可将身体倚靠轿门,进出门时不允许长时间站在门中间,以免挡住电眼。
&&& 1.8电梯出现下列情况,应即时报告管理处:
&&& (1)门的开和关失去控制;
&&& (2)运行时有明显的速度异常;
&&& (3)运行时有异常的振动和响声:
&&& (4)有漏电现象。
&&& 2.货梯
&&& 2.1电梯内禁止吸烟、吐痰涂污、丢弃杂物。
&&& 2.2使用电梯禁止动作粗野,只按适用之按钮,不得击打按钮,撞击门板。
&&& 2.3搬运货物,不得超过额定载重量。
&&& 2.4不得开启轿顶安全窗装运较长物件。
&&& 2.5不得擅自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如特别需要,应报经管理处批准且派专人护运方可。
&&& 2.6搬运物品时使用不当或蓄意损坏电梯,由其货主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 3.扶梯
&&& 3.1禁止穿拖鞋、光脚搭乘扶梯,以免发生危险。
&&& 3.2小孩须由成人陪同搭乘扶梯。
&&& 3.3禁止用扶梯搬运货物。
&&& 3.4乘梯时不准嬉闹,不得倚靠在扶手上,以免发生危险。
&&& 3.5严禁对扶梯任意刻画、涂污吐痰或丢弃杂物。
&&& 四、电信及闭路电视使用管理规定
&&& 1.电信
&&& 1.1遵照邮电部门关于电话使用、安装、拆、移机、更名、过户及故障处理等有关规定,业主(或租户)需发生上述行为者,需同时到管理处和邮电部门登记。如需要在大厦内进行布线等施工时,必须报施工方案向管理处申请,批准后方可施工,否则,管理处有权不准施工。
&&& 1.2业主(或租户)需租用大厦内配置的各种信息资源或安装接收和发射装置时,必须向大厦管理处和有关政府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管理处派人安装。业主(或租户)自有设备由业主(或租户)调试,并按规定交付租金。管理处根据大厦的实际情况有权拒绝申请和停止已安装设备的使用。
&&& 1.3对由个别业主(或租户)安装的信息资源,如果大厦内有多个业主(或租户)申请使用,管理处从管理和资源的利用角度考虑,可以将该资源变为大厦共同资源,只需补偿该资源原所有业主(或租户)的设备费用,大厦共用资源的使用参照本节第1条第2款。
&&& 1.4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或阻断通信。否则,按罚则处罚并由肇事者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 2.闭路电视
&&& 2.1闭路电视设施已接至大厦内各单元。未经批准,业主(或租户)不得擅自更改线路、插座位置和数量。如确需改动,必须向管理处申请,批准后由管理处派人安装,以保证使用效果。
&&& 2.2如有收视效果差或其他问题,应及时通知管理处维修。户内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或租户)承担。
&&& 2.3管理处有权对闭路电视节目内容进行改动。
&&& 五、环卫绿化管理规定
&&& 1.大厦业主(或租户)要到指定的垃圾桶清倒垃圾,严禁乱倒乱抛。
&&& 2.要养成爱清洁,讲卫生的习惯,不随地吐痰,不得向室外泼水、丢抛果皮、烟蒂、垃圾等。
&&& 3.要保持公共楼梯走道整洁,不得在公共走廊过道堆放车辆杂物。
&&& 4.室内要力争做到门窗干净,无蛛网、积尘,家具整洁条理化。
&&& 5.大厦内不准养三鸟和牲畜。
&&& 6.不准在大厦内摆佛堂、烧香拜神、办理丧事等活动。
&&& 7.要保持环境安静,开放各种音响和弹唱歌曲应以不扰及邻居为度。尤其是早晨8时以前,中午12时到14时和晚上22时以后,应把音量减低,以免干扰他人休息。
&&& 8.要爱护大厦周围的绿化和环境美化设施,严禁攀折花木、践踏草坪,不准在树上拉绳晾晒衣物。
&&& 9.要保持环境清新,所有业主(或租户)的杂物、废气、污水,要自行处理好,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 10.草地水龙头系浇养草之用,不得用来洗车。
&&& 六、车辆管理规定
&&& 1.进入大厦范围内的车辆必须服从大厦管理处的管理。
&&& 2.车辆必须按大厦管理处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不得逆行,不得在人行道、绿化带上行驶,不得高速行驶和按高音喇叭,进入车库时限速5公里以下。
&&& 3.业主(或租户)长期在大厦范围内地面停放的车辆,必须在管理处办理定位立户手续,领取停车牌放于车上,停于指定车位,并凭牌出入小区,按月交纳停车费。
&&& 4.大厦车库只供本大厦业主(或租户)和龙珠新城小区住户使用,外来临时车辆不得入库停放,使用车库者,须先到大厦管理处保安部办理车位租赁手续,领取停车牌,凭证入库对号停放,并按月交纳停车费。未办租赁手续及车辆保险的车辆一律不得入库停放。
&&& 5.凡办理有关手续,领取了停车牌的车辆,其停车费由管理处每月的费用通知单上通知车主,未办理停车牌的车辆进入小区停车,由小区通道处收取停车费。
&&& 6.车辆如需停止使用停车位,应及时到管理处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停车费继续收取。如发生丢失或私自转让停车牌(位),管理处将扣除押金并取消该车辆的停车位,收回停车牌。
&&& 7.车辆入库停放后,须向保安人员领取取车牌并妥善保管。取车时一律凭取车牌取车。保安员只按牌放行。特殊情况急需用车而无取车牌,须凭单位开具证明并出示本人有关证件,由保安员登记后方可取车。
&&& 8.车辆入库后,贵重物品请勿放在车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车主自负。
&&& 9.本车库不设机动车位,一经安排,即做全月收费。
&&& 10.临时进入大厦范围的车辆必须进入临时车位上停放,并交纳停车费,不得超越车位或跨位停放,更不能停于车道上。
&&& 11.不得在停车场和小区范围内洗车和修车及清扫车上的杂物于地面。漏油、漏水车辆不许进入车库。
&&& 12.为杜绝车库内发生意外事故,凡进入车库的车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物品,同时,在车库内不得随地扔烟头。违者按章罚款。
&&& 13.为了保证车库有良好的卫生环境,进入车库的一切人员不得随地大小便、吐痰、乱扔果皮和纸屑及清扫车上的杂物。
&&& 七、单车、摩托车管理规定
&&& 1.业主(或租户)需要保管单车和摩托车,请先到大厦管理处办理立户登记手续,领取存车牌,挂于车上,凭此享受按月收费待遇,由保管员查收。单车每月伍元,摩托车每月拾元。未挂牌车辆作临时停车对待。
&&& 2.临时停放车辆当日收费,白天:单车每次0.20元;摩托车0.50元;过夜:单车0.40元,摩托车1.00元。
&&& 3.在车棚存放车辆后务必立即领取“存车牌”,责任详阅“存车牌”背面“存车须知”。
&&& 4.单车、摩托车必须存放在指定位置,未按规定存放,造成丢失,责任自负。
&&& 5.要尊重保管员的工作,服从保管员的管理。
&&& 6.保管员的工作受各位住户的监督,其任何失职行为请向管理处及时反映。
&&& 八、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 1.大厦内的业主(或租户)要有足够的保安意识,要积极和保安人员配合,搞好大厦的联防保卫工作。
&&& 2.业主(或租户)外出时要妥善收藏贵重物品并锁好门窗,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 3.发现行迹可疑的人,业主(或租户)都有责任上前询问,并向保安人员报告。
&&& 4.公寓内(住户)不得留宿不明底细的人。
&&& 5.大厦内一旦发生偷盗等恶性案件,业主(或租户)应立刻报告保安部并保护现场,协同公安人员破案。
&&& 6.严禁在大厦内聚众赌博、打架、斗殴。
&&& 7.严禁在大厦内卖淫、嫖娼。一经发现,将报告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 8.严禁携带淫秽书刊、画片、录音带、录相带进入大厦。
&&& 9.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进入大厦。
&&& 10.衣冠不整者禁止进入写字楼商场等场所。
&&& 11.要发扬高度的主人翁精神,互相监督,检举揭发任何违法乱纪行为,把大厦的治安保卫工作搞好。
&&& 12.未经许可,不得在大厦内散发、张贴各种广告、传单等。
&&& 13.写字楼每天18:30关闭(星期日及法定假期为全天关闭)后禁止人员进入。本大厦员工有特殊情况需进入的,必须经过保安人员的同意,验证,登记后方可进入。
&&& 14.凡是进入公寓楼,必须有管理处发的出入证。外来人员进入必须经住户确认同意并登记以后方可进入。
&&& 15.房屋出租、转让须报管理处登记备案。
&&& 16.保安人员有权对进出大厦的物品进行检查,大件或贵重物品须有本单位开具的证明方可放行,搬运时间按大厦管理处有关规定执行。
&&& 九、防火与防风管理规定
&&& 1.防火
&&& 1.1大厦内所有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大小龙头、喷淋头、烟感器、温感器、警铃、玻璃按钮和消防电话插孔及各种消防线路等均不准擅自移动、拆除,如有损坏须及时报告管理处,如装修确需挪动,一定要经管理处同意后,由管理处指定承包商施工,业主(或租户)均不得擅自施工。凡未经管理处批准而擅自更动消防设施者,由此造成的事故和经济损失,肇事者要负全部经济责任,甚至负刑事责任。
&&& 1.2大厦内所有竖向井道(如管道井、电缆井、排气井等)和设备间的门窗均不得随意乱开,如需打开,需报管理处批准。
&&& 1.3大厦内严禁燃放烟花炮竹,乱扔烟头火柴梗;教育儿童勿玩火,小心使用液化石油气等可燃气、液体炉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及家电要在安全用电的原则下使用,严禁超负荷使用。
&&& 1.4一旦发生火灾,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如切断事故电源、启用消防栓水龙头、关闭着火房间通向走道的门等),在及时进行扑救的同时,迅速向大厦管理处或“119”正确报告火情及火场情况。
&&& 1.5酿成火灾后,除灭火人员外,其他人员应迅速有序地转移至安全地带(按规定路线如消防梯或按疏散诱导灯路线等)。
&&& 1.6大厦内不得贮藏易燃易爆物品(公寓用液化石油气及餐厅用油料除外,但不准超量储存);运送液化气要由管理处统一由专人护送。
&&& 1.7管理处将定期安排火警演习,以便使所有业主及雇员能熟悉紧急状态下逃生安排。
&&& 2.防风
&&& 2.1注意收听或收看台风预报及管理处张贴的防风通知。
&&& 2.2注意关好门窗,阳台的花盆应固定好,公共通道上方禁止摆花盆、桶等重物。
&&& 2.3台风来之前应提前储存好疏菜和食物、饮用水,台风来时不要在路上行走,以免发生意外。
&&& 十、房屋租售管理规定
&&& 1.大厦内业主在进行房屋出售、转让、馈赠、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或变卖时,必须在上述行为发生1个月内与新业主(或租户)一起到大厦管理处进行登记,结算有关费用(管理费、水电费及其它费用),办理入住手续。
&&& 2.凡因发生房层出售、转让、馈赠、出租或以其它形式处置或变卖而未到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的,管理处将会视该屋产仍属原业主,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及一切经济纠纷仍由原业主承担。
&&& 3.属房屋出租的,租户可凭租约及业主委托书代为缴交管理费水电费及其它有关费用,管理处只将其视为代办形式,所有因该房产发生的一切事务、费用、纠纷仍由业主负责。
&&& 4.所有因房产出售、转让、馈赠、抵押、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或变卖等处理而成为承受人的,享受其相应的权益,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包括遵守大厦公约和住户守则以及其它有关大厦管理的规章制度。
&&& 十一、费用分摊及缴交管理规定
&&& 1.费用构成
&&& 1.1管理费:
&&& 1.1.1大厦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包括电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发电、配电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保安系统、通风系统、公共卫生设施、外墙、公共走道、垃圾槽等的定期保养及维修开支。
&&& 1.1.2大厦管理处聘用各种用于大厦管理的人员的开支,包括工资、津贴、制服、医疗、保险等。
&&& 1.1.3管理者的酬金。
&&& 1.1.4购买或租赁所必须的机械或器材的支出。
&&& 1.1.5保险费支出,包括大厦的火险及各种责任保险。
&&& 1.1.6税收。
&&& 1.1.7聘用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士的支出。
&&& 1.1.8垃圾清运,公共地方及外墙的清洁、环境美化种植花草等支出。
&&& 1.1.9大厦节日装饰的支出。
&&& 1.1.10行政办公支出。
&&& 1.1.11储备金,用于大厦较大规模维修或设备更新。
&&& 1.1.12其他为管理大厦而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大厦完工前筹备管理期间的一切支出。
&&& 1.2水、电费(代收代缴)。
&&& 1.2.1业主自用水、电费用。
&&& 1.2.2公共电力、照明,公共用水等费用。
&&& 1.2.3空调附加费等市政供水供电附加费用。
&&& 1.3其他费用
&&& 1.3.1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场地出租费用。
&&& 1.3.2业主户内设备的预约维修费用。
&&& 1.3.3花木出租费用。
&&& 1.3.4预约上门清洁、洗地毯等费用。
&&& 1.3.5代为投递邮件、包裹等费用。
&&& 1.3.6出车代接送儿童上学入托费用。
&&& 1.3.7其他有偿服务收费。
&&& 2.费用标准的核定
&&& 2.1管理费标准是由大厦管理处每年提出预算草案,经大厦业主委员全审议通过,由管理处负责实施。在大厦业主委员会未产生以前,管理费标准由发展商审查批准。特殊原因需修改管理费标准,须经发展商/业主委员会批准。如需要,再报省物价局批准后正式执行。
&&& 2.2水、电费用属代收代缴费用,业主(或租户)自用水、电费根据抄表记录及核定费率计算。公共水、电费,按规定份额分摊计算到各单元。
&&& 2.3其它费用中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管理处制定。
&&& 3.费用缴交办法
&&& 3.1大厦内业主应于入伙时缴交6个月之管理筹备费,其中2个月管理费用为大厦管理费,4个月管理费用为管理费按金。
&&& 3.2业主入伙后,应每月按规定缴交管理费和水、电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管理处每月15日前将各业主(或租户)上月所发生的费用通告单送达各业主(或业主确立的其他有效地址)。业主须在次月5日(合计20天)前将费用缴清。
&&& 3.3如在交款期内未收到业主的付款,管理处将发出有效期为15天的首次催缴通告,如首次催缴有效期内未见业主缴款,管理处将再发一次有效期为15天的催缴通告,如果这次通知的有效期内还未见业主缴款,管理处将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停水、停电等)来催促违章业主缴款。所有未按规定期限(即交款通知单发出后20天内)缴款,管理处将每天按该缴金额的2%收取滞纳金。
&&& 3.4业主(或租户)如对交款通知单所列金额有异议,可在交款期的前10天与管理处联系,但不可借此拖延付款。如属技术问题,短时间无法解决,应经管理处确认同意,可以延期。
&&& 3.5业主(或租户)因特殊原因,在规定交款期内无法缴付者,必须在规定缴款期内通知管理处,并缴交等值押金,由管理处进行专门管理。延期金额过大的,应以房产证作押,缴清费用后退还。
&&& 3.6业主对房产进行第十节第一条行为时,应按“房屋租售管理规定”到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并对该业主的费用进行结算。否则,管理处将视该单元仍为原业主所有,所发生的费用仍由原业主承担。
&&& 3.7业主(或租户)以及其他人士因违反大厦(或小区)有关管理规定而被处以罚款(包括赔偿部分),必须按罚款通知单上规定时间到管理处缴付。逾期不缴付者,管理处将采取有效措施促其缴付。
&&& 3.8各项缴交费用以金额到达管理处帐户为准。任何形式的付款,只要金额未进管理处帐户,都视同未付,不开具财务票据。
&&& 3.9业主(或租户)以转帐形式支付费用时,必须在票据上特别注明单元号,费用类型及月份等,以避免发生差错。如发生差错,责任不在管理处。
&&& 十二、罚& 则
&&& 整洁、文明、高雅、安全、方便、舒适的环境的形成,需要广大业主(或租户)自觉遵守各项物业管理条例。为保护广大业主(或租户)的切身利益,制定以下罚则:
&&& 1.装修
&&& 1.1未经管理处同意私自动工装修者,罚款100~1000元,并责成立即补办有关手续。情节严重者,管理公司将通知开发商拒办产权证明。
&&& 1.2凡因装修改造而造成楼层渗水、漏水、管道堵塞等,罚款50—1000元,并由装修者承担其维修费用。
&&& 1.3凡在公共地段堆积建筑垃圾者,罚款50—500元,并责成立即清理干净。
&&& 2.水电、空调
&&& 2.1擅自拆改、乱接电路水路、超负荷安装家电设备者,罚款20—500元,并责成恢复原线路,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 2.2擅自搭钩线路管道,不通过水电表者按偷水电论处,罚款为月均用水电吨度的10—50倍。
&&& 2.3损坏公共水电、空调、卫生设备者应负责赔偿。故意破坏或偷盗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罚款200—1000元,触犯刑律者,送司法机关处理。
&&& 3.环卫绿化
&&& 3.1私养三鸟、牲畜者(防盗用狼犬应经公安部门批准、管理处同意),罚款10—100元,并限期处理。
&&& 3.2从楼上向下泼水和抛扔垃圾、杂物者罚款20—200元,并责期清扫干净。
&&& 3.3在大厦内涂写、刻画、破坏大厦环境及装饰者,除赔偿损失外,罚款10—500元。
&&& 3.4在大厦范围内乱倒淤泥、垃圾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500元。
&&& 3.5践踏草地、攀折花木者,罚款10—100元。故意弄死花木者,罚款20—200元,并要赔偿损失。
&&& 4.电梯使用
&&& 4.1私自用电梯搬运货物者,罚款20—200元,如由此碰伤电梯的要负责赔偿。
&&& 4.2私自用电梯搬运液化气和其他燃料者,罚款10—100元,如由此造成事故,当事人或单位负全部责任。
&&& 5.车辆
&&& 5.1要遵守小区(大厦)内车辆行驶路线的规定,违者罚款20—200元,由此造成事故,肇事者负全部责任。
&&& 5.2在小区(大厦)内乱停乱放、影响其它车辆停放和行驶者罚款20—200元。
&&& 5.3外来车辆未经许可擅入小区,罚款20—100元。
&&& 5.4对长时间乱停乱放的车辆,管理处有权将其拖走,由交警部门进行处罚。
&&& 6.单车、摩托车
&&& 在小区(大厦)公共走廊、过道乱停乱放,影响公共环境卫生者,罚款10—50元,并责其搬走,停放在指定的位置。
&&& 7.保安
&&& 7.1在小区(大厦)内聚众赌博、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罚款30—1000元,情节严重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 7.2破坏公共设施者,除按原价赔偿外,另外罚款50—1000元,情节严重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 7.3未经许可,在小区(大厦)内散发、张贴各种广告、传单等,除没收全部广告、传单外,并罚款10—100元。
&&& 8.防火、防风
&&& 8.1拆改破坏消防系统者,罚款200—2000元,如由此造成重大事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负责。
&&& 8.2违反防火防风其它规定,视情节轻重罚款30—1000元,并由当事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 9.费用缴交
&&& 费用迟交者按天数收取滞纳金,以每天2%计收。经再三催促仍拒不交纳者,管理处将停止对其所用房屋供应水电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附2:海南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项目
&&& 1.预约上门清扫室内卫生,清洗地毯、收洗被褥等。
&&& 2.预约上门修理水喉、疏通地漏、马桶、电灯、家电设备和其它土木装修工程。
&&& 3.代为保卫客房屋及室内设备。
&&& 4.代为设计花园、绿化阳台、供应花木、定时更换时花盆景(也可以租用花木盆景)。
&&& 5.代为购买食品、煤气和家具等生活用品。
&&& 6.代为昼夜保管汽车、摩托车和单车。
&&& 7.代为投递信件、包裹、邮件,代办电话申报安装业务。
&&& 8.代雇保姆、出租汽车、代接送孩童上学入托。
&&& 以上服务项目按管理公司的规定价格向受益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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