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分红分录收到投资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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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取得投资收益如何纳税
股东取得投资收益如何纳税
高泠子  
  []股东取得投资收益如何纳税
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为股东,也可以为企业法人股东,[|]。那么,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收益是否还要纳税?如何纳税?下面笔者结合现行有关政策进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例如,甲企业2010年取得乙上市公司的投资分红50万元,其中,持有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20万元,而超过12个月的分红30万元。那么甲企业取得超过12个月的股票分红30万元为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税。但持有不足12个月的股票取得分红20万元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即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20万元×25%)。非居民企业取得分配所得要缴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虽然税法规定的税率是10%,但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协定的税率低于10%,则可以按协定的税率。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2008年之前实现的税后利润的分红,税法规定还是按原政策不缴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日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A上市公司需支付境外香港投资方2010年股息1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A上市公司应为香港投资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规定,香港投资方是直接拥有该上市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则适用税率为5%,即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5万元(100万元×5%),其他下,为股息总额的10%,《》()。个人股东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要缴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股东分得的红利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个人独资企业和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要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取得以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要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某居民个人投资者取得投资的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转增股本,假设核定金额为10万元;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假设核定金额为15万元。根据规定,个人取得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0万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取得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15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即3万元(15万元×20%)。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对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通过后代扣代缴。
    〖预览〗日上午8:00,共青团张家港市宏图电源有限公司总支部第一次团员大会在三楼会议室隆重召开。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徐彪和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蔡兴元等公司领导出席了会议。
大会由常务副总蔡兴元同志主持并致闭幕辞。大会在公司办公室张琪同志热情洋溢的开幕词中拉开帷幕。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徐彪同志在会上对全体团员作了亲切讲话,勉励团员青年积极投身企业生产与改革实践,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在企业发展中进一步发挥青年生力军作用。他特别强调,团员青年要发扬“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特别能忍耐、特别能创新、特别能合作、特别能团结”的精神,在公司及团总支的领导下,努力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更……【】    〖预览〗未全部出资股东在公司期限未到前的债务承担【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全部出资但最后期限未到,鉴于股东出资协议的对内性和对交易安全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若有证据证明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则法院可直接判决未全部出资的股东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而不必等到公司解散或出资期限届满时判决该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简要案情】日,张某和李某共同出资3000万成立大洋公司。二人约定:二人各出资一半即1500万,先行出资20%,各出资300万,余下80%出资于两年内即日前履行完毕,但并未约定具体履行办法。期间,李某于2011年3月前将剩余1200万出资全部履行到位。张某于2010年8月履行出……【】    〖预览〗股东会决议
依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1、 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时)2、 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状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3、 会议主持状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缘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4、 会议决议状况: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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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红利30万元,如何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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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该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红利30万元不应该计入企业的收入,而应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02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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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分红的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
发布时间:
&顾叶萍/文
&&&&& 企业法人A是有限合伙企业B的法人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B收到所投资的企业法人C的分红款后,直接将分红款按合伙协议的认购比例分配给了A。A取得的该笔分红是否属于免税收入,是否计缴企业所得税?
&&&&& 一、相关规定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可知,权益性免税收入限于直接投资主体。
&&&&& 《》()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二、两种观点
&&&&& 依现行法之规定,由于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从而法人企业从其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法人企业直接投资收益,不构成免税收入。法人企业应将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分得的红利所得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种观点认为,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本身不缴纳所得税。依据国税函〔2001〕84号文之内涵,法人企业从合伙企业所得的股息、红利不视作合伙企业的收入,而直接作为投资者的收入,这在某种程度上肯定了该收入属于直接投资收益,从而符合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企业法人的免税收入,因此企业法人无须就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三、地方政策探析
&&&& 《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该政策将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性收益纳入了免税收入的范畴。
&&&&& 然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日发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停止执行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温馨提示》,该提示第二条为:停止执行深府[号文第三条第三款有关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的企业所得税规定。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免税条件规定。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取得此项不属于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时,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确定为应税收入,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 四、律师风险提示
&&&&& 企业法人从有限合伙取得的收益是否计缴企业所得税这一问题虽然存在争议,然而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号)等通知所传达之精神,对免税收入之认定将严格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免税条件的规定,深圳税务局的政策变化直观地将这一趋势体现出来。然而,由于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各地政策执行不一,企业法人在作出相应决策前应将此充分考虑在内。收到长期投资的分红会计分录怎么写?
导读:长期投资对企业来说也是企业收入,既然是收入就需要有相关的账务处理,本文来为大家解答收到长期投资的分红会计分录怎么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收到长期投资的分红会计分录怎么写?宣告分红时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收到分红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股利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方式主要有: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区分企业合并的类型,分别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2、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3、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4、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5、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本文不仅为大家解答了长期投资,还为大家解答了收到长期投资的分红会计分录怎么写,如果还需要更多的财务知识,欢迎在窗口与会计学堂老会计们互动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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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 编辑
& &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的规定,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实际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收到的投资分红不能并入其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个人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来源:省局纳税服务处
& && &对1没什么疑问,对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已经取得实际支配权,是实实在在的收益,此时征收个税没问题。
& &&&对2就不明白,为什么被投资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还需征一道个税?个人觉得,比照1处理方法前提是已经分回实际收益即征税,但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对于投资方的个人来说本身并没有取得实际收益,即没有分回,这个税交的有点冤吧。所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时有特殊性,不应当征收个税,待转让时股权是按“转让财产所得”征税即可,亦有助于鼓励投资。对分回的理解,我认为是按收付实现制原则,即资金已经到账,不知道理解是否正确?
类似这样的事情在很多股改上市的企业都存在.其实就像类似333说的,可以看做先分红再增资的二合一业务.实物操作一般是企业现金分红和转增同时,即刚好把现金分红应该拿到的现金数字=转增应该缴纳的20%的数字
类似这样的事情在很多股改上市的企业都存在.其实就像类似333说的,可以看做先分红再增资的二合一业务.实物操 ...
没有股改上市的经验,你这一说,我又学到东西了。其实333说的话我都懂,但是不知道征道个税有什么意义,仅仅是增加财政收入?不征这税会有什么不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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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股改上市的经验,你这一说,我又学到东西了。其实333说的话我都懂,但是不知道征道个税有什么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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