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后进行了两次变更,那么,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变更的劳动合同上面签署的变更合同的日期写哪个?

劳动合同变更需谨慎——8个重要事项你注意到了吗?劳动合同变更需谨慎——8个重要事项你注意到了吗?快律百家号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和第三条条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1、时效性  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劳动合同尚未订立或者是已经履行完毕则不存在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  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也是其变更应遵循的原则。劳动合同关系,是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形成的,其变更当然应当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劳动合同允许变更,但不允许单方变更,任何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变更也并非是任意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变更劳动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内容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时,必须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任何口头形式达成的变更协议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应当指明对劳动合同的哪些条款作出变更,并应订明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的生效日期,书面协议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条的这一规定,是为避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而产生劳动争议。  5、劳动合同的变更要及时进行  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无论是哪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都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内容和条件等。  如果应该变更的劳动合同内容没有及时变更,由于原订条款继续有效,往往使劳动合同不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从而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当事人一方得知对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后,应在对方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及时作出答复,不得对对方提出的变更劳动合同要求置之不理。  因为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6、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当事人依法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条款,请求对方限期答复;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在限期内给予答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或者建议再协商解决;最后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后,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变更协议即行生效。  7、原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变更劳动合同后,原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8、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的执有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许多许用人单位在与1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并不会将合同给予劳动者,关于这点大多数劳动者也不会放在心上。在这里,快律提醒各位朋友,任何时候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都应该保留一份合同。    每日一答      问:买卖没有签书面合同,发生纠纷,如何维权?  答:双方没有签书面合同,一方可以提供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法院通常结合双方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做出认定。  对于没有记载名称的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也可以作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快律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分享法律知乎,交流法律信息!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请教:我公司变更过公司名称,所以在更名的时候又重新签署了劳动合同(之前与变更前公司签订过2次合同_百度知道
请教:我公司变更过公司名称,所以在更名的时候又重新签署了劳动合同(之前与变更前公司签订过2次合同
请教:我公司变更过公司名称,所以在更名的时候又重新签署了劳动合同(之前与变更前公司签订过2次合同【1年的和3年的】),那么请问,现在续签的话是算第二次续签还是算第三次可以签无固定期合同了?
我有更好的答案
1、公司变更名称,如果未注销是不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兄弟,下次不用这么麻烦了。2、公司名称变更,若主体未变更,劳动合同的次数是连续计算的;3、你与变更之前的公司已签订了2次劳动合同,变更后又签订了1次(请核查该3次是否都是在2008年后的, 这个很重要,只有在2008年后的第3次签订劳动合同才需要签无固定),无论怎么算,这次都需要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若你提出,公司不与你签订的,从应当签订之日起,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这个估计是需要通过劳动仲裁才能拿到的)。——————————————有疑问,欢迎百度HI我,南方劳动网劳动法专业律师竭诚为你服务
第三次,可以要求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
1、公司只是变更名称的话,是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合同继续有效。2、你已签订过两次合同,这次应该要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那么你可以提出主张双倍工资。
那要看你第三次签订的时间是不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也就是日之前还是之后签订了,如果是之前则不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是之后则你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应当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于公司变没变更过名称不重要…
我还么有遇到过这样的问题,你可以去劳动力大厦问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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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满了,变更算续签或二次签合同,算一次或算二次续签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1、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合同的内容有变更是应该算第第一次续签劳动合同。  2、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了,应当是续签劳动合同而不是变更劳动合同,如果续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在原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协商一致变更是合法的,该劳动合同属于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不能算作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  是否算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是主要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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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1、 哪些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如何区别,能否把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务关系?
3、 用人单位自行拟定劳动合同文本是否有效?劳动合同未经劳动部门备案是否有效?
4、 什么时间签订劳动合同**适宜?
5、 劳动者借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6、 应否与属于职业经理人的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1、 企业单方调整岗位,员工往往可被迫解除合同并索赔经济补偿,如何预防?
2、 调岗时没有书面确认,员工到新岗位工作3个月后能否要求恢复到原岗位?
3、 调整工作岗位后,可以调整薪资标准吗?
4、 可否对“三期内”女职工进行调岗、调薪?
5、 合同中约定多个工作地点,以方便日后调整,是否成立?
6、 用人单位收购其他组织时,如何与被接收的员工签订、变更劳动合同?
7、 《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应如何设计?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在尚未用工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2、 能否与“三期妇女等处于特殊保护期间的员工”协商解除,如何规避风险?
3、 员工提交辞职信后的30天后,企业批准其离职,可能有风险,如何化解?
4、 末位淘汰制是否合法,如何操作?
5、 以“组织架构调整,无合适岗位安排”为由解雇员工,可能有风险,如何化解?
6、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表述不当,往往成为劳动者打赢官司的有力证据,企业该如何书写,才避免案件败诉而承担法律责任?
7、 怎样理解“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8、 如何在《惩罚条例》中描述“一般违纪”、“较重违纪”及“严重违纪”?
9、 怎样理解“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10、 劳动者不辞而别、无故旷工,却主张被企业口头解雇,往往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1、 劳动合同到期后,经常出现该终止的忘记办理终止手续,该续签的忘记办理续签手续,其引发的风险非常大;那么企业该如何规避风险?
2、 用人单位决定不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3、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再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4、 续签劳动合同的程序应如何设计?
5、 员工提出新的续订条件时(如要求加薪)如何处理?
6、 特殊保护期(三期女职工、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能否终止劳动合同,如何操作?
7、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继续留用劳动者,但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是否也需支付两倍工资?
8、 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能否单方终止不续订?
9、 患病医疗期、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导致满10年工龄的,是否应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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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公开课与公司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后,可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公开信箱
&&&&&&&&&&&&
发布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来信内容:
与公司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后,可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我是日与公司签订第一次的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时间是:日-日。在劳动合同快到期的时候,公司突然提出不再与我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我的赔偿是按照:工作年限N个月的工资赔偿给我。我想请问一下,我是否可以坚持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或者要求公司按照2*n(n=工作年限)个月的工资赔偿给我?谢谢您的回复
办理单位:
劳动关系处
办理结果:
您好,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五、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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