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妍面膜怎么样美容可以注册商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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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木 WOOD DESIGN
"研木 WOOD DESIGN"商标解读:
在申请名称为研木 WOOD DESIGN的商标,
目前最新状态是 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
湖北省原研家居有限公司拥有 件商标。
研木 WOOD DESIGN
商标注册号
申请人名称(中文)
湖北省原研家居有限公司
申请人名称(英文)
申请人地址(中文)
湖北省赤壁市蒲圻办处银河湾路(银河花园城1栋1单元607室)
申请人地址(英文)
代理机构名称
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初审公告期号
注册公告期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是否共有商标
商标使用详细
[0801——磨具(手工具)][0802——农业器具(手动的)][0803——园艺工具(手动的)][0804——屠宰动物的剥皮器具和器械][0806——电动修指甲成套工具][0807——大锤][0808——压花机(手工具)][0809——雕刻钻][0810——剪刀][0812——餐具(刀、叉和匙)]
商标未申请群组
[0805---渔业用手工具][0811---除火器外的随身武器]
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
商标注册申请中
近似商标( )
一、审核中的商标可进行驳回复审
A:什么是驳回复审?
B: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后,可以在收到驳文的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初审公告的商标可进行异议答辩或异议此标
A:什么是异议答辩?
B:针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可以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会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A:什么情况下可以异议商标?
B: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造成侵权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下发商标注册证,并予注册成功公告。在对方公告期未注册成功时提出异议,来阻止对方申请成功。
三、注册成功的商标可进行无效宣告或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商标
A:什么是无效宣告?
B: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A:商标被别人恶意注册了,我该怎么办?
B: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A:什么样的商标可以被撤销?
B: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A:被撤销的商标应该怎么挽回?
B:收到撤销答辩通知书后应在两个月内提交商标近3年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证据材料的,或者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效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将依法撤销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商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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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俏妍 HANQIAOYAN
注&&册&&号:
所属类别:第3类
专利类型:中文+拼音
商标字数:三或三个汉字以下
类似群组: (SAL)&&5&蒋先生
商标说明:洗衣剂,洗发剂,洗面奶,芳香精油,香水,化妆品,美容面膜,增白霜,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空气芳香剂
韩俏妍 HANQIAOYAN的创意符合第3类商标,洗衣剂;洗发剂;洗面奶;芳香精油;香水;化妆品;美容面膜;增白霜;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空气芳香剂的特征。一个好的商标是企业成功的基石,韩俏妍 HANQIAOYAN商标有助于您打开市场,受到消费者欢迎。好商标——成就一个企业,推动一个行业。
第一步:购买方挑选好中意的商标,由客服查询确定好商标法律状态,与买卖双方沟通好成交价格;
第二步:签定《委托购买商标协议书》预付转让费50%到睿博商标网指定账户,此时购买方提供商标受让人主体资格证明(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附加年检有效的个体户执照复印件;公司提供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三步:我司与商标注册人签定《商标转让协议书》,持有人收到转让费定金即时办理《商标转让声明公证》,并在转让申请书以及过户所需要的全套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四步:我司将《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声明公证》传真或扫描给买方确认无误后,买方2日内付清余款,我司将《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声明公证》、《商标使用授权书》原件及转让过户所需文件快递给买方盖章或签字,购买方收到前述文件时即拥有所购商标“独占使用权”;
第五步:我司收到受让方盖章或签字的转让过户文件,即时向国家商标局上报转让过户申请材料;
第六步:国家商标局收文后在40-60天左右同时向转、受双方下发《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此时自己就可以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到商标转让流程;
第七步:10个月左右商标局进入实质审查,发布核准转让公告,公告完1个月内下发《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转让后与我司所签定的《委托购买商标协议书》终止。400-700-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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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特许经营合同欺诈的案件。原告周洪军,个体工商户。被告北京居美之家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美之家)。
日,居美之家公司(甲方)与周洪军(乙方)签订加盟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授权内容及范围:1、甲方授权乙方在吉林省白山市开设我爱我家儿童灯饰专卖店。2、甲方持有的‘我爱我家’商号、商标的使用权。3、甲方持有的‘我爱我家’专卖店VI体系的使用权。4、甲方持有的‘我爱我家’专卖店体系之系列产品经营权。”合同附款约定:“乙方进居美之家家饰灯饰不计入返还品牌使用费。”日,居美之家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就在第11类商品上使用“我爱我家”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日,商标局依法受理。2008年4月,居美之家公司对“我爱我家”文字加图形商标及企业标识申请了著作权登记。
合同签订后,周洪军按约定交付品牌使用费,被告没有向原告提供“我爱我家”灯饰产品的货源,提供的是“居美之家”的产品。周洪军还认为居美之家在签约前尚未持有“我爱我家”灯饰产品的商标使用权和专卖店VI体系的使用权,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周洪军诉讼请求解除与居美之家公司的加盟合同,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其交付的品牌使用费,并由居美之家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周洪军和居美之家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居美之家在当时虽然没有“我爱我家”的注册商标,但不存在欺诈的情形。而提供“居美之家”品牌灯饰并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最后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品牌使用费等全部诉讼请求。
二、律师点评
关于本案,最核心的问题是关于注册商标的几个问题,这个问题也是特许经营中非常普遍和争议很大的问题
首先,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是否必须拥有注册商标?
这点在理论界还存在着分歧。持肯定观点的人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而且第二十二条还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所以特许人必须持有注册商标,否则就不能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持否定观点的人则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是可以独立出来的一种权利,而不是并列存在的关系。比如有的公司只有注册商标而没有专利,难道就不能从事特许经营了吗,同样公司如果只有企业标志而没有注册商标呢,当然是可以授权被特许人使用的。
在此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特许人只要拥有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等经营资源中的一种或几种,同时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此外还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就具备了开展特许经营的条件。
其次,居美之家在没有“我爱我家”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与周洪军签订合同是否构成欺诈?
当周洪军与居美之家签订加盟合同时,居美之家在三个月前向商标局提出了“我爱我家”的商标注册申请,并拿到了商标局受理申请通知书。此时,居美之家并未获得注册商标权,而只是商标注册申请获得了受理。这就相当于你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给你一份受理案件通知书,你不能拿着这份通知书就说你这个案件胜诉是一样的。所以居美之家并没有在合同中写其拥有“我爱我家”这个注册商标,只是说其持有“我爱我家”这个商标、商号的使用权。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居美之家并没有进行欺诈。而对于周洪军来说,可能其当时既不了解商标和注册商标的区别,也没有注意到合同中的这个细节,也有可能是当时明知“我爱我家”为非注册商标,只不过在发生纠纷时作为一个诉讼理由而已。但无论如何,周洪军都不了解、不知道注册商标对于一个成功的特许企业的重要意义,以及对于其成功加盟的重要意义。
因此,居美之家虽然没有注册商标,但还是有权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且居美之家没有冒充拥有注册商标,而是明确自己拥有“我爱我家”商标的使用权,没有对原告进行欺诈,所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理所当然了。
三、结论和建议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商标和企业标志的授权使用是特许经营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在我国,商标和企业字号的登记制度是不同的,商标采用的是自愿注册登记制度,没有注册的商标是不受我国商标法保护的(驰名商标除外)。而企业字号是采用强制注册原则,未经注册的不得使用。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和服务的,企业字号是用来区分不同的企业的。当然两者可以使用同一个名称,像上面的案例,还有比如可口可乐公司和产品。在本案中,居美之家公司就是认定他们授权使用的是他们的企业字号,而不是商标,所以被特许人很难据此获得胜诉。
特许经营并不是简单的“卖商标”行为,同时还伴有提供服务、技术支持、业务指导等多种行为。所以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特许人应本着诚信、不欺的原则,以提升自已的品牌竞争力和影响力为前提,签订一个对双方都有利、能实现双赢的合同。而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应当进行审慎的调查,了解特许人的资质、商标、商号等经营资源的具体情况,并审查特许人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尽量将合同的内容细节化,如规定双方的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服务和商品的内容、商标的权利等。通过上述手段,就可以有效防止特许经营中的欺诈行为,为双方都创造良好的经营条件。&&
通过规范市场,完善法律法规,通过社会、企业的共同努力来营造一个良好的特许经营环境,这样特许经营的强大实力才会进一步的释放出来,特许经营的明天才会充满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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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关于今天知识产权案例第一题。欧莱雅兰蔻蜜妍商标案。(其实么过去就过去了的,还是复习下一门:不近似,不侵权。根据各种渠道,知产教研组目前定的答案是侵权且近似。说是说要讨论一下,但标答还是侵权和近似。)
第一部分本报日前报道晖琳公司诉欧莱雅兰蔻&蜜妍&系列侵犯公司&蜜妍&商标,索赔500万元。欧莱雅对此回应,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复&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字样与晖琳公司注册的&蜜妍&商标不近似,不构成商标侵权。  欧莱雅手上持有的批复,对之前自觉颇有胜算的晖琳公司是一个坏消息。因为虽然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法院是对商标认定的两个不同系统,但是法院往往以商标局的认定作审判依据。  据晖琳公司的律师谢敏出示的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该份批复复印件,文中承认&蜜妍&属晖琳公司的有效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14年,但在批复的最后一段称,&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字样与晖琳公司注册的&蜜妍&商标不近似。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审查标准》,对文字商标审查,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的,都应该判定为近似商标。&谢敏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判定&兰蔻蜜妍&和&蜜妍&不近似,违反了相关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昨日,谢敏向记者称,晖琳公司已经于日前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撤销对欧莱雅&蜜妍&商标侵权案的批复。  谢敏还指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之前曾对卡布其西华公司使用&华西草原&商标批复为侵犯了西水创业公司的&草原&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批复与其针对同样情况在以往所作的批复自相矛盾。&北京市中院已经对晖琳公司对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行政诉讼正式立案。&  晖琳公司称,欧莱雅蜜妍系列已经全国下架。欧莱雅(中国)负责兰蔻品牌的相关人士称,目前这一系列产品在全国的销售正常,公司没有任何要将这系列产品下架的做法。昨日,记者走访兰蔻在广州两大销售专柜之一的广州百货商店未见有兰蔻&蜜妍&系列产品公开陈列。记者要求购买兰蔻&蜜妍&系列产品,专柜销售人员称该产品并不适合记者,而记者称购买送友,该销售小姐也表示&该系列同样不适合&。  记者查阅兰蔻(中国)官方网站,在护肤产品目录中记者已经找不到&蜜妍&系列,但发现有一款&蜜养&(NUTRIX ROYAL)系列与晖琳公司去年7月份在广州友谊商店购买的兰蔻&蜜妍&系列产品外包装相似。  记者就此致电欧莱雅(中国)公关负责人周根良,他表示,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兰蔻产品全系从海外进口,其中文名称均系翻译而来,所以在实践中有时会有所调整以使之更加完善,这与其他因素无关,如Primodiale产品的译名也曾有变化。目前,兰蔻产品在各地市场销售正常。  兰蔻在&蜜妍&系列商标上的纠纷悬而未决,同时浙江欣晨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欣晨公司&)也向欧莱雅公司提出&乔治?阿玛尼&的商标侵权诉讼。欣晨公司负责人胡韬称,&乔治?阿玛尼&是欣晨公司于2001年注册使用的商标,使用范围为第三类(含化妆品),注册使用年限至日。  胡韬称今年6月在杭州大厦开柜的欧莱雅GiorgioArmani(乔治?阿玛尼)专柜,其中文字样&乔治?阿玛尼&广告已对欣晨公司注册商标构成侵权,而欣晨已于今年8月11日在杭州市中院对欧莱雅GiorgioArmani提起诉讼。由于欧莱雅对杭州中院管辖权提出上诉,该诉讼至今未开庭。&第二部分诉求标的高达500万元的广州晖琳美容保健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晖琳公司)诉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莱雅公司)蜜妍注册商标侵权案诉讼未果之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关联案件作出的判决结果使人不再看好晖琳公司的诉讼前景。  4月2日,北京一中院就晖琳公司涉及蜜妍商标侵权纠纷状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行政诉讼作出判决。法院判定商标局就蜜妍商标作出的批复合法有效,第三人欧莱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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