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支边人员特殊政策四老人员能不能享受低保政策

农民兄弟请注意!2017年低保政策出现重大调整,这几种人将被永久取消低保资格!农民兄弟请注意!2017年低保政策出现重大调整,这几种人将被永久取消低保资格!骑驴走天下百家号农民兄弟请注意!2017年低保政策出现重大调整,这几种人将被永久取消低保资格!大家都知道,国家最近几年加大了扶贫的力度,从去年开始,更是推出了精准扶贫计划,确保到2020年所有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和全国一道迈入小康社会。而作为扶贫对象的农村低保户,是党和政府为了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求,不因贫困而流离失所,防止冲击道德底线,体现社会主义国家人文关怀的重大举措。但以下这些人,党和政府已经明确,一律要永久取消低保资格。一、虚假贫困人员在农村,某些村干部胡作非为、滥用职权,编造虚假材料,将根本不符合条件的亲朋好友列为低保目标,或者与这些人合谋骗得国家低保资金。而本应该得到救助的低保户却没有列入低保规模。这些做法现已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公信力。这是国家要严肃查处的!二、好吃懒做的所谓贫困人员在农村,一些四肢健全,智力正常的人,因为好吃懒做,老是想过着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日子,惘想靠着国家的低保来生活,这是国家坚决不允许的,要知道这些低保资金,都是劳动人民纳的税,凭什么他人劳动养你?何况国家也不会养懒人,我们说是不?三、子女有能力赡养的所谓“贫困人员”都说养子防老,所以农村家庭遍及都有三四个后代,假如这些后代有才能奉养老人却不尽孝,而想经过国家低保来生活,国家也是不允许的,不只不允许,还要依法追究不奉养老人的职责。四、因自身问题导致的所谓贫困在农村,我们都十分爱面子,于是就很爱攀比,你盖二层,我就要盖三层房子,要高过你的;儿子成婚摆酒席,要比你的局面大;你在城里买房子了,我也要买;因为这些攀比而致使的贫穷,就向国家申请低保,是绝对不允许的。以上四类人员,党和政府是已经明确表态永久取消其低保资格,一旦发现虚报冒领,还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低保本是党和政府对失去基本生活来源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如果连这么一点钱也想侵吞侵占,实在说不过去,大家说是不是?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哦!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骑驴走天下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骑着我心爱的小毛驴看头条新鲜事!相关文章您的位置: &
低保政策新规定: 6种情况吃不到低保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日 09:38东方网手机客户端 |扫码下载中金网APP摘要:低保政策新规定: 6种情况吃不到低保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农村的低保是给生活最贫困人口的生活保障,也是为了能够维持农村最贫困人口最基本的日常生活。生活在农村对这样的事情也是司空见惯,原本贫困应该领到低保的农户却没有领到,而一些生活并不贫穷的人反而一直享受着低保政策。农村低保乱象丛生,随着农村低保新政策出台,低保政策也将发生新变化。
  (文章原标题:农村低保新规定,这几类人将不能享受低保政策)  低保政策新规定: 6种情况吃不到低保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那些人能申请低保?农村的低保是给生活最贫困人口的生活保障,也是为了能够维持农村最贫困人口最基本的日常生活。生活在农村对这样的事情也是司空见惯,原本贫困应该领到低保的农户却没有领到,而一些生活并不贫穷的人反而一直享受着低保政策。农村低保乱象丛生,随着农村低保新政策出台,低保政策也将发生新变化。12月14日   农村的低保是给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弱病残等困难群体的保障,在农村很多人的儿女都进城买车买房了,日子也可以说是过的风风火火。儿女健全,已经不符合低保标准却还在一直享受着低保政策,这样是不能在继续领取低保的。  农村都热衷于盖房,修缮房屋,很多人因为修盖房屋都超过自身承受水平,更多的是为了盲目攀比致贫,这类的人也不能享受到低保了。  懒汉哪里都有,农村也不例外。这种人有地不种,有劳动力不干活,不想凭借自己的双手吃饭,因为懒导致家里面过的穷困潦倒。懒惰的行为不可取,自食其力才最为重要,低保可以保证一时,却不能永久。   在农村低保还存在各种现象,这些人伪造证件申请低保,还有通过亲戚朋友职位便利办理低保。这样的事情也会进行查处。  农村的低保也需要结合实际,倾听农民的声音,把好钢用在刀刃上,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帮助。   有下面六种情况之一的,都吃不到低保。  (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银行存款包括所有银行(邮政储蓄)的存款;有价证券、债券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  (二)拥有2套以上(含)房屋,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  (三)拥有商业门面、店铺。  (四)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五)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  (六)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家庭消费支出水平有下面七种情况之一的,不能吃低保。  (一)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二)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占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以上的。具体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的。  (四)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半年内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以上的。  (六)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1、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3、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4、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农村低保办理程序  农村低保金的申请、审核和审批  一、户主申请:持有当地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伤残证、指定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3、用工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证明  4、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及承包或承租的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数、质量情况证明  5、学生证、入学通知及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证明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地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  7、其它证明材料(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医疗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二、村委会评议:受乡镇政府委托,村委会组成由村干部,乡镇包村干部、村民代表、老党员等成员参加的农村低保待遇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评估与计算的初审工作,召开村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并将评议结果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劳动能力状况、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符合规定条件且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发给并填写(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由评议小组负责人签属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乡镇政府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和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的,提请乡镇政府复审。  三、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组成由主管领导、民政、财政、统计、工商及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干部等成员参加的农村低保待遇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估,符合规定的,由乡镇主管领导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属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回村委会并通过村委会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确定每年办理农村低保的日期,在规定期限内,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2次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对未被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在《农村低保待遇审批通知单》中说明理由,并通过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送达申请。  五、审批后公示与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交由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在村委会公示栏再次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内容在评议结果公示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时间,家庭年领取低保金数额等)。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低保证及低保金领取卡,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实行按季度银行化发放低保金,有异议的,乡镇政府将情况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并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重新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根据重新审核情况,再次执行审批程序,必要时,应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估或聘请专业调查单位协助进行调查评估。[3]   农村低保金的发放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关注(http://m.cngold.com.cn),掌握最新财经要闻。
关键词:责任编辑心心【免责声明】此文章内容来源为东方网,中金网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中金网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相关阅读1/1 12:292017年贵州低保申请条件和发放标准有什么变化呢?低保是针对我国低收入人群的优惠政策,只要达到低保申请条件并成功申请的,即可每月领取低保。当然每个地方...关键词:城乡低保政策,贵州 10:02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发布关于调整阴极铜(NBCU)最低履约保证金和涨跌限幅的通知,经交易所研究决定,日结算时,阴极铜(NBCU)电子交易合同的最低履...关键词: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通知股票黄金外汇行情微信:cngold-com-cn行业动态金融黑幕财经解读微信:zjs-cng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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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38万困难群众纳入农村低保 2016新疆农村低保申请条件及流程日 11:56新疆日报手机客户端 |扫码下载中金网APP摘要: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获悉:自治区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将38万兜底脱贫对象、护边员家庭人口和一线贫困边民纳入农村低保。目前,自治区已将低保补助资金下拨给各地,确保在古尔邦节前把资金全部发放到位。
  (文章原标题:新疆38万困难群众纳入农村低保)   新疆38万困难群众纳入农村低保,2016新疆农村低保申请条件及流程。,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获悉:自治区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将38万兜底脱贫对象、护边员家庭人口和一线贫困边民纳入农村低保。目前,自治区已将低保补助资金下拨给各地,确保在古尔邦节前把资金全部发放到位。  “社区的民政专干说这两天就能拿到低保金了。”9日下午,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察布查尔镇乌宗布拉克农村社区的别克达依尔·阿布都卡里在电话里激动地告诉记者。据了解,别克达依尔今年年初被当地确定为扶贫对象后,6月,民政部门完成认定程序,给他评定了农村低保。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兜底脱贫”专项行动,自治区民政厅按照《自治区低保兜底脱贫攻坚行动方案》,在保障好全区现有216万低保对象的基础上,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批准,把全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扶贫人口中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25.5万兜底脱贫对象按照低保标准和认定程序,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自治区民政厅还下发《关于做好护边员和边境一线贫困边民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的通知》,指导各边境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对护边员家庭和一线贫困边民实行特殊的收入核算办法,扣除各类转移支付补贴收入,适度剔除刚性生产成本支出,确保应保尽保。根据摸底筛查,自治区决定将12.5万护边员家庭人口和一线贫困边民纳入农村低保。  2016年新疆低保新政策标准  为切实保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低保户家庭的生存及生活,近日新疆再次提高了城乡低保的发放标准。  根据最新标准,城乡低保对象月均补助水平分别达297元和144元,高于全国平均月补助水平31元和24元,同时2015年自治区财政新增临时救助资金1.0007亿元,用于实施临时救助。  据介绍,从日起,提高全区现有86万城市低保对象月补助水平,每人每月增加20元;同时提高全区现有130万农村低保对象月补助水平,每人每月增加15元。此次救助力度为历年最大,全区216万城乡低保对象受益。  申请城镇低保户的办理条件有哪些?有哪些标准?  办理条件:1.属于申请社区的辖区内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新疆城乡低保每人每月能领多少钱?  申请低保标准: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员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2016年新疆农村低保申请条件及流程:  农村低保条件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新构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文娱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关注(http://m.cngold.com.cn),掌握最新财经要闻。
关键词:责任编辑Jessie【免责声明】此文章内容来源为新疆日报,中金网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中金网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相关阅读1/2 14:31根据通知,从8月1日起,南宁市各城区(开发区)、横县、宾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31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3500元;上林、马山、隆安农村居民最...关键词:南宁农村低保,南宁低保办理流程 12:26北京市未来将实现城乡低保标准年均增长率达10%的发展目标。8月31日,北京市民政局发布“十三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其中还提出,“十三五”期间,北京市将完善...关键词:北京城乡低保标,低保申请条件 11:21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广西将逐年提高全农村低保人均补助水平。关键词:农村低保,广西低保申请 16:43湖南村支书被指全家领低保,骗领低保应该怎么定罪?湖南新邵县迎光乡上沙溪村支部书记彭承双领低保遭举报。根据记者了解到,现在网民反映的部分事实属实的,现...关键词:低保股票黄金外汇行情微信:cngold-com-cn行业动态金融黑幕财经解读微信:zjs-cng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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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新政发〔2014〕20号)
&&&&&&&&&&&&&&新政发〔2014〕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的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一项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历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政策、资金上给予了很大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年健全、管理逐年规范、救助效益逐年提升,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维护自治区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工作保障不力、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于完善自治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践行&群众第一、民生优先、基层重要&工作理念,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自治区社会和谐和长治久安意义重大。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配合,按照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工作方针,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协调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快完善,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更加及时、透明、公正、有效,让广大困难群众得到党和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温暖和关怀。
二、完善政策,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一)规范标准制定。
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全完善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比例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动态、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地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新调整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县(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全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
(二)明确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都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按户施保,不能按人施保。按户纳入保障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应是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人员。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核算和评估申请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科学准确、公平公正。
(三)优化操作程序。
改进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由户主或者其家庭成员经户主同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对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强化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要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认真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详细、真实记录入户调查情况,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村(居)民代表、包村干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并依据入户调查和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各地要按照规范简便、讲求实效的原则,统一制定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方式、内容和参加人员。
严格审批程序。县级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做出审批决定前,要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县级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对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级民政部门要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调查核实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直接审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加强公示实效。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置统一固定的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级民政部门要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要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
规范资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要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计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救助对象,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救助金等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自治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确保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和发放安全、及时、高效。各地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自治区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号)要求,严格发放程序,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强化动态管理。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救助对象,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残人员、高龄老人等特殊对象不需定期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上门采集相关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报告情况对低保家庭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请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低保金的手续。
完善入户核查制度。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低保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定期入户核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入户核查工作。入户核查由两名以上核查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实施,核查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分别对核查结果签字确认。对于&三无&人员等常年收入无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健全低保抽查制度。要健全完善低保抽查制度,综合入户核查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法,加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抽查力度。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要对所辖乡镇(街道)全面抽查,抽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数量不少于总数的30%;地(州、市)民政部门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所辖县(市、区)总数的30%。自治区民政部门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全区所有县(市、区)的10%,抽查结果作为评价工作和分配低保以奖代补资金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政策衔接。
要加快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界定救助范围、科学测算救助标准,严格规范救助程序,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要落实临时救助资金,根据临时救助工作需要,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财力状况给予适当补助。
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针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就业指导、职业培训、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以及就业成本减免等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困难群众就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要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主动接受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者一年内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工作的,民政部门要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实现稳定就业并如实申报劳动收入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就业之月起12个月内,其家庭低保待遇不变;同时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三、健全机制,提升管理服务能力
(一)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健全核对机构。要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办法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确保&十二五&期间全区基本建立目标的实现。要加快建立健全核对机构,作为各级民政部门内设机构,负责所辖区域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要成立自治区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在民政厅信息网络中心加挂牌子,增加编制和职数;各地(州、市)、县(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各地要根据核对工作需要,安排必要工作经费,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
建立信息平台。由自治区民政厅牵头,开发建设自治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障、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方便民政部门及时准确地开展核对工作。
完善工作机制。要健全完善参与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政策会商、联络协调工作、信息通报等制度,确保核对工作顺利进行。自治区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信息查询办法,负责跨地区的信息查询工作。信息核对平台建成前,可以通过人工核对方式进行。
(二)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
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自治区民政、财政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制度,加强对各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生。自治区民政厅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加强责任追究。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流程、协作部门、工作人员等实施监督。对以加快城市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征地等原因为由,将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人员纳入低保及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三)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要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要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自治区民政厅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
四、强化保障,确保政策措施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
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议事、协商、决策作用,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地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协力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强化能力建设。
各地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研究制定按照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要科学整合相关机构及人力资源,通过人员调配、政府购买服务、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方式,充实加强县、乡两级社会救助机构人员配备,县(市、区)至少要配备3名以上最低生活保障专职工作人员,街道社区至少配备1名最低生活保障专职工作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较多的地区应适当增加专职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低保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低保信息自治区到村(社区)网络互连,全面提升低保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强化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地区倾斜。自治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健全完善低保资金&以奖代补&办法,对工作绩效突出地区给予奖励,引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要切实保障基层低保工作经费,县(市、区)财政原则按照所管理低保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每年从城乡低保&以奖代补&资金中安排20%的工作经费,用于补助各地工作经费不足。
(四)强化管理责任。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的作用;村(居)民委员会要帮助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协助做好审核、审批过程中的协调、配合等工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别承担相关责任。民政部门要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工作督导和严格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并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负责低保政策执行情况和低保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其它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提供政策规定的配合、协助等工作。各地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自治区民政要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对各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年度绩效评价。
(五)强化政策宣传。
要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认定条件、审核审批、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结合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深入困难家庭,通过面对面发放,心贴心交流,体会群众疾苦、了解群众呼声,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惠民政策宣传,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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