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代签的新房没有房产证签订的购房协议有效吗法律上有效吗?

银行原因贷款没办下来可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不少购房者都会以银行按揭的形式贷款买房,在缴纳完首付后,通常应在6个月内办理完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并支付购房款余额, 但如果在6个月后, 由于银行政策的原因, 而非购房者的原因导致贷款无法发放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如果由于银行单方面的政策原因而导致购房者的贷款没有办法如期发放, 使购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这种情况下是不可归责于购房者或开发商的, 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购房者, 购房者享有法定解除权, 是完全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及利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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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常,没有购房合同怎么办理房贷按揭,不可能的。
随着房屋贷款政策的不断变化,买家没有足够的资金全款购买房屋,对购房以及房贷政策也不是很了解,又被中介公司一忽悠,签了购房合同又审批不了房屋贷款,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合法解除已经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燕律师认为,买家办理不了房贷手续,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而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的。但前提是,买家在购买房屋时要有足够的法律风险意识,购房合同条款中,一定要将办理不了房贷手续作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事由列为合同的条款,这样,就不用担心后期政策的变化贷款不成还得支付巨额房款,或承担违约责任。
以下,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燕律师就以其所办结的案件作为案例提供给大家,参考学习。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燕律师与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诉称,2010年4 月14 日,我与被告就位于海淀区××××号的房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同日双方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 居间服务合同》 ,我与经纪公司签订了《 按揭贷款服务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关于贷款明确约定,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合同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如数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申办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上述买卖合同签订后,我依约积极履行义务,2010 年4 月14 日向被告支付了定金5 万元,2010 年4 月16 日向被告支付了房屋首付款20 万元。我为了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在银行贷款方面,曾前去多家银行办理房屋贷款审批手续。但是根据2010 年4 月17 日国务院新公布的文件,由于我的工作单位及社保交纳地点都是在××省×市,不能提供北京本地的纳税证明和社会保险证明,此外我目前的个人征信状况也不符合银行的批贷要求,因此我在万般努力下仍未获得银行贷款批准。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我也积极申请,但由于我的住房公积金也是在×市交纳,北京目前尚未与×市合作办理异地互贷,因此我无法贷得公积金贷款。我的资金有限,在无法获得贷款时,无法继续履行与被告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双方买卖合同约定,我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终止条件已经成就,该合同应该终止,被告应向我退还定金和房款。经多次协商无果,现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被告退还购房定金和房价款共计25 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杨某某辩称,我确实和原告在2010 年4 月14 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未在合同中约定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因此原告应该按照一般的现金付款方式向我支付房款,根据合同法规定,我可以随时要求原告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因此本案中原告应该依法支付房款。原告起诉状中引用的条款并未约定贷款银行,因此应视为无约定。双方于2010 年4 月16 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了原告无法办理贷款时的处理方法,因此原告可以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履行,而不应该直接要求解除合同。我方认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因不是因为贷款问题,而是因为房价。另外我已经将户口迁出诉争房屋,如果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将会给我造成损失。原告申办贷款之前知道其有十五次逾期不良记录,在此情况下还将贷款写入合同条款,应该是恶意的欺诈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综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0 年4 月14 日,杨某某(出卖人)与王某某(买受人)签订《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经纪成交版), 约定王某某购买杨某某位于×××× 号房屋,成交价格为154 万元;买受人可以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定金5 万元。合同第四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中约定:“买受人采取下列第1 种方式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1 、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定金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给出卖人。… … ”该条款第三项“关于贷款的约定”写明:“买受人向【 银行】 【 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抵押贷款… … 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按照第3 种方式解决:… … (3 )本合同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如数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申办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但该条款并未写明办理贷款的银行及拟贷款金额;且双方并未签订附件五。同日,杨某某(出售方、甲方)、王某某(买受方、乙方)及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居间方,丙方)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其中第三条约定:“甲、乙双方同意对(《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作以下修订:甲、乙双方均认可《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第三款关于贷款的约定是根据乙方要求初步拟订的贷款银行及额度,根据乙方签署合同后提供的贷款相关资料及己身资质,具体批贷银行及额度以实际情况为准,甲乙双方均不可以拟贷款条款向其他方主张权利。”
2010 年4 月16 日,杨某某(甲方,.出卖方)、王某某(乙方,买受方)与×公司(丙方,见证方)签订《 补充协议》 ,写明:“基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甲乙丙三方签订的《 居间合同》 ,现经双方协商并交由丙方见证,就甲方向乙方出售私人房产一事达成补充协议:… … 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甲方自本协议签署后60 天内将上述房屋内的户口迁出… … 第三条:乙方于本协议签署当日支付给甲方上述房产购房定金5 万元,首期房款20 万元由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3 日内支付给甲方,剩余首付款49 万元在本协议签署后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 … 第六条:另如乙方因贷款利率未能享受到7 折,则乙方经甲方同意可再次更换其亲属购买此房并办理贷款手续… … 本协议为《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及《 居间合同》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本协议中相关条款和《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 居间合同》 相抵触,以本协议为准。2010年4 月14 日、2010 年4 月16 日,王某某分别向杨某某支付了定金5 万元、首付款20 万元。庭审中,王某某提交了×银行北京分行以及中国×银行北京西区支行出具的其个人信用报告,上述两份报告中的贷款明细信息均显示王某某曾于2003 年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累计逾期还款次数为15 次,该笔贷款已于2007 年结清。同时,王某某提交了×银行北京月坛支行及中国×银行北京市西城区西外大街支行工作人员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因不符合上述两家银行的信贷规定,未能获得贷款。经本院向上述两家银行核实,×银行北京月坛支行工作人员答复因王某某的个人信用报告中累计逾期次数为15 次,不符合该行的信贷规定,因此未批准其贷款申请;中国×银行北京市西城区西外大街支行工作人员答复因认为贷款可能收不回来,故未批准王某某的贷款申请。王某某同时提交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兹有王某某,身份证号(略),工作单位×局,住房公积金缴纳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拟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的房产,向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于×市目前尚未和北京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贷,故我中心对王某某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批准。特此证明。”此外,王某某提交了其与×公司工作人员范×、毕×的通话录音,以证明其多次找×公司处理贷款事宜,被告知因国家政策及其征信状况,其目前无法在银行获得贷款。杨某某对上述录音的真实性有异议,对王某某的证明目的亦不予认可。
2010年4 月28 日,王某某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向杨某某寄出《律师函》 ,通知其(《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已终止并要求与其协商处理购房定金和房价款的结算问题。2010 年5 月1 日,杨某某收到此函件。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及《补充协议》 、《 居间服务合同》、个人信用报告、证明、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王某某与杨某某签订的《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王某某、杨某某与×公司签订的《 居间服务合同》 、《 补充协议》 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制式合同文本,【 】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它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根据《居间服务合同》 及《 补充协议》 的记载,双方对王某某购买房屋采取贷款方式进行了约定,且未对无法贷款的后果另外予以约定,故该合同第四条第(三)项关于贷款的约定一节,即文本中写明因买受人原因未获得贷款批准的,双方同意合同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返还,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应视为双方对无法贷款后果的约定。现因王某某个人信用报告中累计逾期达15 次,且其住房公积金缴纳地在×省×市,故其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申请均未得到批准,其与杨某某签订的《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符合解除的条件,自解除通知到达杨某某时合同解除。《补充协议》 首部虽写到×公司作为见证方,但协议中有关于×公司权利义务的规定,故该协议实际是杨某某、王某某及×公司就《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及《 居间服务合同》的补充约定,其中王某某与杨某某就房屋买卖部分的约定作为(《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亦一并解除。王某某与杨某某签订的《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及双方在《补充协议》 中关于房屋买卖部分的约定已经于2010 年5 月1 日解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王某某要求杨某某返还已付定金及购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杨某某所述合同应视为没有关于贷款的约定、王某某明知其有逾期记录而将贷款写入合同系恶意欺诈等抗辩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杨某某与王某某于二0 一0 年四月十四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二人在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关于房屋买卖的约定已于二0 一0 年五月一日解除。
二、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王某某已付定金及房款共计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五十元,由杨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后,杨某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燕律师继续代理王某某进行了二审答辩。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王某某与杨某某自愿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王某某、杨某某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愿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依据本案的事实情况,王某某个人信用报告中累计逾期达15次,同时其住房共计金缴纳地区在×省×市,其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申请均未获得批准。根据王某某与杨某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第(三)项关于贷款的约定,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合同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王某某未能获得贷款,故本案应当根据《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上述约定进行处理,即本案已经符合《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应当自解除通知到到杨某某时解除。王某某主张杨某某返还定金及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成立,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杨某某提出王某某存在恶意欺诈行为;杨某某、王某某与×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应属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杨某某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五十元,由杨某某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五十元,由杨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房贷批准之后 ,不需要再签订合同。
办理购房贷款需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贷款事宜。
2、到银行申请购房贷款,与银行签订房屋贷款合同。
3、银行根据贷款合同及申请贷款人的信用情况,审批贷款。
4、贷款审批通过后,银行直接将贷款划至开发商账户。
如果要算什么时候开始还房贷,在签过购房合同之后还有一个流程,那就是和银行签订贷款抵押合同,要去银行办抵押贷款,在这些手续都办好以后等银行放款,一般是签过购房合同两个月左右(各个银行放贷时间略有不同,会有偏差)放款,放款之后,您就可以开始还贷款了。shangeshgh
贷款合同签过后 就等银行放款 放款后 才开始还房贷 主要取决于放款的速度 现在要是首套房比较快 二套房可能要慢一点 因为你是房地产代办的 要是知道是哪个银行 可以自己打电话到银行的信贷部咨询下 如果手续齐全没有限购限制办下来应该是没问题的 耐心等待 房地产团体办 人数多 时间会拖的长一点 希望采纳
1、如果是新房贷款,则是银行批量统一审批,通过后等开发商办完预售房抵押登记后,银行批量放款,具体放款时间是由开发商和银行协商而定,大约是签完房贷合同3个月左右。
2、如果是二手房贷款,大约需要19个工作日,以下是重庆地区的二手房购房贷款流程。
贷款购二手房,全程约20个工作日
1、看房,买卖双方达成协议、支付购房定金:1天
2、提交贷款申请、签署贷款合同:1个工作日
3、物业评估,第三方担保:1-2个工作日
4、银行审批:5个工作日
5、房屋过户,支付首付款:1个工作日
6、交税、领取新房产证:4个工作日
7、银行领取贷款合同、房屋抵押登记:3个工作日
8、银行放款给卖方、物业交割、支付尾款:3-5个工作日
正常情况下,买房交首付的同时就该签合同,并且出具首付的不动产发票。你这个交首付了这么久没签合同,很有可能是开发商五证不全或者是预售许可证还没审批下来,无法签定购房合同,因为购房合同需要网签。你可以要求房地产商赶快签合同或者向当地的住建部门查询该楼盘证件是否齐全,能否正常销售。有的城市还可以登陆住建部门官网查询所售房源的相关信息的。
以上,望采纳。新房要这样签合同 才不用担心买房纠纷! - 房天下买房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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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要这样签合同 才不用担心买房纠纷!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422)
[摘要]很多购房者都会担心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后,因为合同上的问题而产生纠纷。那么,当这些纠纷发生了要如何处理呢?如何才能避免这些纠纷产生呢?
很多购房者都会担心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后,因为合同上的问题而产生纠纷。那么,当这些纠纷发生了要如何处理呢?如何才能避免这些纠纷产生呢?引发购房合同纠纷的最常见且最严重的原因有2种,一是逾期,一是没有证,那么如果遇到这两种购房合同纠纷,购房者该怎么处理呢?一、无法按时办理房产证如何处理?购房流程多,开发商无法按时办理好房产证的原因也是比较复杂的,比如说开发商没有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力、土地出让费还未完全缴清、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资格、在售楼盘内存在违章建筑物、政策的调整或者办理不畅等等。所以购房者如果没能按时拿到房产证,首先要确定一下未能按时办理房产证的原因,并根据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细则来追究相关的违约责任。二、逾期交付房屋如何处理?逾期交付房屋是指房屋出卖方在超出与购房者约定的时间之后才交房,如果购房者因此和出卖方产生纠纷,购房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及如何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呢?为了解决逾期交房这一问题,购房者应向第三方提供房屋达到合同中规定的交付标准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购房合同中关于交房时间的具体约定。如果是出卖方的原因导致房屋逾期交付,那么购房者可以按照购房合同上关于逾期交房的约定追求出卖方的责任;但如果两者仅是口头协议约定交房时间,出卖方违背口头约定但并未超过合同上注明的交房时间,购房者则无法追究出卖方的违约责任。三、如何签订购房合同才能避免纠纷?为了避免产生购房合同纠纷,小编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以下三点:1、核实违约责任等细节合同中都会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理或不能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但是往往开发商虽然约定了违约责任,一般额都不多,因此,购房者一定要注意这些细节。同时,还应该约定:(1)规划、设计的变更致使购房者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不仅仅要承担购房款的银行利息,还应承担一定金额的违约金。(2)由于开发商原因不能办理产权证,购房者要求退房退款时,开发商还应该赔偿退房时房价与签订合同时房价的差额损失。(3)加重开发商违约责任,使其违约承担的损失超过其不当获利,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开发商恶意违约。2、合同附件需重视合同附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主文条款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常有的合同附件包括所购房屋平面面积图、公摊面积表、质量保证书、装饰设备标准、住宅使用说明书等,对于补充协议的条款也常常列为合同附件。3、妥善保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为要约邀请,不视为合同的条款,但是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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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名是打印上去的,请问合同有效吗?
前两天,在网上看到加盟网店的,有点心动了。做了8800的套餐,预付3000元的款。后来觉得不靠谱,决定不做了。对方说我违约要赔三倍的违约金,可是关于违约的事宜,合同上并没有写明。请问这种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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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如果对方没有因为你违约造成巨大损失的话,你是不需要支付高额违约金的,这种信息往往很多是诈骗的,你要谨慎对待,有不明白的 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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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效的,别听他们几个瞎说,我是请过律师的,我最清楚,什么叫合同???所谓的合同就是要在原文件上,双方同意签字盖章的才起法律作用,复印,打印的合同不起法律作用。别听别人瞎说,不懂还在这说,有本事请律师。
合同有效,但是违约金如果没有明确写明的话,你是无需支付违约金的<
你好,一般是无效的,具体,建议来电详谈<
合同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都是有效的,对方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建议不要理会。<
关于你预付款,是定金,还是订金?这是有区别的,不知道你们当时是怎么约定的。如果没有签订正式合同文件,只是一个打印的文件,无法证明合同已经签订。合同应为无效,除非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确实合同已经成立,并且合同对于违约责任由明确的约定,如果没有没有约定,只能对真实损失或者为了合同做了必要准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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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新房购房合同签约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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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如何签订购房合同,注意点有哪些?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因为买卖双方在专业知识上信息不对称,有时购房者并非出于本意或者不知道如何把握合同,以至较后在合同履行中处于被动地位。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对合同条款及专业术语仔细阅读、理解,必要时可向房地产专业律师以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咨询。工作室就合同主要条款说明如下: (1)关于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时,一般按照较高法院司法解释确立的一般原则即是否超过3%处理。 (2)关于价格、收费、付款额等条款 价格条款应比较明确,应有细项约束开发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应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 可注明在合同生效的几天之内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如果不能通过的话,购房者可以取消合同,全数取回定金。 建议购房者无论有无贷款的必要,较好争取加入此条款,留给自己一个冷静期。 (3)关于房屋质量的条款 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修期等。 有些购房者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还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做了规定,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墙体、地面、顶棚平直度,顶棚、厨房、卫生间防水情况,表面裂缝等需要进行必要约定。(4) 关于售后物业管理的条款 这是购房者在签合同时容易忽略的内容。在实际签约时,很多房地产公司不同意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买受人签订有关物业管理协议。对此,买受人应该据理力争,签署相关协议,防止交房时物业管理公司变更物业费。 (5) 关于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法的条款 应写明房屋交付的日期,房屋价金的交付日期、金额和方法。例如交付房价款,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清。(6) 关于产权登记的条款 由双方依规定的日期会同办理,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卖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给买受人的书面报告以及缴纳的税单。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约定办理产权证的期限应为20个工作日。北京刚刚规定把产权证办理的时间缩短为10个工作日。但是,实际签约时,出卖人往往将此期限延长,通常有90日、180日等。购房者应力争在合同中,将办理产权证的期限约定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如果此期限时间过长,如365天以上,表明此项目的土地或房屋很可能被设定了抵押担保,短期内不能解除抵押,就会对购房者采用公积金贷款和尽快取得产权证有很大影响。 (7) 关于税费负担的条款 房屋买卖中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应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并明确载入合同。 (8) 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 论坛包括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或不能或不履行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买受人逾期付款应负的责任,以及毁约不买应负的责任等。房产销售合同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战争等。但开发商不能把自己的过错,如:对市场判断不准确*失误、项目设计不周密修改方案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同时也不能把应该预计到而没有预计到的季节影响、政府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现在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般约定为每迟延一日承担全部房款万分之二或三的违约金。这个违约金的比例偏低,与支付房款的银行贷款利息相当,违约金的惩罚性体现不够,买房者应争取提高该比例,可以考虑在‰ ~1‰之间。 (9)关于不可抗力 签订合同时,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仅指自然灾害,不包括政府行为或社会异常事件)。任何一方不得就此做扩大解释,否则,该解释不具有约束力,并应约定一个告知期限。 出卖人有时提出以下免责条款,买受人较好不要同意:非出卖人原因,有关部门延迟发出有关批准文件的;施工中遇到异常恶劣天气、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进行网上签约的时候,购房者要注意房产状态为可售时才可签约;在完成网上签约后,购房者一般可在次日查询此房产是否备案。 各地的网上签约程序会有不同。以南京为例,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的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就可预售的房屋协商拟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相关条款; (2)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买受人自行设置查询密码,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正式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在管理系统联机备案,并下载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 (4)楼盘表标识公示,即商品房楼盘表内及时标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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