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和城建和教育附加税减免怎么免

什么情况下免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计算缴纳。因此,如果你公司增值税是免征(比如来料加工复出口的公司),那么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也同时免征
望好评谢谢
我的房子是个人的,不是企业,是经济适用房,而且是自己家人过户,为什么还有这个税
这个肯定不会给你免了,没办法,望好评谢谢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在减免增值税的同时也就减免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计提
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是:应纳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征收率
其中:征...
要根据你所服务的学校相差的编制数目走,差编制多了,就直接转正,编制名额少了,,就要考核~!~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税税额,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达2万免税,自然就没有附加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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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日证明:需要带身份证来证明生日日期
优惠力度:生日当天免单(除寿星本人外,另三人消费东南亚美食自助晚餐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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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政策解读-城建税】城建税减免政策2017年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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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城建税】城建税减免政策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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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免增值税企业,属于直接减免。这样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是否也应该减免?如果减免都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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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引用文档】
【正&&&&&&文】
问:我们是免增值税企业,属于直接减免。这样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是否也应该减免?如果减免都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呢?
答:规定: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因为企业没有实际缴纳增值税,也就不用缴纳城建税. 如果贵单位已办理了增值税减免税手续,那么需要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应的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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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城建税免税政策
文章《2017年城建税免税政策》由作者投稿、栏目编辑于 10:59:42收集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2017年城建税免税政策sz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做好减免税管理有关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5月31日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地方税收减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方税收减免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税收减免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地方税收减免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六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核准材料,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者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尚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并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八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或者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第二章 税收减免核准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应当在申报征期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材料。申请材料详见《核准类减免税事项目录》。 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并适时更新《核准类减免税事项目录》。 纳税人对报送的减免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依法不需要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即时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 申请减免税的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更正。 申请减免税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补正。 申请减免税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规定更正或者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具有批准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权责清单公布的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作出减免税核准决定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减免税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具有批准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权责清单公布的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作出减免税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不予核准的理由和依法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减免税核准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的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减免税核准决定未送达之前,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核准决定下达之后,应当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重新进行审核。第三章 税收减免备案 第十四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以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为原则。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通过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材料进行备案。备案材料详见《备案类减免税事项目录》。 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方式分为以下两种: 申报征期后按规定期限提交报备材料,即纳税人按照规定在申报征期后一定期限内提交报备材料。 按税务机关要求期限提交报备材料,即纳税人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在减免税后续管理过程中要求的期限和方式提交报备材料。 第十五条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备案方式和材料详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 第十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编制并适时更新《备案类减免税事项目录》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 纳税人对报送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备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更正。 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补正。 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规定提交全部更正或者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 减免税备案项目,不属税务机关备案范围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第十八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备案的减免税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具备减免税资质期间,备案的减免税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内可一直享受减免税。 第十九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的完整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 第二十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第四章 税收减免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和随机抽查范围。 第二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风险管理要求,依据减免税核准和备案数据、风险识别指标体系数据、风险特征库和分析模型、税收征管系统数据、减免税申报数据、第三方数据、实地核查信息等,逐步推进以下风险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变化情况。 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 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 第二十三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当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税务机关在减免税备案后续管理工作中,应当逐步建立随机抽查机制。随机抽查监督内容主要是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等。随机抽查方式以“双随机”为主,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同时加强对抽查结果的运用。随机抽查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者备案类减免税的,对减免税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在后续管理中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理。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具体按照附件列示的减免税和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落实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减免税跟踪反馈制度。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减免税工作机制。? 建立减免税案卷评查制度。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减免税材料案卷,装订成卷并妥善保管,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案卷材料进行评查。 建立层级监督制度。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因地方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法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市级地方税务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者经济鉴证部门认定错误的,应当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沟通,提请纠正,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对涉嫌违法人员,可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进行处理。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单税种的减免税核准、备案管理办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行政审批实施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优惠审批和备案事项申请资料目录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优惠审批和备案事项分类目录的公告》同时废止。 2.备案类减免税事项目录 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 4.政策解读 附件1核准类减免税事项目录《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继承或者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A1 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A2 接受遗赠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A3 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关系的证明资料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不征税申请表》企业资产重组方案及证明债权、债务和劳动力随土地房产一并转移相关文件原企业房地产证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个人身份证明转让或者发包土地使用权合同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联营双方或投资方、被投资方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不征税申请表》作价投资入股的房地产产权证作价投资入股方案、被投资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土地、房屋被政府征占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未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契税减免有效身份证件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房产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改制/合并/分立/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股权转让相关证明文件工商登记相关文书房地产证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企业房地产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年期以上的相关险种清单 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免税保险产品收入明细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保险产品费率表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备案登记表》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书面材料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资产免征营业税税务登记证副本中国邮政转制公司之间进行资产置换的证明、清单材料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不动产产权过户受理回执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扶持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的《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居民身份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安置符合条件人员就业企业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务登记证副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的《企业实体吸纳符合税收政策人员认定证明申请表》和《符合税收政策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符合税收政策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企业招用退役士兵限额减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劳动合同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工资发放清单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个人身份证明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土地使用权证明政府依法征用、收回文件政府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房地产证或其他产权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改制批复文件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房地产证或其他产权证明合同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证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单位、个人改制重组相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受让方在股权变更之日起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不转让取得的受让方非居民企业股权的承诺书〔仅限于属于《通知》第七条第项情形〕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在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股权的承诺书〔仅限于属于《通知》第七条第项情形〕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实施之前需提交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行权之前需提交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股权激励人员名单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境内机构备案资料:股权激励计划的中文资料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股权激励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资料企业属于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需报送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30%的证明文件实施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应于计划实施之前报送;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应在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报送企业实施的经股东大会通过的转增股本的决议或方案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登记备案证书市上市办发送的协调函《代扣代缴税款承诺书》企业和纳税人共同签署的《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报告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技术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及名单《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说明最近一期财务报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经股东大会确认同意的转增股本方案《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扣缴义务人的机构代码证书,其中,科研机构指按中编办和国家科技委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还应提交上述部门同意科研机构设立的文件科工贸信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注册资料获奖人名单在编正式职工的编制证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登记表企业年金方案及批复函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及计划确认函等资料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所属邮政企业单位证明材料代理金融业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公路经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相关证明材料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出具的从业认定证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缴款书学校提供的同一账号证明材料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助学贷款台账助学贷款合同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明细表学生本人身份证明普通学校办学许可证或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或经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收费的批准或备案材料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专项贷款利息收入相关证明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属于专项贷款的证明材料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的贷款清单接受贷款的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名册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国有银行不良债权的相关合同文本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明细证监会批准管理人设立的证明材料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等证明材料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的合同等证明材料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内地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相关证明材料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相关险种清单 经中国保监会确认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产品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免税保险产品收入明细 对注册在深圳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险种清单经中国保监会确认的保险产品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保险产品合同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汇总表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给孵化企业的场地占可自主支配场地比例说明、孵化企业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比例说明项目具体承包商和各承包商的具体承包金额的合同建筑安装工程和项目服务收入相关证明材料国家发改委批复的项目总投资额相关文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与境外船东签订的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外派海员劳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殡葬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免征营业税婚姻介绍服务证明材料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办园许可证等证明材料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收费的批准或备案材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养老院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出具的从业认定证明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纳税人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纳税人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所在乡镇或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纳税人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纳税人向职工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职工名单,安置残疾人名单及岗位安排,符合安置比例及相关条件的用工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职工名单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名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师以上政治机关开具的证明随军家属身份的相关材料配偶军官证交易双方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买卖协议经批准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原铁道部或者各铁路局批准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相关证明材料为原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与指定的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该银行与个人签订住房贷款金额利息收入清单军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企业”证明材料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清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职工名单安置随军家属名单;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况说明个人身份证明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纳税人有关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举办文化活动的批文或相关证明材料相关收入明细相关合同文件纳税人有关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举办宗教活动的批文或相关证明材料相关收入明细相关合同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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