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的查封异议应如何处理,5O万起诉标的,查封100多万房产,我该怎么办

更新于& 00:42
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作出《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浦民二(商)初字第1573号》,对超标的额的部分财产解封。而瑞凯兴公司申请的对6700多万房产的解封仍未执行。&&超标地仍在错误中& 6700多万房产仍未&解冻&&&&&&&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包全限于请求的范围,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本案原告,起诉及申请保全的标的额为1092万元,现原告申请财产查封的财产价值已超出原告诉讼请求及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额,本院酌情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对于长春佳音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其他财产担保的方式,要求解除对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东南湖大路2999号2栋房屋的查封,因12辆工程机械车的权属无登记,产权人并不明确,故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长春佳音商贸有限公司的牌号为吉ALXXXX等各型号车辆共计47辆的查封,解除被告XXX名下分别位于&&房产(两处)的查封。瑞凯兴公司认为,现在仍有两处房产评估价值在6700万元以上仍为解封,而这处房产是用于银行贷款的抵押物,瑞凯兴等公司因为与凯斯的官司,房产被扣押,无法完成银行贷款。企业目前处于困境,而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仍然在坚持超标的额扣押,我们不知道这个错误还要继续犯下去吗?企业的困境,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从来没考虑过吗?公司一旦破产,员工失业,员工的生活如何处理,员工不满情绪谁来平复。奇怪:凯斯为何不要自己的车做财产保全?&&听证审查过程中,长春佳音商贸有限公司表示愿意提供其拥有的12辆经评估价值为1003.85万元的工程机械车作为担保,解除对位于长春经济开发区东南湖大路2999号2栋房屋的解封。对此,原告凯斯工程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认为,长春佳音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12辆工程机械车不排除已销售给他人的情形,故不同意变更担保方式。同时原告表示同意解除对被告长春佳音商贸有限公司的牌号为吉ALXXXX等各型号车辆共计47辆的查封。瑞凯兴对于凯斯公司拒绝接受这12辆工程机械车作为担保,能够接受对方的想法。原因就在于,凯斯公司对于自己销售的车辆产品质量如何自己心里有数。瑞凯兴公司和凯斯公司之所以会产生经济纠纷,就在于双方对产品质量都互相了解。自己生产的车都不肯作为财产保全的抵押物,凯斯公司真的很高明。&
TA共获得:
评分共:0 条
发表于 12:46
现在接纳了吗
TA共获得:
评分共:0 条
使用(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热门推荐:
&19楼百事通对超标的查封案件究竟该怎么处理(附最高院典型判例)
对超标的查封案件究竟该怎么处理(附最高院典型判例)
日&&来源:网络&&
点击率:991次
对超标的查封案件究竟该怎么处理(附最高院典型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认定执行措施是否构成超标的查封,需查明执行标的数额并完成对查封财产的价值评估。
四川建筑房产律师网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高院判例01:对学校教育用地和教育设施等也可以执行查封
最高院判例02:即使有抵押物,申请人仍可选择执行未设定抵押的其他财产
最高院判例03:被执行人受让的债权在执行中不能直接抵销申请执行的债权
最高院判例04:银行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
最高院判例05: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不是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范围
最高院判例06:案外人不能仅以以物抵债协议阻却法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最高院判例07:在保全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重复提起执行异议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最高院判例08:对未初始登记的房屋不能因对其主张所有权而排除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
判定执行实施案件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应当先行查明案件执行标的数额,再根据委托评估价格认定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执行法院未确定执行标的数额或未委托评估确定查封财产价值均构成认定事实不清。
案情介绍:
一、申请执行人姚辉与被执行人创新书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南高院于日作出(2014)琼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创新书店向姚辉偿还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违约金。创新书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5)民一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判决生效后,创新书店未能履行义务,姚辉向海南高院申请执行。海南高院立案执行并作出(2015)琼执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5号裁定),裁定查封诉争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
三、创新书店认为查封的财产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向海南高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5号裁定,并对超标的查封的房产进行解封。创新书店为此提供三份房产评估报告。
四、海南高院认为该三份评估报告存在创新书店单方委托及过期失效等问题,未予认可,故作出(2015)琼执异字第18号执行裁定(下称18号裁定),裁定驳回创新书店的异议。
五、创新书店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执行裁定,并解封被超标的查封的房产。最高法院予以支持,裁定撤销18号裁定,发回海南高院重新审查。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海南高院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
最高法院认为:判定执行实施案件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第一步应当先行查明案件执行标的数额。在执行异议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若对案涉执行标的数额存在争议,执行法院应审理并认定执行标的数额。第二步再判断被查封财产是否超过执行标的数额。
本案中被执行人创新书店所提交评估报告,因系单方委托或已超出有效期,确已不适合作为判定是否超标的查封的依据。但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提出评估申请,被执行人亦主张超标的查封的情况下,海南高院应当立即对案涉房产进行委托评估,根据委托评估价格认定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对超标的查封的认定上应注意怎样维权。结合最高法院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面对超标的查封,被执行人可通过执行异议及复议程序进行救济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可以针对执行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提出异议,异议被驳回后,可以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进行救济。如本案中针对超标的查封问题,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封超额部分财产,虽然最终是否构成超标的查封尚需依据重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后认定,但一定程度上仍能帮助被执行人寻求资产解封的可能。
二、申请人在面对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时需要做好价值评估方面的答辩
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后,如果执行过程中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存在真实有效的评估报告,即便是评估财产高出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财产,法院仍需综合考量财产变现时所需费用、拍卖时流拍降价的可能以及其它可能影响财产价值的因素。所以法院在实践操作中对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明显超标的额&的限制,会适当从宽掌握。
三、注意执行异议、复议的救济与执行监督制度的协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确定了执行监督制度,即赋予上级法院可以指令纠正下级法院错误的执行法律文书与具体执行行为,并可以同时通知执行法院暂缓执行。执行监督作为法院内部的一种监督纠错制度与当事人提起的执行异议、复议救济并不冲突,但如果当事人已经提出异议或正在申请复议,在救济程序正常情况下,上级法院一般不再就同一问题重复进行监督,所以在选择诉讼策略时当事人应该深度把握执行异议和复议中的各项问题,以维护权益。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 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 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 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第二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 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 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 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 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对是否构成超标的查封&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在于海南高院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
首先,判定执行实施案件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应当先行查明案件执行标的数额。本案执行异议程序中,对于案涉执行标的数额,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申请执行人姚辉认为约7000万元,而被执行人创新书店则认为不到5000万元。该项事实对于判定是否超标的查封关系重大,而海南高院对此未经审查即认定本案不存在超标的查封,已构成认定事实不清。其次,被执行人创新书店所提交评估报告,因系单方委托或已超出有效期,确已不适合作为判定是否超标的查封的依据。但是,本案于2015年7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姚辉已提出评估申请,现被执行人创新书店主张超标的查封,海南高院应当立即对案涉房产进行委托评估,根据委托评估价格认定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目前,案涉房产尚未委托评估,海南高院即认定本案不存在超标的查封,亦构成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海南高院异议裁定对案件重要事实未经审查即认定本案不存在超标的查封,应当重新审查后作出认定,故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执异字第18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发回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姚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最高法院(2015)执复字第47号】
延伸阅读:关于执行程序中所查封财产是否构成超标的查封问题,以下是我们写作中检索到的近两年内最高法院对于此问题的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考。
一、超标的查封异议审查时未做资产评估,最高法院撤销裁定并发回重审
[案例一]沈鸿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最高法院(2015)执复字第54号】
本案与文章中的案例案情类似,审判时间、法官及审判观点一致。认为&判定执行实施案件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应当先行查明案件执行标的数额。本案执行异议程序中,海南高院对执行标的数额未经审查即认定本案不存在超标的查封,已构成认定事实不清。案涉房产尚未委托评估,海南高院即认定本案不存在超标的查封,亦构成认定事实不清。&
[案例二]张越与徐州博汇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最高法院(2016)最高法执复27号】
认为&海南高院查明,因博汇公司、付健拒不提供股权评估所需相关资料,该院对冻结的上述股权无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据此认为不能认定本案查封、冻结的财产明显超出执行标的额。最高法院认为,付健与博汇公司在异议审查听证会上明确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因此,如果股权评估不再存在障碍,海南高院则应对案涉股权继续委托评估、确定价值,该院(2015)琼执异字第21号执行裁定认为不能认定查封、冻结的财产明显超出执行标的额,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例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最高法院(2015)执复字第51号】
认为:&对该五处土地使用权继续查封,是否确有必要以及继续查封是否构成超标的查封,云南高院的异议裁定并未作出明确认定。关于已设定抵押的三处土地使用权,因不排除保全申请人通过强制执行受偿的可能,云南高院应当通过预估土地价值及核减抵押贷款金额,查明该部分土地剩余价值,进而对是否构成超标的查封作出认定。&
二、超标的查封异议审查时,可以根据其它辅助价格确定资产价值
[案例四]桂林华润天和药业有限公司、桂林天和药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与珠海宝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荔浦明胶药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最高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104号】
认为:&依据:在建工程已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可以对外销售,结合周边商铺销售价格及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被查封的房产价值明显超过申请保全的金额。&
三、未支持超标的查封请求,法院需综合考量各种影响财产价值的因素
[案例五]宁夏富龙(浙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复议裁定书【最高法院(2013)执复字第6号】
认为:&执行法院有权考虑执行标的应包括的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欠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各种税费和执行费用、拍卖佣金、拍卖标的物过户费等,以及在确定拍卖保留价时依法可以下浮的比例等因素。本案标的物&富龙大酒店&为在建工程,根据规划不应、也不便于分割处理。&
四、未支持超标的查封请求,因为考虑三次流拍下调价格的情形
[案例六]陈春蕊、云南金福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等与陈春蕊、云南金福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最高法院(2015)执复字第12号】
认为:&关于查封标的物价值的判断,如果没有进行评估,可以参照相应的市场价格以及兼顾司法拍卖变现过程中的降价因素等综合认定,如果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标的物价值的主要依据。被查封的金福地花园及海运花园评估价值共计2.528018亿元,依据评估拍卖的相关规定,首次拍卖以评估价的80%作为保留价,每次拍卖可再降低20%,如果对查封标的物实行三次拍卖,变现价值可低至1.6亿元左右。而王嘉庸的债权本金1亿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的总额,与查封的房地产、冻结的100万元股权价值基本相当,因此,本案不存在明显超标的查封、冻结。&
五、未支持超标的查封请求,因为轮侯查封不认定超标的查封
[案例七]兰州通用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兰州新区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最高法院(2014)执复字第25号】
认为:&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轮候查封产生的仅是一种预期效力,类似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即便本案将来进入执行程序,且甘肃高院在本案中对兰通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实施的轮候查封转变为正式查封,进而发生正式查封的法律效力,所查封的两宗土地使用权变现所得价款究竟还有多少可用于实现本案债权,尚取决于在先查封案件的执行情况。&
六、未支持超标的查封请求,因为保全查封中未影响机器设备的使用未造成损失
[案例八]赵连武申请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违法查封确认申诉审查裁定书【最高法院(2013)确监字第49号】
认为:&陇西县人民法院以不得转让但准许使用的方式查封机器设备的事实,有陇西县人民法院查明的赵连武及其陇西合成制胶厂在查封期间仍正常生产经营的事实予以印证。赵连武未能证明陇西县人民法院系超标的查封并造成其经济损失。&
七、未支持超标的查封请求,因为未支持以房屋实际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的主张
[案例九]云南圣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圣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土钍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最高法院(2015)执复字第4号】
认为:&本案系诉讼财产保全,保全的标的物是不动产。云南圣灵公司、昆明圣灵公司主张云南高院超标的额查封房产,但提供的《情况说明》等材料,仅能作为确定房产价值的参考因素之一,无法证明房产的实际成交价格。即便能够证实房产已实际成交,也仅能说明交易时点的价格,不能仅以此确定查封房产目前的实际价值,难以据此证明本案存在超标的额查封的情形。&
八、未支持超标的查封请求,因为不动产价值的不确定性
[案例十]南通盈丰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丰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等与南通盈丰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丰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最高法院(2015)执复字第28号】
认为:&本案中,江苏高院依法查封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而非存款等具有明确价额的财产。因案涉不动产未经评估,无法精确计算其价值,江苏高院仅能综合估算查封财产的价值。因此,对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明显超标的额&的限制,应当适当从宽掌握。考虑到债权数额仍在持续增加,查封的不动产上还设有抵押权,结合司法拍卖的不确定因素以及市场波动等情况,从目前查封的财产看,江苏高院并未明显超标的额查封财产。&
九、未支持超标的查封请求,因为查封标的上还有抵押权
[案例十一]王少杰、郑祖苏等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最高法院(2015)执监字第38号】
认为:&三明中院在查封财富花园在建工程时,该工程已经全部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行,且永龙公司、张河淦当时并未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证明扣除抵押债权后查封的在建工程价值,因此,执行法院的查封并无不当。&
[案例十二]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赣鄱置业有限公司、刘健等民间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最高法院(2016)最高法执复37号】认为:&本案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不存在明显超过标的额查封的情形。本案诉讼过程中,涉案土地使用权被南昌中院首先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而该土地使用权系吉安市青原区金石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赣鄱公司等一案的抵押物,为解决抵押权优先受偿与首封权的冲突,江西高院将本案提级执行。因涉及一系列案件以赣鄱公司为同一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江西高院将相关案件与本案一并参与执行拍卖标的款的清偿,符合法律规定,亦不存在明显超标的查封的情形。&
王劲夫 法学学士、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执业证号:20)、成都市优秀青年律师、劳动争议仲裁员、人事争议仲裁员、成都劳动律师网站长兼首席律师。尤擅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争议、损害赔偿(工伤、学生伤害、交通事故、医疗损害、一般人身损害等)、企业管理制度和公司股权结构治理、建筑施工等律师业务。
律师事务所: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
中国成都人民南路三段林荫街5号华西大厦B1604#
TEL:(028)45298&&&&&&&&&&&
FAX:(028)
律师:王劲夫
律师:米&&佳
诉讼与仲裁排行榜
当您为解决建筑和房产维权决定聘请律师时,王律师团队相信您已处于一种“十万火急”特需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支撑的状态,此时,您更应保持冷静,特别注
意以下几点:
1.谨防“好心人”有关系可以帮助疏通等名义骗取您的钱财,让您损失的不仅是钱财,还有…….
2.律师如同医生是分专业的,术业有专攻,每位律师都有其擅长的执业领域,应当选择专业的律师。
3、不要轻信所谓“大律师”,选择适合您的律师,鉴别律师是否是专业律师,可通过其咨询的对业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该律师所办案件的判决书或者媒体报道等方式
查看其亲办成功案例,不能仅凭只言片语而随意信任。
4、决定聘请律师时,应当注意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一定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和交纳律师费,避免上当受骗。
5、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向律师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背景材料和信息,以便律师全面分析案情,从而达到你聘请律师的目的。
&|&&|&&|&&|&&|&&|&&|&&|&&|&&|&&|&
本网站是非营利性网站,旨在宣扬法律意识,交流执业学习心得。网内部分文章来自其他网站,只做为交流学习之用,相应的权利均属于原权利人。
如权利人认为不妥,请来电或来函说明,本网页随即停止转载和使用。谢谢合作!
版权所有:成都建筑房产律师网 Copyright@2009 蜀ICP备号
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55号星宸国际2号楼B座10层&&技术支持:大家都在搜:
扫描二维码安装房天下APP
手机浏览器访问房天下
> > 问题详情
法院判我们付给对方18o万,对方才能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我们无力补偿,可否将房子变成共有产权
法院判我们付给对方18o万,对方才能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我们无力补偿,可否将房子变成共有产权
浏览次数:0
你好,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
你好,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你好,可以与对方协商。
和对方协商解决
你好,这是可以协商沟通解决的。
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分割份额,具体情况预约面谈
下载房天下APP
提问获取更多回答
和对方协商解决。。
手机动态登录
请输入用户名/邮箱/手机号码!
请输入密码!
没有房天下通行证,
下载房天下APP
提问获取更多回答
ask:2,asku:0,askr:437,askz:41,askd:153,RedisW:1askR:1,askD:1 mz:hit,askU:0,askT:0askA:3
Copyright &
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Tuo Shi Hong Ye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最高院:当事人对超标的查封提出异议后,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
我的图书馆
最高院:当事人对超标的查封提出异议后,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
案例:当事人对超标的查封提出异议后执行法院如何处理?裁判要点:最高法院裁定认为,执行实施案件中对是否存在超标的情形,应当先行查明案件执行标的数额,被执行人在执行异议中主张超标的查封的,执行法院应立即对案涉财产(房屋)进行委托评估,根据委托评估价格进行重新审查后,再行认定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文书检索:海南高院一审判决:(2014)琼民一初字第9号最高法院二审判决:(2015)民一终字第116号海南高院执行裁定:(2015)琼执异字第19号(本案下已被撤销)最高院执行裁定:(2015)执复字第54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法院执行(含保全)中对财产采取查封(含扣押和冻结)措施时,不得明显超标的进行。这在实践中是一个比较常见且较棘手的问题,因为金钱债权的标的额往往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如利息罚息等不断计收、逾期履行加倍利息的计收、违约金的计收等都会导致执行债权金额并不确定的情况),无论是在法官角度还是申请人角度,在有机会查封到财产时不太可能太多保守。&本案申请人沈鸿根据最高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海南高院申请对海南创新书店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创新书店认为海南高院根据(2015)琼执异字第19号执行裁定对其房地产进行的查封超标的而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查封裁定、对超额查封的房产进行解封,进而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最高法院审查后认为,执行实施案件中对是否存在超标的情形,应当先行查明案件执行标的数额。同时,被执行人在执行异议中主张超标的查封的,海南高院应当立即对案涉房产进行委托评估,根据委托评估价格进行重新审查后,再行认定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因而撤销海南高院的执行裁定并要求其重新审查。且不论本案执行操作中最终结果如何,想必被执行人提出的“因法院查封失去对资产的有效利用,无法融资,资产无法良性运营。如不解封给盘活,最终将失去履行本执行案件的能力”问题,在最高法院出具执行裁定后,应能一定程度上得以缓解。当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中被执行人要求对部分房产“解封”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应视海南高院根据委托评估的价格情况对是否超标的查封再行审查后给出结论。最高院的裁定意见,以及本文讨论的主旨,主要是针对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中的问题,不涉及海南高院的具体执行措施问题,请予留意。&就编者了解,在2015年2月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及2015年5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系列文件颁布后,因相关规定也更加清晰、明确,法院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大量增加,同时因为也相关问题和程序的推进更有技术含量,对执行异议复议等相关程序中的操作实践,也提出了更高的、更专业的要求。编者近年在办理各类执行案件过程中,对此也深有体会。因此,在强制执行业务中,除了早期的保全、查封、评估、拍卖等常规程序外,熟悉和精通执行异议及复议程序中的各项问题,也是更值得关注和研究的、更有技术含量、也是很有前景的业务。在当事人而言,则须充分利用好执行异议程序和各项规则,以维护权利。附:沈鸿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 裁 定 书&(2015)执复字第54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海南创新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路16号明珠广场四、五楼。&申请执行人:沈鸿,系海口银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海南创新书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书店)因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执异字第1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于执行异议程序中查明,沈鸿与创新书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南高院于日作出(2014)琼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创新书店10日内向沈鸿偿还借款本金7123.27万元及利息元,从日起以7123.27万元按月息1.6%计算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创新书店10日内向沈鸿支付违约金元,从日起以7123.27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至全部清偿本金利息之日止;三、上述利息计算的利率和违约金计算的利率之和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创新书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5)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创新书店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沈鸿向海南高院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本金7123.27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截止日,尚未包括诉讼费、执行费等)。海南高院于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海南高院于日裁定查封创新书店所有的座落于海南省三亚市河西区新风路的房产[房产证号:三土房(2004)字第、、、、2973号]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日,海南高院裁定查封海南创新书店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海南省海口市金盘路南侧建设一横路东侧厂房和海秀路16号明珠广场的房产(房产证号:海房字第××、HK××75、HK××76、HK××77、HK××78、HK××79、HK××80、HK××96、HK××98、HK××01、HK××02、HK××03、HK××08、HK××12、HK××20、HK××21、HK××31、HK××44)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创新书店认为上述查封的财产存在超标的额情形,向海南高院提出书面异议称,2015年8月和9月裁定查封我司房产具体情况:(一)查封海南省三亚市河西区新风路的房产面积5974.68㎡,评估价值约4万元/㎡,价值2.4亿元;(二)查封我司所有的座落于海南省海口市金盘路南侧建设一横路东侧厂房和明珠广场五楼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8295元/㎡,查封抵押房产18本证,面积1572.74㎡,价值4450万元。我司只向沈鸿借款万元,法院判决本金和利息、违约金总共不到1.2亿元,本案执行中查封明珠广场五楼HK套抵押房产的价值已达3亿元,已经远远超过执行标的。在抵押房产足够偿还沈鸿债权的情况下,法院查封我司第2项房产属于超额查封。我司现因法院查封失去对资产的有效利用,无法融资,资产无法良性运营。如不解封给我司盘活,我司最终将失去履行本执行案件的能力。为此,请求撤销查封裁定,对超额查封的房产进行解封,即解除海南省海口市金盘路南侧建设一横路东侧厂房和明珠广场五楼18套抵押房产的查封,具体为我司名下的明珠广场五楼HK080497、HK××75、HK××76、HK××77、HK××78、HK××79、HK××80、HK××96、HK××98、HK××01、HK××02、HK××03、HK××08、HK××12、HK××20、HK××21、HK××31、HK××44。为证明其主张,创新书店提供如下证据:(一)海南正理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日作出的(海南)正理(2007)房(估)字第11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证明明珠广场五楼房产的价格为28295元/㎡;(二)海南明正房地产有限公司日作出的明正评房字(2015)第101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证明明珠广场五楼所涉房产HK××31、HK××44的价格为32114.2元/㎡;(三)海南省首立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日作出的琼首估(房)字(2015)第5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证明海南省三亚市河西区新风路创新电脑城商业用途的房地产价格为42550元/㎡;(四)海南明正房地产有限公司日作出的明正评房字(2015)第0910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证明海南省三亚市河西区新风路创新综合楼(建筑面积9223.86㎡)的平均市场价值单价为40876.9元/㎡,市场价值总额37704.28万元。&沈鸿答辩称:创新书店于日、9月6日、9月13日分别向其借款746万、1049.27万、5328万合计7123.27万,抵押房产是创新书店主动提供。本案经一审、二审,确定本案的本金为7123.27万元,而不是万元,加上利息和违约金已将近2亿。创新书店提供的《评估报告》是其单方委托评估的,上述房产价值还需扣除评估费、拍卖费、过户相关税费、提前收取的租金等费用。因所查封的财产最后变现的价值还不足以清偿本案的债务,本案不存在超标的额查封的问题。请求驳回创新书店的异议。为证明其主张,沈鸿提供如下证据:(一)海口中院委托海南国佳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日作出的海国房估(2014)字第00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证明明珠广场五楼房产的价格为25471元/㎡,新民西路51号房产的价格为4130元/㎡,并非如创新书店所认为的那么高;(二)《明珠广场铺面销售合同》、《海南亿能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证明创新书店当时取得明珠广场房产的价值,现如果对外转让需要缴纳很高的增值税;(三)创新书店股东会决议,证明创新书店同意将涉案房产向答辩人抵押借款;(四)《房地产抵押合同》;(五)《他项权证》(海口市房他证海房字第××号、第××号)和《三亚市房地产抵押、商品房按揭登记卡》。&海南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查封财产是否明显超标的额,应否解除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本案执行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创新书店未能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沈鸿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7123.27万元(计算截止日),该院于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该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创新书店所有的座落于海南省三亚市河西区新风路的房产[房产证号:三土房(2004)字第、、、、2973号]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查封被执行人创新书店所有的座落于海南省海口市金盘路南侧建设一横路东侧厂房和海秀路16号明珠广场的房产(房产证号:海房字第××、HK××75、HK××76、HK××77、HK××78、HK××79、HK××80、HK××96、HK××98、HK××01、HK××02、HK××03、HK××08、HK××12、HK××20、HK××21、HK××31、HK××44)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创新书店认为查封的上述财产中仅海南省三亚市河西区新风路的房产已足以清偿本案的债务,满足本案的债权,对其他财产的查封应予以解除。创新书店对上述查封财产估价的依据是其异议中提供的四份评估报告。查封的财产是创新书店在向沈鸿借款时主动提供用于抵押的,创新书店所提供的四份评估报告,海南正理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海南)正理(2007)房(估)字第11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海南明正房地产有限公司作出的明正评房字(2015)第101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海南省首立房地产估价事务所作出的琼首估(房)字(2015)第5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海南明正房地产有限公司作出的明正评房字(2015)第0910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是创新书店单方委托评估机构所做的评估,且海南正理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海南)正理(2007)房(估)字第11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已过期失效,以上四份评估报告在申请执行人沈鸿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对查封财产价值估算的依据。该院查封的上述财产至今尚未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价值尚未确定。加之不动产财产评估、拍卖变现过程因受市场行情的影响,会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不动产财产变现过程还会产生一些合理的费用如评估费、拍卖过户的相关税费等等。综合考虑,为保证本案债权的实现,本案查封的上述财产在未委托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之前,不能认定本案存在明显超标的额查封。综上,创新书店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创新书店的异议。&创新书店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一)撤销海南高院(2015)琼执异字第19号执行裁定及相关查封裁定;(二)解除对创新书店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金盘路南侧建设一横路东侧厂房和海秀路16号明珠广场的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主要理由为:(一)海南高院对本案执行标的额未经审查即驳回异议;(二)创新书店所提交四份评估报告,均由具备房产评估鉴定资质的中立机构通过合法程序制作,可以作为认定查封房产价值的参考依据。本案执行标的额不到1.2亿元,查封房产价值达到3亿元,明显存在超标的查封。&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海南高院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首先,判定执行实施案件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应当先行查明案件执行标的数额。本案执行异议程序中,海南高院对执行标的数额未经审查即认定本案不存在超标的查封,已构成认定事实不清。其次,被执行人创新书店所提交评估报告,因系单方委托或已超出有效期,确已不适合作为判定是否超标的查封的依据。但是,本案于2015年7月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创新书店主张超标的查封,海南高院应当立即对案涉房产进行委托评估,根据委托评估价格认定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目前,案涉房产尚未委托评估,海南高院即认定本案不存在超标的查封,亦构成认定事实不清。&综上,海南高院异议裁定对案件重要事实未经审查即认定本案不存在超标的查封,应当重新审查后作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执异字第19号执行裁定;二、本案发回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雅玲代理审判员: 张 元代理审判员: 薛贵忠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晓宇关注我们重大疑难案件专线:185-
TA的最新馆藏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超标的额查封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