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ponycar小马用车收费租了一台车出了事故,我垫付的费用,但是已经理赔完了,一直不给我垫付钱,怎么办

“三不一没有”在人伤交通事故中的应用
[我也是蛋疼了写个万字长文][2.0版已初步定稿请挑错]
首先声明,我是本文的原创者,本文只在NGA发布,谢绝任何形式的一切转载。对不起楼主喽
本人既不是律师,也不是交警,只是普通屁民一名,本着造福水区的精神写了这篇帖子。
所以这个帖子一定会被各种狂喷,大家在NGA喷的是我,那没所谓。可转到外面去,人家喷的可就是NGA了:瞧瞧那帮戴绿帽子的宅男窝里出的都是些什么奇葩。所以拜托各位别捅出去给咱们招黑。
还有,喷我可以,不过请带上干货。拿法律条款出来,不然纯属双方浪费口水,恕不奉陪。
各位现在看到的是我改正后的第二版,修改了第一版的很多法律错误。能改正这些错误,要特别感谢下面这个帖子的作者。(在下面也转贴了)
这个帖子的作者绝对是个和我一样的家伙&变态&,里面的法律条文极其详尽,各位看官能从中读到一本交通事故法规难点要点精解,一定不要错过!
为了不误导大家,并且保证大家阅读的舒适性,我会在本帖中把错误全部改正掉。明人不做暗事,第一版我有很多法律错误,这些错误在上面的帖子都有引用,在本帖中我也不再留存,但我对上面帖子引用的真实性全部认可,这些错误的确出自本人之手。
对于帖子的第一版,本人因法律知识的欠缺而给大家带来了很多误导,我致以最诚挚的歉意。我已第一时间更正错误,并将以最大的努力保证这篇帖子不出错误,如果帖子经过大家的勘误而最终定稿,我会写明定稿,并附上所有的致谢名单。
下面开扯。
这帖子很长,我没想到会写这么长。那么首先惯例长求总:
我完成这篇帖子的日期是日
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在人伤交通事故中,三不一没有,在伤人不致死,保险额度够的条件下,是NGA车版的精华而不是糟粕,请谨遵。
为啥?伤人致死,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性质就变了,从民事变为刑事了,我这些经验通通就派不上用场了。
所谓三不一没有,是指的事故发生后,车主一方对伤者不垫付、不探望、不调解,没有钱。
本文来自本人全程亲自处理的交通事故经历,我是汽车车主,对方是黑电摩司机,带一乘客,司机和乘客均受伤。
一个风和日丽的早上,我开着心爱的小车,在交警叔叔的示意下横穿整条马路向单位的大门缓缓开去。
当我的车头从机动车道探出到非机动车道的一瞬间,黑司机高速从非机动车道驶来。
他开得太快,我只见一阵黑影从我面前掠过,电摩后部与我的车头发生刮擦,通的一声,电摩失去平衡倒地,起码滑行了四五米才停下来,黑司机和乘客均受伤。
这是我第一次发生这样的交通事故,当时我懵了,坐车里好久没动,不知道该做些什么。
所以如果下次你懵了,证明你和我一样正常。
但当时心里是对电摩很不满的,从我来看,对方完全是为了抢黄灯而硬冲上来的,并且违规载人,超速行驶。
所以我下车后打了报警电话,但并未去搀扶黑司机和乘客,过去看了看,乘客皮肤撕裂伤并明显出血,黑司机倒地不起,一直叫疼。
看到有人见血了,我打了120。然后打保险公司电话。
现场指挥交警让我把伤者扶起来,意思是你把人撞了起码要有个态度,但我知道伤者情况不明时最好不要搬动,所以我一直没扶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一直等120来,才把乘客送上120车,并让一个同事陪同前往医院。
那个司机此时被人搀扶至路边坐下,但拒绝上120车,说不用。我当然是不能离开现场的,怕被定成逃逸,就在现场继续等待事故科的交警到来。
事故科交警来后,测量现场、拍照、看驾驶证行驶证等等系列手续,配合人家就是。
然后和我说有人伤要扣车,扣呗,一会儿拖车来了,车就被拖车司机开上去,然后交警就让我和黑司机一起回交警支队办理下一步手续,我们还是坐着警车去的,这辈子第一次坐警车老拉风了。
这里有一个关键点我当时完全不知道,《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实施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
这个证据保全决定书是直接和《行政强制法》挂钩的,有了这个,你就能证明警察扣车是行政强制行为,那么日后谁敢和你要停车费保管费的你尽管可以拿这个呼他一脸。
但在当时我并不知道这个东西的重要性,甚至到事故整个处理完我都没有见过这个法律上的扣车凭证究竟长什么样。
事故科的警察到了交警支队后说这个扣车的手续就放在我这我给你保管,免得你弄丢了麻烦,当时我很傻很天真地说好。哪知道这根本就是坑,等你去停车场取车的时候,停车场的人必定问你按天计算停车费,没有行政强制的手续,你说你凭啥不给?
有水友问如果交警叔叔就是不给你扣车手续怎么办。其实这是你想多了,只要你主动提出来,交警叔叔肯定会给你的。
因为这是人家的工作范畴,相关法条,人家比你懂。
到了交警支队,让你填份材料,叫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当时我写得很仔细,后来才知道毛用没有,这张纸是你自己对事故的主观描述,人家只是用来参考,实际就是根本不重要。
案情怎样人家交警自己有判断,人自己会写案卷,交待清楚当时发生的客观事实,你只需要签字同意就行。
定责时,交警叔叔和我谈了半天,中心思想一个,我主责。理由是:疏于观察。
我当时心里那是我了个大擦,那边明显超速你没看见吗?那边违规载人你没看见吗?那边闯黄灯你没看见吗?我是完全按照执勤交警的指挥通行的啊,我比窦娥还冤啊,你说个平等责任我还可以接受,我主责?Are
you kidding me?
交警叔叔很淡定:碰撞发生在非机动车道上,你侵犯了非机动车的路权,就算你按照交警指挥通行,但你还是主责。
我:。。。。。。
交警叔叔开导我:这么定是没毛病的。为啥,因为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了,对于电动车这种奇葩,除了不能载人有明确规定外,压根就没有详尽的法律规定可以遵循,那我们就只能依照惯例来定责,法律落后不健全,我们也没办法啊。
我:。。。。。。
想了半天终于明白核心意思了,咋定责法律没规定,交警说了算。人家电摩要是不载人,让我认全责我都得认。这么一想,心里那个亮堂啊,赶紧爽快地在责任认定书上签字认栽。我主责,电摩司机次责,乘客无责。顺便说句,事故科交警叔叔不管乘坐黑车,所以别想着找乘客的责任了。
后来我和同事聊天,同事比交警还要淡定地告诉我,他在机动车道上,绿灯还没起步就被电摩撞了,一样主责,为啥?疏于观察呗。
严肃地说,电摩,是一种绝对奇葩的无敌存在。
它属于非机动车,享受非机动车的一切权利。它有着机动车的性能,却不承担机动车的一切义务。最可笑的是,这东西居然TMD有证!有交警部门颁发的非机动车证,就是说人家是交警部门同意上路行驶的。
所以汽车撞上电摩,请自认倒霉。而电摩蹭了你一下走了,请赶紧感谢各路神灵,千万别不识好歹地追上去,把人家吓躺下了就不好了。
不过在马桶,我找到了新的姿势,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将超标电动车鉴定为机动车,具体看各地执行。机动车相互碰撞,那可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了,什么超速行驶、疏于观察之类的罪名统统可以给它安上了。以下是现实案例。
[http://epaper.tibet3.com/qhfzb/html//content_192366.htm]
不过坛友说得好,光是案例的话只能说是个参考,然并卵,你不能保证各地的司法实务都是同样的操作标准哪。
是的,这就是现实,鉴定电摩为机动车,只能作为一条尝试路径,能不能走得通还很难说。
至少在我所在的省份,交警叔叔明确告诉我,你找不到能鉴定超标电摩的地方,换句话说就是你绝对没有证据来证明人家是超标电摩,你也没法证明人家超速行驶。所以呢,虽说知道这条路总比不知道这条路要好,但如果你没有把人撞到保险都不够赔,还是别去找司法鉴定机关的麻烦了。
但其实我想说的关键是,如果你的三者险额度足够,让你认主责你就爽快认吧,没啥大影响。
但让你认全责,在人伤事故中,万万不可轻率,我的意见是,类似情况下,绝对不能认全责。为啥?全责就意味着,对方花多少钱自己都不用出一分,那为啥不多花点?
还有一点,交警叔叔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是可以行政申诉的,如果你认为事关重大,交警叔叔严重不公,还可以在事故责任认定上申诉申诉,不过一般没啥必要,你要知道,人家事故责任认定是要上会研究的,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啊。(下面有坛友回复说蒙冤的话行政申诉的成功机率并不小,请各位结合自身情况决定吧。)
法律上,没有任何一条规定肇事方有垫付医药费的义务。
前面说到,乘客先随120走了,黑司机和我去交警队做完笔录后才离开,当时黑司机对要不要去医院还很不确定,但交警说最好去医院,不然出事谁都说不清楚。
我们就打车前往120所去的医院,结果到了医院一拍片子,4根肋骨骨折,住院妥妥儿的。
很佩服那个司机,4根肋骨骨折还能坚持做完笔录,还在路上一直走了很长一段距离。
拍片结果出来前我当然觉得他的痛苦是装的,路都能走哪会有什么事。但被现实狠狠打脸了。不是人家是坏人,是当时我站在自我保护的角度,倾向于别人是坏人,是要讹我。
三不一没有,我自然是坚持的,但也不是完全坚持。乘客和我的同事先到医院,同事垫付了前期急救室的费用,大概几百块,然后我把票据拿到手,让同事先走了。司机拍片和前期检查的钱我也垫付了,大概几百块,总之不多。
然后我就告诉他们,我没钱了,自己先垫付医院费用。
伤者的家人也都来了,司机的家人比较理智,人要紧,忙着办住院手续去了。
乘客的家人则很激动,大声责问我你把我家人撞了你怎么还不出钱?我说法律没规定我有垫付医疗费用的义务,所以你只能先自己出,治疗完毕后找我赔偿。
那个中年妇女一巴掌就朝我脸上扇过来,但明显没用力。
我当时把脸又伸了过去,说了句,你再打一下试试?同时拿出手机打110报警,中年妇女明显怂了,嘴上骂骂咧咧,却不敢再动我一下。
医院保安也过来了,说了句,看到她打我了。
事后回想,中年妇女是想挑衅我,我一个没忍住还个手,哪怕和她一样轻,她肯定顺势往地上一躺,哼哼,你出不出钱?(擦,早知道她打我那下我就该躺地下。)
报警110后,110却并没有如我预想的那样,在十几分钟内赶来,后来想起,大概是因为我并没有明确要求他们出警,110也听出我的语气是吓唬人居多的。
不过乘客家人之后也未再和我有什么冲突,我也就没再纠结出警这回事情。但我明确了一个事实,我得走,离开医院,我在这就是白等着被人打的。
这里的关键点就是,不要去医院找打。
你大可打120在事故现场把伤者全送上急救车,然后绝不要在医院露面。
如果你去了医院,最好不要像我一样孤身前往,身边随便有个什么人,对方就不敢轻易开狂暴。
看见情况对你不利,请立马离开,绝不要傻呆在医院。
从法律上讲,你没有给伤者垫付医药费的义务,前提是这人没有生命危险。如果你打了110报警,请把你的情况夸张点讲,别那么老实(傻),因为你根本无法预料对面会不会突然冲上来暴打你一顿。
另外务必明确说出这句话:我要求你们按规定出警。
三不一没有
为啥一定要三不一没有?我觉得这里要单独拿出来说清楚,毕竟这是文章主旨。
很简单,我信任我自己,但我不信任对方。
因为对方随便给你找点麻烦,你就拿对方没办法。
各位对“三不一没有”持反对意见的坛友,下面这几句话就是我全文的死穴,只要你能找出不上法院而双方满意的办法,自然我文章的一切都是在胡扯。先说,别和我提承诺,我这人心理阴暗,我不信别人会放弃自己的利益来坚持承诺。
比如:没有医疗票据不能理赔,如果人家出院后就是不给你,你拿人家没辙。
比如:明明一个月能好的病,人家偏要住2个月,就凭人家一句话,我还疼,哪个医生敢放人出院?你能证明人家过度医疗么?有这个精力和能力么?
比如:人家治好出院了,双方坐下来谈赔偿吧,明明赔1万合理,人家管你要2万,不然不签字私了,你能拿人家怎么办?你医疗费已经垫了,人家不签字你就没办法理赔,你拖得起还是人家拖得起?
最终你会发现,因为双方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所以你垫钱就被动,就得被人牵着鼻子走,最终,你还是得上法院。与其这样,为啥我一开始不逼着你和我上法院?
三不一没有,核心原因就是,垫付的一方会全面被动。而法律,就是通过不明确垫付是义务这一点,来实现双方的平衡的。
举个实例,一位我曾经的老领导在听说我出了交通事故后,就给了我一条建议:千万不能垫钱。
车被警察叔叔扣了,总得拿回来吧,啥时候能拿回来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啥意思?就是你不给警察叔叔找麻烦,扣1个月,否则,哼哼,扣2个月。
另外,警察叔叔有权对你的车进行技术鉴定,20日为限,(查了下,应该是计算在扣押期限内的,如有错请指出),就是说,理论上,警察叔叔有权扣你车的日子是有上限的。
但实际上可能不会这么长,因为鉴定不一定要20天那么久,鉴定完后,警察叔叔也应该放车了,没必要非要耗到30天扣押期满。
所以,不要得罪警察叔叔。
但取车不是那么一帆风顺的。
前文说道,我压根没见过警察叔叔的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了行政强制法才知道这个名词)。
到了该取车时,警察叔叔直接给我一个便签纸,写上我的车号,写上放车,署上自己大名,就让我去取车了。果然到了停车场,看车大妈就开始算日子要我交停车费。几大百啊,我的心哗哗流血啊,赶紧托人找关系啊,结果人交警一个电话过来,大妈分文不取给我的车放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我后来不禁感叹:国家的好政策哔了狗啊。
然并卵,当时我面对一个一看就没文化的大妈,去和她扯皮讲行政强制法?我当时就觉得还是省省吧,和人家扯皮并取得胜利对我来说和单防梅西没啥两样。
温柔点的,请和交警叔叔谈谈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他给大妈打个电话。粗暴点的,请直接拿着那张便签纸去往交警队纪检监察部门走起,同时放开那个大妈!
所以,某些时候,还得得罪警察叔叔。
世界,就是这么的矛盾!
我说的不是我垫付,是保险公司垫付。
交强险合同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
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这里插一句,医疗费用上限是1万)
车拿出来之后,我这边暂时就没有什么压力了。照常开车上下班,等对方治疗终结后再赔付对方即可。但司机方和我说,家里经济比较困难,要我垫付一些钱。
我想到了三种方案。
第一,交强险第9条。
第二,我自己掏钱,但要对方开具收到“垫付”款项的收条。
第三,不垫付,不理他。
最终我选择了方案一,麻烦是麻烦点,我得再跑交警队开书面通知,再跑医院拿住院费用清单,再跑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出钱垫付。
之前我打保险公司全国客服电话问清楚了需要的手续,就是上面说的两个,但当我拿这些去营业大厅要求办理垫付时,大厅的工作人员说不行,少手续(少什么我不记得了。)
放平时我就算了,找齐了下次再来,但那次我是真火了,感情全国客服电话是摆来看的?全国客服说的话在本地大厅就不算数?就算以本地营业厅为准,那你们全国客服电话里给我错误信息让我白跑了一趟算谁的?
说了半天,全国客服电话给我说还是要以具体营业网点政策为准,我一句话甩过去:那请你把你之前的电话录音调出来,看看是不是你的错。另外把你们投诉的电话告诉我,我要投诉你。我记得你的工号(其实根本不记得)。
对方还是妥协了,和营业大厅的人员说了好话,最后取得了一致,营业大厅的人帮我补上了我缺的手续,事儿还是办了。
后来回想,我就一个感觉,屁民办点事,真的是太难了。
其实全国客服只要在第一次通话的时候加上一句话,具体请以当地营业大厅政策为准,就可以把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我拿人家一点办法都没有,还是只能白白跑一趟。
明明交强险第九条明确约定,有书面通知和抢救费用清单就行,但人家营业厅就是问你要别的东西,你又能拿人家怎么办?继续投诉?累不死你!明明人家营业厅能够足不出户就帮你补齐手续,人家内部人说个好话就能办,你站在柜台外说破嘴也没用,为啥?你是来给人家找麻烦的,不是来给人家送钱的!
那么我总结下,应该这么办:打114,问营业大厅电话,问清楚他们要什么材料,这才是准的。别的不具体经手的地方,哪怕是上级部门,也不要轻信,特别是那种“以具体营业网点政策为准”的答复,一旦被坑你真的是憋屈死。多跑一趟事儿不大,但真的气人。
如果我不差钱,我应该会选择第二种方案,自己掏这一万块,让对方开具“垫付”收条。因为警察叔叔也这样明确建议过我,这一万块交强险早晚肯定是会赔的,所以从道义上讲,你垫了也没什么。(这里得加一句,要回垫付得另行起诉,具体见后文)
或许你会问,车你都拿回来了,你并没有被动,那为啥不选择第三种方案,不垫?
在我提车时,是需要各方在场签字同意的。交警叔叔会问伤者,你们是否要申请财产保全?
啥意思,我不是法律专家,大概解释一下。伤者担心我没有赔偿能力,怕我把车提走后转移财产耍赖不赔,就可以提出财产保全,让把车押在那。
有前提,伤者得拿出和我的车同样价值的东西,和我的车一起放到法院那里,谁都别动。比如我的车值100万,那伤者就得拿出价值100万的东西押在那,结果就是我不能拿走车,伤者也不能拿走东西,一直到对方得到赔偿,才算结束。
但我可以用我的等价资产来代替车进行抵押,毕竟车这东西,放那久了就废了。
如果你的三者险额度足够,对方还要搞财产保全,那纯粹是为了恶心你。
好在我遇上的伤者们都还好说话,在询问了警察叔叔我拿了车会不会跑路之类的担心后,放弃了财产保全。当时我在场,但一声没吭,因为在那个情形下,我不管说什么,对方都是一句也不会相信的。开句玩笑,万一我抢先开口,又恰好和警察叔叔说得一样,让伤者怀疑警察叔叔包庇我就不好了。
这就是为何我选择垫付对方那1万元。因为: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还是要先交待背景,我这个案子结案比较早了,那时候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还没有出台,从法理及大多数实例来看,法院都是不会支持保险公司扣除医保外药的诉求的。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后的医保外药到底是个啥情况,我个人认为还会和之前一样,请大家留意较新的裁判实例吧。
你一定觉得奇怪,都在这宣传三不一没有了,为啥还动过调解的心思?
本人实在屁民一名,没几个钱,又怕麻烦,当然是觉得能不上法院就别上法院了,能私下里调解了最好。再加上司机作为伤重的一方,也确实是实在人,说把伤看好,赔个差不多的数额就行了,没什么过分要求,也不希望上法院。人家都这样说了,我再一门心思要往法院闹,是不是也不太合适。
于是司机住院期间,我还去医院探望过,把他儿子和主治医生叫到一起,当面和医生说,在确保疗效的前提下,请尽量用医保范围内的药,方便以后保险公司理赔,我们好私下调解。医生说没问题,现用的药物绝大部分都是医保范围内的,他儿子也没表示反对。
为啥?如果你去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对医保外的用药是不赔的,那部分钱得我出。所以我想,在确保疗效的前提下,医保外用药少些,自己就能出得少些,调解的几率就大一点。
事实依然证明我太年轻。治疗完毕后,我们拿着医疗单据去了保险公司,想问问能赔多少。保险公司直接告诉我,医疗费用直接算20%的医保外用药,人家压根不看你的用药详单,哪怕连医保外药的毛都没碰到。另外,精神损失费,除非法院判,否则不支持。
说实话,写帖子的时候我才觉得,这真TMD扯淡跟讽刺。你一保险公司明着和我说,精神损失费我不赔,但法院判的我赔,是不是明摆着在告诉我:我就是能不按照法律执行,我就是要增加你的成本,你有本事就去告我!
之前我就知道,医疗费用不通过法院,是理赔不了医保外的药物的,但我真不知道,我即使不用医保外药物,保险公司依然按比例扣除医保外的费用。还是那句话,有本事你去告我!
还真有告的,《段天国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这是上了最高法公报的案例,大家可以自行百度,其中的法理判决书写得很清楚。大家也可以自己查查裁判文书,绝大多数是医疗费用全赔。
但有个不确定因素,日起,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觉得大部分人会晕,我反正揣摩了不下10遍才有点猜测:大概就是说,如果这伤在正常情况下花费10万能看好,那么10万限额以内怎么用药都没问题。而如果花了15万,保险公司只要能证明正常治伤花10万就应该好,那么多出的5万,不管是什么药,肯定应该由进行过度医疗的伤者自掏腰包。
以下是我自己搜索的结果:[http://www.jtsg.org//2486.html]
重点是第十九条解读: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是普遍的做法,但对于被保险人而言,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用药或治疗,可能是基于病情需要或者医生的判断,如果超出部分一律不赔会加重被保险人责任,违反了保险法十九条规定,因此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拒赔。但为了平衡保险人利益,防止过度医疗等问题,同时允许保险人在能够举证证明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情况下对超出部分予以拒赔。
那么,如果这个解读的确出自法官之手,显然这个司法解释三,不是为了推翻曾经上了最高法公报的《段天国案》类似情况的判罚,而是为了杜绝极少数黑心行为的。个人认为,司法解释三之后的判例,除非保险公司有足够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了过度医疗等问题,法院依然不会支持保险公司医保外药不赔的诉求。
但我依然很确定的是,如果你不通过法院,你和保险公司是讲不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的。
还是只能告保险公司。
上法院的心态
大家其实都不愿意上法院,费时费力。但无奈,我们三个都缺钱。所以我们的最优方案,是把保险公司拉到法庭上去,让保险公司赔足该赔的部分。
我和两个伤者说,你们只能去法院告我,因为保险公司无法足额赔付,而我,不愿意承担不足额的部分。
他们其实不愿意去法院,但没办法。保险公司赔付的数额满足不了他们的底线,我又没垫钱,着急的是他们。而我,也断绝了找保险公司协商的念头,一门心思朝着法院前进。
于是他们找律师,起诉我,连带起诉我的保险公司。
不必担心他们只起诉我,不连带保险公司。法律对此是有明确规定的,我可以要求法庭追加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法庭应予支持,具体条款我不找了,因为实践中没有哪个律师会这么干,这是在给法官找麻烦。
必须说一下我第一次上法庭的心态,说不紧张那是假的,哪怕是简化版调解式的法庭,给我带来的压力也是不小的,远不如我现在吹牛打屁这般轻松。
所以,当时我的依赖心理是有的,依赖法官,依赖保险公司律师,我觉得他们会代表我的利益,为我主持公道。
这样的心理足以证明我图样图森破,萨姆太姆日内喔。
先说法官,民事权利只有主张法院才管,不主张都默认为自己放弃。法官能不能主动告诉你有啥权利应该怎么做呢?不能。严格来讲,这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官能够释明(就是告诉你应该怎么做)的部分非常小。换个角度讲,法官都给当事人讲完了,还要律师干啥?
然后呢,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在民事庭审中当然不会代表我的利益,这很自然。
我觉得应该推广一下,任何时候任何情况,立场不同的各方,都只会代表自己的利益。无论何时何地,忘掉这点都是彻彻底底的天真。
所以,面对法庭。你要做好的心理准备是:法庭和保险公司律师不是站在你这边的,但也不是你的彻底对立面,法庭是中立的,而保险公司是和你就赔偿金承担比例上对立的。如果你想完全享受法律赋予你的权益,你还得有对抗意识,也就是俗称的:撕逼。
关键点就是:既然到了法庭了,就别再有啥放不下的,把你所有的票据拿出来,拖车费、修车费、垫付医药费单据等等全部,因为次责的一方有10%得赔你(据说现在是30%了),别想着这是小钱就算了。保险公司律师和法官不会主动提醒你这些。
所有的主张,你都得自己提出来。
那么,开始和他们撕逼吧。
先说点题外话,本文的第一版中,我对初级法院法官的专业素养进行了疯狂的吐槽。案发现场请移步顶楼中我引用的链接,顺便看看两个版本中我说的事实是否一致。
我去掉了这些吐槽,不是因为我冤枉了判案法官,而是因为确实没必要如此刻薄。
这是一篇科普贴,不是一张大字报。我隐去了所有的细节,只留下了对桶友来说值得警示的部分。去谴责当事的办案法官,本就不是我的原意。
法官不是绝不犯错的,记住这一点,就行了。
也完全不必怀疑我在杜撰,故意给法官抹黑。花几天功夫写上一万来字,再点灯熬油地修改更正多次,费尽心机地去掉所有指向性细节。我这人心理阴暗点,但各位应该能看出我脑子没毛病,更不是一个反社会者,费这么大劲就为了在这事儿上撒谎,犯不上。
交待撕逼背景,我三者险100万,乘客全部费用10万。我主责,司机次责,乘客无责。
对于乘客,初级法院是这么判的:保险公司承担9万,不足部分1万中,我承担9千,司机承担1千。
我是不服的,因为很简单,司机次责,肯定应该承担无责方10%的费用,而初级法院判的结果是司机承担1%。
如果初级法院是调解的,那还可以说是代表了双方的意愿,谁多点少点都是商量的。但我很认真地把那几页纸又拿出来看了下,确认我没有眼花或者健忘,那是判决书,代表法律公正的判决书。
我这人怪,让我出点钱可以,说我没理不行。
上诉至中院,中院的法官基本没怎么看我的上诉状,简单问了一下双方案情,看了下判决结果,当场支持了我的诉求,调解书的最后结果是:保险公司出9万,司机出1万,我不出。顺便说句,当初级法院的法官看到中院的调解书时,是一种很淡定的神色。
我的确不应该怀疑初级法院的法官是在进行维稳而故意乱判,仔细想想,确实,案子那么多,我这小案子,不值。更靠谱的推测是,他更照顾弱者,这是善意。
对于电摩司机,法院是这么判的:保险公司承担我应赔偿的全部费用,但电摩司机的伤残鉴定费不承担。
我的刁民气质又一次复活了。鉴定费,法理上是没有争议的,并且,是有实际案例的。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由此可得,鉴定费属于必要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不管是强制险还是三者险合同,都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虽然经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但仅属于行业内部规范性文件。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什么?那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行政法规。
保险行业的内部规范性文件,想和行政法规对刚?
以下是实例,出自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http://www.ahcourt.gov.cn/sitecn/flfw/53325.html]
第二、直接扔链接,[http://hnsy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8045]
出处可能并不权威,那就得仔细看看人家说的法理了,我只复制关键部分。
由于目前国家并未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制定相应的法律,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此,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项目及标准只能依据该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未将“伤残鉴定费”例举在其中,如果受害人被侵权人打伤了,法院只可能让受害人按比例承担过错责任而不可能让受害人承担“伤残鉴定费
”,该司法解释之所以未将伤残鉴定费单独列入其中,是因为该项费用是包含在残疾赔偿金里的,因为做伤残鉴定是计算残疾赔偿金的前置程序,必经程序,没有伤残鉴定费的发生,何来伤残等级的认定及残疾赔偿金的产生?
有没有道理?我觉得有。
第三、再说三者险合同。
某保险公司《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第二十二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来,让我们仔细推敲一下这句话: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句子的关键是,对于超过......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
汉语真是博大精深。你要是先入为主地认为三者险不应该赔鉴定费,那肯定上面这句话是指,强制险赔什么项目,三者险就赔什么项目。
但它偷换了概念。我们说部分,首先必须明确一个前提:总体是谁?
这里的总体,到底应该是交强险所规定的赔偿责任,还是对第三者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再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举个例子,一只蜈蚣,有眼、有脑、有触须、有100只脚。
那么这只蜈蚣,除了眼、脑、触须、50只脚,其余的部分是什么?
你告诉我是另外50只脚?那蜈蚣的身体呢?身体呢?
我觉得可以给鉴定费来个盖棺定论了,不管怎么说,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的主张,全部来自行业内部规范性文件,而以上的三点理由,全部来自上位法。
然并卵,现实是法院还是只根据保险合同,要把鉴定费判给我。确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样规定,双方意愿的真实表示受法律保护。
但咱们和保险公司签订的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不是投保人完全的真实意愿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保险人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前述义务是法定义务,也是特别告知义务。如果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保险人是否履行该项告知义务发生争议,保险人应当提供其对有关免责条款内容做出明确解释的相关证据,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以上文字出自最高法公报中的《段天国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我要强调的是,保单的投保人声明以及签名,不能作为“明确解释”的证据。换句话说,除非人家明确告诉你,鉴定费不承担,并且你也明确同意,保险公司才能免除这项义务。否则你都可以用以上的理由向法庭申诉。
绝大部分保险公司就是只要你签字而已,他们拿不出“明确解释”的证据。可能你要问,如果保险公司明确告知我,我不同意咋办?我觉得你可以在附加条款加一句:本人对部分条款存有争议,双方同意争议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可能你还要问,保险公司不让你加这句咋办,坦白说,我不知道,请高人解答吧。
我又TMD郁闷了,鉴定费这么个东西,不能规定的清楚明白一点么?要么就把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赶紧改掉,要么保监会赶紧让各家保险公司把“鉴定费”三个字写进制式合同,但凡有个明文,我等屁民绝不再动撕逼之念。
我之所以觉得法院鉴定费的判罚不公,还有另一个原因,法官和保险公司律师之间很熟悉,他们甚至完全不避讳地在我面前展示这种熟悉。
我直接引用那位作者的话了,写得很清楚。“法官和保险公司代理人熟不熟?肯定熟啊,一周七天见面四天能不熟吗?但是法官和保险公司的熟或者不熟,与最后这个案子到底有没有减轻保险公司责任99%都没关系。为啥?保险公司代理人代理他的公司一个案子收益甚微,保险公司代理人都是走量的,只有做大量案子才有赚。同时保险公司那边是计件收费为主,代理人没有动机为了保险公司的钱自己掏钱贿赂法官。一个案子80块,代理人请法官吃个饭为这个案子有必要吗?再说,代理人的收益与保险公司少赔多少基本不挂钩,那是保险公司的钱,不是他私人的。客观讲,法官能不能在庭上对一方当事人表示亲近?不能,这我们是有规定的,因为这会引起另一方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一个称职的法官的确应该避免这样。”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人情社会,熟悉,真的能代表太多的东西。坦白说,我的认知里或多或少都有着“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的影子。
但是别忘了,前段时间最火的新闻,是许多法院的骨干法官转行去做律师了,而这一切发生的大背景,是司法改革。
对这则新闻,不同的人肯定有不同的角度来解读。我这个心理阴暗的人看到的是:司法改革在铲除腐败土壤这一点上,成效显著。
所以,总体上讲,我们应该对现在的司法大环境有信心,至少,是比从前更有信心。
这是很得罪人的一个部分,所以我得少写点,让大家消除对法院的恐惧感,有个心理准备就可以了。不过我必须首先承认,法院难,我只通过我的这一次案件处理,就能感受到。
先说基层法院,我所见的,工作量是很大的,撕逼的人太多。虽然我眼见时不至于接踵摩肩,但也绝对不是门可罗雀。再加上案件不是一天就可以处理的,所以必然累积下大量的工作量。
基层法官,明显感觉不那么温文尔雅,说话更不客气。但你一点都不要觉得奇怪,我在基层干过,深刻理解这样的必要,这是天长日久为了适应工作需要自然发展出来的气质,拿句俗话说,换你来也是这样。
举个例子,我阐述我对鉴定费的观点和相关法条时,法官很不耐烦地对我大声讥讽:你还和我讲法律?
我要告诉各位的是,只要你有法律条文支持,就别被他吓到,当时我真想当面掏出手机打开录音对着他:你有种再说一遍?我到了法院,不和你讲法律,你想让我和你讲什么?你可以尽管提出来!
但我没有,我干过基层,知道基层的苦,理解基层人员的态度。
所以我只强调一句话,你可以按照你的观点判,没关系,下来我上诉就是了。
法官大为不满,你就不嫌折腾?我告诉你,我们一直都是这么判的。
我说,不嫌。
法官大为不满,你就不嫌折腾?我告诉你,我们一直都是这么判的。
我说,不嫌。
法官大为不满,你就不嫌折腾?我告诉你,我们一直都是这么判的。
我说,不嫌。
各位,我不是在抄袭恒源祥广告,当时就是这样的对话重复,次数只多不少。
最终,可能看出我真的是要上诉,司机的律师开口了,你不认鉴定费,那如果法院判决下来的诉讼费你认不认?
我说,认。诉讼费该败诉方出,这很明显。
司机的律师:那好,鉴定费和诉讼费基本等额,我们自己认鉴定费,你来认法院调解的诉讼费。(感谢楼下贴条解释调解情况下的诉讼费)。
事情最后就是这么解决的,以一种我完全没有想到的方式。
其实我当初是做好了上诉失败的准备的,在多数的案例里,鉴定费判给了车主一方自掏腰包。我也想通过对鉴定费的上诉,来看下法律究竟会作出怎样的判决。但我走了别的路,因为,真的很累。
再说中级法院。有一点是关键,在初级法院的判决书中,我没有列明的主张,即便在事实陈述中提到,中院也不能支持。
也就是说,有啥诉求统统得在初级法院就逐条写明白,过了这村就没那店,想在上诉的时候加诉求,没门。法官可以不支持,但不能剥夺你主张的权利,如果不让你的全部诉求逐条写在判决书里,一定问清楚为什么,否则别签字。
但垫付这个事儿,就真的写不进去。法院审理案件,一般情况下一个案子只处理一个法律关系。比如交通事故,是侵权法律关系,这个案子就只能解决侵权法律关系。垫付的费用要求返还属于物权纠纷,这就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了,需要另案提起财产返还的诉讼。好吧,我又涨姿势了,谁垫付谁傻!
不亲身经历,谁能想到这些?
法律这东西,真是有趣,我新学到的东西,连诉讼费,都可以和保险公司撕逼。
首先,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保险公司不是败诉方,难道还能是胜诉方?当然,保险公司不是唯一的败诉方,肇事车主也是。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够清楚么?够明白么?
第三,显然,不管是交强险合同还是三者险合同,都明确约定诉讼费不承担。
但任凭你保险公司说破天,这还是一个对保险公司有利的制式条款,“制式条款”代表什么,前文说得很清楚了,我不再重复。
大多数的投保人没有和保险公司撕逼,要么是确实不懂,要么是碍于司法成本放弃了而已。
所以,法院连诉讼费都判给保险公司,是有法可依的!
实际上,法院在鉴定费和诉讼费上都非常谨慎、纠结。这很是让我费解,上位法规定如此清楚的东西,保险公司不去执行,这难道不是逼迫当事人闹到法院,进而浪费司法资源的一种行为?
如果你能有耐心看到这里,我觉得你的耐心也足够支持你看完这最后一个部分,那么,我尽可以在这里啰嗦点,整点之前或多或少说过的废话。在本帖296楼,我会集中回复各位的问题。
0、安全驾驶!谨慎驾驶!请熟读交通法规,该减速减速,该观察观察,该让行让行。加速冲锋,个人建议只能在前方视野良好、无任何阻挡、无任何路口的熟悉路段进行。请记住,驾车,是日常生活中危险系数最高的行为。
1、不买三者险上路的人,伤不起。车损险你可以不买,大不了自己车自己掏钱修,但不买三者险,如果碰上了我这种情况,破大财是一定的,你可以去查查案例,看十级伤残要赔多少钱。你真的愿意去和交警叔叔就事故责任认定撕逼?去和伤者家属小心翼翼地说好话?开句玩笑,不买三者险,别说你是和我一个论坛混的,我丢不起这人。
2、遇上事了,别慌,请直接告诉对方,法院走起,别去和保险公司浪费时间。私了之类的就别太当真了,谁都不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能查到无数裁判文书,几乎你能遇到的情况都有类似的裁判先例,我给出一个实例,广东作为发达省份,这个判决书写得非常清楚。看了这个,你心里一定会有底了。([http://www.66law.cn/goodcase/25307.aspx]。此外还有桶友提到的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我也是在上面找了很多的判例的。
4、我不是教你什么事情都要和人撕逼。实际上,法院对这类事故的处理有标准,法官对赔偿数额是怎么算的,你完全应该相信法官,并且不用太关心,你只要关心超不超出你的保险额度就可以了,而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会超出的。
5、机动车主和电摩车主,谁也别想为难谁,没必要,也没啥可行性。说什么不结案机动车不能年审之类的纯属放屁,只要交警叔叔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案子对交警叔叔来说就算结了,机动车年审一点不受影响。说什么不结案会影响第二年买保险的更是可笑,保险公司巴不得你不结案不理赔,你掏钱买保险,保险公司还不卖给你?傻么?
6、既然上了法院了,咱就别藏着掖着了,有什么费用都拿出来一五一十算清楚,别因为钱少就算了,要尽量去主张自己的利益,至于你的主张是否合理客观,那是法官的事,不是你的事。当然,不要连相关标准都不查一下就狮子大开口,惹人笑话。
7、作为车主,不要对伤者说你别来找我,自己去找保险公司,这真的很法盲。保险公司,只和车主有关系,他们两个分别叫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所以,保险公司真的和伤者一毛钱关系都没有。所以作为车主,联系保险公司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你叫伤者联系保险公司是在故意为难人家。如果不通过法院判决,大多数保险公司只把钱付给车主,绝不会把钱付给伤者的。
8、事故处理过程中,别扯道德,别扯态度。大家依法办事就行,没有谁是不道德的,本文中,治疗完毕我才能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但实际上我和伤者之间的赔偿数额肯定无法协商一致,不一致所以我才拒赔,才要上法院解决,就是这么一个过程。至于态度,更是扯淡的东西,双方的立场不同,态度根本不可能标准一致,我觉得我态度很好了,你未必觉得,法庭上更是不讲态度这个东西,所以,不管对方啥态度,该怎么办怎么办。
9、开车别走公交车道,别和公交车较劲。国家道交法根本没有公交专用道一说,公交车道实际上都是省级道交法的规定,往往都是占用非机动车道来当公交专用道的,从根子上说就不是个法律上完全能说清楚的东西。所以敢走公交道的私家车定你个占道行驶分分钟的事,你要是骑个电瓶车和公交较劲还靠点谱。另外联动某些地方的新能源车能走公交专用道的政策,我真的是呵呵。
10、伤残鉴定,规定上是说以医疗终结后的状态为准鉴定。就我的经历,其实是以受伤当时的状态为准,当时伤者4根肋骨断裂,其中1根只有很小的裂伤,按说是能够恢复的。但治疗完成后的鉴定还是4根断裂,十级伤残。保险公司的法医看了恢复后的片子,立马表示不服,要求委托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后依然还是4根断裂,一根都没彻底恢复。其实也能想通,断裂了,谁能保证彻底恢复好?看不出来就叫恢复好了么?所以,别去纠结人家到底恢复的咋样,谁都说不清楚。
11、这不是一个严格按照时间顺序来写的帖子,许多步骤,并不是严格按照我行文这个顺序来的。事故处理完,前后近两年,很多细节我记不起来了。另外,我说再多,其实也远比不上一次亲身经历给你的印象深刻,人说感同身受,我觉得纯属扯淡,没有身受,哪来真正的感同?愿各位看客永远不要有亲身经历的那一天,但如果真的有了,翻一翻我这篇帖子,觉得有所帮助,我码字的功夫就没有白费。
12、我真的很坏,最后才告诉大家最后的结果。我自掏腰包的部分只有诉讼费,别的,都没有出。是的,我省了钱,但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我现在觉得,其实当初应该找个律师问问,律师费如果能接受,还是交给专业人士去办的好。
13、对方不讲法律,耍无赖咋办。在这个论坛混就有这个好处:,看看准没错。
我是个爱装逼的人,不久前才在论坛说过这么句装逼的话:我认为人的幸福感来源于对自身的认可,而没有挑战性的东西必然无法真正满足认可,所以必然不能带来幸福感。
说真的,当我结束掉我这个案子的时候,我真没感受到幸福,那种感觉,只能叫松了口气,因为,真的很累。
但我写完这篇长文之后,我觉得,挺幸福的。
我觉得我必须加一段,并把它作为全文的结尾。整篇文章确实太过冷血,因为我完全抛开了道义、同情、信任和人性中美好的一切,只剩下了冷冰冰的法律。而生活中,你面对的是一个一个活生生的人,绝大多数并不是十恶不赦之徒,你不应该只以冷冰冰的法律来应对他们,这不公平,你不应该主动把双方拖入囚徒困境而无法脱身,这不睿智。如果你能够分辨出伤者的穷困和善良,请你同样拿出你善良的勇气。所以,请大家务必不要把我这篇文章当成操作规程,请你自己作出决定。
你可以彻底了解黑暗,但请你永远心向光明。
[理论研究][联动]从法院角度说说“三不一没有”
& 首先,我个人也是支持“三不一没有”的,从法理来讲这完全没有问题。
而且根据个人经手的案件经验,肇事方垫钱会比较被动
其次,主要是因为“三不一没有”的帖子其中对于法院部分有些许误解,基于一个法师还是想要解释解释。
最后,这个帖子先会针对原帖[原文贴]对法院有一定误解的地方对照进行解释。
然后我会简单讲讲道交事故的人身损害金额到底是怎么算的,即法院判决时候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到底是怎么定下来的,哪些保险公司我们会判决它承担,哪些不会。
我争取在所有的解释后面附上法院这样做的依据,并且最大程度保证这些依据是完全公开可查询的。
对照解释部分
在我提车时,是需要各方在场签字同意的。交警叔叔会问伤者,你们是否要申请财产保全?
啥意思,我不是法律专家,大概解释一下。伤者担心我没有赔偿能力,怕我把车提走后转移财产耍赖不赔,就可以提出财产保全,让把车押在那。
有前提,伤者得拿出和我的车同样价值的东西放在警察叔叔(还是法院?)那里,比如我的车值100万,那伤者就得拿出价值100万的东西押在那,结果就是我不能拿走车,伤者也不能拿走东西,一直到对方得到赔偿,才算结束。
但我可以用我的等价资产来代替车进行抵押,毕竟车这东西,放那久了就废了。
如果你的三者险额度足够,对方还要搞财产保全,那纯粹是为了恶心你。
好在我遇上的伤者们都还好说话,在询问了警察叔叔我拿了车会不会跑路之类的担心后,放弃了财产保全。
这就是为何我选择垫付对方那1万元。因为,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标红段的财产保全,实施主体是法院,不是警察。如果当事人要求财产保全,警察主要是协助,比如给你多几天的时间去法院申请保全。
提供担保的部分,法院一般都是要求等值或者超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你一定觉得奇怪,都在这宣传三不一没有了,为啥还动过这心思?
本人实在屁民一名,没几个钱,又怕麻烦,当然是觉得能不上法院就别上法院了,能私下里调解了最好。再加上司机作为伤重的一方,也确实是实在人,说把伤看好,赔个差不多的数额就行了,没什么过分要求,也不希望上法院。人家都这样说了,我再一门心思要往法院闹,是不是也不太合适。
于是司机住院期间,我还去医院探望过,把他儿子和主治医生叫到一起,当面和医生说,在确保疗效的前提下,请尽量用医保范围内的药,方便以后保险公司理赔,我们好私下调解。医生说没问题,现用的药物绝大部分都是医保范围内的,他儿子也没表示反对。
为啥?如果你去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对医保外的用药是不赔的,那部分钱得我出。所以我想,在确保疗效的前提下,医保外用药少些,自己就能出得少些,调解的几率就大一点。
事实依然证明我太年轻。治疗完毕后,我们拿着医疗单据去了保险公司,想问问能赔多少。保险公司直接告诉我,医疗费用直接算20%的医保外用药,人家压根不看你的用药详单,哪怕连医保外药的毛都没碰到。另外,精神损失费,除非法院判,否则不支持。
说实话,写帖子的时候我才觉得,这真TMD扯淡跟讽刺。你一保险公司明着和我说,精神损失费我不赔,但法院判的我赔,是不是明摆着在告诉我:我就是能不按照法律执行,我就是要增加你的成本,你有本事就去告我!
之前我就知道,医疗费用不通过法院,是理赔不了医保外的药物的,但我真不知道,我即使不用医保外药物,保险公司依然按比例扣除医保外的费用。还是那句话,有本事你去告我!
还真有告的,《段天国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这是上了最高法公报的案例,大家可以自行百度,理由判决书写得很清楚。所以我可以负责任地说,只要你告到法院,那么没有什么医保内外的说法,全赔。
这世界上有不少人,只是一介屁民,缺钱,也没什么社会能量,所以,只能告你。
[/read.php?tid=9157059&pid=&to=1]
标红段提到的医保外药物要扣除我们表述为自费药。自费药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必须要由事故当事人根据责任比例自行承担。
为什么?凭什么?因为这是合同约定!
这个不是法院要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法官和保险公司非亲非故,没必要为保险公司省这个钱。
放在原帖楼主的案件中来讲,楼主和保险公司之间是合同关系,合同在合法的范围内对他们双方具有最高的约束力。哪些赔或者哪些不赔,什么要扣除什么不扣除在合同上已经载明了。楼主买了保险、签了合同,就代表他对此表示认同。
下面我分别列举编号为中保协条款[2006]1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条款编号H2015102)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和平安保险公司《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中的相关条款以分别证明交强险和商业险两部分保险公司均会扣除自费药部分。
交强险部分是要求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对赔偿金额进行核实,商业险部分明确表示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部分不予赔偿。
以上标准一直沿用至日,但现在不一样了,为什么?
因为最新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已经出台,其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再要求扣除自费药的,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超出部分的金额,否则法院不会再扣除自费药。
中保协条款[2006]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条款编号H2015102)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六条第六款
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平安保险公司《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第二十六条第六款
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法院的心态
大家其实都不愿意上法院,费时费力。但无奈,我们三个都缺钱。所以我们的最优方案,是把保险公司拉到法庭上去,让保险公司赔足该赔的部分。
我和两个伤者说,你们只能去法院告我,因为保险公司无法足额赔付,而我,不愿意承担不足额的部分。
他们其实不愿意去法院,但没办法。保险公司赔付的数额满足不了他们的底线,我又没垫钱,着急的是他们。而我,也断绝了找保险公司协商的念头,一门心思朝着法院前进。
于是他们找律师,起诉我,连带起诉我的保险公司。
不必担心他们只起诉我,不连带保险公司。法律对此是有明确规定的,我可以要求法庭追加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法庭应予支持,具体条款我不找了,因为实践中没有哪个律师会这么干,这是在给法官找麻烦。
必须说一下我第一次上法庭的心态,说不紧张那是假的,哪怕是简化版调解式的法庭,给我带来的压力也是不小的,远不如我现在吹牛打屁这般轻松。
所以,当时我的依赖心理是有的,依赖法官,依赖保险公司律师,我觉得他们会代表我的利益,为我主持公道。
呵呵,事实再次证明,我图样图森破,萨姆太姆日内喔。客观的说,他们作出的决定大部分是公道的,但他们并不会代表我的利益,他们只代表各自的利益。任何时候忘掉这一点,都是彻彻底底的天真。
所以,面对法庭。你要做好的心理准备是:一些东西,法庭和保险公司律师并不会主动给你,如果你想完全享受法律赋予你的权益,你还得有对抗意识,也就是俗称的:撕逼。
关键点就是:既然到了法庭了,就别再有啥放不下的,把你所有的票据拿出来,拖车费、修车费、垫付医药费单据等等全部,因为次责的一方有10%得赔你(据说现在是30%了),别想着这是小钱就算了。保险公司律师和法官不会主动提醒你这些,所有的主张,你都得自己提出来。
那么,开始和他们撕逼吧。&
[/read.php?tid=9157059&pid=&to=1]
律师与保险公司在民事庭审中当然不会代表楼主的利益,这很自然。
律师代表给他钱的当事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
对于法官来讲,你们一群人撕逼我没道理、没必要也没可能代表你们任何一方的利益啊。
权利,所有的权利,都是自己争取来的,这点必须牢记。
民事权利只有主张法院才管,不主张我们都默认为你自己放弃。
法官能不能主动告诉你有啥权利应该怎么做呢?不能。
严格来讲,这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官能够释明(就是告诉你应该怎么做)的部分非常小。
换个角度讲,法官都给当事人讲完了,还要律师干啥?
先交待撕逼背景,我三者险100万,乘客全部费用10万。我主责,司机次责,乘客无责。
对于乘客,法院是这么判的:保险公司承担9万,不足部分1万中,我承担9千,司机承担1千。
拿到判决书我就傻眼了,这是怎么样的法律素养才能做出这种判决?
保险公司是干什么的?是代我履行赔偿责任的,我的保险额度足够赔付,那么自然保险公司应该赔付我应该赔付的所有费用。我九成责任,保险公司赔九成,剩下那一成自然该司机赔付,法官算到我头上是什么鬼?
我真的很纳闷,一个法律外行人都明白的法理,法官不懂?(1)法院以维稳为目的判案的时候,是不是真是抱着坑傻子的想法,坑一个是一个?而在坑傻子的同时,又把法律的严肃性置于何处?(2)
明白前面我说的话了吧,各方,都只代表自己的利益。
上诉至中院,中院的法官基本没怎么看我的上诉状,简单问了一下双方案情,看了下判决结果,当场改判,保险公司出9万,司机出1万,我不出。顺便说句,当初级法院的法官看到中院的调解书时,是一种很淡定的神色。我想,是因为维稳责任已经转移出去了?(3)
对于电摩司机,法院是这么判的:保险公司承担我应赔偿的全部费用,但电摩司机的伤残鉴定费不承担。
我的刁民气质又一次复活了。鉴定费,法理上是不应该有争议的,并且,是有实际案例的。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并未约定鉴定费不负担,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鉴定费在保险理赔限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理赔。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鉴定费属于必要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然并卵,法院还是要把鉴定费判给我。各位也许会问,法官为啥要帮着保险公司省钱呢?
首先,自然是因为法律没有直接写:“伤残鉴定费应包含在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这句话。
其次,因为他们之间熟悉。保险公司的律师经办案子多,必然就和法官打交道多,他们甚至完全不避讳地在我面前展示这种熟悉。(4)
所以,如果你要问我怎么看待千手纲手,我真的告诉你,佩服,支持,衷心的。
[/read.php?tid=9157059&pid=&to=1]
这一段 槽点非常多,我只好分别叙述。
(1)保险公司的确是代被保险人赔偿不假,但是很多费用保险公司是不承担的。例如诉讼费、律师费、自费药部分甚至精神损害赔偿保险公司都不承担的。依据依然是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不承担的部分谁承担?由事故双方的当事人根据责任比例来承担。
举一个例子,以楼主这个案子来看,10万的总费用,责任比例1:9,楼主承担9万,对方司机1万。然后逻辑上保险公司承担楼主的9万,但是要扣除自费药、鉴定费等。最后,自费药、鉴定费等保险公司不承担的部分,再根据责任比例按照1:9划分一次,分别加给楼主和对方司机。最后得到的金额才是楼主、对方司机、保险公司要分别承担的金额。
以上的是费用承担的基本逻辑,最终还不是这个结果,这是因为里面还有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的问题。这个我会在本帖下一个部分讲。
所以原帖楼主对法官有误解,不能说外行人都明白的法理法官不懂,很多法律规定外行人知都不知道,再来骂法官乱判,这是不负责任的。
(2)邮局港剧,95%的一般百姓一辈子都遇不到需要法院来维稳的事情。个案维稳的事情一个小小的交通事故案子法院没啥精力来管维稳的。如果这点小事都需要法院考虑维稳,那我院一年维稳基本要4000件案子以上,那我们还不都得累死?我基本可以肯定,原帖楼主的案子不会存在维稳因素。楼主有这种误会那是因为根本不知道我们要维稳的案子到底都是些什么。
另外一个因素导致楼主的误解,大概也是法官解释工作做得不好,或者判决书写的并不好,说理并不充分。
(3)原帖楼主的表述明显有误。二审最后是调解解决(这是从楼主说的“调解书”得出的),在做调解工作的时候,二审法官不可能“当场改判”。对于法官来讲,调解过程中向各方当事人做工作是有一定方法技巧的,可能一会儿还偏向原告,过一会儿就偏向被告了,这是为了撮合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同时试探双方当事人底线。
为什么基层法院法官看到二审调解书很淡定?因为二审是调解的很大程度上不能指向一审判决错误,这与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不一样。这个要解释非常麻烦,再开一篇帖子都可以,也有很多东西不方便说,因此不再赘述。
(4)鉴定费这一部分是我想写这篇帖子的主要原因。这个锅,法官不背。
鉴定费保险公司为什么不承担?因为保险合同有约定。
首先是交强险部分。交强险赔偿不承担鉴定费用。根据中保协条款[2006]1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对保险责任的规定,保险公司赔偿的损失是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完整构成保险公司交强险部分的赔偿额,多的一分没有。而这三个部分又有哪些项目构成已经在第八条中规定死了,里面没有鉴定费,那交强险就不能赔鉴定费。这里要强调,第八条中的所有项目的列举,最后没有“等”这个字。
其次是商业险部分。商业险还是以平安保险公司的合同为例。平安保险公司《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第二十二条明确表示,平安公司的保险只是在交强险三个限额包含的项目的基础上,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才予以赔付。交强险里面没有鉴定,平安的商业险里面也就不会有。
综上,鉴定费不赔完全是事故当事人与自己保险公司合同已经约定好的事情,如果你签署了合同,就意味着你知道或应该知道这一点。如果你表示不知道,请以“格式条款”的相关法律予以反驳,并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对此将依法裁决。
此外,法官和保险公司代理人熟不熟?肯定熟啊,一周七天见面四天能不熟吗?
但是法官和保险公司的熟或者不熟,与最后这个案子到底判多少有没有减轻保险公司责任99%都没关系。为啥?
保险公司代理人代理他的公司一个案子收益甚微,保险公司代理人都是走量的,只有做大量案子才有赚。同时保险公司那边是计件收费为主,代理人没有动机为了保险公司的钱自己掏钱贿赂法官。一个案子80块,代理人请法官吃个饭为这个案子有必要吗?
再说,代理人的收益与保险公司少赔多少基本不挂钩,那是保险公司的钱,不是他私人的。
客观讲,法官能不能在庭上对一方当事人表示亲近?不能,这我们是有规定的,因为这会引起另一方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一个称职的法官的确应该避免这样。
中保协条款[2006]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平安保险公司《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第二十二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最终,可能看出我真的是要上诉,司机的律师开口了,你不认鉴定费,那如果法院判决下来的诉讼费你认不认?
我说,认。诉讼费该败诉方出,这很明显。
司机的律师:那好,鉴定费和诉讼费基本等额,我们自己认鉴定费,你来认法院调解的诉讼费。(感谢楼下贴条解释调解情况下的诉讼费)。
事情最后就是这么解决的,以一种我完全没有想到的方式。
其实我当初是做好了上诉失败的准备的,在很多的案例里,鉴定费判给了车主一方自掏腰包。我也想通过对鉴定费的上诉,来看下法律究竟会作出怎样的判决。但我走了别的路,因为,真的很累。
再说中级法院。有一点是关键,在初级法院的判决书中,我没有列明的主张,即便在事实陈述中提到,中院也不能支持。
举例,当时我垫付了乘客几百元,我在初级法院时候有提出要求对方返还我的垫付款,但法官说,垫付款本案不涉及(不愿管?),所以在初级法院判决书中我的主张里就没有返还垫付款这一项,只在事实陈述中有提及,而我当时并没有表示异议。
我的正确做法应该是,明确要求初级法院法官在判决书中把这一项作为我的主张写上,否则我不签字。你可以不支持,但不能剥夺我主张的权利。
不亲身经历,谁能想到这些?&
[/read.php?tid=9157059&pid=&to=1]
首先要说,原帖楼主能够体谅基层法官案多人少,我已经很感激了,对此必须要表示感谢。
其次说说对方律师为啥要认鉴定费?因为他想赶紧解决这个事情,二审拖得太长了。只要价钱方面等额,不伤害实质利益,到底以什么名目来赔钱对当事人来讲完全无关紧要。但是如果原帖楼主上诉,这脱下来又要几个月,保险公司倒是笑惨了。对于保险公司来讲,能拖一天是一天,他们收益是最大的。曾经某保险公司有一段时间在我们那儿所有案子,不管判多判少都要上诉,拖得几个伤者跳脚。保险公司无所谓二审结果,反正就是拖,因为法院走程序就要很久,这对他们最有利。而原因是因为他们公司在结算,那段时间账目要有钱。呵呵,保险公司你倒好了,这边当事人迟迟拿不到钱买药。
最后讲为什么楼主的垫付款一审不管。法理上讲,垫付款的返还的确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需要另案提起财产返还的诉讼。法院审理案件,一般情况下一个案子只处理一个法律关系。比如交通事故,一个侵权法律关系,这个案子就只能解决侵权法律关系。垫付的费用要求返还属于物权纠纷,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了。
实际上,以前保险公司赔钱给受益人也是不能在交通事故案子中处理的,需要另案诉讼。即伤者告肇事者,肇事者告保险公司,形成三角债的关系,然后法院并案审理按照第三人列入保险公司。这直到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才改变,新的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保险公司以被告身份进入诉讼。
法官如何操作部分
按过错划分赔偿责任
交强险与商业险分别计算
保险公司不承担部分依然按照过错划分承担责任
交强险赔偿不需要计算责任划分系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以上是一般的致残后需要赔偿的项目,根据个案还可能有增减,例如后续治疗费、器械费等。
死亡情况下还有丧葬费等其他项目。
项目与交强险限额归口
交强险分为三个限额,每个限额又分别包含一定的项目,限额有金额上限。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额度11万元)
残疾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额度1万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额度2000元)
在计算同时存在商业险与交强险的赔偿金额时,需要先算交强险赔的,再算商业险赔的,同时交强险的计算不需要乘以过错比例。而商业险无需分项。
具体操作只能举例子了。简要案情如下(以下数据完全虚构):
当事人为A、B与保险公司(B的保险公司)
双方责任划分1(A):9(B)
医疗费共2万元,其中自费药5000元
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20000元
住院天数10天
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
误工费800元
护理费200元
交通费100元
营养费5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无被扶养人生活费
鉴定费800元
诉讼费1000元
交强险与商业险保险公司为同一公司
商业险50万(含不计免赔)
下面开始计算:
1、首先计算交强险部分:医疗险额下总计21000元(医疗2万+住院伙食500+营养500),其中1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剩余11000元全部流入商业险;伤残限额下总计23100元(伤残2万+误工800+护理200+交通100+精神抚慰2000),全部由交强险承担,无流入商业险部分。诉讼费、鉴定费流入非保险公司承担部分。
2、对流入商业险部分进行扣除与责任划分:商业险11000元扣除自费药5000元,剩余的6000元按照责任比例1:9,保险公司再替B承担90%为5400元,A承担600元。自费药5000元再流入非保险公司承担部分。
3、对非保险公司承担部分进行划分:共有5000元(自费药)+800元(鉴定费)+1000元(诉讼费)=6800元,按照A承担10%,B承担90%划分,A承担680元,B承担6120元。
综上,保险公司承担1万元+5400元+23100元=38500元,A承担680元+600元=1280元,B承担6120元。
可见一个总损失为45900元的案子,1:9的责任比例,占9成责任的当事人要一分钱不出或只出很少的钱,是不可能的。
举例中自费药部分稍微偏高,我们在实践中把握大概是扣除15%-20%,所以案例中B会稍微承担多一些。
事实上很多保险公司还要申请自费药比例的司法鉴定,一般弄出来更高。这还涉及诉讼策略的问题,就不展开了。
各地存在裁判标准不一致的情况,这完全正常,请不要惊慌。上述方法是通用的,但里面每一项的金额认定各地完全可能不同。所以具体的情况需要具体分析与咨询。
具体每项计算方法一样,但实际计算中系数不同,所以我不在这里做介绍。例如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都是 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系数
乘以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乘以
20年。但是其中前两个系数可变,故介绍无意义。所有项目的计算方法都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查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保协条款[2006]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 by [asdwasdwzss] ( 08:18)
楼主,有空的时候麻烦解答一下我在119楼提出的两个问题,你好像没看到,我直接复制粘贴在这里吧
一是关于鉴定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与保险公司的制式合同相比,显然保险法的效力更高。那么保险公司在合同里明确规定鉴定费不承担,是否涉嫌违反保险法?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如何理解?是保险公司要确定是否过度医疗么?超出部分又该谁承担?
例如,如果伤者故意大量使用实际上不需要的自费药,法律对此是如何界定和处理的?&
第一,关于鉴定费的问题。
保险合同中规定鉴定费不承担,是否涉嫌违反保险法?答案是:不违反。一句话解释,你和保险公司约定好保险公司不用承担鉴定费,即使法律规定鉴定费由保险公司承担,那么保险公司也不用承担,因为这是你们约好的。以下是详细的分析。
该问题的实质是法律规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与保险合同约定谁效力更强?是否保险法的效力就一定比保险公司的制式合同更高?
事实上,民事领域,当事人合意或当事人约定具有最高效力。
当事人的约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超越法律。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两个自然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到期还款,但借款人逾期未还款,还给贷款人造成了损失。《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明确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那么把钱借出去的人能不能约定不要赔偿呢?如果不要是否涉嫌违反合同法?答案很明显,当然可以不要赔偿,也不会违法。因为这个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法律是尊重的。
但当事人的约定超越法律也是有限度的,并不是随便乱超越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一些当事人约定无效的情况,这表明法律给所有人划定了一个界限,只要不是规定无效的这些情况下,所有的约定都默认为有效。一句话总结,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应该有效。
回到原问题,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一般情况下,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你签字即代表你认可合同内容,说明你与保险公司之间达成了协议。而这个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其就是有效的。有效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优于法律规定,所以保险法的效力在此应当比合同效力更低。
第二,关于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问题。
我不是医疗专业,绝大多数法官也不具备医疗专业背景。对我们来讲,哪些是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的治疗,答案来源于证据。
医院对于一个病人怎么医治的,用了什么药,会有一个用药清单。国家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使用什么药也会有一个名录。只需要两相对比,就可以知道哪些药,多少药,多少钱的药是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
严格来讲,所有超过的部分都是自费药,保险公司都不赔偿。
但是实践中不是这样操作的,法院会直接按照一定的比例扣除自费药。这个比例来源于大量司法实践的总结,主要由一个区域的中院或高院来确定,以便于统一裁判的尺度。
此外,保险公司也不是傻子,对于一些自费药比例非常高的案子,保险公司会申请司法鉴定,专门鉴定自费药比例。这种鉴定结果出来法院就不会按照一般的比例来扣除,而是按照鉴定结果来操作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官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清单]
那么,楼主,问个问题。
三不一没有中,有个不探望,不联系。假如受害者每次打电话的时候,都录像,然后肇事者不接,受害者要求用特效药,(就是非医保內药物)。那么诉诸到法院的时候,这类药物比例太高,法院还是会支持按照责任比例划分么?这样怎么判呢?
就比如,打钢钉打进口的。之类的。&
我们认为,人的身体健康与完整是无价的,即使给予再多的金钱也无法弥补人身的损伤。同时到底使用什么药进行医治,这是需要专业医疗机构来决定的专业问题,是否有过度治疗难以界定。因为即使使用最好的进口药,也无法使伤者恢复至受伤之前的状态,只能说使其恢复功能。所以理论上无论这类药物比例多高,扣除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肯定需要由侵权人根据责任比例来承担。
但一般不会存在这种情况,至少我还没遇到过,也没听过有类似的情况。
基本每个案子的自费药比例都不同,只能针对个案来说了。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深圳小马用车官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