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包括哪些补贴

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的补贴制度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的补贴制度搞笑迪百家号14日,全国老龄办、民政部、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明确20项老年人照顾服务重点任务,涵盖了老年人医、食、住、用、行、娱等各方面。《意见》提出鼓励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相关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面向老年人开设护理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等。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意见》明确: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鼓励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优惠服务;大力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并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等。在适老化服务方面,推进老年宜居社区、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在法律服务方面,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搞笑迪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分享搞笑视频爆笑笑话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国家加大对养老服务业投入 将对有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实行补贴_网易财经
国家加大对养老服务业投入 将对有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实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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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近日,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要求,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全国老龄办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号)。《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后顾之忧,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这是继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之后,国家加大公共财政投向养老服务业的又一重要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了发放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为主要内容的老年人福利政策,通过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将有效缓解部分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效应,力争到“十二五”末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成覆盖广泛、内涵丰富、衔接紧密的老年人补贴制度,实现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服务类型日益丰富,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通知》要求,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补助项目、补助范围、补助标准、资金筹集渠道、申请条件和审查公示、发放程序以及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已经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补助政策,强化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和保障措施等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财力状况自主决定。要坚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既要考虑高龄和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又要做好新出台的补贴政策与其他老年人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上述老年人的生活困难,原则上通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救助制度等解决。
《通知》明确,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各地财政部门应准确测算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
补贴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老龄办: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非常严峻,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已超过2亿,其中失能老年人口数达到3700多万。虽然近几年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低保等社会保障制度解决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问题,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问题还缺乏制度性保障。为此,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件)明确提出,“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同时要求财政部会同民政部等有关部门提出具体的落实措施。现就贯彻落实35号文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全国性系统工程,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35号文件,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后顾之忧,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同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机制,不断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
(二)目标任务。
总的要求是,通过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达到五个目标: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将35号文件提出的“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要求细化为具体的政策措施,有效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发展。二是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效应,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服务业。三是有效缓解部分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减轻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负担,帮助他们提高支付能力。四是更好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理念。通过中央层面出台统一制度和要求,指导地方规范、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有效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倡导公共财政公平与效率的理念,正确引导舆论。五是推动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力争“十二五”末,全国范围内基本建成覆盖广泛、内涵丰富、衔接紧密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服务类型日益丰富,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因地制宜地制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等老年人的补贴政策。同时,根据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等老年人的不同需求,分类指导,制定具体可行、有针对性的补贴方案,注重提高补贴政策的实效。
(二)统一要求,分散决策。各地要按照35号文件的要求,尽快出台有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政策,明确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保障措施等。具体补贴标准、补贴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财力状况自主决定。
(三)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各地在制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政策时,要科学测算,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既要考虑这部分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又要做好新出台的补贴政策与其他老年人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补贴政策要公平、公开、透明。主动按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补贴内容
(一)补贴范围。
补贴人员范围为经济因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清晰界定人员范围,明确补贴发放对象。其中: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需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定;经济困难的失能等老年人需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
(二)补贴内容。
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上述老年人的生活困难,原则上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低保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解决。
(三)补贴标准。
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财力状况自主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制定统一的省级补贴标准;没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补贴方式。
原则上按月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现金、代金券。具体发放方式,由各地自定。但无论选择何种发放方式,都应做到及时、透明、便捷。
(五)经费保障。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各地财政部门应准确测算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保障措施
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会同民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抓好各项落实工作。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补贴政策的及时出台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民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要尽快摸清底数,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和档案,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评估机制;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制度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抓实。
(二)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补助项目、补助范围、补助标准、资金筹集渠道、申请条件和审查公示、发放程序以及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已经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补助政策,强化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相应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四)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带动作用。各地要以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转变政府服务供给方式。要引导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居家养老、社区日间照料、社区卫生、机构养老以及网络信息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便利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同时,加强对养老和护理人员的培养(训),不断提高服务技能,形成与老龄化社会需求相适应的专业化养老护理队伍。
(五)推进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各地要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35号文件的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认真制定评估方案,合理设计评估流程,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开展服务评估。在服务评估中,要注重受益对象对养老服务的满意度评价。通过建立服务评估制度,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养老服务方便可及、价格合理,更好地满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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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老龄办: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民生幸福工程”的总体部署,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效解决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问题,决定在全省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我省1986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比全国早13年。截止到2013年底,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为1494.8万,占人口总数的19.65%;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为224.5万,城乡“三无”老人为20.56万,城乡低保家庭老年人为59.1万。老年人群体呈现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的趋势,失能、半失能老人照料服务矛盾日渐突出,迫切需要社会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建立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是细化落实“民生幸福工程”的重要举措,是惠及百姓的民心工程,对于保障经济困难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建立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减轻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负担,推动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基本原则——保基本、可持续原则。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补贴范围、标准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属地管理原则。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二)主要目标到2014年底,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和完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三、补贴对象(一)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二)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三)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2倍以内)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四、补贴标准和方式(一)补贴标准1.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护理、服务补贴。2.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护理、服务补贴。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和已享受重残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等补助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二)补贴方式各市、县(市、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用发放服务券等形式,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者签约委托亲友、邻里服务提供支持。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其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的,根据政府或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三方签定的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对象。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建设的组织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抓好责任落实,加大推进力度,确保有效落实。(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资金筹集和监管机制,将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及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三)健全管理制度。各地要建立完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工作的相关制度,对补贴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档案。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落实评估机构和人员队伍,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评估机制,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发放补贴基础数据库,实现省、市、县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及时报送补贴对象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用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四)营造社会氛围。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要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公布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使这一优待政策家喻户晓,使老年人得到实实在在的服务。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财政厅
省老龄办日人民网·重庆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可享受补贴_本地时政_贵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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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可享受补贴
来源:贵阳日报&&
摘要:近日,我省下发《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建立标准合理、资金落实、管理规范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有效缓解养老负担,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本报讯
近日,我省下发《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建立标准合理、资金落实、管理规范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有效缓解养老负担,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通知》明确,凡具有贵州省户籍,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老年人,享受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凡具有贵州省户籍,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老年人,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评估能力最终等级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的,享受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补贴。
  《通知》规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由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情况和财力状况自主确定,补贴原则上按月以现金、代金券的形式发放。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领取补贴,需个人提出申请,经过统一的调查核实、审核评估、审批等程序,经审批合格的在次月起发放补贴。
  (本报记者 吴婷)
责任编辑:朱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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