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有权拿走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店铺吗

法定代表人证书是什么样的
法定代表人证书是什么样的
09-12-11 &匿名提问
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请携带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及新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以及相应的表格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br&&br&&br&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br&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br&&br&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br&&br&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br&&br&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br&&br&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br&&br&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br&&br&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br&&br&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br&&br&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br&&br&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br&&br&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br&&br&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3、4项材料。 &br&&br&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br&&br&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br&&br&《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br&&br&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br&&br&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br&最好到当地的工商局去问问&br&或则到当地的代办公司去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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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外币免税商店(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3〕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开办了外币免税品销售业务。外币免税品销售业务有严格的供应对象和供应品种限制。十年来,我国相继设立的各类免税店(场)有:由中国免税品公司等单位经营管理的供应离境旅客和外国驻华机构常驻人员、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员的免税店;由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等单位经营的供应我因公出国人员、劳务人员、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的外币免税商店;由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经营的供应来华探亲的台湾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和因私出国人员的免税商店;由各经济特区试办的供应港澳台胞、华侨、外国人和境外员工的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等。这几类免税商店(场)的设立,对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满足有关人员的购物需求,增加外汇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一些外币免税商场超范围经营、自行扩大供应对象、增设分店;一些中央各公司管理的设在地方的免税店要求脱离总公司,自行经营管理。另外,由于经营免税品有较高的利润,近年来,许多地方和部门纷纷要求设立免税商店(场)经营进口免税商品,对此,需慎重对待。   外币免税品销售业务涉及进口商品、进口税收、外汇管理和在我国境内使用外币等问题,十分敏感。由于免税店(场)经营的商品免去的是国家税收,大规模地开办免税商店(场),扩大销售对象,大量经营免税商品,容易在管理上出现漏洞,势必减少中央财政收入,影响和冲击国内市场和商品生产。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消费品生产水平、质量、档次和花色品种都有很大提高,免税店(场)也应积极推销和经营国产商品,促进我国商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为此,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由中央各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各类免税店,仍必须坚持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制定管理规定的原则,不宜由地方经营管理,以利于统一对外,海关严格监管。如需新设免税分店 (供应站),要向中央各公司提出申请,由海关总署从严掌握审批,各地海关和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审批。中央各公司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有关管理办法,提高服务质量。   二、目前,对经济特区和经济特区以外的地方,原则上不再批准开办特区模式的外币免税商场,已设立的特区外币免税商场也不得增设分店。现有的特区外币免税商场,要严格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经营,不得自行扩大经营品种和供应对象,并由海关严格监管。经济特区外币免税商场已试办五年,管理方面需进一步总结和完善。请国家计委牵头,会同财政部、经贸委、海关总署、特区办、国家税务局和外汇局等部门,对几年来试办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和总结,研究提出意见。   三、积极鼓励和支持免税店(场)经营和销售国产品。具体措施和办法,请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四、为发展民族工业,扩大旅游商品销售,满足境外旅游者和我国居民的消费需求,增加国家外汇收入,除发挥现有友谊、华侨商店的作用外,可在重点旅游城市和国内居民持有外汇较多的沿海城市和省会城市设立外汇商店,主要经营国产品,可少量经营进口商品,但不减免进口税。请国家外汇局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五、外商不得以各种形式在我国境内投资经营外币免税商店(场)和外汇商店(场)。   六、外币免税品销售业务是一项特殊业务,国家对此免征了各种进口税收,因此,各类外币免税商店(场)的经营利润应按比例上缴中央财政。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七、免税店(场)经营所得外汇属非贸易外汇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结汇,办理外汇留成,向中央上缴外汇额度。请财政部商国家计委、外汇管理局制定具体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已于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税商店的设立、终止以及免税品的进口、销售(包括无偿提供)、核销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免税品应当由免税商店的经营单位统一进口,并且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   第四条  免税品的维修零配件、工具、展台、货架等,以及免税商店转入内销的库存积压免税品,应当由经营单位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免税商店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以下统称主管海关)应当派员对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经营资质、免税品进出库记录、销售记录、库存记录等。经营单位及其免税商店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  主管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驻免税商店进行监管,免税商店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第二章  免税商店的设立和终止    第七条  经营单位设立免税商店,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信息;    (四)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    (五)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海关总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免税商店的审批事项。    第九条  免税品销售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口岸免税商店的销售场所应当设在口岸隔离区内;运输工具免税商店的销售场所应当设在从事国际运营的运输工具内;市内免税商店的销售提货点应当设在口岸出境隔离区内。    第十条  免税品监管仓库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    (二)建立专门的仓库管理制度,编制月度进、出、存情况表,并且配备专职仓库管理员,报海关备案;    (三)只允许存放所属免税商店的免税品;    (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和要求。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免税商店,应当在开展经营业务一个月前向主管海关提出验收申请。经主管海关验收合格后,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且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关总署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四)免税品经营场所和监管仓库平面图、面积和位置示意图;    (五)免税商店业务专用章印模;    (六)免税商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验核。    上述材料所载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申请暂停、终止或者恢复其免税商店经营需要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免税商店应当在经营单位提出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申请前办理库存免税品结案等相关海关手续。    经批准设立的免税商店,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对外营业的,或者暂停经营一年以上的,或者变更经营合作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新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  更改免税商店名称、免税品销售场所或者监管仓库地址或者面积,应当由经营单位报经海关总署批准。第三章  免税品进口、入出库和调拨    第十四条  经营单位为免税商店进口免税品,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并且加盖经营单位在主管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向主管海关办理免税品进口手续。    免税品从异地进口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免税品转关运输至主管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五条  免税品进入监管仓库,免税商店应当填写《免税品入/出监管仓库准单》(式样见附件1),并且随附其他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经审核无误,监管免税品入库。    未经海关批准,免税品入库后不得进行加工或者组装。    第十六条  免税商店将免税品调出监管仓库进入经营场所销售前,应当填写《免税品入/出监管仓库准单》,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经审核无误,监管有关免税品从监管仓库调出进入销售场所。    第十七条  免税商店之间调拨免税品的,调入地免税商店应当填写《免税品调拨准单》(式样见附件2),向其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出地免税商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将免税品转关运输至调入地免税商店。第四章  免税品销售    第十八条  免税商店销售的免税进口烟草制品和酒精饮料内、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均应当加印“中国关税未付(China Duty Not Paid)”中、英文字样。    免税商店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制作免税品销售发货单据,其中口岸免税商店应当在免税品销售发货单据上填写进出境人员搭乘运输工具凭证或者其进出境有效证件信息等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  口岸免税商店的销售对象限于已办结出境手续、即将前往境外的人员,以及尚未办理进境手续的人员。免税商店应当凭其搭乘运输工具的凭证或者其进出境的有效证件销售免税品。    第二十条  运输工具免税商店销售对象限于搭乘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进出境人员。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品限运输工具在国际(地区)航行期间经营。免税商店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由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的《免税品销售明细单》(式样见附件3)。    第二十一条  市内免税商店的销售对象限于即将出境的境外人员,免税商店凭其出境有效证件及机(船、车)票销售免税品,并且应当在口岸隔离区内将免税品交付购买人员本人携带出境。    第二十二条  外交人员免税商店的销售对象限于外国驻华外交代表和领事机构及其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以及其他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机构和人员,免税商店应当凭上述机构和人员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准的限量、限值销售免税品。    第二十三条  供船免税商店的销售对象限于出境的国际(地区)航行船舶及船员。供船免税商店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供船申请,填写《免税品供船准单》(式样见附件4),在海关监管下进行国际(地区)船舶的供船工作。第五章  免税品报损和核销    第二十四条  免税品在办理入库手续期间发生溢卸或者短缺的,免税商店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主管海关核实无误后出具查验记录,准予免税商店修改《免税品入/出监管仓库准单》相关数据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免税品在储存或者销售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免税商店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如果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免税商店应当填写《免税品报损准单》(式样见附件5),主管海关核实无误后准予免税结案。    免税品在储存或者销售期间由于其它原因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免税商店应当依法缴纳损毁或者灭失免税品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  免税品如果发生过期不能使用或者变质的,免税商店应当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并且填写《免税品报损准单》。主管海关查验核准后,准予退运或者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七条  免税商店应当建立专门帐册,并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将上季度免税品入库、出库、销售、库存、调拨、损毁、灭失、过期等情况编制清单,填写《免税品明细帐》(式样见附件6),随附销售发货单、《免税品库存数量单》(式样见附件7)、《货物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单据,向主管海关办理免税品核销手续。主管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到免税品经营场所和监管仓库实地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营单位或者免税商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将免税品销售给规定范围以外对象的;    (二)超出海关核准的品种或规定的限量、限值销售免税品的;    (三)未在规定的区域销售免税品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品进口报关、入库、出库、销售、核销等手续的;    (五)出租、出让、转让免税商店经营权的。    第二十九条  经营单位或者免税商店违反本规定的其它违法行为,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具备开展免税品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    “免税商店”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由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地点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销售场所和存放免税品的监管仓库,向规定的对象销售免税品的企业。具体包括:口岸免税商店、运输工具免税商店、市内免税商店、外交人员免税商店和供船免税商店等。    “免税品”是指经营单位按照海关总署核准的经营品种,免税运进专供免税商店向规定的对象销售的进口商品,包括试用品及进口赠品。    “免税品销售场所”是指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品的专用场所。    “免税品监管仓库”是指免税商店专门用来存放免税品的库房。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署 长    牟新生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就是标着“DUTY FREE”的店,一般在机场附近最多。但购买需凭国际飞机票。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有哪些在淘宝维权的经历? - 知乎145被浏览<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3,040分享邀请回答4410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也就是说根据本条第三款,商品包装是否完好根本不是能否实现退货的标准。于是给淘宝客服打电话交(ma)涉(jie)。在这里我想吐槽一下。我无法直接和做出不予退货裁决的客服人员进行直接沟通,只能向淘宝的人工客服反应,再由他们去和做出裁决的客服人员做内部沟通,然后裁决人联系我。这个过程通常要等两个工作日。令人生气的是我前两次联系淘宝之后,裁决人根本没有给我回电话,但是在他们系统里显示的是他们联系我了,只是当时电话没打通。别放屁了,没打通的话中国移动会给我发信息告诉我的
而且做裁决的客服人员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因为在交涉过程中我所提出的问题他们根本不懂。你们电话退款维权的客服不懂法就算了,你们做裁决的客服也不懂?难道你们的裁决都是拍拍脑袋做出来的么???言归正传,对于这个包装破损能否退换货他们给出的理由是,包装上有防伪码,基于这个防伪码,包装具有唯一性。因此如果包装破损,而厂家也无法支持再换一个包装的话,通常不支持退货的。老弟我才疏学浅,你们行规比新出台的法律法规都大了是吧
而且这个物流——天天快递,是你们淘宝提供给我的。可能怪我自己见识太短,听都没听过这家快递。如果我自己找顺丰,绝对不会出这种事。现在出了问题,你们不能把自己摘干净了吧?淘宝说:“没错,我就摘干净了。”好,这件事我暂且不跟你们计较,反正包装不是我弄坏的,物流也承认是他们弄坏的了。下面我们说第二件事:耳机线上有划痕。这个耳机线是可拆卸的。我这笔订单还打包买了一根带苹果线控的线,我之前试听的时候基本也都用的这根带线控的线。你现在告诉我这根我用都没用过的线有划痕,然后因为这个不给我退货?对不起,这个锅我可不背。但是这件事又很让人生气,因为我没有办法证明这根线在我寄还给卖家的时候是完好无损的。这个问题我想啊想,想啊想。在困扰我很长很长时间之后,大概有个几分钟吧,终于给我茅塞顿开:老子特么不用证明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法条第二款,卖家在证明不予退换货的整个证据链上是有瑕疵的。他们仅仅证明了这个耳机寄回到他们那里的时候盒子是坏了的,线是有划痕的。但是在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他们寄给我的时候,这些东西就已经是这样的了呢?阐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换一个好解释的物件儿吧。比方说你买了一根口红。你拆件儿之后发现这根口红是被人用过了的,这个时候你想退换货,怎么搞?你怎么证明这根口红不是你用的?我与淘宝进行交涉之后,基本了解到,在淘宝客服的逻辑看来,如果你在退货的时候拍照上传了这根口红有使用痕迹的照片,那么他们就认为这可以算作是这根口红被人用过的证据,可以进行退换货。EXO me???我在收货之后拍的照片怎么证明这个痕迹是我用出来的还是别人用出来的?所以理论上讲,我不对拆件过程进行录像的话,是没有办法证明这根口红是我用的还是寄过来之前就有人用过的。但是我们现实生活中谁会活得这么细致?大家都是迫不及待把件儿拆了的好伐?所以,这个时候需要反过来思考这个问题,卖家寄过来一根完好无损的口红,这是他们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有些人要问了,合同在哪儿呢?不是落在纸上签字盖章了才算合同,口头合同都算合同,电商的订单完全可以解释为是合同。)那么也就是说,根据上述法条,卖家如果想要拒绝退换货,完整的举证责任应该是这样的:证明卖家向买家交付了完好无损的商品且买家退换货时退还的货物是有损伤的。在我向淘宝的裁决人发出了这个问题之后,她表示要和法务进行沟通,隔天再联系我告诉我结果。我信心满满:你去吧。结果这姐们儿第二天用淘宝系统给我发了条短信:签收后的货物风险由收件人承担,若您在收到商品时商品存在破损建议您验货拒签处理。真不知道他们从哪儿找到的这个法条。而且虽然这个包裹状态是签收,但还真没有我的签字。即便有我的签字,这个签收仅仅可以证明我认可我收到了货物。再进一步,顶多是我承认我对货物的外观(是这个东西)及数量(是这么多个)的认可。难道我们收快递的时候要让快递员等着看我们对货物的质量(好不好用、与商家描述一不一致、是否是我所期待的商品等等)进行验收,这耳机我听俩小时,不满意我再拒签?那你们还建立这套退换货机制干嘛?即便当面验收可行,可是代收的呢?比方说公司前台帮公司职员代收快递,非常普遍。前台们能拆件儿验收吗?显然不能,因为这是所有权归他人的物品。那么事后收件人拆件进行验收,不合格了,这怎么算呢?综上,显然淘宝客服给出的答复是无法操作的。而且在这个地方淘宝客服/法务给我偷换了概念。我要求的是卖家应当对于“其交付给我的货物是完好无损的”进行证明。但是淘宝客服给出的答复是签收后的货物风险由收件人承担。好,即便我们不谈上面说的那个问题,我承认这个签收后的风险是由收件人承担,但这与我要求卖家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不矛盾。不是我承担了这个货物灭失风险卖家就可以不对自己的合同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了,二者之间不是非此即彼。这压根儿就没有逻辑关系好伐?想到这里,我猜他们法务应该也没过司法考试。(我为什么说了“也”???/(ㄒoㄒ)/~~)马上一个电话cei过去和淘宝客服继续交(ma)涉(jie)。当然了,还得再等内个裁决人两个工作日。这个时候我转念一想,何必跟淘宝较劲,换换策略,试试物流公司呗,反正他们也认这个盒子的事儿。两边我同时找,看看谁那儿顺利。于是我找到了天天快递客服,把盒子的唯一性内套跟他们白活了一遍,然后他们就被我忽悠住了。派了当初来收我这个件的小哥来我家找我跟我谈赔偿。我说我给你三个方案吧:1.赔我一个一模一样的盒子。提示一下,这个方案你得花1600+2.按照责任分成。线的问题我不纠结了,就算是我弄坏的,由于这根线是可拆卸的,买一根一模一样的原装线一百多就能买到。这个耳机1600+,我负责内100+,你负责1500,然后耳机归你。3.耳机归我,赔我800。快递员在、800之间毫不犹豫地选择了800。意料之中。但是他觉得因为一个盒子坏了他要花800,实在太冤了。我也替他冤。然后他就跟我磨,让我少要点儿。虽然我也替你觉得冤,不过对不起。我这人吧,无理搅三分,得理不饶人。后来我跨过了小哥,通过和天天快递客服的几次交涉,最终他们同意了方案3。不过需要我提供一个身份证复印件和一个收款证明。这个证明需要我写明我已经收到了这800元的赔偿。然后他们把这些材料给财务审核,最后给我打款。虽然我能够理解他们财务的这种制度,但是这就有一个问题了:如果我出了这个证明,你们没有给我打钱,我上哪儿说理去?于是我提出建议,我说咱们写成和解协议形式吧。大概内容就写:当甲方(我)收到乙方(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的打款后,双方关于订单号为:XXXXXXX的快递,权利义务消灭。结果快递的人死活不干,跟我说他们那么大的公司不会骗我们的。呵呵,如果公司大就不会坑人,那老子当年审合同的时候瞅着公司牌子响就一眼不看给过了,省多少事儿
这根本没有因果关系的好伐?而且,你真的认为你们公司很大么…最后对方看我太硬,不肯让步,也就同意了。让我拟这个协议。没关系,我这儿模板多的是,分分钟做出来。结果我在书写和解协议的时候发现了另外一个问题:怎么特么蹦出来两个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写和解协议的时候是需要写法定代表人的,现在有俩人,你让我写哪个?问天天快递的人,他们含糊其辞,竟然连自己老板是谁都不知道(这事儿可千万别让你们老板知道)……最后告诉我不要写法定代表人了。你们这种能查出来两个重名公司的情形尤其得写法定代表人吧?要不然我这和解协议是跟哪个天天快递签的?不过我先没有和她纠结这个问题,我先把这个地方空着,去写接下来的其他东西了。在我把和解协议其他部分都拟好之后发给天天快递的人,然后再问她这个法定代表人的问题:真的,满屏尴尬。这个故事可以为我们完美的解释两个成语:对牛弹琴、鸡同鸭讲。然后我找到了他们人工客服,same thing,我的行为要求在他们看来和这件事情没有任何关系。因为他们在他们的概念里,赔偿是快递网点给我,跟他们总公司没有关系,即便拟定协议,也应该是和网点拟。但是这个赔偿损失的法律关系是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向我提供了物流服务,由于其工作失误造成了我的损失,然后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把赔偿的钱给我。所以这个地方的乙方我只能写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现在能在国家征信系统里查到两个叫天天快递的,我当然需要知道他们法定代表人是谁,用这个信息来确定究竟是哪个法人作为这个协议的主体了。至于他们说的收发快递的网点儿根本不是法人,不能独立承担义务享有权利,没法儿成为协议的主体。当然了,他们还管法定代表人叫法人呢,跟他们讲这些更是浪费时间了。最后客服的人说,她去和网点儿商量,先给我钱,然后我再出证明。我同意了。第二天快递员来我家一手交钱一手交证明。最后快递员挺直了腰板儿说:“盒子是不是归我了?”想要你就拿走┗ ( ˙-˙ )┛快递员走后,本着公平正义的精神,我马上来到淘宝维权界面,由于这笔耳机的退款是由淘宝垫付,既然维权成功了,我也得把钱还了。这个时候我又遇到了一个问题:老子买的时候是蚂蚁花呗免息分三期,现在你让我一次性付款?EXO me???又打了淘宝客服,他们说按照规定应该是由我支付全款。别放屁了,我买耳机的时候订立的合同中约定我的合同义务是自确认收货之日起分3期免息付清全部货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争议,合同暂停履行。在争议解决之后我的合同义务就变成了一次性付清全款了。如果这是淘宝规定的话,我只能说你们规定,有bug。而且如果我拖着不还的话会对我的信用评价造成不良影响。感觉宝宝被欺负了(?_?)最后与淘宝和支付宝一起沟通。支付宝告知我他们那边操作不了,没有办法把这个还款做成分三期的形式。唯一可以操作的可能性是由淘宝撤销先前的极速退款,变更为之前一开始的那个花呗分期。结果打电话给淘宝,淘宝告诉我无法操作。现在事情僵在这里,我还在等淘宝的回复。不过没关系,其实想想,本来耳机是4月份买的,五月份还第一笔款,到七月十日应该把全款还清,现在其实也没几天了。只是这两个月我没用到这个耳机……所以到最后,我用八百多+两个月不间断的对卖家、淘宝客服、物流公司的袭扰+无数通电话+糟心∞,得到了这个耳机。一开始是谁让我买着破玩意儿的来着???这个过程走下来给我的感觉就是,淘宝的退换货机制沟通缓慢,在整个过程中我遇到的所有处理人,包括天天快递的客服,法律意识淡薄,执法不知法,知法和稀泥。写到这里,我不得不说,我的心愿,是世界和平……我是真心的。3229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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