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业主在家中的慧芝湖花园业主论坛里被楼上业主丢物品砸伤!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你认为合理不?依据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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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家中因管道堵塞,造成损失由谁负责赔偿,是楼上业主赔偿,还是物业公司给与赔偿。
一楼家中因管道堵塞,造成损失由谁负责赔偿,是楼上业主赔偿,还是物业公司给与赔偿。
提问者:wl3520***时间: 09:39:51地点:1个回答
共有管道共同承担,业主自己家中的管道,由该业主承担。
答: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厂名更换或被收购,并不能影响你们的劳动合同,你们的劳动合同连续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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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协商解决。物业应当负责赔偿与对方认真沟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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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共管道漏水,要看是由于什么原因引起的,如果是管道质量不合格,那开发商和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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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根据您的情况,这是劳动纠纷里面常见的调岗降薪问题,你可以搜集证据,降薪有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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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哺乳期法律规定是不能辞退的,但是,公司既然已经辞退您了,即使您投诉回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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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照实际的损失来赔偿。包括你的医疗费、误工损失费用等
答: 尊敬的网民,您好:
如果你们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你老公的这种情
答: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后续医疗费、构成伤残
答: 建议委托律师代理与对方的协商或诉讼,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答: 一般认为,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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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学什么啊?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回答:还是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程序和以前的一样。
回答:这个时候是可以火化尸体的。
回答: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回答:房产证是确认物权的凭证。
回答:您好:不需要的您这边就在江苏办理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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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利息太高,对于高利息部分,可以不用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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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需要看一下房屋买卖合同,若签订了买卖合同,卖方需要赔偿房屋差价款。
回答:可以根据房屋出租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回答:不能胜任现在的工作的,单位应当调岗。
马俊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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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法律知识:因堵塞淹了一楼,下水管道被截堵,导致楼上—— 14户居民厨房下水1年多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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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堵塞淹了一楼,下水管道被截堵,导致楼上——
14户居民厨房下水1年多不能用
&&长春晚报记者 李奔&&&&锦江花园二区一栋15层的居民楼里,有14户居民每到做饭时就会犯愁,厨房下水已经一年多不能用了,脏水只能用盆接,再一盆盆倒进洗手间的下水管道。3日,居民王先生向记者大吐苦水,大概在2015年年末,厨房下水开始无法使用,一旦使用水就会溢出来,甚至自家未用,楼上有人使用,也会被殃及,这一切只因一楼厨房下水管道被截堵。&&&&楼上住户:厨房下水1年多不能用&&据王先生讲,他们从物业得知,因为厨房下水管道堵塞导致一楼业主家被淹,后来因为赔偿问题没达成一致,所以一楼业主截堵了下水管道,导致楼上住户都不能使用厨房下水。王先生说,有一段时间物业公司贴出通知,告知楼上业主不要使用厨房下水,称2016年5月会维修下水管道。业主们终于盼到春暖花开时,却不见物业公司有动静。&&“因为一楼业主和物业没协商成功,所以不让进屋维修施工,事情就一直卡到现在。”王先生称,就因为厨房下水不能正常使用,楼上居民有人低价卖房,出租的价格也比别的居民楼要低。“前一阵楼上新来的租户,可能不知道不能使用厨房下水,结果导致我家被泡,这事儿实在太闹心了,严重影响生活。”王先生说,这一年多来,他家没少被水泡。&&在僵持的这一年多时间里,楼上业主的生活受到影响,为此业主们多次找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就找一楼业主协商。&&“物业减免一部分物业费,开始楼上14户业主同意每家出100元,一楼业主不同意,后来我们每家同意出200元赔偿损失,还是没协商成。大家都是邻居,不想把邻里关系弄得太僵,所以希望能有相关部门帮助协调解决这件事。”王先生说,居民也就此事投诉到相关管理部门,但得到的结果是,一楼业主要求的赔偿金额物业公司觉得太多,不能满足,所以事情一直未得到解决。&&&&一楼住户:家被淹我要赔偿&&就此事记者从小区物业公司张经理处了解到,一楼业主赵先生因为下水管道被堵,导致家里被泡。“物业工作人员帮着淘水,发现是缠管道的管线进到下水管道里,才导致一楼管道堵塞,淹了业主家。”张经理称,因为当时是冬季,下水管道从一楼延伸到地下的部分,有一部分被冻了,当时一楼业主家没住人,我们打算把管道从他家阳台穿过,这样可以让下水流到外面,然后等天暖后再施工。但一楼业主不同意这个方案,后来就开始协商赔偿损失,物业公司提出可以免4年物业费,共2000元,楼上业主一共能拿出2800元,可是一楼业主不同意。张经理表示,他也希望能尽快协调业主解决此事,物业公司愿意全力帮助协商。&&&&物业公司:我不可能赔偿5000元&&事情是否如物业公司和楼上业主所说,因一楼业主赵先生不在此处居住,记者电话联系了他。说起此事,赵先生也很不满。“当时年底租房户回家了,房子暂时没人住,在楼道打扫卫生的人闻到我家有一股臭味,我们才知道这事儿,地板、墙都被泡了。”赵先生说,出事后他找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帮着淘脏水,截堵了管道。因为房子还在租着,冬天不能开窗,无法让管道从他家阳台穿到外面。&&“我认为这是物业的责任,物业应该赔偿我的损失5000元,物业不给我赔偿,我就不能让他们进屋维修管道。”赵先生说,此事发生之前,他就发现楼上业主从窗户往外倒脏水,受苦的就是住一楼的他家,此事发生后,楼上业主还是从窗户往外倒脏水,这让他很生气,管道疏通与否,都不能制止楼上业主这一行为。&&记者和赵先生沟通后,又联系了张经理。张经理表示,他觉得一楼业主家被泡责任并不在物业公司,是楼上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之前的赔偿方案已经是底线,物业公司不可能赔偿5000元。&&&&律师意见:楼上楼下都可起诉&&一楼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处理意见不一致,事情再度僵持。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张新峰律师。张律师认为,事件中一楼业主家被泡责任并不在物业公司,需要明确损失造成的原因,一楼业主可以就损失向楼上业主主张赔偿,如果楼上业主认为不是自家使用不当造成的,按责任倒置原则,需要举证,而一楼业主家的损失也需要经过司法鉴定,按照鉴定结果赔偿。&&“楼上楼下互为邻里关系,这种行为已经影响到其他居民,因为一楼业主不配合维修,导致楼上业主无法正常使用厨房下水,楼上任一业主也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一楼业主配合维修管道。”张律师表示,邻里关系还是以和为贵,希望双方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问题,如果实在无法解决,双方任一方都可以提起诉讼,解决此事。
合作伙伴:&&&&&&版权所有&&&&&&&&&& 我是嘉麟花园二期10号楼一楼的业主,由于照顾年纪较大的老人,平时很少在嘉麟花园居住,但自从收房以来的6至7年,每年的物业管理费用均是春节前到门卫主动缴纳的,从未拖欠。但最近发生的一件事,让我彻底认清了南通阳光嘉园物业有限公司。日晚,我接到邻居家电话,称我家有污水从大门下门缝处由里向外溢出,流到楼梯间,我立马赶了过去,紧急情况下撬开门锁,通知物业,打开房门后,发现污水已漫过鞋面,电路短路,电脑主机浸水,着地家用电器全泡水中,着地的所有存放衣服的纸箱全立污水中,其它物件就不说了,水中漂浮着大量的生活垃圾,房内充满大量臭气,看了让人觉得新房可惜和愤怒。经和物业共同查找原因,经查明,系室外地下的下水管道堵塞,楼上住户生活用水返流至我家所致,经物业联系管道疏通人员,仅花费不到10分钟就解决所有堵塞问题。当晚,本人和家人从8点开始向门外舀水,一直干到11点,又累又饿,没有结束,次日19号清晨,从7点半又干到10点,单19号上午就清理了16桶污水。现电脑主机无法开启,电器浸水后不好用,一些较高档衣服洗晒后有污渍将来不好穿,家用电路至今仍处于没电状态。经几十次联系物业公司,老板周建春一直处于3不状态:1.不接电话;2.不理事;3.不道歉。保证小区内的管道畅通和日常维护保养是物业公司应尽的职责,物业不应只是看护大门和扫地。由于你们的工作不到位,让我这个一直以来全部缴清物业管理费用的业主来承担这么大的损失,你们认为合理吗???!!!我非常理解周建春创业的艰难和物主的不易,但他们负责人不理不睬的态度让人痛恨。没有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精神,企业是不会搞好和走得长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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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3-07-04 10:31
同类案例:
污水倒灌致底层住户被淹 物业与楼上业主共担责
作者: 焦长宝 沈亚菲 && 发布时间:
-09-06 09:40:19
中国法院网讯
&&因下水道堵塞,生活污水倒灌室内,致使底层住户财产损失3万多元,物业公司和单元楼上所有业主皆承担赔偿责任。9月6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银洲物业公司承担原告损失的60%,原告与单元楼上四业主各承担其余损失中的1/5。
&&&&经查明,8月10日,原告接邻居电话称室内有水外溢后立即赶回,发现室内污水一片,当即告知银洲物业公司,该公司请疏通管道工疏通,发现是由于室外排水管的接口处被头发、塑料袋、钢丝球等异物堵塞所致。后原告认为是银洲物业公司未能尽到维修义务,要求赔偿所有损失。庭审中,被告银洲物业公司认为是居住在该单元业主使用不当,造成异物进管道所致,法院根据其申请,追加该单元楼上四位业主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银洲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有效,因被告银洲物业公司未能提供对所堵管道每年疏通和维修的证据,故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未及时疏通主管道造成流通不畅的责任。原告及楼上业主均有将头发、塑料袋、钢丝球等异物投入下水管道之中,从而导致管道阻塞,属一果多因,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发表于:13-07-04 10:48
继续上传照片:实事求是,别无虚构。
较清晰的照片为第二天上午所拍,因第一天晚上无电,靠电筒照明。(试了几次,暂无法上传)
谢谢广大有识之士点阅该事件。
本人不是无理取闹之人,更不想讹诈物业。
发表于:13-07-04 14:36
南通市阳光嘉园物业公司回复:
针对嘉麟花园10号楼102室业主陈生春业主反映的问题有严重出入,我公司特作如下说明。事实情况是2013年6月18日上午8时许,我公司负责人接到业主陈生春的电话,说家中可能漏水,麻烦物业派人去看一下,物业公司高度重视,当即派小区负责人吴进协同疏通管道人员赶到陈生春门前,发现有水从门缝溢出,无法进入,立即打电话向公司汇报,公司负责人立即打电话通知业主陈生春来开门,可陈生春却说,房子早就租给了别人,承租人现在在深圳,电话联系不上,我自己也没钥匙开门。我公司当时就回复他,我们物业人员随时待命,听你通知,一直等了四天,业主陈生春才决定撬开门,此时家中进水已有4、5天,看到此景,我公司一方面立即派管道工疏通,另一方面派物业人员帮助打扫,毫无怨言。在此期间,我公司也多次派小区负责人吴进以及公司负责人丁经理来协调此事,可陈生春就是不满意,非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给说法(因为公司负责人在无锡出差,不方便赶回,并且在电话中承诺,公司副总全权代表处理此事),可业主陈生春就是不理解,并扬言,我是政府公务员,我有时间,不让我满意我就上网,把你公司搞臭......。
综上所述,我公司已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尽到了我们应尽的责任,第一,事情发生后我公司没有推诿,没有退缩,而是第一时间派人疏通,并派两名物业人员帮助打扫。
第二,我公司多次派小区负责人以及公司负责人处理此事,可业主不满意。
第三,如果业主能在第一时间打开房间,就不可能造成大的损失。业主也承认房门是自己撬开的,业主连自己的房门都打不开,还怪物业不负责任,这不是天大的笑话!
另外,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业主对外租赁房屋应书面通知物业,并获得认可后,按照公安部第24号令《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承租人的有关资料,报物业公司登记备案。如果业主能按照以上要求办理,此事就不可能发生,更不要说造成损失。平时物业提醒不重视,出了事就找物业,这是什么逻辑?这是强盗逻辑!
物业也不是替罪羊,物业人也有自己的尊严!!!
发表于:13-07-04 15:25
下面的语言
“扬言,我是政府公务员,我有时间,不让我满意我就上网,把你公司搞臭......”是chuanyuji擅自所加,非本人所言,胡编乱造。当时所言是“如果当事人不出面解决,我就上网公布此事,让公众评论”。
所谓丁经理,我连人影都没见过,何谈协调!!!
发表于:13-07-04 15:32
&&& 明天继续上真实照片。将心比心,换位思考。事件发生后,门卫老吴还是积极的,但他无权处理此事,负责人一个也不出面,推诿扯皮,避而不见。不谈赔偿,连最起码的道歉和问侯都不说一声。做企业就是做良心!!!
发表于:13-07-04 15:42
&&& 请chuanyuji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网上说话。不要说主观臆断的言语,尊敬法律!说话要负责任。
发表于:13-07-04 15:45
同感,物业收费是蛮积极的,干活不咋地,11号楼的门锁都快2年了,还没有人来修
发表于:13-07-04 15:58
&&"第二,我公司多次派小区负责人以及公司负责人处理此事,可业主不满意。"这话是真的嘛?人都不接电话不见面怎谈处理此事呢?&&&&
另说明我家的自来水是在楼下就关着了,不是自来水出的问题,是室外地下的污水下水主管道堵塞造成的。
发表于:13-07-04 16:36
可陈生春却说,房子早就租给了别人,承租人现在在深圳,电话联系不上,我自己也没钥匙开门。
这个有点复杂,物业进不去,怎么检查原因?业主出租了房子也没有备用钥匙?我觉得这事业主有点责任。
我记得要吸取教训,一楼的住户一般另布下水管道,不跟楼上的合用,以防污水倒灌。不知楼主装修的时候有没有考虑?
《鹧鸪天》
瑟瑟西风皱半塘,荷花垂柳共凄惶。
长门漠漠昏鸦舞,小路深深芳影茫。
人欲老,酒将凉,壮心饮罢看残阳。
秋虫不解衰翁意,错把竹林当色廊。
发表于:13-07-04 18:05
&&& 物业说错了,钥匙是被小孩带到南通上学去了,家里的备用钥匙慌乱中一时没找到。紧急情况下,本人叫来锁匠强行拆锁的。再说了,平时只有小孩放假偶尔住一下。由于老人身体不好,我们几乎不住那儿。整个事件是从5月16日下午4时许开始发现的,当时我出差在外,是邻居电话告诉我的,我电话咨询了工程队水电工,水电工讲肯定是下水管堵塞了,我立马打电话通知物业处理,一直到5月18日下午,污水外溢门外楼道,物业都没采取措施。其实很简单,后来在楼下,管道疏通人员掀开铁盖,用疏通器简单处理了一下立马就通了,为何在5月16日时叫物业请人来疏通时不及时处理呢?关键是怕花小钱!!!关键是物业没有做好紧急避险意识。等到事件发生了,有损失了,就避而不见。多替业主考虑,多站在业主方面想想,这件事上,你物业公司有无时间上的过错,你物业公司能否提供对所堵管道每年疏通和维修的证据。平时对小区电路和水路是如何维护保养的。
发表于:13-07-05 07:45
&&& 此事最主要因物业平时管理不到位所致,物业应积极处理,从精神上、经济上给予补偿。本人认为物业公司的一把手出面和业主来谈比较合适,一方面体现出物业公司对物主的重视,其次真诚的道歉后,多沟通,物主也不一定要你赔多少钱。关键是处理事情的态度。三不原则只会让人觉得你们物业公司不诚信。
发表于:13-07-05 09:13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依托。
自从5月18日至今7月5日共19天,南通市阳光嘉园物业公司仍采用的是三不政策:1.不接电话;2.不理事;3.不道歉。业主花费大半生积蓄购房也不容易。
继续上图,恳请网友公正评论。(就事论事)
发表于:13-07-05 09:41
&&& 谢谢各位网友的捧场。我本意不希望南通阳光嘉园物业有限公司像润洋花园小区的物业一样将来被业主赶出小区的事件发生,也不希望像海安某一高档小区因物业管理问题出现聚众开车堵大门现象。真诚希望周建春老板带着诚意主动平等、理智、和谐处理此事。我期待这一时刻的发生。军人退伍不褪色的本质不改变,海安十大创业青年的荣誉不过期!做企业就是做诚信,而诚信来源于素质,素质成就人品。
发表于:13-07-05 09:42
这样的物业没有也罢,不管怎么样,眼前的事实是业主有了损失,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业主与你们面对面沟通的机会都不给吗?口口声声说委托某某人去全权处理这件事,我想如果物业老板所委托的某某人能处理好的话,业主能够通过网络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既然物业老板能够在网上回帖,为什么就不能和业主面对面的坐下来好好谈谈呢?你是心虚还是担心什么?
发表于:13-07-05 11:31
无非就是钱的事情。这种事情,门关了,物业也无法解决。
发表于:13-07-05 13:29
& 业主受损了,物业玩失踪,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们老百姓!
发表于:13-07-05 14:33
收集证据,起诉他!现在有些人是“软的怕硬的,硬的怕楞的”,你同他好好商议他不理,直到你来些硬的他才着忙。
一个字“贱”!
发表于:13-07-05 14:50
“无非就是钱的事情。这种事情,门关了,物业也无法解决。”误解了。
&&& 事实是堵塞的部位在楼下主下水管道的阴井处,6月16日当时我通知物业去处理时,只要物业掀开楼下地面的铁盖简单处理一下就不会有后来的事件。物业不及时处理,又不通知告知业主,导致发生更加严重的损失。赔偿是小事,人品是大事。
发表于:13-07-05 16:47
现在的物业太垃圾了!!!
发表于:13-07-05 18:48
嘉麟花园二期的物业真垃圾!那个姓吴的物业看上去像个老实人,其实就是个垃圾,收物业费看到业主一个女人带个小孩子在家,就两个大男人半夜赖在人家不走,最后人家邻居看不过去了报警才被警察赶走的。还有半夜用胶水去堵业主有的锁眼这些事都能做得出来,真是垃圾!小区内的业主经常和物业发生纠纷报警,110来的人都说你们这个物业怎么回事,为什么跟业主这么多矛盾的?
发表于:13-07-05 20:59
如果物业不能妥善处理,就号召大家共同抵制这个不负责任的物业公司!下年收取物业费的时候小区业主可以集体失踪,理由是:”业主很忙,没功夫理你”!
发表于:13-07-06 09:40
&&& 强烈鄙视那种平时不出事时只管收费赚钱,出事后避而不见不理不睬的物业公司和企业主。
发表于:13-07-06 19:16
&&&& 嘉麟花园二期是嘉麟花园二期广大业主的共同家园,嘉麟花园二期第一寸土地和房产都为嘉麟花园二期广大业主所有!!!与物业毫无相干。物业公司是经住建部门批准成立的民营私人企业。物业公司受聘后的主要职责是为广大小区业主提供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是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和业主签定的服务合同约定,对小区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物业公司的工资标准和财务状况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作为业主个人也可以去进行检查。
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是雇佣与解聘的关系!!!
南通阳光嘉园物业公司和法人(退伍军人)周建春,这些你们做到了吗???
发表于:13-07-06 20:05
南通阳光嘉园物业公司太垃圾 只管收钱
不办实事 太垃圾 老板周建春 素质本身就不高 同样的事情在嘉麟花园 发生多起 不足为奇 周建春应当赔偿业主的损失 这样的鸟人干不出好事&
发表于:13-07-06 20:17
南通阳光嘉园物业公司太垃圾 只管收钱
不办实事 太垃圾 老板周建春 素质本身就不高 同样的事情在嘉麟花园 发生多起 不足为奇 周建春应当赔偿业主的损失 这样的鸟人干不出好事&&
发表于:13-07-06 20:31
业主受损了,物业玩失踪,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们老百姓
现在的物业太垃圾了!!!
发表于:13-07-06 20:35
&&[第2版 07-06 20:35]
同情业楼主的遭遇,这个阳光嘉园物业确实不怎么样, 业主反映都不好,不知道这样的企业是怎么 管理的,老板周建春还是政协委员,不知道是怎样当选的,楼主可以向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或者是海安城市管理局物业管理科反映情况看能不能给处理
发表于:13-07-06 20:38
南通阳光嘉园物业公司太垃圾 只管收钱
不办实事 太垃圾 老板周建春 素质本身就不高 同样的事情在嘉麟花园 发生多起 不足为奇 周建春应当赔偿业主的损失 这样的鸟人干不出好事
发表于:13-07-06 20:42
现在的物业真是拿钱不干实事,物业费年年在涨,管理水平年年在下降
发表于:13-07-07 07:22
"老板周建春还是政协委员"是真的吗??????
是县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国家政协委员???&&
&&& 政协委员就可以置老百姓的财产安全损失于不顾吗???
发表于:13-07-07 08:34
大家百度一下海安周建春,就有此人的介绍。把此人说成了创业明星。
发表于:13-07-08 08:48
&&& 首先谢谢广大网友!!!
&&& 在你们的支持下,南通市阳光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受损业主于7月7日在平等、理智、互谅的基础上达成了如下协议:
&&& 1.丁副总经理和嘉麟花园物业直接负责人吴进一起已代表南通市阳光嘉园管理有限公司向受损业主作了口头诚致歉意。
&&& 2.南通市阳光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近期一个星期内派电工将受损业主家中的电路恢复供电。
&&& 3.丁副总经理到受损业主家中实地考察损情后,在互谅基础上,南通市阳光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受损业主适当的赔偿。
&&& 整个事件至今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谢谢广大网友!群众的力量是无限的,社会的力量是强大。如果将来广大网友有社会欠缺现象发生,我同样也会为你们跟贴呼吁的,呼唤社会正能量。你们的跟贴给予了我的信心和力量,谢谢,谢谢,再谢谢!
&&&&南通市阳光嘉园物业有限公司也应从这件事情中汲取教训,加强小区内部管理,增加电路水路维护保养方面的资金投入,确保水电畅通,构建和谐友好的业主与物业关系。
&&& 丁副总经理在昨天的事件处理过程中,本着实地办事和认真负责,诚恳认真的处事态度,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唯一遗憾的是法人代表***至今一直未见其音容和电话。
&&&&事件至此已处理结束,希望广大网友不要再跟贴评论,给南通阳光嘉园物业公司一个管理提升完善的过程。
&&& 谢谢。。。。。。。
发表于:13-07-09 22:12
南通阳光嘉园物业 公司 你们早该赔礼道歉的
非要把事情搞到这种地步的?明显的欺软怕硬的 所以你们以后处理事情的时候要低调 不要这么的嚣张 ~~否则早晚被人踩的
发表于:13-07-10 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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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物业管理常见法律问题分析解答 物管问题法律责任分析思路 问题一 业主骑自行车冲杆,导致人被车杆砸伤,物业有没有责任? (类似问题:业主不小心将有用物品扔入垃圾袋,保洁员工在清理垃圾袋时未发现该物品,责任应由谁承担?)
分析 因本案有损害事实发生,且与物业管理关系无关,所以不应从物管合同出发分析。 这种情况属侵权类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应以民法关于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之规定为基础对造成损害的原因进行分析。 业主的冲杆行为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因骑车业主应当知道车杆所拦车道是专供机动车辆出入的。 物管应在车杆上或附近设警示标志,提醒出入车辆及行人注意车杆的起放易伤人。 问题二中业主的疏忽抛弃也是造成损害的原因。 适用法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律师意见及风险规避 分析物管有没有责任应首先从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出发,对未约定的,应分清造成损失的原因,根据主次原因分清责任。 另外,对物业服务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或对于易产生伤人事件的小区公共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或管理设备,物管公司应尽提醒义务,在显眼位置设立警示标志,以消除安全隐患、避免风险发生。
问题二 高楼上掉下物品砸伤业主或损坏业主物品,物业是否应承担责任? 分析 高楼坠落物有两种来源,一是来自物业共用部位或公共设施设备(如楼梯走道的窗户玻璃、房屋外墙的墙皮等),一是来自业主控制的区分所有范围内(如业主房间内的玻璃、业主搁放在阳台上的物品、花盆等)。对前一来源的坠落物,物管一般应承担责任,除非是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如台风、地震等),但对后一来源的坠落物,物管没有责任。 但物管有明显疏忽的除外。 适用法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使区域内环境整洁优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
律师意见 此类问题关键是要查清事故原因,对不属于物管控制管理的部分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另外,此类问题也提醒我们,物管过程中一定要把定期检查维修共用部分及公共设施设备落到实处,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避免损害事故的发生。否则因物管管理不善致共用部分及公共设施设备脱落造成损害,物管的责任是推脱不了的。 对业主在阳台或窗台上搁置容易坠落物品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并耐心说明其危险性。 问题三 新栽植物(在施工方质保期内)的长势还未定根稳固,植物倒下伤人或物,物业是否需承担责任?物业可否向施工方要求承担责任? (类似问题:大风将园区的树林吹倒砸坏邻近业主的凉亭。业主要求赔偿。物业公司是否有责任?物业有何办法可规避此类风险?) 分析 根据物管条例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管理小区绿化部分乃是物管的当然职责,因管理不善致树木倒下伤人或物,物管公司难逃责任。 如是新栽植物长势未定倒下造成,且在质保期内,物业公司当然有权向出售方或施工方追偿债务。 对类似问题中大风吹倒致损,则应分析风力的大小来确定物管的责任,如果是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树木倾倒伤人或物,物管可免除责任。如果是一般的风力,则说明倾倒树木根基不稳,物管未尽检查维护职责,也应承担责任。 适用法条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约定以下事项:……(三)公用绿地、花木等的养护;……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律师意见 物管对外采购物品用于小区建设,应在合同中与出售方明确约定质保期及物品致人(或物)损害时双方的责任分担原则,应当由出售方承担的责任物管应在承担责任后向出售方追偿。 加强对公共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是减少此类事故发生的最有效办法。 问题四 泳池围界是用部分植物、栏杆围合而成。在歇业期间,有小区内小孩通过绿篱植物私自进入游泳池后摔伤或发生安全意外,物业有无责任? 分析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及类似案例的审判实践,对小区内易生安全事故的区域和设施设备(如化粪池、未封闭的下水道、沟渠、堡坎等),物管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隔离围栏,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如果物管公司未尽到上述义务,则应承担责任。如果已尽到上述义务,则应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自担责任。 律师意见 物管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区共用部分及公共设施设备加以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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