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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飞鸿把自己的真功夫都传给儿子,没成想遭到暗算差点害儿子丢了性命!黄飞鸿把自己的真功夫都传给儿子,没成想遭到暗算差点害儿子丢了性命!自由虚拟沙龙百家号黄飞鸿,说起此人列位都耳熟能详,中国近代的技击宗师,清末时代的洪拳人人,生平可谓传说,建树了宝芝林,本人身手高强,同时也是一位悬壶济世、救作古扶伤的老中医。影戏《黄飞鸿》系列的拍摄让他的古迹传遍了大街冷巷,着实实际中的黄飞鸿和影视作品中的有所差异,但都是爱国人士,早些日子被台湾首任巡抚刘铭传聘为广东平易近团总锻练,为国度的奇迹做出了必定孝顺。黄飞鸿生平娶过四个爱妻生有四子,此中最爱马氏所生的次子黄汉森,听说小的时辰黄汉森长得白白胖胖被人叫做肥仔二,约莫出生在清末的1898年,黄汉森有着父亲习武的先天,自小能干技击,是以在四个儿子中黄飞鸿天然将武功绝学都传授给了次子黄汉森,但不幸的是这位最别看好的儿子却由于一件事遭到暗杀早作古,也让黄飞鸿很是酸心。工作发生在1919年(平易近国八年)身手轶群的黄汉森去广西梧州渡任护勇时被本地的“鬼眼梁”暗杀惨作古异乡。其时在刚去梧州的时辰有一个叫鬼眼梁的同事,看到黄汉森岁数轻轻就起头举办搬弄,对这黄汉森说“我怕你父亲黄飞鸿,可是我不怕你”愤恚的黄汉森两拳将这位浮滑的同事鬼眼梁给打到了,是以挟恨在心。为了除去心腹大患,鬼眼梁摆酒计划,把黄汉森灌得酩酊大醉迷恋,然后开枪杀作古了黄汉森,但被拘系的时辰却狡冲突是黄汉森醉酒开枪打他,然后本身拔枪自卫误射而作古的,末了的功效是不清晰明了之。其时已经年过6旬的黄飞鸿听到此噩耗沉痛欲绝,酸心之余再也不教儿子技击了,这件事对黄飞鸿的冲击出格大,以是暮年的身材也这天就衰败。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自由虚拟沙龙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可以感受到自由的思想给你带来的快乐与轻松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黎扬富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上诉人(原审被告)。负责人黄勇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戎伦,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扬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先桂。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雷秋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汉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镜成。委托代理人邓灿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诉人(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一初字第19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日5时30分,黄汉森驾驶悬挂粤A.40843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粤A.3811号重型平板挂车,沿穗盐路由广州方向往桂城方向行驶,行至南海区穗盐路盐步莺涌路口时,遇无名氏(身份待查)驾驶悬挂桂J.H8085号牌(假牌)的二轮摩托车搭乘李明群、黎胜俊由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方向右边的工业区驶出时进入穗盐路,双方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李明群当场死亡、黎胜俊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无名氏弃车逃逸。日,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如下事故认定:1、无名氏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黄汉森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车辆超载行驶,没有让右方来车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面过错;3无证据证明李明群、黎胜俊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名氏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黄汉森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明群、黎胜俊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黄汉森、黄镜成支付了赔偿款18000元。原告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黎扬富、金先桂系死者黎胜俊的父母,均系死者黎胜俊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黄汉森是肇事车辆粤A.40843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粤A.3811号重型平板挂车的司机,被告黄镜成是该车的实际支配人,登记车主为和埔公司。被告黄汉森是黄镜成雇请的司机,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发生了本起事故。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参投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原审判决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定性准确、合法,予以采信,被告黄汉森及无名氏应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本起交通事故是由黄汉森和无名氏的共同过失导致黎胜俊死亡,故黄汉森、无名氏应对本案损失的承担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但黄汉森是被告黄镜成雇请的员工,是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发生了本起交通事故,且黄汉森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在本案中黄汉森的赔偿责任由其雇主黄镜成承担,被告黄汉森在本案中不直接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案无名氏的身份尚未查明,故无名氏对本起事故损失的赔偿责任由被告黄镜成先行承担,待公安部门对无名氏的身份情况核实后,被告黄镜成可另案追偿。肇事车辆粤A.40843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粤A.3811号重型平板挂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处参投了第三者责任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0000元范围内对本案予以赔偿。因本起事故确实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应给予适当的精神抚慰金,酌定精神抚慰金为30000元,原告起诉请求50000元,数额偏高,不予全额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及参照广东省2005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核定原告的损失包括:丧葬费10569元、死亡赔偿金87317.4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共计元。被告黄镜成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63943.2元,扣除已支付的18000元,实际应支付45943.2元。无名氏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63943.2元。原告请求超出核定范围的,不予支持。被告和埔公司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黄镜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黎胜俊死亡的损失元予原告黎扬富、金先桂,扣除被告黄镜成已支付的18000元,实际还应支付元。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黄镜成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广州市和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108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共5228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由被告黄镜成、广州市和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上诉人保险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承保的是商业性三者责任险,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上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尚不存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投保的是“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所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而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两者具有质的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6)民一他字第1号的答复意见,日以前投保的三者险的性质为商业第三者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应在保险责任限额50万元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扣除相应的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率(《保险条款》第18条)等免赔部分后,确定上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二、上诉人承保车辆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因此,应根据事故责任来确定上诉人的赔偿责任;1,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黄镜成(上诉人承保车辆的实际支配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事故另一方责任无名氏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却判决被上诉人黄镜成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上诉人在第三者保险限额内对上诉人黄镜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承保车辆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应根据事故责任来确定上诉人的赔偿责任,上诉人不是本案的共同侵权人,并且无名氏驾驶的肇事二轮摩托车,也未在上诉人处购买任何保险,上诉人不应连带承担无名氏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原审法院的此种判决虽看似以保护受害人为出发点,但忽视了对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的保护及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尊重,也远远超出了保险公司所能承受的风险范围,这必将最终损害到广大受害人的利益。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上诉人黎扬富、金先桂答辩认为:原审判决正确,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黄镜成答辩称: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然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肇事车辆粤A40843车的实际支配人黄镜成并没有实施具体的侵权行为。黄镜成将车辆交给黄汉森使用,车辆符合安全要求且依法能上路行驶、车辆使用人黄汉森为具有相应驾驶资格且符合安全驾驶要求的人员,显然,黄镜成并无任何过错。本案中,对于事故造成黎胜俊、李明群死亡,黄镜成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没有共同过失,黄镜成将车辆交给黄汉森使用的行为并非侵害行为,没有与无名氏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致使本案事故及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黄镜成不应是该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所谓“共同侵权人”,不应对无名氏赔偿原审原告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承担连带责任。二、虽然粤A40843车投保的是商业三者责任险,但由于事故是发生在日,当时强制险条例尚未出台,中国保监会在《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中指出并要求各保险公司自日起,“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所以保险公司应对黄镜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被上诉人和埔公司、黄汉森在二审诉讼期间没有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保险公司承保本案肇事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时仍未正式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中关于“各保险公司自日起,采用公司现有第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第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条文可知,按规定各保险公司是以现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暂时替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所以,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令由事故的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上诉人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由于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是为保护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而受损的第三人的利益而存在,故非属法定的免责事由,保险人不得援用于对抗受害人的请求权。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绝对免赔率等事项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约束力,不能对抗受害人。故上诉人保险公司上诉本案应扣除相应免赔数额后来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上诉人保险公司在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后,可以就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黄汉森与无名氏驾驶员的驾驶行为,虽无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但其两人的各自违法驾驶行为导致两车相撞并造成受害人死亡,属于两人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故两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本案共同侵权人之一的无名氏驾驶员逃逸,公安交警部门亦无法查明其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关于被告必须明确的规定,受害人客观上不能起诉无名氏驾驶员,但该纠纷可在原告与业已确定的被告之间进行。在本案诉讼中,受害人一方并没有明示免除对本案共同侵权人无名氏驾驶员的债务份额,故赔偿义务人黄镜成不能就该部分免除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该条所指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应理解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承担的所有赔偿责任,包括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三者保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依法也应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在本案中,黄汉森是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实际支配人黄镜成允许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属于上述所指的“被保险人”范畴,其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上诉人保险公司就应该对黄汉森需要对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作出理赔。黄汉森对本案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相应地,上诉人保险公司也应对上述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其承担了赔付责任及查清另一共同侵权人无名氏后,可以依法行使追偿权。因此,原审判决上诉人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对黄镜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保险公司以其不是共同侵权人为由主张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4578元,由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杜秉沛代理审判员张梦阳代理审判员吴健南二○○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邱雪碧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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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写关于晚清政治体制演变研究的本科论文,请各位老师给予指导,具体一点,都从哪些方面入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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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改革与社会变迁一、关于近代中国基本问题的再认识晚清社会的急剧变迁与改革毫无疑问是在西方列强入侵条件下发生的。有的学者在研究中国近代问题时,特别强调列强入侵对中国社会经济造成的巨大破坏作用;有的学者在研究中国近代化过程中,比较重视资本主义生产生活方式的传播对中国社会产生的刺激作用。这些问题近年来一直有所讨论,意见分歧较大。与此相关,如何看待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斗争的作用和失误问题,也成为史学界比较关注的问题。有的学者特别强调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联合压迫造成的极大灾难,称赞起义和革命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有的学者在评论太平军起义、义和团运动和辛亥革命时,过多关注其负面影响,片面强调内战对社会造成的灾难性破坏。究竟应当如何看待上述问题?在大会发言时,方之光(南京大学)认为,“革命”是人民求生存、谋发展的基本人权。近代一切革命运动,特别是太平天国、戊戌变法与义和团运动、辛亥革命,从根本上说是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压迫剥削逼出来的,是中国人民不得已的一种选择。崔之清(南京大学)同样认为,发生太平天国战争的原因不是洪秀全的政治图谋,而是清朝的贪腐和暴政,太平天国运动反抗暴政的正义性与合理性不应被扭曲和否定;并且认为,这种评判标准应该适用于一切下层民众的反抗暴政的政治行为。与上述问题相联系,怎样认识中国近代史的发展轨迹与规律问题,也是史学界长期以来关注的重大问题。关于中国近代史是一部“沉沦”的还是一部“上升”的历史,张海鹏(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在开幕式的发言中强调指出,近代中国历史呈现出从“沉沦”到“上升”的U字形曲线。在中国近代史的早期,中国社会的“沉沦”是主要倾向,“上升”不是那个历史时期的主要表征;经历过一段发展后,中国社会“沉沦”到“谷底”。他所说的“谷底”,大体上是指20世纪初《辛丑条约》签订以后的十余年时间。历史度过了“谷底”,“上升”就逐渐成了中国社会的主要倾向。这一概括对于人们认识中国近代史的发展线索很有裨益。桑兵(中山大学)在大会发言中对于晚清史的研究状况表示忧虑,在他看来,史料的种类与数量大幅度扩张,规模大大超过历代文献的总和。而搜集阅读之难,逾于古史,史料的保存状况之劣,也在古籍之上。在史料不可能竭泽而渔,甚至难以把握边际的情况下,学人或分门别类,缩短战线,或随意比附,看朱成碧。如此研究使得历史的整体性逐渐流失,盲目性不断增大。目前当务之急,是解开收藏、学术、出版各界相互制约的连环套,多快好省地大规模出版各类文献资料,使得研究者处于大体平等的资料条件基础之上,促使学人将重心由看得懂转向读得懂,使晚清史的研究在深度与广度上超越古史。长期以来,在中国经济史或者金融史研究中,往往把外来的金融机构(包括外商银行、证券公司和交易所)看成外在于中国自身的金融业。吴景平(复旦大学)在大会发言中指出,无论从广义来看,还是从市场运作来看,进入中国的外商金融机构及其在中国开设的种种金融业务已经与中国社会,尤其是与经济中的工业、商业、贸易、矿业、农业以及高层次的政府财政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因此,把外商金融机构排斥在中国金融史研究的视野之外是不科学的,实际操作也是不可行的。在他看来,外商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对于中国金融业的转型(姑且撇开政治上的诸多负面因素),无论就资金来源的构成,还是人事管理与经营方式都带来了诸多新的因素。正是这些新的因素,在催生中国银行方面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二、关于社会经济变迁问题无论是亲历者所感受到的“三千年来一大变局”,还是研究者所称的“社会转型”,都一致认识到晚清社会经历了巨大社会变迁。这种变迁先是从口岸开始,而后向内地迅速渗透。最敏锐感受到这种变化的自然是生活在条约口岸的知识分子。何晓明(湖北大学)深入分析了条约口岸知识分子生活的环境和复杂心理,认为就民族情感而言,他们的内心常常怀有“敏锐的耻辱感”。当感受到中西文化的本质矛盾和差异后,他们顺理成章地产生了危机的意识、改革的意向,以及对富强的追求。在基本文化立场和变革思路方面,他们一般均持文化保守主义的姿态,这对其后中国文化的演进产生了重要影响。通过历次对华战争,西方列强向中国展示了工业革命带来的先进器物。正是通过对于这些工业产品的逐渐认识,中国知识分子观察到了异质文化的价值,开始主张求富求强,奋起直追。陈三井(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系统考察了中国知识分子对于铁路的认识历程,认为新事物启发新思维,呼吁国人扬弃不合时宜的意识形态,从深闭固拒的锁国状态下走出去,睁开双眼观看世界,与世界接轨,与各国互动互市互利。金志焕(韩国高丽大学)着重考察了中国第一条铁路诞生过程以及相关的争论问题,指出尽管吴淞铁路的敷设受到了守旧派的反对,但铁路作为近代重要的交通工具,其发展是不可避免的。晚清的社会变迁反映在方方面面,透过救助活动,可以看到社会变迁是显著的。陈桦(中国人民大学)在大会发言中指出,社会救助活动的特征与内容也开始发生本质性变化,由适应农业社会需求,为农业生产服务,转而向大机器工业时代的救助体制过渡。这种变化乃是中国近代社会转型的重要内容之一,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该历史时期的曲折进程及时代特征。透过房产契约的民事习惯的变化,也可以看到当时的社会风貌。郑永福(郑州大学)认为,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些民事习惯与当时的法律相配合,制约、规范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对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向前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其中某些习惯,颇有人文关怀。管窥蠡测,再现历史场景,是学者研究历史的方法之一。关于晚清时期市场的变化程度,学者们有过多种表述,而通过度量衡的变化观察市场规则的整合情况,则独具慧眼。洪成和(韩国成均馆大学)以四川巴县的八省客长相互设定度量衡标准为事例,说明这种协议体有突破孤立分散的经济要求,但是,由于自身力量有限,缺乏权威,最终没有走出市场分散的困境。晚清的经济发展变化既是不平衡的,也是曲折的。戴建兵(河北师范大学)对于清末民初的私钱私票的流通情况进行了考察,认为市场上私币流通的原因有三:政府放任、当地经济生活惯例和商会的相互约定。王玉贵和朱蓉蓉(苏州大学)考察了苏南地区的地租变化情况,认为该地区虽然出现了货币地租代替劳役地租的进步趋势,但较为缓慢,并且具有不断反复的特点。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地区社会经济由传统向近代转型的曲折历程。1880年以后,中国茶市日渐衰败,市场逐渐萎缩。茶叶出口量锐减,不仅严重影响到中国贸易平衡,而且造成了茶农生计的重大损失。清廷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曾经动员各种力量挽救中国茶市。朱从兵(苏州大学)深入考察了官绅的各种努力,认为在各类设想和制度创新的实践中,官方未能起到全面的领导作用,商人也未能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社会各界力量未能有效组织起来,因此,未能改变中国茶市的衰败命运。晚清社会变化是多样的,记录与宣传社会变化的媒介也是多样的。黄汉森(新加坡亚洲火花学会)以火柴商标为佐证,介绍了火花上记录的第一次鸦片战争、甲午中日战争等重大历史事件。三、关于思想观念的变迁问题社会思潮的变化是丰富的,许多内容还没有引起研究者的重视。过去史家在探讨清末民族主义思潮时,较少关注其“中华”的意蕴和种族的观念。在本次会议上,斋藤道彦(日本中央大学)对于中华主义的形成进行了初步探讨,在他看来,清末的“中华”一词至少有三层含义:首先是以汉族的种族、民族概念作为前提,其次是关于其种族所领有的地域概念,还有有关其种族在其地域里所培养出来的文化观念。谢维(《近代史研究》编辑部)认为,探讨近代中国的种族观念,这个问题似应引起中国近现代史研究者的注意。种族观念问题不应附属于民族主义问题,后者强调文化与国家的维度,而前者则强调感性或体质的维度,尽管二者亦有相互重叠之处,但对它们分别进行研究,并进而研究二者的相互作用,似乎仍是可取的,且是必要的。孙中山的精神遗产是丰富的,关于他的研究永无止境。黄城(台湾师范大学)与匡思圣(台湾元培科技大学)撰文指出,孙中山的革命思想是坚持自身的文化主体性,在传统与现代间批判继承与创造性的转化传统,以完成传统与现代的接合;在中国与西方间,则在肯定普世价值与多元文化环境下,以开放且平等之文化接触,融合中国与西方,且其“求同存异”的多元一体世界大同观,正恰巧体现了中国与西方融合之真谛。在晚清思想史上,文化保守思潮相当强劲。在强调传统文化延续方面,文化保守派的确发挥了一定作用。近年来,文化保守主义受到学界普遍关注,出现了不加分析的肯定。鉴于既往学术界对于文化保守主义的弱点和负面影响揭示不足,喻大华(辽宁师范大学)认为,晚清的文化保守主义在方向上分别走入歧路:一是逐渐疏离社会,走入哲学的象牙塔;二是知识结构日益西方化;三是成为历史发展的惰性力量。理性地分析晚清学术主流,客观地评价其功过是非,一直是学术界的优秀传统。史革新(北京师范大学)积多年研究理学之功力,认为在晚清的理学“复兴”过程中,部分理学家出于“卫道”的需要,重提程朱陆王之辨的话题,向陆王心学发难,一度造成较大的舆论声势,然而在士林中并没有产生多少影响。这种论辩只是在理学回潮中激起几朵浪花,很快就平息下来。与论辩呼声并存的是主张程朱陆王调和的论调。采取这种观点的理学学者人数较多,到同光以后成为理学营垒中的主流,完全压倒了主张论辩的一派。晚清时期,中国传统的性别制度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挑战。决定两性关系的传统准则——男尊女卑受到了质疑与抨击,男女平等作为文明时代两性关系的新准则引入中国,并被部分先行者所认可。吕美颐(郑州大学)指出,传统女性的角色安排与生存空间因产业女工和知识女性阶层的产生而被突破,社会上流行的妇女观以及对女性角色的期望值,包括人格气质的控塑,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与性别相关的传统规范受到不同程度冲击。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侵华后,新旧道德观念的冲撞愈发激烈,而旧有的道德教化制度又无法容纳和承载新观念新因素的滋长。张晓莉(河北师范大学)认为,清廷面对道德危机,在推行新政的过程中,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对传统的道德教化制度不得不加以变通:一是加强了建祠、旌表的力度;二是强化了宣讲制度。世风日下,往往是人们对于道德危机的一种现实感想。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时期,这种感想随时流露,究竟应当如何看待道德下滑问题,需要具体分析。武吉庆(河北师范大学)认为,辛亥革命后诸多社会问题的出现,与价值标准的失衡有关。价值标准失衡表现为价值标准的多元化和越轨行为的普遍性。四、关于清末新政的研究近年来,关于清末预备立宪的研究越来越深入。关晓红(中山大学)深入考察直省会议厅运行情况后指出,清末直省会议厅的设置,其性质是行省政务决策模式由督抚独断和幕友私人参谋,向近代行政合议制的转换。光宣之际各省会议厅的建制及其运作,起初不仅在官僚体系内部即官的层面开放决策权,有限度地公开决策过程,而且将决策权部分地向士绅开放,成为上下内外合议。但在集思广益与权力掌控之间,当局前后反复,试图通过制度调整重建符合自己利益的秩序,且取其形而异其质。经过三个阶段的调整,会议厅合议的功能逐渐被独断内容削弱。徐建平(河北师范大学)具体考察了直隶省士绅的参政议政活动,认为直隶士绅在国会请愿运动中是中坚力量,尤其在设立议院问题上,还领衔上书要求开办民选议院。清末预备立宪是开启近代中国政治制度变革的契机,其成败得失与各种政治势力之间错综复杂的权力纠葛密切相关。李细珠(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通过考察预备立宪初期官制改革过程中,清廷内部各派政治势力之间围绕责任内阁制问题的明争暗斗,力图揭示预备立宪时期西方宪政制度移植到近代中国之所以举步维艰,其深受各种政治势力之间权力与利益关系的制约是一个关键因素。在考察清末新政时,有的学者侧重于宏观的思考,有的着眼于事件的深入剖析。程全生(台湾东吴大学)认为,早期的自强运动、戊戌维新运动和清末的立宪运动都偏重于体制内的改革,虽其结果皆未能振兴大清的气势及挽回改朝换代的命运,但每项运动,仍有其深远的影响及历史性的价值。在评论清末法制改革时,“中外通行”这一指导思想,历来被批评为“迎合列强需要”。康大寿(西华师范大学)与康黎(西南政法大学)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在他们看来,“中外通行”是当时收回治外法权的现实需要。这种做法不仅可以达到收回治外法权的目的,又可以消除西人所谓“中西律法迥殊”口实,还能在较短时间内,通过移植,快速修订一整套的近代法典。官制改革是清末新政的重要事项,其目的在于通过创建新的机构,以适应国家机器近代化的需要。裁改旧的官僚衙门,势必出现冗官冗员问题,如何安置这些人员,关乎改革的成败。潘鸣和迟云飞(首都师范大学)对于清末官制改革“下岗”官员的安置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了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以及改革和安置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同时也指出了安置工作的复杂性和难度。清季财政机构的变动,经历了由纷乱无序到相对统一的转变。刘增合(暨南大学)认为,行省财政机构变动的推动力量首先是中央财政部门,外省督抚因本地财政纷乱影响新政筹款,又不得不遵照清廷的谕令实施变革,但却力图控制财政实权。度支部强化各省藩司实权的愿望受到督抚的隐性抵制,难以达到目的。改革后的行省财政机构,在分科办事、职员构成和运行习惯上,仍保持了一些旧的传统。改制过程遇到了各种阻力,引发的书吏风潮此起彼伏。五、关于中外关系问题条约关系是国家之间以条约为依据形成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一种关系。从第一次鸦片战争开始,中国被迫接受了西方列强强加的条约关系,但清政府对这一新的关系缺乏清楚的认识。李育民(湖南师范大学)考察了清廷逐渐放弃宗藩观念,适应条约关系的历程。认为清末国家机关在形式上接受了近代性质的条约关系,但要改变其不平等的内容,还需做出努力。第一次鸦片战争结束后,耆英作为中方谈判的主要代表,先后同英、法、美等国家签订了一批条约。如何评价耆英的外交行为,在史学界始终存在分歧。王开玺(北京师范大学)认为,耆英是中国外交从封闭到开放,从传统到近代转变时期的封建官员,其夷务思想,带有明显的愚昧成分;其办理夷务的一个结果,是中国与各国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耆英虽算不上开明、进步的外交家,但却是一位力图重新认识夷人,探求制夷之策的“夷务”大员;虽未必是一位真诚的爱国者、主战者,但亦决非是可耻的卖国者、投降派。一提起1858年签订的中俄《瑷珲条约》和1860年的中俄《北京条约》,大家立即想到100多万平方公里国土被俄罗斯割占,这在中国人的心灵深处留下了永远难以忘怀的创痛。过去,中国学者研究这段痛史,多局限于从中俄双边关系的视角观察问题,侧重于揭露沙皇俄国侵略成性。徐万民(北京大学)试图从另外一个角度提出问题,即追究作为国家领土主权完整的保卫者的清朝政府的责任。在他看来,中国领土之所以被大量割占,主要因为清朝的边防体系出现了重大疏漏,封禁虚边政策出现了严重失误,兵力部署出现了严重失衡,以及当事官员的昏庸无能。1910年冬季,在中国东北发生的大鼠疫是近代规模最大的一次瘟疫灾害,死亡人数近6万,对当时的人民生命财产及晚清政局均产生了深刻影响。在满洲里第一例疫症被发现之后,在中国东北有各种利害关系的国家借机打起各自算盘。焦润明和张冬梅(辽宁大学)考察了防疫过程中的各种交涉情况,揭露了西方列强趁机攫夺中国权益的各种活动。六、关于政治人物的研究既往关于政治人物的研究,大多集中在重要的正面人物身上,对于所谓的反面人物关注不够。在提交本届会议的论文中,人物研究成为新的亮点。吴义雄(中山大学)利用中英文档案资料,着重探讨了邓廷桢的禁烟活动。他认为,当1836年太常寺卿许乃济奏请弛禁鸦片时,邓廷桢站在了弛禁的立场,因为鸦片进口的合法化可以一举将广东地方官员从困境中解脱出来。但在许乃济的建议被否决,严禁政策成为清廷解决鸦片问题的基本方略后,邓廷桢迅速改变了态度,展开了打击鸦片走私的行动。然而,邓廷桢采取的种种措施并未完全奏效。胡林翼是湘系集团的早期领袖人物之一,在湘系势力崛起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董丛林(河北师范大学)通过详细考察聚集在胡林翼周围的人物,认为胡氏对于湘系内部关系的积极主动处理,富有成效地促进了湘系要员之间关系的协调,从而增强了湘系的内聚力。不仅如此,对于湘系集团“外层”人物,胡氏也充当着与内层结合的主要中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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