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土农民种地补贴政策漏报找什么部门

五指山一农民称征地补偿漏报错报阻止项目施工 镇政府:将核实(组图)_网易新闻
五指山一农民称征地补偿漏报错报阻止项目施工 镇政府:将核实(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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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在指示在施工过程中黄花梨树苗遭到损坏(南海网记者刘培远摄)农户李刚向镇政府提交的诉求材料(南海网记者刘培远摄)
  南海网五指山8月24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培远)自8月21日起,五指山市毛阳至水满公路毛阳至大峡谷漂流点段改建工程施工现场被农民工阻止停工,阻止施工方称项目征地补偿存在漏报错报,要求青苗及附属物补偿款完全落实到位后才能开工。
  8月24日,五指山市毛阳镇镇长黄廷文组织相关部门、派出所、施工单位及阻止施工方召开协调会,决定工程当即正常开工施工,镇政府将组织人员重新核实征地补偿漏报错报情况后进行补报。24日下午,项目业主单位海南省公路管理局项目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如果项目补偿存在漏报错报现象,可申请补报。
  正在施工的项目工地被阻止施工
  8月21日上午,在五指山市毛阳至水满公路毛阳至大峡谷漂流点段改建工程施工现场,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施工人员正在紧张施工中。突然,一位名叫李刚的人带人出来阻止施工,要求施工方停工,等政府部门将征地补偿漏报错报问题解决后才可以开工。
  据李刚反映,毛阳至水满公路毛阳至大峡谷漂流点段改建项目共征占他家9.716亩种植花梨木树苗的坡地,及铁质引水管、黑白塑料等附属物。在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登记时,工作人员遗漏了部分管道统计,并且政府部门在发放补偿款时,将征占他家9.716亩种植花梨木树苗的坡地变成了7亩多。他多次找政府相关领导要求补报变更,但一直未果。
  农户称漏报错报致补偿款减少
  据农户李刚说,在征地补偿前期工作中,镇政府工作人员一再表示,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需要移动农户饮用水管、灌溉引水管路的,政府负责移动安装,需要拆除的政府按规定补偿。可是在实际工作中,镇政府工作人员工作草率,并没有仔细核实登记。
  “在青苗登记那天我出差在广东,是我妻子代我在登记表签的名,我回来后一看登记表就发现漏了好多附着物,一些灌溉引水管未被统计。”李刚表示,当时他就找到主管此项工作的胡海洋副镇长及其他镇领导,请求停工重新核实登记,但胡海洋副镇长及另外镇领导表示项目工期比较紧张,可先开工然后再核实协商解决。可是工地一开工,现场遭到了破坏,一些铁管也被拆除。镇政府在后来安装的引水管中,将2寸的铁水管换成了1.5寸。同时,镇里在统计时,将7950米长的2寸灌溉引水铁管登记为1.5寸,而将100米长的1.5寸饮用水管登记为2寸。
  李刚表示,在他多次到镇里反映情况,镇里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也到他的种植基地来过,但问题未能得到解决。“现在镇里让我领取补偿款总共约10万多元,但与实际约有6万多元的差距,因此我不去领钱。”李刚说,同时建设单位在施工中超出施工范围,挖机挖去了他家的一些黄花梨树苗,泥土将一些“辣木树”苗填埋施工方也未进行赔偿。李刚诉求镇政府核实情况,将漏下的补偿款及损坏的黄花梨树苗赔偿款一并发放给他。施工单位超出施工范围将花梨木树苗挖掉(南海网记者刘培远摄)李刚称镇政府的登记表遗漏了很多引水管道(南海网记者刘培远摄)  镇政府:将核实情况进行补报
  8月24日,南海网记者从省公路管理局了解到,五指山市毛阳至水满公路毛阳至大峡谷漂流点段改建工程路线起点位于五指山市毛阳镇什通田村南侧,终点位于五指山市大峡谷漂流点西侧,路线全长13.195公里。改造后路基宽8.5m,属三级公路。改建工程自2014年5月份动工,预计2015年10月份完工通车。
  8月24日,五指山市毛阳镇镇长黄廷文组织相关部门、镇派出所、施工单位及阻止施工方召开协调会,会议决定工程当即正常开工施工,镇政府将组织人员重新核实征地补偿漏报错报情况后进行补报。镇长黄廷文表示,镇里将把情况向省公路管理局汇报,然后择日组织人员对李刚的情况进行核查,确实存在漏报错报的,将申请补办。在会议现场,负责公路改建项目补偿工作的毛阳镇副镇长胡海洋否定了李刚的一些说法。
  24日下午,项目业主单位海南省公路管理局项目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项目征用补偿工作是由当地政府负责,目前,毛阳至大峡谷漂流点段改建工程征地及青苗补偿款已按预算打给五指山财政专项账号,如果项目补偿存在漏报错报现象,可以申请补报。
  同时,五指山市公安局毛阳镇派出所所长对李刚采取暴力倾向阻止施工给予严厉批评和警告。目前,公路改建项目已正常施工。
  作者:刘培远
本文来源:南海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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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强行征占农民土地不合法,哪个部门主管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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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肯定是不合法的!特别是镇政府,根本就没有这样的权力。  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  一、预征告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征地报批前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是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就是行政不作为。被征地的农民在没有被告知的情况下在拟征土地上新建附着物等并不违法。  实践中,很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未告知过被征地的农民,只告知了村集体。而在征地批准后,又以已经告知被征地的农民为由,对所谓告知以后农民在地上新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造成矛盾不断。更为重要的是,农民如果对拟定的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不服,还有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和要求听证等权利。没有告知被征地的农民,这些权利就很难得到保证。  二、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按上述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如果没有履行土地现状调查以及没有让被征地农民签字确认土地状况的,批地机关是不会批准用地的。  而现实中确是,很多农民自己根本没有签字确认自己的土地状况,而在国土部门上报的征地材料中确有农民签字确认的材料,大部分是村干部和他人代签,弄虚作假欺骗批地机关。批地机关在审查批地时,一般进行的是书面审查,而不是亲自向被征地的农民核实。这就造成被征地的农民没有签字确认,土地依然被批准征收的情况出现。被征地的农户发现这一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或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在听证过程中,负责组织听证的机关应当将其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的有关证据向听证的农民出示并作出说明。如果被征地的农民认为征地机关拟定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依据不足,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如果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建议合理合法,征地机关应考虑重新更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异议和建议,听证机关应该形成笔录,这个笔录也是报批时的必备材料。而现实情况确是,被征地的农民根本没有收到征地机关的听证告知书,却被说成是放弃听证权利。  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县级人民政府同时应就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方案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出具说明材料;被征地农民提出的意见较多、情况较为复杂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说明采纳意见的情况。  五、征地的审核、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厅(局)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省国土厅或国土资源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由以上的介绍可知。我国有权批准征地的机关只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是征收土地的主体,但并不是批准征收土地的主体。实践中,很多市县人民政府采取边报批边占地的方式非法占用农民的土地。这是严重违法的。因为,并不是市县人民政府上报征收土地,省政府或国务院就一定会批准征收土地。  六、征地公告  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征地的两公告,即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内容包括: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包括: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如果征地项目未获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发布预征公告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下发书面通知,取消原预征公告。  七、两公告后被征地农民的权利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征地两公告后,被征地农民的提异议权和听证权是他们第二次对征地的补偿安置的话语权。虽然在预征阶段也有话语权,但那是在预征阶段,内容和批准后的话语权虽有雷同但不完全一致。实践中,很多政府认为在预征阶段已经征求过意见,没必要在批准征地后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根本就不予公告而直接要求被征地农民腾出土地,这是严重错误的。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和交付土地  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依法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事宜,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费用及时足额的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如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已经足额支付到位而被征地的农民拒绝交出土地的,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如果被征地的农民对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等有不同意见,也应该交出土地。对于补偿标准等有关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的方式予以解决。
你明白你的合法权益,以及如何维权的渠道后,可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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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 & 你好!根据毛塘组居民反映的《政府征地二十载,补偿安置不落实》的问题,我工业园区党委、管委高度重视,安排了专人进行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 & 一、关于门面安置的问题。工业园区辖区范围内现行的安置政策是按1998年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冷政办函[2003] 5号及永房发[2007] 67号三个文件的规定进行分类安置的。毛塘组是原西区的土地全征组,是按冷政办函[2003] 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安置的。2006年市规委会确定原西区六个土地全征组和原西的土地非全征组的门面安置用地一律安置到珍珠商贸城安置小区内,而且被安置人员资格的认定也有严格的程序:首先要因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被列入拆迁计划的被安置户在房屋拆除完毕经业主公司和相关单位(市征收办、区政府、街道、社区)联合验收合格后,再由房屋拆迁的主体单位将被安置户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建档后提交会审会议会审,会审会议由市政府牵头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产局、项目业主公司、被拆迁人所在的乡(镇、街道)、派出所和村(社区)等单位进行集中会审,只有通过会审并经三榜公示无异议的户和人员才能取得被安置资格。取得被安置资格后,还需办理好国土、规划等建房手续后才能分区域统一建设。目前毛塘组尚未列入拆迁计划。
& & 二、关于青苗补偿费的问题:青苗补偿费是根据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开发一片,清点一片,按程序上报审批后结算一片。毛塘组尚未列入当前的开发建设,需待用地时再进行补偿。
& & 三、关于生活费补偿的问题:在没完全安置到位的情况下,全征组的生活补助费市城投集团每年都一次性发放上年度的生活补助费,2016年度的正在审核当中,不久即将发放。
& & 四、关于25年的经济补偿的问题:毛塘组是原西区的土地全征组,在1992年已按协议约定将您组符合招工条件的人员已全部招工安置,对不符合招工条件和自愿自谋职业的人员的一次性补给每个人安置补助费8000元和对35岁以上的女性和40岁以上的男性以及18岁以下的村民一次性补给每个人安置补助费5000元也已发放到位,再不存在土地安置费和经济补偿的问题。
& & 五、关于老少安置的问题。冷政办函[2003] 5号文件明确了原西区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其中对安置问题是这样规定的:&土地全征组的门面安置用地,根据安置时实有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按原征地协议规定的标准划分到组,再由组分配到户。门面安置用地安排在24米宽度以下的道路旁,进深一律15米(不含人行道)&,其安置标准是1-2人的户4米,3人的户6米,4人和4人以上的户8米,均以划拨方式无偿提供用地使用权。凡已安置了门面用地的居(村)民户,其现有的老房屋,今后因国家建设用地需要拆迁的,对拆迁的房屋只按规定(见附表)付给房屋拆迁补偿费,不再另行安排建房用地,其原宅基地无偿划归政府所有。&根据这一规定,全征组居民的安置用地就是用于解决老少人员生活出路的门面安置用地,只能安置一次,不存在再另行安置生活出路门面用地的问题。因此,要求老少安置没有政策依据。
& & 今年以来工业园区通过多方努力,已经解决了毛塘组集体生产发展用地问题,目前,毛塘组集体生产发展用地已通过市政府批准,安置到珍珠商贸城。
& & 综上所述,长冲社区毛塘组居民反映的《政府征地二十载,补偿安置不落实》的有关问题基本失实。
& & & & & & & 冷水滩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 & & & & & &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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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调查报告:60%被征地农民对补偿不满意
  【财新网】(记者 叶逗逗)农民对最终补偿的满意度与其是否事先得到通知、政府有没有征求其意见存在强烈的正相关关系,这是《中国农民土地权利状况》调查报告得出的一项结论。
  该报告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于日发布的《法治蓝皮书(2010)》中一部分,由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名誉主席罗伊&#8226;普罗斯特曼等五名作者撰写。
  2010年夏天,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联合中国人民大学、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开展了针对农民土地权利的大规模样本调查。调查涵盖了中国17个农业大省,对1564个村(每村调查一户农民)进行了入户访谈。
  根据调查,在所调查的征地案例中,在28.8%情形下,农民事先没有得到任何通知;58.2%的情况下,补偿的多少根本没有事先征求农民的意见。
  数据分析表明,如果在征地时事先得到通知,52%的农民会对补偿表示满意;反之,只有16%的农民表示满意。如果政府就补偿的多少征求了农民的意见,59%的农民会对补偿表示满意;反之,只有27%的农民表示满意。
  调查还发现,被征地农民通过正常渠道解决问题和纠纷的可能性很少,到法院打官司的只占农民为解决征地纠纷采取各种行动的1.8%,而选择到政府部门上访占到了10.7%。
  调查提出,大量的违法征地是当前农民面临的最大威胁,60%经历了征地的村庄,农民对补偿都不满意,69.7%不满意的原因来自于补偿太低。
  为此,报告提出要改革当前的征地制度,保护农民的利益:以牺牲农民利益换取城市发展的征地模式危害极大,且与中央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完全背道而驰。
  报告呼吁下一步的《土地管理法》修改当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严格界定“公共利益”,提高补偿水准,废除行政强制征地,切实保障农民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以及切实保障农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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