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能不标价格标明型号吗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问答《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问答烟火星人百家号依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就《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发卡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关心的问题解答如下:1.问:《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答: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商业企业和消费者的普遍欢迎。但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和公款消费、收卡受贿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国办25号文件),就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做出全面部署。文件明确要求商务部门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根据文件要求,商务部起草了《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在商务部网站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草案,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日,《管理办法》以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公布。2.问:《管理办法》制定的指导原则和内容有哪些?答:国办25号文件是指导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也是商务主管部门履行职能、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重要依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逐项落实国办25号文件有关实名购卡、非现金购卡、限额发行、业务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确保实现反腐倡廉、防范资金风险的政策目标。为贯彻国办25号文件有关要求,《管理办法》制定了以业务流程规范、动态信息监测和预收资金存管(保证保险)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模式,重在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和服务业务的管理。《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备案、发行与服务、资金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3.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如何定义的?答:《管理办法》明确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定义,包括四个方面属性:一是发行主体是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即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见附表;不包括教育、旅游、健身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二是使用限于特定范围,即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三是性质上明确其为一种预付凭证;四是形式上不限载体,包括实体卡和虚拟卡。4.问:备案企业范围是怎么划分的?答: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企业涉及行业众多,根据商务部行业管理职责,《管理办法》将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列入调整范围,并将调整的行业分类列表作为《管理办法》附件。在分类表以外的行业,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同时,为细化管理,《管理办法》将发卡企业详细划分为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其他发卡企业四类。5.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备案制度有哪些?答:根据属地管理、分类监管的原则,《管理办法》分别明确了各类发卡企业的备案时限、备案机关、需提供的材料和备案变更等问题。对于规模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集团发卡企业,要求其提供财务状况等信息,以便备案机关对其进行风险监测;对于其他发卡企业,《管理办法》简化了其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备案的发卡企业可在发行的单用途卡上标明备案编号。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备案时由商务部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生成备案号,并纳入信息系统监管。其他发卡企业由区级商务部门自行编号管理。本市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备案在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备案地点位于市政府行政办事大厅(六里桥西南角)三楼。本市规模发卡企业、其他发卡企业备案在各区商务委员会,备案地点由各区商务部门自行指定。6.问:《管理办法》规定的三项管理制度是什么?答:《管理办法》对“实名购卡制”、“非现金购卡制”、“限额购卡制”等三项制度进行了细化。《管理办法》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应实名购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7.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备案企业服务规范有哪些?答:《管理办法》建立了一系列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管理制度,主要是针对备案企业:一是规定备案发卡企业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或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明确章程和协议中须包括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挂失、转让的方式,以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防止因约定不明确、协议不完整、持卡人不知情等,导致持卡人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根据25号文件规定,明确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8.问:《管理办法》中对预付资金管理是如何规定的?答:为保证单用途卡预收资金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兑付风险,《管理办法》设立了备案企业资金存管制度,规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将部分预收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监管,旨在遏制发卡企业超发、滥发行为,降低预收资金风险。《管理办法》将规模发卡企业的存管资金比例设定为20%,该比例既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又能防止其滥用预收资金。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的资金结算和管理流程更为复杂,资金偿付风险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扩散性,因此《管理办法》适当提高了其资金存管比例,分别确定为30%和40%。考虑到预收资金已成为部分商业企业重要的资金来源,《管理办法》同时设定了存管资金冲抵措施,允许发卡企业以保证保险保单、等形式代替资金存管协议,从而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经营负担。需要强调的是,《管理办法》没有规定“其它企业”的发卡资金存管和业务情况上报制度,也就是说,这类数量众多、规模较小的其它发卡企业,对其预收资金和业务经营情况是没有监管措施的。9.问:《管理办法》中规定备案企业的业务报告是如何填报的?答:《管理办法》着重对备案发卡企业进行过程监督,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发卡企业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办法》规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10.问:商务部门管理备案企业的重点内容有哪些?答:《管理办法》规定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职责,明确了商务主管部门对发卡企业实名登记、有效期设置、非现金购买、限额发行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受理举报与投诉,在违规情况下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为了提高管理效果,《管理办法》还设立了公示企业违规信息的措施,使相关利益方能及时了解企业的业务情况,从而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11.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中各部门职责是如何划分的?答: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涉及多部门职责,相关联的法规有《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商务委于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费消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工商发〔2016〕)41号),《通知》明确了商务部门负责受理发卡企业的备案、资金存管、实名登记、非现金购买、限额发行等举报投诉。工商部门负责受理预付费消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举报投诉。此外,预付卡涉嫌非法集资和诈骗的,还涉及金融、公安等部门职责。12.问:购买预付卡有无风险,如何处理矛盾纠纷?答:商业企业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属于企业自主行为,企业发行预付卡要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协议。发卡企业要履行事先提示告知风险的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消费者根据单用途卡章程、协议自愿选择预付消费服务,享受权益的同时,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商业企业和消费者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处理矛盾纠纷和违约责任。商务部门重点对备案企业实施管理,并按规定对备案企业予以社会公示,引导消费者理性选择预付消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特别是品牌、集团和规模以上企业发卡,有存管资金或保证保险,但不等于购买无风险。应备未备发卡企业、规模较小的其它发卡企业和备案后未按规定正常填报业务经营情况的备案企业,其违规发行的预付卡风险隐患更大,在此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要谨慎购卡,遇有预付消费纠纷,通过双方协议约定和法律途径解决。附表: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烟火星人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专注汽车导购与汽车资讯,汽车图片,汽车改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您现在的位置:
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的公告
日 17:39:27&&&&来源: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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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自日起施行。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发卡企业均须到商务部门备案。
  一、备案时间要求
  2012年已经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企业,务于日前完成备案。2013年开展发卡业务的企业,要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不按期备案者,商务部门将按照《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二、发卡企业必须进行资金存管
  (一)目前资金存管方法有3种,可任选其一种。
  1、银行资金存管。目前,具有资金存管资格的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
  2、保证保险。目前,具有保证保险资格的公司有:人保财险、中银保险、平安保险。
  3、担保保函。目前,具有担保保函资格的公司有: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二)银行资金存管额度比例:
  1、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
  2、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
  3、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售资金的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三、发卡企业备案渠道
  (一)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在山西省商务厅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在晋城市商务局备案;
  (三)规模以下发卡企业在所在地县(市、区)商务局备案。
  四、发卡企业备案需提交材料
  (一)所有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见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1、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2、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3、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业务制度包括发行、服务、纠纷处理和系统管理等;资金管理制度包括预售资金结算、管理、使用等);
  4、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收费项目和标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5、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三)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1、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2、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3、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4、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5、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6、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7、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五、必须备案的企业
  凡属于《管理办法》中《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所列行业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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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莫潞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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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按作者意愿予以更正。简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付卡是以盈利为目的发行、在发行机构制定范围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卡,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电子支付卡。其具体变现形式包括礼品卡、福利卡、商家会员卡、公交卡等。预付卡又分为多用途预付卡和两类,分别归和商务部监管。 单用途按是否记名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单用途预付卡是商业预付卡的一种,它是由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用的一种预付卡。&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就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预付卡实际上是一种辅助性货币,其英文译名为&Paid&Card,故在简称为&P卡。这种卡通常是印有精美图案的塑胶薄卡,所以又被称为塑胶货币。预付卡的使用过程是:消费者在某一系统范围内的商店预交限定数额的现金,得到此卡,在这些商店里即可不用现金仅凭借此卡在预付金额内一次或多次直接购物。在中国,常见的商用预付卡,是由银行或是一些商业企业(如、食品公司等)发行的,购买者先付款给银行或商家,然后拿到一定面值的银行卡或商家消费卡,然后购买者自己或是赠予他人持卡消费。一般都作为赠予他人或是作为公司福利的情况较多。这也促升了一个新的职业就是倒卖卡的。
监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2011年5月底,针对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问题,中国央行、监察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意见》要求,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2012年9月,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是中国首次针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发布的部门规章。《办法》要求,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相关规定办理备案。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件号码和联系方式。《办法》明确,发卡企业违反该办法相关规定的,可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相关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预付卡的限额
1.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
2.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预付卡的期限
1.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2.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预付卡的办理
1.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通过银行等非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预付卡的充值
1.预付卡通过或银行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
2.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预付卡的赎回
1.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赎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预付卡及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由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和的有效。
3.单位购买的,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预付卡的发卡机构
1.预付卡发卡机构必须经核准,取得《》的支付机构。
2.支付机构未经购卡人和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与购卡人和持卡人的预付卡业务无关的目的。
3.发卡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具。
4.发卡机构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卡资金,不属于发卡机构的自有财产,发卡机构不得挪用、挤占。
5.发卡机构必须在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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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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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 备 案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 (格式见附件2)。 第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第十条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六)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七)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三章 发行与服务第十三条 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 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十六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七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二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定期核对与单用途卡业务相关的账务,及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二十五条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第二十七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二十八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第二十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发卡企业应将单用途卡业务纳入日常管理,制定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格式见附件3)。 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条 已开展单用途卡业务的发卡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完成备案。 第四十一条 动力燃料销售企业发行的,用于为确定的生产经营性车辆兑付动力燃料的记名预付凭证,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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