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七年转业军人退役金住房补助金的有关规定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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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复员军官是咋回事吗?请看-
复员军官百问为什么?
一、违法的[1993]政联字第1号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而[1993]政联字第1号文件(以下简称“试行通知”)则是由总政治部会同国家八部委行文,也未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这是为什么?是不是超越了法定权限?如果是,就应视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为什么“试行通知”规定“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数万多名奉献了二、三十年青春的复员军官为什么得不到国家妥善安置?而由军队骗出门外不管死活?
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条规定:“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第六条规定:“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第二十八条规定:“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军衔”。“试行通知”剥夺了复员军官的军衔及军衔待遇,这是为什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为什么“试行通知”剥夺了复员军官的法定退休权利,他们的生活谁来保障?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军官住房实行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保障制度。军官按照规定,住用公寓住房或者购买自有住房,享受相应的住房补贴和优惠待遇”。为什么要剥夺复员军官的住房权利,他们的住房补贴和优惠待遇谁来解决?
6、为什么总政治部要以18年以前的并已经由中发(1980)3号否定的国发[号为依据出台“试行通知”,是不是在政治上沿袭了“文革时期”的极左路线和人治思想,是不是“文化大革命”的余毒在总政治部还没有肃清?是不是对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还持怀疑态度?
7、为什么“试行通知”,明目仗胆地公开违反中发(1980)3号党和国家全面纠正将军队军官错误复员的决策,用心何在?
8、为什么“试行通知”在法律上无据可查,纯属杜撰。为什么要擅自编造法规作为法律依据。肯害数万余名为国家和军队付出了大半生青春年华的复员军官?
9、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企业有权选择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有权安排自己的产供销活动,有权拥有和支配自留资金,有权依照规定自行任免、聘用和选举本企业的工作人员,有权自行决定用工办法和工资奖励方式。”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录用、辞退职工。”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请问政策制定机关,“试行通知”第三条、第四条依据的是哪一部法律?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明确授权搞的?还是“试行通知”制定机关自身对党中央的重大决策和企业法规的麻木无知,异想天开,闭门造车?试想,一个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大政方针相对立的政策,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凭什么去执行?怎样执行?正因为如此,军官复员之后普遍失业,长期失业、这是无论如何都掩盖不了的铁的事实。
10、为什么“试行通知”要用计划经济的指挥棒将复员军官赶入了市场经济的大潮,导致复员军官没有任何保障,无法生存?
11、为什么“试行通知”以30年前(63年)的标准计发了复员费,严重克扣了复员军官的应得利益?
12、为什么“试行通知”将社会转型的风险强加给了复员军官个人,断送了复员军官后半生的活路。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数万余名复员军官的公民权利受到严重侵犯,为什么就不能得到赔偿的权利?反而还要剥夺他们一个公民最基本的信访权利?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前提下,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试行通知”剥夺了复员军官劳动就业的权利,他们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怎样才能提高?
15、为什么总政治部不按法办事,绕开一系列有关法律,越权出台“试行通知”?
16、为什么“试行通知”要剥夺自行就业军官的政治权利?使每一个复员干部失去了政治前途,假如我有选举和被选举权,退役后十年或十五年,被选为国家主席,难道没有这个可能吗?
17、为什么“试行通知”要剥夺自行就业军官的“退休权、养老权、医疗权、住房权、丧葬权、社会发展成果权”等诸多合法权益?使这一批五、六十岁的复员干部怎么生存?
18、为什么把体谅国家安置困难、为国分忧,积极响应“试行通知”的军队复员干部同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的人员混为一类?
19、为什么正常复员军官安置不如军队刑满释放军官安置的好?
20、为什么在“试行通知”上功过倒置?正常复员军官政府不安排工作,而刑满释放军官按总干字(89)258号文件安排工作,为什么复员军官的待遇不如军队刑满释放军官的待遇?
21、为什么除丧失干部条件外的军队军官复员政策早被中发(1980)3号文件纠正和否定,总政在13年之后又要越权搬出来试行呢?请问总政在制定93“试行通知”的时候知道不知道中发(80)3号文件?(在这里我们要声讨当时制定试行通知的官僚!)
22、早在日国务院令第103号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表明国家经济体制转型,开始进入市场经济。“试行通知”为什么还要以计划经济时期的标准,单凭银行利息来制定所谓的复员政策?
23、为什么在决定复员军官复员前,不组织复员军官学习所谓的“试行通知”,讲清楚“复员了,就不是干部了”,为什么在“试行通知”上不说明?
24、请问总政“试行通知”就是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改革的新创举和具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军官安置制度吗?如果是,为什么将复员军官坑害的生活不下去?
25、为什么军官复员证书上写着“现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有关规定,特准予复员”。可翻遍《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没有找到复员二字,这是为什么?
26、为什么在国家和军队所有军转安置文件法规中唯独“试行通知”掺进了“自愿复员”和“政府不安排工作”?
27、军队离退休干部、转业干部(包括计划安置干部、复员干部、自主择业干部),都属于国家干部序列,为什么总政要将复员干部排除在外?
28、《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这是法律对公民的强制性规定;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这是法律对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试行通知”确立的“国家不负责安置”的原则,正是以“自愿”的合法形式,掩盖了这一非法目的,规避了国家应负的主要义务,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条款是无效的。同样,该条款是“试行通知”的核心,所以,“试行通知”理所应当是无效的。
29、为什么说自行就业的军官是选择错了,那么自主择业的军官为什么就不会选择错呢?因为都是二选一吗?如果说是复员军官选择错了,很明显就是复员政策错了吗?
30、为什么总政要将复员军官交给民政部门管理,这不是违犯党和国家一贯的“党管干部”的原则吗?
31、“试行通知”,把社会转型的风险,国家改革的风险转嫁给毫无准备、毫无经验的共和国复员军官身上,把政府机构改革,转业干部安置难的责任强加到复员军官头上,转业难办,安置难落实就慌不择路,病急乱投医,胡乱搞出一个“试行通知”,把军官推走了之,一了百了。这种违背法律,违背真理,违背生存法则,违背客观规律,违背人伦情理的政策行得通吗?
32、“试行通知”说:“对复员回农村的干部,有条件的地区,应在乡镇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在乡镇企业不能安排的,应按规定划给责任田(山)、自留地(山)或安排承包其他生产经营任务”。其中提到的“按规定”,请问是什么规定?哪个部门的规定?众所周知,自1982年开始,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不变,山林的承包期限为五十年不变,自留地以人户为准,各自管理和使用,这是基本国策。同时,从农村入伍的复员干部从提干之日起,就把土地退还给了集体,“试行通知”反过来又让复员军官到农村去跟农民争分土地、山林,此时此刻,哪里还有土地和山林可分?
33、《宪法》、《国防法》、《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等法律在那里摆着,政策制定机关为什么不依据法规办事,竟然跳过各种法律去照搬“文革”时期的并被1980年中发3号文件彻底否定的作废政策呢?这样的试行政策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吗?符合改革精神吗?能得人心吗?
34、如果说“买断军龄”的“自行就业”方式是正确的,那么“自主择业”的退役军官也应该而且必须“买断军龄”,两者之间的待遇差距只应该有因为前后时间不同所领取的买断费用的多少不同,不应有前面走的买断后半生,后面走的由国家供养,这种明显违背常理的不公平政策,复员军官是绝对不服的。
35、我们对党是忠心耿耿的,对国家是吃过苦、流过汗的,对军队我们是忠于职守的,我们的前半生清清白白,坦坦荡荡,政治上没有污点,工作上没有犯过错误,“试行通知”为什么要斩断我们后半生的生路,并把我们视为犯罪分子,让享受连罪人都不如的待遇?
36、是不是“试行通知”的制定者在政治上、思想上不清楚,没有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事大非的问题上,存在着严重错误?
二、“自行就业”和“自主择业”两重天
37、“自行就业”和“自主择业”完全是同一个意思,好比西红柿称番茄、马龄薯称土豆一样,可前者按30年前的计算标准给你点复员费了之,后者终身包起来,这是为什么?
38、为什么同是一个政党、同是一届军委领导,自行就业军官和自主择业军官,却待遇是天壤之别?为什么两样的待遇?
39、为什么同等条件、同等职务、同等军衔、同一天入伍、同在一个部队,同样为党为国效力二、三十年,却待遇天地之差?同工不同酬?为什么两样的待遇?
40、为什么同样的退役方式,自行就业和自主择业,都是政府不安排工作,可待遇天地间?为什么两样待遇?
41、为什么自主择业的一、二、三等功与待遇挂钩,而自行就业的一、二、三等功却等于0 ?一样的立功受奖,为什么两样的待遇?
42、为什么“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自主择业军官,“分别按5%、10%、15%增加月退役金计发基数”,而复员军官就没有呢?一样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为什么两样的待遇?
43、为什么“自主择业”的军官退役时一次性发给住房补助,退役后随退役金按月领取,“自行就业”军官的住房补助那里去了呢?
44、为什么自主择业在退役时一次性发给退役补助金比复员军官的一生买断费还要高出几倍呢?公平、公正怎么体现呢?
45、为什么自主择业军官当前一年的退役金(每月工资),就比部分复员军官一生的买断费高出很多呢?公平、公正那里去了呢?
46、为什么要在同一个国家,同一个历史时期,同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问题上搞“一军两策”?
47、为什么“自主择业”军官退役后的“冬季取暧费由当地财政补给”等诸多优惠政策,而“自行就业”军官就没有呢?
48、为什么将年“自行就业”的复员军官,在中发(2001)3号文件中改变为“自主择业”转业干部?这一改变是不是可以证明,对未丧失国家干部资格的正常军队干部“复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就是违法的?
49、为什么中发(2001)3号第六十九条“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自行就业的和自主择业的安置规定显然不同,不与纠正?
50、为什么“自主择业”军官是转业干部,“自行就业”军官是复员干部,“复员”了就不是干部了呢?它们的干部身份那里去了呢?请问复员军官的干部身份是什么时候,因为什么原因取消的?档案里没有记载。
51、请问“复员干部”一词如何解释?到底是不是干部?
52、为什么全国唯独“复员干部”没有待遇吗?不能享受国家保障吗?
53、为什么公平、正义、平等、和谐的社会主义在自行就业的复员军官身上只能成为喊口号、而不能付诸于行动?
三、“复员军官问题”就是“总政问题”
为什么在没有上位法复员政策的情况下,总政就下发(1993)政联字第1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试行通知”呢?
55、为什么将1993年以后自行就业的干部推出门外不管,而中发(2001)3号文件改为自主择业包起来了?
56、2011年前总政一直说“试行通知”是正确的,至今还在执行?请问正确在那里?近两年为什么不说了但为什么还不给复员军官出路?
57、“试行通知”将服役二、三十年有功之臣的复员军官同在军队“犯罪被判刑、丧失干部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划归一伍,使复员军官面临各种歧视,蒙受了臣大的不明之冤,所有合法权益丧失怠尽,这是为什么?
58、总政治部始终说:“试行通知”没有错,现在还在试行”嘛!请问:试行的目的是什么?不就是要看一看这个安置办法行得通行不通吗?就这么个问题,试行了20年还没有试明白吗?
59、中发[2001]3号《暂行办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请问总政以往的“试行通知”“复员安置”,是不是与本办法不一致?如果是不一致,那么为什么还要一贯坚持说“试行政策”是正确的,现在还在试行嘛?这不是在睁着眼睛说瞎话吗?这是为什么?
60、为什么总政不贯彻执行中发[2001]3号《暂行办法》第六十九条“。。。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难道中发[2001]3号《暂行办法》还不如“试行通知”具有法律效力吗?到底是为什么?
61、总政治部敢不敢把“试行通知”公布与众,让全军干部来一个大讨论,大评判?如果大家一致认为“试行通知”正确,符合党和国家对退役军官一贯的安置政策和法律法规。我们复员干部就是饿死病死从此也不再上访。为什么不敢将“复员军官问题”公布与众呢?
62、在中国历届领导中,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哪位领导有过提倡退役军官复员安置的论述?在世界各国中,又有哪一个国家,将退役军官给几个复员费,就给打发了的先例?
63、从法律角度和党和国家对国防建设的一贯原则看,请问总政“试行通知”能不能代表我们党和国家对军队退役军官的一贯安置政策?
64、如果“试行通知”即符合市场经济的国情,又符合党和国家对退役军官一贯安置政策,就把
“试行通知”“转正”“施行”就是了,何必还要出台中发[2001]3号《暂行办法》?
65、数万多名复员军官经过20年的痛心的、血与泪的实践检验,并以我们的生命担保,“试行通知”是违法的、侵权的、是违背党和人民意愿的,请问总政为什么要瞒上欺下,知错不改?是不是唯恐天下不乱,还是想把复员军官推向对立面?
66、“试行通知”和中发[2001]3号“暂行办法”现在同时在军队里运行,请问:选择那个政策的人多,为什么?
67、1993年以后执行“试行通知”而复员的军队干部,是不包括在江泽民同志提出的“对转业干部还是要‘包’下来”的范围吗?
68、为什么总政治部“知法违法、执法违法、制法违法”?
69、为什么总政要坚持错误、牛头背上不认脏?将复员军官推之门外不管?
70、为什么总政对复员军官多年上访诉求,不给予任何答复,将复员军官压到不该解决复员军官问题的地方政府,以社会灵活就业人员也就是社会闲散人员来解决问题?有法律支持吗?
71、为什么80年中央就能决定重新解决41万名复员军官改办转业,而今国民经济翻了几番了,国力增强了,数万余人就不能解决呢?况且这是同样的错误就不应该重犯,重犯了就应该一错再错吗?
72、为什么国家法律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保留干部身份”,可总政说“复员了,就不是国家干部了”?依据在哪里?
73、为什么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实事求是,而在“复员军官问题”上不能实事求是?
7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为什么要剥夺军队复员干部“由国家妥善安置”的权利?将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军队复员军官列入“社会灵活就业人员”,困难救助对象?
75、为什么日胡总书记在中央军委扩大会议的上的讲话要给复转干部解决后顾之忧问题,至今十年时间了,也未能解决复员军官问题,阻力在哪里?
76、2001年中发3号“暂行办法”以后,国家对不安置的退役军官又给予丰厚的退役金,一直供养千年,唯独对1993年以后的复员军官不管,如今经过十六年的维权诉求呐喊,问题不但不给解决,反将这批复员军官列入了“社会不稳定因素”这到底是为什么?我们有什么过错?错在哪里?我们虽然复员了,但是始终是国家干部,我们的干部地位,干部属性是受法律保护的,一个“试行通知”就能改变得了的吗?
四、“修补”和“打压”不能解决“复员军官问题”
77、自从2005年以来制定下发的所谓解决“复员军官问题”的文件,将法律规定的国家干部身份的军队复员军官列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闲散人员)、救助对象?法律依据是什么?
78、为什么自从2005年以来下发的所谓解决“复员军官问题”的文件贯彻执行不下去?
79、为什么公务员不参加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而让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复员军官买社会两险?
80、为什么劳社部、民政部、建设部、财政部等部门所谓要解决复员军官的问题?难道就因为“试行通知”是这些部门制定的吗?请问这些部门联合制定“试行通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难道这些部门隶属于总政治部领导吗?
81、为什么全体复员军官人人都强烈反对“试行通知”,而近十六年时间不能得到纠正?问题出在那里?
82、为什么“试行通知”严重违法侵权不予纠正,复员军官起来纠错、护法的正义行动却遭到围追堵截、监视监控、传询、殴打、拘留等种种阻挠?
83、为什么制造不和谐、不公正、不稳定的“试行通知”不予纠正,而将维护和谐、公正和社会稳定的复员军官却被视为“不稳定”因素?
84、为什么国家的大法早已确立,却在执法中“说你违法就违法,你没违法也违法”的做法猖獗?复员军官正常的上访违犯了那条法律?
85、为什么复员军官正常守法的上访活动,要糟到人身自由权力的侵犯?为什么要这样对待这些失去了合法权益的老共产党员、老革命军人?是不是要把复员军官推向“对立面”?
86、为什么每年公款吃喝几千个亿;公费旅游、出国几千个亿;公车私用几千个亿,而解决“复员军官问题”时说国家很困难解决不了?
87、为什么要统一口径?统一口径的法律依据在那里?关于复员军官问题的中央联席会议小组决定是什么?依据是什么?
88、为什么不准复员军官说“试行通知”是错误的?
89、为什么中央工作组下来不让复员军官说他们要说的话,怕什么?请问是不是代表党中央来的?这样的工作组能代表党中央吗?
90、为什么中发(2001)3号暂行办法诞生后,不赶紧拯救受尽苦难的数万余名曾经同生死、共患难的战友,使其从“试行”走向“正轨”,从“死亡”走向“重生”,却眼看着“复员军官”在“试行通知”的险井里继续挣扎?
91、复员军官自愿的是“国家不包分配,退役后自行就业”,仅此而已。每一个复员军官和“自主择业”的军官一样,牺牲的是为之而奋斗到老的政治仕途,对每一个人生来说,这样的牺牲已是巨大的;复员军官也和“自主择业”的军官一样并没有自愿放弃军官身份和各种经济保障。只是93年至2000年期间,“国家不包分配,退役后自谋职业”的各项保障政策还在“孕育期”,直到2001年出生。它的怀胎——孕育——诞生都和复员军官有着千丝万缕的直接关联,由此而派生的“自主择业”政策为什么将密不可分的复员军官置之度外,难道政治上的牺牲还不够,还要把一个老军人本应享有的而且是赖以生存的各项经济保障剥夺的干干净净吗?
92、自愿就是合法的吗?劳动者和老板签的劳动合同就是合法的,那么相关部们为什么还要看它是不是付合劳动法呢?如果它与劳动法不付,那么所签的合同就属无效,可到了我们复员军官就变成自愿就是合法的,这还不荒唐吗?
同样,开除军籍、复员和转业安置,也都有它相应的适用范围。如果以“试行通知”的形式,乘军官退役安置困难之危,迫其“自愿”复员是合法的话,那么,“申请”开除军籍也就不会存在任何问题,进而,借“安乐死”的“自愿”让更多无辜者“安乐”就可以通行于天下。这将是何等盖世绝伦的法理啊!所以,“试行通知”藉所谓的“自愿”,剥夺退役军官“由国家妥善安置”的权利,是部门代表国家的严重枉法!
93、为什么不去从问题的根本上去研究解决,却要推卸责任地叫地方以“解困”、“救助”的方式来搪塞.敷衍?这是谁的主张?
94、为什么要把为祖国统一、国家安全奋斗了大半生的共和国老军人——复员军官,因上访列入“国家的不安定因素”。
95、为什么把功臣与罪犯划归同类,这样古今中外的世界之最的天大的是非问题,久久得不到澄清?
96、复员军官牺牲的是为之而奋斗到老的政治仕途,为什么还要乘机偷换概念成为“自愿牺牲一切”,剥夺了复员军官诸多赖以生存的“国家保障”权益?
97、为什么所有属性完全相同的“自行就业”与“自主择业”不能接轨?为什么在同一历史时期制造“一军两策”?为什么
“一碗水”却如此的端不平?
98、为什么(文件第二款:“复员,退出现役后需要复员以及本人自愿复员的连、排职干部和个别营、团干部,经组织批准办理复员”,“被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0)3号文件定为“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错误地将XX万军队干部作了复员处理”。而根据(号文件制定的国安(1993)2号,政联字第1号,把正常退役的军队干部作复员处理,不认为是错误的,也不于纠正,还坚持“自愿”不放吗?
99、为什么军官“自主择业”安置政策现成摆在那里,不去参照执行,却要违法的、违心的推给地方,同社会闲散人员以“解困”、“救助”的方式搪塞和敷衍?这不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硬要往一块拼凑吗?
100、为什么“试行通知”所规定的政策条文,连一条都执行不通,20年来也不问问为什么?
101、“试行通知”规定的低息贷款为什么我们连一个大洋也贷不来?
102、“试行通知”规定每个复员军官3000元安家补助费,为什么也没影了?
103、为什么随军家属回来也不给安排工作,直接使复员军官家庭陷入零就业状况?
104、为什么“复员军官”的现在这么悲惨?
105、为什么给复员军官解决低保等实际困难时,要求复员军官写出“不再上访”的保证书,使解决困难变了味,上访是违法的吗?
106、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将“自行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打入十八层地狱,列入“社会闲散人员”甚至不稳定因素,让他们买保险,吃低保,请问这就是国家干部享受的待遇吗?这就是军队退役干部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吗?
10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为什么对复员军官的通信自由进行监控窃听?
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数万名“自行就业”的复员军官连续十几年的上访诉求,反映违法的“试行通知”剥夺了复员军官依法应享有的一切权益,有关国家机关为什么不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反而压制和打击迫害?这又是为什么?
109、以上法律明文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必须要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做出安置,其他任何部门和组织都没有权利来安排。建国以来所有军官退出现役,都是中发文件,唯独“试行通知”是总政治部和国家八个部委发的行文,这能代表国家吗?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原则问题,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110、结论:
“试行通知”违法、侵权这是不争的事实,复员军官的合法权益“退休权、养老权、住房权、医疗权、丧葬权、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权以及政治权益,国家干部身份权通通被非法剥夺,这都是铁证如山、毋庸置疑的,是数万名复员军官经过20年血与泪的实践得出的正确结论”。
上访十六年来。复员军官到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处、全国人大接待处,让去找总政和军委,他们管不着,可到了军委和总政,就把复员军官拉到了马家楼、九敬庄分流了,交给地方政府送回原籍,要么让什么劳社部、民政部、信访局等人来谈,谈一个世纪也是按照社会闲散人员(社会灵活就业人员)对待,让复员军官买保险,吃低保,复员军官肯定不同意,那么,只有继续向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反映复员军官为什么到了今天生活不下去的这个地步,复员军官的合法权益那里去了呢?复员军官只要求按法律办事、依法安置,以“试行通知”剥夺了复员军官的合法权益和中发(2001)3号自主择业为依据来解决我们的问题,才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全国复员军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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