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不过户公正行吗超过十年未过户,该怎么办

买房十年未过户风险
最后更新时间: 1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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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闪客
二手房未过户中介费退不退?问题详情:买卖双方和平解约,中介费要不要收?是不收取?还是全额?酌情收取?未完成交易非中介原因。推荐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十年之前我是农民户口未缴过保险,现在是城市居民缴了十年保险怎么退休?问题详情:本人60岁即将退休年龄,应该怎么补缴前面的农民保险或者是其它保险?推荐回答:根据您问题给出的信息判断,你缴纳的保险应该是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因为农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2009年开始实行的,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2011年开始实行,2014年两项社会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交费一次,这两项制度实行尚不足十年,而你已经缴了十年保险,说明你缴纳的并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而是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对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到退休时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处理办法有两条:一是继续逐年缴费,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一次性补缴至十五年,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二是不延长缴费,将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城乡居民养老补贴。这两种办法各有利弊,前一种办法,要到65岁以后才能领取养老金,但领取数额会比较高。后种办法满60岁即可领取养老补贴,但领取的数额相对很低,并不划算。您可以根据您的经济条件、身体状况、风险偏好等综合分析,做出选择。相关法律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购房不过户存在什么法律风险?问题详情:购房不过户存在什么法律风险?推荐回答: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在房屋买卖中,如果没有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仍然会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1)房屋遭恶意出售在目前房地产市场交易活动中,房屋价格上涨较快,房屋所有权人感觉自己以前卖亏了,往往利用买主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漏洞,将已出售但仍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再次出售给第三人。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与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房屋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然后要求房屋所有权人继续履行合同。(2)房屋遇法院查封在二手房买卖中,有房屋所有人因为有其他债务纠纷担心房屋被国家机关查封而急于将名下房屋转让的情形。如果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屋所有权人明知出售的房屋已被国家机关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房屋处分权房屋买卖实际操作中,房屋所有权人基于节约时间成本和便于交易的考虑,往往会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审查代理人的权限是否包括房屋的处分权。如果代理人未取得房屋的处分权而与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事后也未取得权利人追认或者获得房屋的处分权,买受人与代理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借名买房都有哪些风险?问题详情:推荐回答:因为限购政策等原因,限制了一部分人的购房条件,也催生了很多规避方法,比如借名买房就是方法之一。但因房价上涨、政策变化、各方关系变化等原因,借名买房出现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关于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需要怎么操作?一、借名买房的原因分析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人,被借名人为登记购房人。实际出资人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产权,一般是出于以下原因。(一)规避法律或者政策。事实购房人没有资格购房是最常见的原因。比如,有些人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又想买这样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义买房。再比如,已经拥有住房的居民以他人的身份证登记购买房屋,以规避“限购令”关于不得购买第二或第三套住房的规定。(二)贪图便宜享受优惠。比如,只有具有城镇户口的在岗职工,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没有资格办这种贷款,于是以别人的名义办理公积金贷款。还有单位建集资房的,价格实惠,但单位员工却没有经济实力,单位员工以外的购房人与员工私下签订买房协议,以该员工的名义先签订购房合同,所有房款均由购房人支付,并另外给该员工一定的转让费,待到房产证下来以后,再根据协议办理过户手续。(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以其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偿还债务。有些债务人为了隐匿财产,恶意躲债,事先就把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给债权人和法院以自己无财产的假象。(四)简便手续,减少税费。比如,父母为了逃避将来有可能开征的遗产税以未成年人的名义购买房屋等。二、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首先,如果登记购房人反悔,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其次,如果登记购房人有对外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产;再次,如果名义产权人意外死亡,该房屋可能会因为继承关系而被其他人继承;在这些情况下,出资人很难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还房价款、违约金,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而且,即使登记产权人不存在任何违约及有违诚信的行为,那么将登记产权人名下的房屋转移登记到真正的产权人名下也要负担相应的税费。三、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借名买房的背后,实际出资人会与登记购房人签订相应的房屋买卖合同,以保证自己能够取得所购买的房屋,该合同的有效性对实际出资人是否能够取得房屋或者最大化的保护自身的利益至关重要。对于双方在幕后签订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需要具体分析。1.借名购房一般的商品房,该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如果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为,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借名买房合同合法有效,应具有法律效力。实际出资人可以以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登记购房人将所购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2.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的合同效力对于该类合同的效力,我国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认识,有的法院认为该类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其签订合同的标的是买卖某种特定的购房资格,而非房屋本身,应当认定为无效。而有的则认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无效,而关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亦不属于法规,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该类合同不应判归无效,合同双方如果能够按照规定补缴税收,合同仍应属有效。因两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导致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陷入了困境。“借名买房”者,一定要认清楚所购房屋的性质,如果是拆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有政策限制交易条件的房产,那么最好不要购买,以免一旦发生纠纷,造成最后落得房财两空。四、借名买房的风险防范及建议“借名买房”在很多人看来这仿佛是一种规避政策、“曲线购房”的有效方法,但在投资者广为效仿的“借名买房”操作过程中,很多人对其暗藏的风险并没有太多的防范意识。“我们双方要签订协议,协议上写明了房款是由我来支付,并明确了房产的最终归属权,应该不存在产生纠纷的问题,即便万一对方反悔,我还可以通过协议,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购房者在谈起“借名买房”的风险时,一般都坚定地认为双方签订的一纸协议能起到有效的保障作用。还有是借用父母、兄弟、姐妹等亲戚的名义贷款买房,所以连一纸协议都省去了,两人只是口头达成了“君子协定”。“他是我亲父母、兄弟、姐妹等,不会有什么风险,我借他们的名义,大家都知道,绝对不可能发生房子产权的纠纷。”购房者一般都认为,亲情的关系能有效杜绝暗藏的风险。但不知道如果以后政策有变,被借名者因此次购房记录而导致其今后无法贷款买房该如何是好时却未注意。相对出资者对于购房风险的疏忽,被借名者就更无所谓了。“钱是人家出的,产权书上写的是我的名字,他都不怕,我怕什么。”被借名者常如是说。房产涉及物权,目前购房采用的是房产登记制度,即产权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为规避国家房产调控政策,而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处理方式稍有不同,引发的风险也不同。所以,在借名买房之前一定要有充分的认识并做好防范。很多购房者借名买房,首先想到的是父母,认为这样风险最小。借用父母名义买房,我国法律认定房产归属主要以房产证上的名字或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准,如果父母不止一个子女,则意味着今后兄弟姐妹将享有房产的同等继承权。其次,借亲戚朋友名字买房,双方签订相关协议规避风险。“借名者”和实际购房人所签订的相关协议本身是合法有效的,应视为一种合同关系,但其中并不涉及物权。如果房价上涨或其他原因,“借名者”将房产进行过户交易,即使最终法院认可了双方协议的效力,但已过户交易的房产将无法追回。此外,出借姓名的名义产权人也一样承担着风险,出借自己的名义购房或按揭贷款,就会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留下相关的购房记录,在银行也会有按揭贷款的征信记录。即使以后将房产过户出去,这些记录也不会消除,势必影响到将来自己买房能否享受到的一些优惠政策。另外,如果出资人按揭还款不及时,还会有损个人的诚信度,导致今后贷款受阻。实际出资人应当注意:保证在借名买房合同合法有效,并在合同中注明:“经双方协商以甲方的名义购房,本房屋由乙方出资购买,房屋所有权归乙方,与甲方无关。”等特殊条款,且要留存足够的证据,比如出资的原始凭证,如存折、购房发票等。因为,一旦登记购房人事后反悔,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借名买的,实际产权人是事实购房人。实际出资人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房屋登记不实可最终得以纠正。但是,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而产权证又是登记购房人的,实际出资人只能主张事实上的借款关系要求登记购房人返还房款。即便借名买房合同是有效的,但登记购房人违反该约定将该房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第三人因此取得房产,事实购房人并不能追回该房产,导致购买房屋的目的落空,所以,在借名买房的合同中最好约定登记购房人不过户房屋、迟延过户、将房屋卖给他人等违约情形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借名买房中的登记购房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往往存在特殊的关系,登记购房人的诚信、资金状况、双方当事人关系的好坏等情形决定了实际出资人购房的风险的大小。在借名买房时,应当对登记购房人进行全面了解,包括但不限于诚信情况、为人处事等方面的内容,如果可能,完全可以让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为应付国家调控政策而“借名买房”的行为可能面临多重风险,购房者应谨慎对待。国家的政策,其本质是为了让社会更加和谐公平,所有这些为了个人私利而破坏规章制度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况且任何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私下协议都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笔者建议那些打算投机买房的人,与其冒着房财两空的风险铤而走险,不如堂堂正正选择其他的投资渠道。来自百家《杨律师说法》~二手房过户该注意什么?问题详情:买房有个关键步骤,那就是过户,二手房过户会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推荐回答:我是无中介直接过户。1、与卖家在市二手房交易中心网签合同,资金监管协议,开双方银行帐号,首付款存入自己户头,暂冻结;2、去房管局开家庭无房或几房证明(可提前开,小孩也要开);3、去房管局还是国土局出测绘图;4、去税务局按政策缴税;5、拿以上资料证明去房管局国土局(现在应该是不动产了)就能办过户了,只要双方都有时间,办起来也快。首付款太概一周左右就自动打到卖家帐上,买卖双方主要是资料要多备几套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结婚证房产证国土证,各部门都要的。如何防范买房贷款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问题详情:推荐回答:在上海等一线城市,房价动辄上千万,贷款买房已经成为常态。但是贷款的过程中却存在诸多风险,如果没有充分注意,很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总结起来,购房贷款可能产生以下法律风险,以下进行总结并提供防范风险之法。风险一:贷款额度和审批时间的风险由于自身信誉或者贷款政策的原因,购房贷款时,有可能发生以下问题:银行不批准贷款、审批的贷款达不到合同约定的金额、不能及时发放贷款。应对之法:当买方的信誉或流水达不到额度要求时,房产中介往往会说可以“包装”。这个风险是非常大的,其实所谓的“包装”就是作假,虚构材料,除了违法外,一旦不能成功,还可能承担巨额的违约金。解决办法有两个,一是预先了解贷款可能发生的情况,把自己可能产生的违约情形,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规避;二是由于每个银行的政策宽松度不同,选择合适的银进行贷款。对于贷款发放延迟的问题,其实是可以和贷款银行的负责人进行交涉,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告知自己可能因为贷款晚发放而违约等,一般银行是可以调整发放贷款时间的。另外,规避上述风险,还可以通过合理地设计房屋买卖合同条款来实现。详见下文的解析。风险二:房屋买卖合同条款约定的风险对于房屋买卖来说,付款是买方的义务。因此,按约定完成贷款审批等是买方的义务,一般合同中均会约定,如果贷款不足需要在过户之前用现金补足。如果不能补足,不仅有可能要解除合同,还可能要承担违约金。应对之法:针对以上风险,对于买方来说,最好的应对之法是:与卖家达成一致意见,确认如果由于贷款的原因导致的违约,买方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这样的约定,卖家一般都不会同意。退而求其次,至少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于贷款政策的变化,而导致的贷款额度不足,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即使买方的信用没有问题,贷款政策也是经常变化的。对于政策变化导致的贷款不足,在上海市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买方一般仍然要承担责任。而设置政策变化免责条款,通常情况下,卖方都会同意的。另外,还需注意的是,贷款发送时间要约定以银行实际发放为准,而最好不要约定具体的日期。因为,银行发放贷款的时间,也有可能因为多种原因而延迟,有时候甚至要半年才能实际发放贷款。风险三:违约后如果不能妥善处理而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应对之法:而一旦发生贷款不能足额贷出的时候,要仔细研究自己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请教专业人士。根据合同的约定,采取合理的方案,而不能放任或无所谓。笔者曾代理卖方起诉买方贷款延迟的案件,买方由于名下有房、近亲属去世奔丧,中介贷款时间安排不合理等原因导致实际贷款时间比合同约定的最迟贷出时间晚两天,最后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请求,判决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并判决买方承担近30万元的违约金。有人说,买房就像一场战争。其实并没有夸大,因为整个过程确实涉及到很多方面,尤其对于买方来说,不仅要提防部分不良中介的陷阱,还要通盘考虑到合同的履行,一着不慎,就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总之,凡是预则立,不预则废。朋友借款百万未还,现在发现他在一年前把名下房产都过户给子女名下,该怎么办?推荐回答:朋友你好!现在民间借贷是比较常见的,有的人借钱后不知感恩,反而成了老赖!国家现在也在严厉打击这种现象。像你这种情况也比较多见 。你可以依法起诉这位朋友。《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而本案房屋属于不动产,且已变更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表面看来似乎因此发生了法律效力,已使得债权人无法对此主张权利,其实不然。《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你朋友将房子过户到其儿子名下,按常理应是无偿转让。因此你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你朋友在房管部门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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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10年前买房未过户10年后办过户卖家反悔
宁波晚报殷欣欣
[导读]一处店面房买卖后,因卖家的原因长期未过户。等能过户了,卖家又反悔了,因为此时房价已经大幅飙升。买家无奈之下到法院起诉卖家,要求对方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只因房价从28万元涨到200万元一处店面房买卖后,因卖家的原因长期未过户。等能过户了,卖家又反悔了,因为此时房价已经大幅飙升。买家无奈之下到法院起诉卖家,要求对方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昨天,宁海法院判决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卖家应协助买家办理过户手续。房价飙升,卖方反悔沈某和吴某都是宁海人,是认识多年的朋友。2002年,吴某购买了位于宁海西店镇镇中心繁华地段一处店面房,按占地面积算共有6间,上下总共3层。面对一大笔购房款,吴某和妻子有些吃不消,他们只好贷款。此后,为了减轻还贷的压力,他们决定把其中占地面积两间的3层店面房分隔出来,卖给沈某。当初买卖双方商定房屋价格为28万元。为规范起见,他们签订了买卖合同,并请了中间人见证,还请了执笔人代书。房屋买卖之后,因为一些客观原因,吴某没有和他购买房子的上家办理过户手续,所以和沈某的过户手续也就拖了下来。但吴某把房子交付给了沈某,两家相邻开店,吴某开店做建材生意,沈某开了家理发店,双方的关系起初还保持得不错。2010年,吴某瞒着沈某和上家办完了所有过户手续。沈某得知这个消息后,便催促吴某办理他所购买的两间店面房的过户手续。而此时随着房价一路上涨,吴某对当初的卖房行为已有悔意,于是找种种借口不肯配合沈某过户。吴某甚至提出在房屋原价的基础上加点钱再买回该房屋,最高加价提到50万元。对这个提议,沈某断然拒绝,因为到2012年,沈某购买的那两间店面房已从10年前的28万元涨到了200多万元。之后,沈某见吴某推三阻四,成心不想过户,很是恼火。双方多次接触后闹起不快,多年朋友反目,有几次还闹到了派出所。法院判买卖合同有效此后,沈某将吴某和其妻子告上宁海法院,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沈某起诉之初向法官反映说,多年来他一直靠这店面为生,见吴某反悔,他寝食不安,非常担心对方“一房两卖”,也担心对方将房子抵押。为安全起见,法院先将店面房有关证件进行了保全。而在庭审过程中,吴某的妻子提出,房屋买卖契约上的出卖方只有吴某的签字,她作为房屋的共有权人没有签字,故该房屋买卖应该无效。昨日,宁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的妻子虽未在契约上签字确认,但沈某支付转让款后一直与吴某夫妇相邻开店至今,所以吴某妻子对此应该知情,应认定吴某的签约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沈某与吴某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吴某夫妇应协助沈某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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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十几年没过户,一朝拆迁,麻烦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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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买几间便宜的房子,享受“有天有地”的独门独院生活,是很多城市人心所向往的惬意,但有人却因此遇上了糟心事。一纸合同买了农村房,安稳地住了10几年,没想到房子一朝面临拆迁,原房主跑来毁约,起诉请求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原标题:买房十几年没过户,一朝拆迁,麻烦来了在农村买几间便宜的房子,享受“有天有地”的独门独院生活,是很多城市人心所向往的惬意,但有人却因此遇上了糟心事。一纸合同买了农村房,安稳地住了10几年,没想到房子一朝面临拆迁,原房主跑来毁约,起诉请求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慈溪法院近日披露了这一案件。胡立松(化名)一家早前从坎墩某村老家迁居宁波,户籍也相应地变更成了城镇居民户口,但坎墩老家留有的一处祖宅一直空着。1998年,胡立松将两间半祖宅以1.5万元左右的价格卖给了隔壁邻居——胡创和(化名)家。胡立松在收到钱后,随即将祖宅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了胡创和,但使用证上的名字一直未做变更。原来,虽然胡立松家的祖宅紧邻胡创和家的房子,但当时两家分属不同的村子,过户手续一时无法办妥。2001年,胡立松家祖宅所在村和胡创和家所在村合并,胡创和家多次提出将房子过户,但事情一直没能办成。10多年过去了,眼看着胡立松家祖宅面临拆迁,房子的过户事宜变得迫在眉睫。听闻祖宅拆迁可获得一笔可观的补偿款,这时候,胡立松有了新的想法:他以两村间集体土地不能流转,并且卖房一事妻子反对,自家兄妹也不知情为由,认为当初两家签订的协议无效,提出胡创和家归还房屋,自己则还钱并愿意另作补偿。房屋买卖协议签订10多年了,一直都相安无事,现在到了拆迁的节骨眼,又要把房子收回去,胡创和当然不同意。为了这事,两家对簿公堂。慈溪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胡创和已经是所购房产所在村村民,而法律是没有禁止农村宅基地在同村村民之间流转的,即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所存在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已得到了补正,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应确认双方之间的合同有效。本报通讯员 魏溪 王萱 本报记者 邹洪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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