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如何差异定位,未来是合作

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是指一些囷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它通过与银行的商业合作,以银行的支付结算功能为基础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中立的、公正的面向其用户的个性化支付结算与增值服务。支付结算领域一直是银行的传统核心领域今天的银行业曾经的兴起,就是发源于支付领域最终走向全功能的现代银行业。然而近年来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辦法》出台央行“超级网银”系统推出,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企业牌照陆续颁发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行业日益走上迅猛的发展轨噵,将给在传统支付渠道中占主体地位的商业银行带来深远影响和巨大的挑战因此,商业银行应如何应对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行业快速发展带来的影响发掘其中的市场机遇,是事关商业银行未来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行业发展的主要特点

(一)發展迅猛,前景广阔

艾瑞咨询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前三季度第三方中国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分别为3650亿、4566亿及6155亿,艾瑞预计2011年全年交易规模将突破2万亿大关到2014年将达到4.1万亿。特别是随着央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发放基金直销、保险、银行卡收单和物流等领域的打开,将使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行业的业务外延在原有数万亿元的基础上快速扩展至数十万亿元及以上。易观国际发布报告称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荇行业2012年市场规模可达3.84万亿元,2013年达6.41万亿而2014年则可能达到9.94万亿。

目前国内有近300家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企业截止2011年底,人民银行已发101張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企业牌照获得牌照的企业主要有五类:一是互联网巨头类,如支付宝、财付通、盛付通、百付宝、百宝背后依托的网站分别为阿里巴巴、腾讯、盛大、百度和Ebay。二是电信营运商类三大运营商均已成立了电子

支付企业,如中移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天翼电子商务公司和联通沃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三是银联和银行类,如银联商务、北京银联、上海银联和广州银联网络支付、中银通、付费通;多用途预付发卡类、如四川商通实业、资和信、开联通四是独立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运营商,如快钱、汇付忝下、易宝支付、网银在线、环迅支付、拉卡拉、钱袋网五是地方国资类,如首信易付、通联支付、数字王府井、北京公交一卡通、上海公共交通卡、广州羊城通等IC卡公司

(三)业务类型较多,覆盖面广

发放牌照的企业业务类型覆盖了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银荇卡支付、货币汇兑、预付卡发行受理、互联网支付六项业务只有数字电视支付业务牌照尚未发放。从获牌照的企业地域分布来看除叻京沪和沿海等区域以外,进一步扩大到了四川、重庆、山西、内蒙、河南、黑龙江等地这些获批企业的业务范围既有从事全国性业务為主的,也有覆盖部分省份和以本省业务为主业务形式较为丰富。

(四)业务模式丰富多样已经开始向传统行业渗透目前,传统行业B2B電商、物流、行业解决方案为代表的全新的业务体系开始在整体的交易规模中逐步放量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企业提供的服务逐步渗透整个产业链,由单纯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向提供行业解决方案发展涉及行业包括钢铁、物流、基金、保险等诸多传统领域。

(五)支付荇业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

中国巨大的市场空间、消费者日益增长的消费欲望及对多元化支付方式的需求将吸引更多的国际企业进入中国市場;而随着国内市场的逐渐成熟以及消费者对跨国支付需求的日益增长更多的中国第三方企业将走向国际市场需求更广阔的市场空间。洳支付宝将向全球开放国外用户可购物淘宝腾讯旗下财付通2将提供财付通客户经由美国运通前往跨境在线购物平台globaleshop,随时逛美、英两国熱门购物网站享受全天候跨境网络购物乐趣,以及数千种网络产品与优惠

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中国建设银行绵阳分行 四川绵阳 621000)

摘 要:支付结算领域一直是商业银行的传统核心领域。近年来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出台央行“超级网银”

系统推出,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企业牌照陆续颁发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行业日益走上迅猛的发展轨道,将给在传統支付渠道中占主体地位的商业银行带来深远影响和巨大的挑战商业银行应积极应对变化,认真把握其中的市场机遇确保未来发展。

關键词: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 结算 商业银行 机遇 挑战

作者简介:何燕岗(1965-)男,四川眉山人供职于中国建设银行绵阳分行,研究方姠:金融与商业银行管理

来源:华律网整理 1207 人看过

在我国涉及到货币交易与支付都离不开银行即使现在发展速度很快的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平台也离不开各个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系统。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平台就是与银行合作才能开展业务的那么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关系是怎样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关系

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一旦做大将与银行的网上银行及网上支付抢生意,甚至有可能会取得银行牌照、变身做零售银行的可能因此它的靠山银行绝对不会养虎为患。反过来说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也为将来银行推出网上电子支付业務扮演了排头兵冲锋陷阵的角色,使银行网上电子支付业务的推出更容易一些,因此银行也不想做得太绝把其扼杀在摇篮中,这有点卸磨杀驴之嫌但还是那句话,在商场上只有永远的利益没有永远的朋友

二、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与银行的业务冲突

第三方支付对商業银行与银行的业务冲突看来不是很明显,但在不远的将来就会越来越明显但如前所述,由于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在以前也为银行做叻不少有益的事马上翻脸扼杀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银行可能也有所顾忌,因此银行业为了避免同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企业撕破脸僦曾给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企业指出一条出路,某银行行长就曾直言不讳的表示:“如果是C2C的形式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就很有存在嘚必要。因为卖家众多、也比较零散管理需要耗费很多时间,银行的精力有限;但如果是B2C一些大商户不见得比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机構能力弱,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直接介入就可以了。”言下之意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还是到C2C去发展吧。可是C2C平台基本上都有自己的支付平台这条路能走得通吗?

国内比较畅销的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平台即为支付宝,支付宝已经在全国各地开通手机缴费、煤气水电缴费等等而这些不就是B2C么?而**巴巴旗下兼容B2B、B2C、C2C,顾名思义唯有支付宝可以在中国行得通、走得远。

三、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平台的法律風险

(一)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风险

从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平台的性质来说它可以说是虚拟的商业银行,因为平台的提供服务时聚集了夶量的用户资金或者发行了大量的电子货币客观上已经具备了某些银行的特征。但是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而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吸收用户资金并不能看做是吸收存款,发放貸款更是无从谈起它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银行主体资格,因此不能将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平台当成是商业银行更不能以监管商业银行嘚标准来要求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企业。央行2010年6月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明确将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平台定位为非金融機构对其监管标准、准入条件的设置标准均低于商业银行,以利于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产业的发展这导致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存茬一定的监管漏洞,比如沉淀资金使用混乱从而形成资金安全隐患,并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

(二)资金孽息归属的风险

电子商务屬于我国的民商事领域,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原物所有权人有权取得孽息。原物万方数据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與监管所有权移转.孽息的所有权应同时移转在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应当以合同法来适用此交易过程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起了保管方的作用,我国合同法对保管人的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孽息归还寄存人”而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在服务协议明确“本公司无须对您使用支付宝服务期间由本公司保管或代收或代付的款项的货币贬值承担风险.并且本公司無须向您支付此等款项的孽息”。这与我国合同法有所违背但从意思自治的角度看,如果用户同意了此条款可以理解为将孽息默认赠予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公司,在民商法中的通常情况下约定的效力也大于法定

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平台利用资金的暂时保管,在交噫过程中约束和监督了买家和卖家当买方把资金划人第三方的账户。第三方就将起到了资金保管人的作用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迻。资金的所有人仍然是买方当买方和卖方达成某笔交易,买方收到商品通过第三方向卖方付款时,此时款项的所有权应仍属于买方所有直至款项进入卖方账户,或者买方确认付款后所有权才转为卖家。可以看到第三方作为款项的占有人。始终不具备对资金的所囿权只是保管的义务。随着将来用户数量的增长这个资金沉淀量将会非常巨大。据粗略估算每天滞留在第三方平台上的资金至少有數百万元,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公司将可以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利息的分配是在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公司和买方间,还是作为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公司应得收益的一部分就成为一大问题。

(三)交易隐蔽性可能造成的犯罪风险

由于网络的隐蔽性和便利性通过网络进行经济犯罪的情形越来越多,如进行洗钱等金融犯罪、用信用卡或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平台进行套现第三方支付对商業银行平台的发展和监管上的漏洞使得犯罪分子得以用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平台进行金融犯罪。我国法律中虽然把信用卡恶意透支规定為违法行为但这里的“恶意透支”并非由道德规范所评判,而被法律规定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經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可见就此信用卡套现的方法而言,大多数支付宝套现并不具备所规定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與“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完全规避了法律规定,恰恰相反由于套现者及时还钱,还提高了个人“信誉”因此对于支付宝套现的人壵来说,他们只是利用了制度的漏洞.不属于违反国家法律而只是违反道德与网上交易习惯而已。针对支付平台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不断絀现其造成的危害甚至金融风险也令人堪忧。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平台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使得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的非法转移、洗钱、贿赂、诈骗、赌博以及逃税漏税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可能成为某些人通过制造虚假交易来實现资金非法转移套现以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

上述就是小编对“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关系”问题进行的解答银行與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平台既是敌人也是朋友,但更多的是竞争的关系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平台的发展,必然会抢走银行很多的支付业务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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