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购房时没有约定2018男装占有比例例,已出证.请问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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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男朋友共同出钱付首付,但是我们没有结婚,购房合同上只有他的名字,请问怎么做才对我最有利
你好,我和男朋友共同出钱付首付,但是我们没有结婚,购房合同上只有他的名字,请问怎么做才对我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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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区
你好!你可以与对方对这个做一个协议,证明这是属于你们两人共有。请问你们共同出资,各自比例多少呢?如果比例各半,可以在房产证上写下你们两个的名字;如果比例不一,可以在房产证上登记双方名字时标明各自所占有的比例。
你好,请问你们有结婚的打算吗?如果有的话,那就不用太注重购房合同,重要的是房产证上的名字。
按揭的房子房产证可以加名字吗,以后结婚属于他婚前财产还是我们共同财产呢
你好!建议你们在购房合同写两个人的名字,日后房产证写你俩的名字。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卖房的人说一开始是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名字,不能加,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做呢
[VIP+版主]
如果有的话,那就不用太注重购房合同,重要的是房产证上的名字。
你好,请问付首付时是否有转账记录等?目前需要证明你付了首付款,或者可以与男友约定房子属于二人按份共有或在办理产权证时增加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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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购房房产证少写一人 法院:依比例按份共有www.fjsen.com
来源:福州晚报 
福州新闻网讯 陈和与高达、游勇(均为化名)共同出资买了一套房子,办房产证时却少了陈和的名字,3个好友因此对簿公堂。日前,仓山区法院判令诉争房属3人按份共有,高达和游勇应协助陈和办理房产加名手续。
2009年8月至9月,陈和与好友高达、游勇决定共同出资购买位于仓山区的一套商品房。他们签订了房地产经纪合同及与之相关的“置屋协议书”、“协议书”。陈和以现金支付首付款30.2万元,游勇支付4万元购房款和2万元中介佣金,其余40万元购房款以高达和游勇的名义向银行按揭贷款支付,月供款由他们偿还。
此后,高达和游勇在办理这处房屋的房产证时,只将该房屋产权登记为他俩所有。陈和得知后,将他们告上法庭。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系陈和与高达、游勇共同购买。这3人并非家庭关系,且双方对该房屋未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因此双方应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据此,该院确认陈和对诉争房享有39.6%的产权份额,高达、游勇应协助陈和办理增加陈和为上述房产39.6%的产权份额按份共有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晓任)
责任编辑: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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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亲属关系、夫妻关系房产共有人,购房时没有约定占有比例,已出证。请问可否通过析产确定双方占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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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自愿是可以做比例分配的。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您好!这种情况只能是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占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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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写一个人名,办房产证(共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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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婚前共同购房,法院判决按出资比例分割产权份额
【案情简介】
易生与何某原为恋爱关系,为筹备结婚,双方商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因易生为船员,常年随船在外工作,从看房到订房均是由何某及其父亲办理。为便于付款的需要,易生将所有的银行存折、卡密码告诉了何某。日,双方共同与广东合生乐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生公司)签订《逸景翠园楼宇认购书》,约定易生与何某共同订购海珠区亲景东路XX号XX房,房屋总价634542元,银行按揭41万元。因资金不足,且当时易生随船出海,双方商定先由何某父亲代易生出资后,再由易生补借据,付款事宜均由何某及其父亲办理。日,何某从易生存折取款48717元用于支付首期房款,加上何某自有资金及何某父亲代易生支付的购房款,双方付清了首期房款及各项税费。
<font color=#4年10月16日,双方与合生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签署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以易生及何某为共同借款人向银行按揭贷款41万元。办完购房手续之后,易生与何某及其父亲结算,易生向何某父亲出具15.8万元的借条。此后,易生又用自有公积金及其他资金偿还银行按揭款39600元。
<font color=#5年10月,易生与何某的关系恶化。日,何某办理收楼手续后霸占房屋,不许易生进入,此后,何某又将该房屋出租,并用出租收益偿还按揭贷款。2006年4月,何某与第三人结婚。2010年7月,广州市房管局颁发房地产权证,该房屋登记由易生与何某共有。日之后,何某只收取房屋租金却未再供楼。
【诉讼请求】
易生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font color=#、依法按出资比例分割共有的“海珠区亲景东路XX号XX房”,上述房屋由易生占65.67%产权,何某占34.33%,何某配合易生办理分割房屋后的过户手续。
<font color=#、何某赔偿占有、使用、收益上述房屋期间(日至房产分割之日止)易生的各项损失107817元。
<font color=#、本案诉讼费用由何某承担。
【对方答辩】
<font color=#、讼争房屋虽登记为两人共有,但无论是从出资比例还是所付劳动,我与父亲都尽到了90%以上的责任,理应享有相应的分割。易生仅支付首期48717元,其余首期均由我和父亲支付,此后,我一人供房偿还房贷元,我及父亲还承担了购房过程中支付的所有费用38182元,而易生未支付任何费用,也未尽到任何管理房屋的责任。
<font color=#、讼争房屋自收楼后从未出租,房租损失毫无依据。我作为该房的业主之一,有权使用该房屋,并且尽到了管理照顾该房屋的全部责任。
<font color=#、易生与我父亲的借贷关系与本案无关,我父亲在本案中所支出的费用已经转让给我,其出资份额由我享有。易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我父亲在购房中所支付的款项是代其支付的。
【律师代理意见】
本律师接受易生的委托,针对对方的答辩意见,有针对性的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font color=#、何某父亲支付的首期房款15.8万元是代易生出资,其无权将出资额赠予何某,易生有借据、往来邮件为证。
<font color=#、还贷款项及购房款之外的各项费用是该房屋所产生的对外债务,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不应计入房屋产权分割的出资比例。双方向银行按揭的41万元贷款因无法确认各自的债务份额,应视为等额承担,各承担20.5万元。何某偿还的贷款金额及各项费用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可以向易生追偿;但不应将偿还的贷款金额及支付各项费用计入房屋产权分割的出资比例。
<font color=#、何某独享涉案房屋利益侵犯了易生的共有权,易生损失客观存在、不以何某出租涉案房屋为前提,易生依法有权要求何某赔偿。
<font color=#、易生与何某不具有家庭关系,对涉案房屋依法享有按份共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易生依法有权起诉分割共有房屋,法院应当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分割共有房屋。
<font color=#、双方没有约定涉案房屋的共有份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易生、何某应按出资额确定各自享有的共有份额。
<font color=#、易生多次偿还银行贷款(有还贷单据为证),并未拒绝还贷,何某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并不能反证易生拒绝还贷。
【法院认为】
分割房屋产权问题。该房屋是易生与何某双方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物业,故不存在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应视为按分共有,现易生要求分割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产权份额问题。由于双方无约定各自所占比例,依照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应以出资比例计算共有房屋的份额。易某与何某父亲对15.8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确定,何某父亲将出资赠与给何某没有依据,何某亦无证据反驳该款项不是用于购买该房屋所支出的事实,因此,对易生主张其向何某父亲借款15.8万元用于支付购买该房屋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但该款项应包含购房中的其他费用,结合何某提供的银行存折等证据反映,何某父亲支付首期款145596元,该款即为易生在首期款中的出资额。
关于41万元房贷,是易生、何某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该房屋产生的对外债务,双方没有约定各自应负的金额,应视为各占一半。
关于购房款外的其他费用,均是该房屋所产生的对外债务,不属于购房出资,依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双方应按各自共有份额承担,何某偿还的房款及各项费用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可以向易生追偿,但不应作为该房屋产权分割的出资比例。
过户问题。因该房屋已设立抵押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转移受到限制,易生要求何某为其办理房屋分割后的过户手续,存在法律障碍,故易生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纳。
损失问题。该房屋只是分割了房屋份额,并未对房屋作出明确析产,易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何某出租房屋的事实,因此,易生主张赔偿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font color=#1年7月20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font color=#、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亲景东路XX号XX房由易生占有62.92%产权份额、何某占有37.08%产权份额。
<font color=#、驳回易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纵观本案审理、判决情况,本律师认为本案主要有两点值得我们关注:
<font color=#、近年,婚前购房的情况日益增多,而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相互信任对各自的出资额也不计较。然而,双方一旦分手,由此产生的产权份额之争层出不穷,再加上近年房价连年上涨,此类纠纷愈演愈烈。由于恋爱期间购置的物业不存在共同共有的基础,应视为按份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共有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的出资额确定。因此,在决定婚前买房之前,务必慎重考虑。如果已决定婚前买房,请务必保留各自出资额的相关证据或明确约定各自的产权份额,以防今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本案中,由于购房及付款手续都由何某及其父亲办理,若易生未能在此过程中保全有关付款的证据,将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font color=#、很多购房者对其还贷金额是否应当计入产权分割的出资比例存在误区。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共同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贷款银行将按揭贷款划付至开发商账户时,双方即已全额付清了购房款,而不论双方是否已还清银行贷款。按揭贷款仅是男女双方与贷款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仅是该房屋产生的对外债务,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各自偿还的贷款金额并不属于购买房屋出资,任何一方偿还的贷款金额及各项费用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可以向另一方追偿;但不应将偿还的贷款金额及支付各项费用计入房屋产权分割的出资比例。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朱宇锋律师
<font color=#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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