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资产划转税收政策可享受免征契税优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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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转是否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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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划转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条规定: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是以有偿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为前提,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行政事业单位无偿划转资产过程中,作为原有资产产权单位既没有取得货币,也没有取得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第五条同时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均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但无偿划拨不等同于无偿赠与, 无偿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无偿赠与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还本,是&标的&单方面转移。而无偿划拨是不以获利为目的,把自己的东西或合法利益或权利让给他人。所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划转不是赠与行为,资产划转不需要回报,双方都不产生经济利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划转,作为资产划转方即不属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未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资产划转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但行政事业单位无偿划转房地产,不属于无偿赠与范畴,理由同上。同时资产划转方非有偿转让房地产,所以,行政事业单位划转资产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受让划转资产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资产划转属于投资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也就是说,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作为股权投资划入企业,属于政府投资行为,按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不属于收入范畴。企业应将其作为国家资本金(资本公积)进行处理。另外,该项资产价值通常由政府在划转时直接确定,因此,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按其实际接收价值确定。  资产划转不缴纳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八条规定: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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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些老企业和事业单位,虽然在目前的经济大环境下,发展面临一定困难,但其拥有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恰恰是重要的市场资源。通过兼并重组,引入新的资金和技术,盘活存量资源,可以给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带来活力。”白景明认为,土地房屋等资源在兼并重组评估时动辄上亿元,3%—5%的契税是企业兼并重组的一个重要负担,现在负担减轻了,企事业单位更具有了改制重组的积极性,能够更好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使经济发展更具活力。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详细内容请登录三维政策网站查询
登录百度帐号如何正确理解税收优惠中的“资产划转”?
编者按:近年来,国企和民营领域的并购重组浪潮风起云涌,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交易双方越来越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涉税事项的处理,不仅包括税负的承担,还包括交易架构的规划,很多企业倾向于需求专业税务人士的帮助,以实现涉税事项处理的最优化。本期,华税律师关注“资产划转”在并购重组中的运用。
针对“资产划转”,目前包括所得税、契税等法规政策中,明确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重组行为,可以享受所得税递延以及契税免税的待遇。但是目前在政策的适用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理解税收文件中有关资产划转的界定以及实务中如何判断。
一、相关规定
1、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2014年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等文件,扩大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范围,出台规定: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则是对“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做了具体的界定,列出了四种具体情形。
2、契税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对于资产划转,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二、何为资产划转?
可以发现上述文件并没有对“资产划转”做出规范界定,只是明确了资产划转的的主体要件和适用的优惠政策,如果从立法目的和文义解释的角度看,资产划转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mso-bidi-font-family:宋体;color:#、在同一主体内。企业所得税“资产划转”的优惠始于大型国有企业集团,109号文则将该政策扩大至所有企业,但是也仅限于四种情形,主要是集团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因为产权的变动在一个主体内部,没有发生产权的实质变更,可以给予递延的优惠,以鼓励并购重组,优化资源配置。需要理解的是,在税法上,任何一个规定都要考虑潜在的避税风险,所以对于一般的赠与、划拨行为,是要视同正常的交易,做纳税调整的。
<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mso-bidi-font-family:宋体;color:#、会计处理有要求。根据109号文,享受所得税递延政策,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须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
<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mso-bidi-font-family:宋体;color:#、合理商业目的。目前缺少实质性的操作依据,实务中税务机关往往根据交易周期、具体安排等予以认定,作为企业要尽可能把基础工作做好,相关会议纪要、内部文件等留存,交易的安排具有合理性。
<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mso-bidi-font-family:宋体;color:#、经营的连续性。根据109号文的要求,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mso-bidi-font-family:宋体;color:#、是否支付对价并非资产划转要件。根据《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的规定,划转方可以获得被划转方支付对价,也可以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在上述政策背景下,华税建议,并购重组中筹划申请“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交易方需要充分以下几点:
<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mso-bidi-font-family:宋体;color:#、形式要件:主体要件、交易的时间安排、会计的处理等要素要符合文件的规定,实操中很多企业的遭遇是“实质符合、形式不符合”,而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付出沉重的税收代价。
<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mso-bidi-font-family:宋体;color:#、实质要件:对于合理商业目的、经营连续性等问题,要重视并购重组合同、备忘录、会议纪要等签署和留存。
<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mso-bidi-font-family:宋体;color:#、无论是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都可以通过一定专业税务律师的筹划,使之更加符合文件及实操中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
(作者:刘天永,北京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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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资产划转免征契税有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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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条例规定的征免情况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二)其他征免规定  1、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  (1)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公司。  (2)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7)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9)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10)其他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2、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3、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4、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5、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6、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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