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的宅基地房屋所有权权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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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关于上的属于什么,因为不怎么清楚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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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属于标准如下:我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农民对其宅基地不拥有所有权,只拥有使用权,城镇居民不得享有。农民申请宅基地建造住房有严格的规定。尽管《》未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和,但有关“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也反映出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向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的本意。根据《》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人无权处分。该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与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的权利相比,宅基地使用权人无收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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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甘肃&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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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还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此可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只能是农村中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无权出卖、出租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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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农村中围绕宅基地而展开的纠纷越来越多,面对日益尖锐的宅基地矛盾,实践中围绕着农村宅基地出现的纠纷也可以说是多不胜数,那么政府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怎样有效处理?公民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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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村宅基地证,与房产证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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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你好,有3个区别1,土地性质:宅基地证是农村集体土地;我们说的房产证是国有土地。2,土地的获得方式也不一样:宅基地的地有的是很早分的没交钱,有的是现在交钱分到的;房产证的地是通过国家公开招拍拿到的,必须交钱。土地的发证机关也不一样,宅基地的证是乡里的,房产证的地是县级以上国土局发的。3,宅基地证是不让买卖的,房产证是可以买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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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是国土资源局颁发,并且土地永远是国家的,有没有证无所谓,房产证就不一样
必须要更正名字后,加盖相关的公章,开具证明才行。实际也简单。
利息就是银行的基准利率,关键是外籍人士贷款会有一些问题.
现在部分银行对于外籍人士,贷款要求有本地居住一年的证明,譬如纳税证明等。
温馨提示:贷款需谨慎,贷前切勿支付任何费用!有贷款需求最好直接去银行网点!谨防受骗!
宅基地证是属于土地证,说明你对这块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房产证是证明这房子属于你的,属于你的私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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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就是国家通常所说的小产权,没有实际的使用权,如国家有政策不受保护.房产证是在房产机关登记过的房屋产权证明.受法律保护.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小产权房是不允许买卖的,你的买卖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即使买卖协议达成了也办理不成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不过只有你们有买卖合同
住宅方面的集体土地证,其实就是群众常讲的宅基地证。该证只发给具备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
住宅方面的集体土地证,其实就是群众常讲的宅基地证。该证只发给具备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而国有土地证是发给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的,只要有合法的权属依据,任何人都可以申领国有土地证。依据国家法律,宅基地不能上市交易,所以集体土地证不能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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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宅基地上盖的房子,有房屋所有权证,能卖给别村的人吗,
漫天星光&&&&
宅基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证 是可能产生不一致的情况的房屋产权证证明的是署名的人是房屋的所有人,就是说这个房子是你所有的,完全归所有权人支配;而宅基地使用证,只是说明上面署名的人可以使用上面所划定的土地,只享有使用权,而这块地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我国的土地法明确规定: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也不能进行买卖的. 如果二者不一致,那房屋的产权当然属于产权证上注明的所有人.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宅基地使用证上注明的人呀.
◆糀綫﹖淚
所谓宅基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等类型。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的在国家或集体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它包括建筑物的基地以及附属于建筑物的空白基地,一般是指自然辅助用房、庭院和历年来不用于耕种的生活用地以及生活用房中的生产场地。如果宅基地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你可以交易,盖楼房后再办理房产证。如果宅基地是集体土地使用证你就需要是该集体成员才可以交易,盖楼房后再办理房产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农村村民转让宅基地应符合法律对其“转让”的严格限制条件,必须依法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的变更登记手续,否则转让无效。 城里人是否可以购买宅基地。宅基地不得卖给城里人。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一文中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〆薸泊の船ッ
你好,这个不太清楚哦,因为每个地方的政策不同,你还是要到自己的当地部门咨询一下。
╬→兔子八★
如果你有土地使用证,是能办房产证的,到当地房产管理局办理。
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实行一户一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享有宅基地。所以你的房屋不能卖给别人。
要具体去查下的。。。。。
╪佐咿べ_べ
乡镇上宅基地刚修的一套房子,想卖给别人? 答、你修的房子如果说在房产证的基础上没有扩大面积是能办房产证的,如果说你扩大了面积、有报批手续也能办房产证的。
◆純真゛」
你好,楼主。很幸运看到你的问题。但是又很遗憾到现在还没有人回答你的问题。也可能你现在已经在别的地方找到了答案,那就得恭喜你啦。可能是你问的问题有些专业了,没人会。或者别人没有遇到或者接触过你的问题,所以帮不了你。建议你去问题的相关论坛去求助,那里的人通常比较多,也比较热心,可能能快点帮你解决问题。希望我的回答也能够帮到你!谢谢祝你好运%7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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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转让
北京-通州区&10-09 22:33&&悬赏 0&&发布者:tqizyx & 回答:(13)
我家有三个女儿,我排行老二,三姐妹都是居民户口,均已成家生子,在城里有自己的独立住房,老母亲是农民户口,在老家有一处宅基地,我父亲是工人已经过世,大姐几年前结婚时找了一个外地的农民入赘到我家,并且户口也已落户到我家。现在老母亲看别人家都盖新房子,也想盖但是大姐不同意,老三不参与,老母亲就找到我让我盖,我也同意在老宅子前面盖了一处新房,并且盖房及其他一切的费用全部由我一个人出资盖的,现在母亲为了保障我的利益,怕将来她过世以后房子会归我大姐夫名下,因为她老公是那里的农民户口,我是城里的居民户口无权拥有这处房子,我和我母亲及其他姐妹要写个什么协议才能保障我的利益不受损,还有将来房子拆迁时我能得到我应该得到的利益?谢谢!
问题补充:
我母亲和我商量是不是要写一个借款协议,借款人是我母亲,如果她不能及时偿还我盖房的费用由这个新建的房屋作为抵押?她还要不要再单独写个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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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好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好经过公证程序。至于协议的内容,那就要看你的主要诉求是什么了,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起草。
[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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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签订协议约定清楚。拆迁需根据当地拆迁政策。
我们签的这个协议要我们姐三个和我母亲还有我姐夫都要签字吗,用不用到村委会去做个备案什么的?谢谢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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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协议约定清楚
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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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是签订协议约定的
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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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签订协议约定&&到村委会去做个备案可以
好的,谢谢!
[北京-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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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协议约定清楚房子是你出资所建,所有权和将来拆迁利益归你即可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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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签协议说明一下房屋为您出资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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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签订协议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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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签订协议约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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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参与,书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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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签订协议,明确由你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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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写遗嘱的。但是也得先约定那个房屋的所有权归您母亲。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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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与父亲母亲签订协议,写明房子的出资及日后归属;也可以让父母留下遗嘱,指明房子由你继承。拆迁的话&,对于房子的补偿款你可以要求获得,但对于宅基地的补偿款你无权主张;宅基地补偿款属于宅基地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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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4210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涉及到农村问题的案件愈来愈多,由此而引发的矛盾也开始凸显。本文中,笔者就在他人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法律上的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笔者认为,无论当事人对在他人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有无约定,该房屋都应归人所有(集体成员内部的转让除外)。
  一、从我国目前的以及基本的法律原则体现出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宅基地使用权人无法在现行法律状态下实现随意处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当然包括允许他人出资在其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后与出资人实现共用甚至分割房屋的情形。在&一户一宅&以及&房地不分离&的基本原则下,依法确认在他人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归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完全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拟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的出资人之间如果没有约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毫无疑问,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那么在双方约定拟在建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的情况下,往往会给人们一种假象,就是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应受法律保护的问题。但笔者认为,在双方约定拟在建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的情况下,实际上涉及到了另外一个法律问题,这就是变相非法转让宅基地使有权的问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六十二条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以及宅基地禁止进入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定,参照国家土地管理局于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五日给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中的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是完全相符的。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第二条二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和房产证&的具体规定,以约定拟在建房屋的所有权归属的方式变相转让宅基地所有权的行为也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几种常见的允许他人出资在自己所有的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后与出资人约定将修建的房屋共用或者分割的情形
  1、夫或妻一人单方意思允许他人出资在自己的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并约定该房屋共有或者分割。这种情形实际上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中单方处分的法律效力问题,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夫妻共有的房屋一方一个人意识单方处置的行为效力一般被认定为无效,但是善意取得的除外。同时笔者还认为: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以及在宅基地所建的的处分不仅仅受到现行法律、法规的约束,同时还应当考虑现行的土地政策以及&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因此,夫或妻一人单方意思允许他人出资在自己的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并约定该房屋共有或者分割,该约定应被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2、涉及赠与以及附条件合同的问题。实践当中,有许多案例中宅基地使用权人往往通过赠与或者附条件合同的方式和第三人达成协议,进而约定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后与出资人实现共用或者分割房屋的情形。表面上,这种方式既符合&意思自治&的民法精神,又有法律规定为依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8明确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但笔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与第三人不管是通过赠与的方式还是通过拟定附条件合同实现各自目的的方式均与特别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基本法律原则以及现行土地政策的规定相悖,如果发生争议,都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综上,笔者认为,无论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拟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的出资人之间有没有约定拟在建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以及是否涉及夫妻一人处分宅基地使用权或者通过赠与、附条件合同的方式变相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拟在建房屋的所有权都应归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论出资人与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按照上述观点予以处理。因为,如果出资人系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认定错误的话势必会与&一户一宅&的规定相悖(受让人无宅基地的除外);如果出资人系与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属于同一集体组织成员的人,认定错误的话势必会与宅基地使用权专属于本集体成员的基本原则相悖。
  当然,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同时会面临拟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的出资人的损失,或者说权益如何去弥补、去保障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由人民法院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出资人适当的补偿,补偿标准可在考虑出资人的出资情况、房屋升值以及出资人对拟在建房屋的贡献比例等因素的情况下作出合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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