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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浙0624刑初4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再红,男,日出生于浙江省新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新昌县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新昌县七星街道馒头山村第三小队队长,住。因涉嫌犯行贿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行贿罪于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辩护人潘衍,浙江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明,男,日出生于浙江省新昌县,汉族,大学文化,原新昌县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综合管理科副科长,住。因涉嫌犯贪污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石坤绿,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梁燕贵,浙江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钱良燕,女,日出生于浙江省新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原新昌县七星街道馒头山村民委员会委员、妇女主任,住。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于同年2月4日被逮捕,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永军,浙江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再红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被告人杨明、钱良燕犯贪污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于日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延期审理。同年12月24日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已经补充侦查完毕为由,建议对本案恢复审理,本院对本案恢复审理。日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小芳、代理检察员王亚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再红、杨明、钱良燕及其辩护人潘衍、石坤绿、梁燕贵、王永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贪污被告人张再红系新昌县七星街道馒头山村(以下简称馒头山村)第三小队队长,其妻子被告人钱良燕时任馒头山村民委员会委员,其妹夫被告人杨明时任新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园区)工作人员,双方经济往来密切,张再红曾为杨明借款担保,且杨明曾多次向张再红借款,也将资金放于张再红公司进行投资。2000年,馒头山村通过私下签订协议的方式,将该村所有的油将塘地块(共3.555亩)转让给等人。2008年,被告人张再红辗转从等人处受让得该土地,并欲进行房地产开发,后因土地性质等问题无法正常办理房产开发手续。2010年,张再红得知该地块如以村级留用地的名义可报批拍卖出让,土地也可进行房产开发,并可返还土地出让金,但实际上油将塘地块并非馒头山村村级留用地。此后至2012年期间,为能顺利将油将塘地块拍卖出让并获取出让金返还款,被告人钱良燕多次在馒头山村两委会议上要求由村出面解决上述地块处理问题,以期进行房地产开发。被告人张再红、钱良燕夫妇又多次与先后任馒头山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王焕中、吕柏均(均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杨明商量,后利用杨明作为高新园区工作人员负责从事土地出让、报批开发的职务便利,王焕中、吕柏均作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协助政府经营、管理国有土地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将油将塘地块假冒村级留用地的名义申报拍卖出让,共同骗取该土地出让金返还款390余万元,张再红依约分得270余万元,馒头山村分得120万余元。二、受贿2009年,被告人张再红在中国茶市附近违章搭建600多平方米临时工棚屋,用于居住、出租。2012年,新昌县中国茶市三期工程开始建造,涉及张再红任队长的馒头山村第三小队的土地和上述临时工棚屋,张再红遂向高新园区提出临时工棚屋拆迁补偿的要求,经测量评估,可获得拆迁补偿款人民币45万余元。时任新昌县七星街道副主任的潘伯忠(另案处理)当时负责中国茶市三期工程的土地开发政策处理工作,被告人张再红向要求给予关照,拿到更多的拆迁补偿款,表示可向中国茶市三期的开发商浙江诚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茂公司)索取钱款,张再红同意。此后经多次向该公司负责人要求,诚茂公司为今后涉及的青苗补偿、政策处理等工作能得到以及时任馒头山村第三小队队长的张再红的帮助,同意按园区补偿数额送给张再红好处费。2013年2月,张再红从园区获得拆迁补偿款人民币54万余元。同年11月,张再红又以“补偿款”的名义从诚茂公司获得人民币54万余元。三、行贿1、2010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张再红送给时任新昌县七星街道副主任并负责土地开发政策工作的人民币6万元,要求潘在上述油将塘地块处理上给予支持,潘予以收受。后馒头山村将油将塘地块冒用村级留用地的名义上报审批,签字确认,最终张再红等人获得拍卖返还款人民币390余万元。2、2011年2月,被告人张再红送给参与竞选馒头山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均人民币17万元,用于贿选,并约定吕如当选,在上述油将塘地块处理上给予帮助。后均当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并按承诺帮助张再红将油将塘地块以村级留用地的名义上报审批,最后顺利拍卖,张再红等人获得拍卖返还款人民币390余万元。日、12月7日、日,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先后将被告人张再红、杨明、钱良燕传唤到案,其中被告人张再红归案后如实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受贿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及有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再红、杨明、钱良燕伙同吕柏均、王焕中等人利用杨明担任高新园区工作人员从事土地开发以及吕柏均、王焕中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再红伙同潘伯忠利用其作为村生产小队队长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以及潘伯忠担任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张再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潘伯忠、村民委员会主任均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张再红、杨明、钱良燕刑事责任,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张再红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再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罪名不清楚,但辩称给均的17万元是借款。张再红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张再红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首先张再红的行为没有侵犯国家或集体财产,油将塘土地在2000年被转让给而没有被征用,仍为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款不属于国家财产。2008年张再红从处取得油将塘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2000年已由村集体收回,对此的拍卖款也不应该认定为集体所有。其次,张再红是生产小队队长,无权私自出让村里的土地,不具有贪污犯罪的主体资格。杨明只是经办人,并没有审批决定权,不符合贪污罪主体。另外张再红也没有利用村留用地指标进行申报拍卖出让,骗取土地出让金返还款的主观故意。2、张再红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一方面张再红只是生产小队队长,非国家工作人员及委托从事公务人员范围,不具备受贿罪主体资格。另一方面诚茂公司送给张再红的54万元是为了自愿协助推进园区建设工作而对张再红的补偿,张再红无主观犯意。3、张再红给均的17万元是借款,行贿罪不能成立。即使行贿罪成立,犯罪数额应减去已归还3万元,认定为14万元。4、张再红是坦白,部分退赃,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罪名不清楚。被告人杨明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杨明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假使构成犯罪,建议认定为滥用职权罪。杨明的犯罪数额应扣除分给村里的120万元,扣除张再红前期投入的成本150万元,实际为120万元。杨明系自首、初犯、偶犯,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钱良燕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钱良燕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钱良燕行为不构成犯罪,假使构成犯罪,赃款计算不应为390万元;钱良燕系自首、从犯、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明,2009年-2015年期间为高新园区工作人员,其中2009年6月任高新园区经济发展科科长,2010年11月为高新园区公共服务中心成员,2011年3月任高新园区公共服务科科长,2012年2月任高新园区公共服务中心副主任,2013年2月任高新园区资产管理办主任,2015年任高新园区综合管理科副科长。主要负责用地报批、企业管理、数据统计、招商引资、园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工作。系被告人张再红妹夫。被告人张再红,2005年-2013年11月期间担任馒头山村第三小队队长。被告人钱良燕,2008年3月至2011年3月,2013年11月至2015年任馒头山村民委员会委员、妇女主任。系被告人张再红妻子。被告人杨明曾多次向张再红借款。2012年被告人杨明和合伙承包新昌县党校食堂,出面在新昌县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张再红、钱良燕、新昌县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昌县新农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为借款提供反担保。月份时杨明将20万元放于张再红处进行投资。2016年杨明从张再红处拿回1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新昌县七星街道馒头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2005年-2013年张再红系新昌县七星街道馒头山村第三小队队长。2、新昌县七星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实2008年-2010年、2013年至今钱良燕系新昌县七星街道馒头山村委委员、妇女主任。3、新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文件、新昌县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文件,证实2009年-2015年期间杨明为高新园区工作人员,其中2009年6月任高新园区经济发展科科长,2010年11月为高新园区公共服务中心成员,2011年3月任高新园区公共服务科科长,2012年2月任高新园区公共服务中心副主任,2013年2月任高新园区资产管理办主任,2015年任高新园区综合管理科副科长。主要负责用地报批、企业管理、数据统计、招商引资、园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工作。4、杨明、农商银行账户明细,证实张再红、钱良燕与杨明、之间经济往来情况。5、张再红、钱良燕为贷款担保相关材料,证实日,向新昌农村合作银行贷款120万元,保证人新昌县新农担保有限公司,同时杨明、以及张再红、钱良燕以新昌县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提供反担保。日归还上述贷款。6、证人的证言,证实其是杨明的老婆,张再红的妹妹,两三年前因需买学区房,杨明从杭州银行贷出20万元,后来房子没买,20万元贷款没有用到,当时张再红开了一家民间借贷公司,就借给张再红,有利息,具体多少不清楚,其也记不清这20万元是从杭州银行贷款出来的还是其他的钱。2015年下半年,杨明从张再红处拿回10万元。2016年元旦,其找钱良燕拿回5万元。还有5万元没有拿回来。杨明以前多次从张再红处借过钱,现都已经还掉。杨明曾经和在新昌党校合伙承包过食堂,当时杨明从新昌合作银行贷款用于投资这个食堂。7、证人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和杨明合伙承包新昌县党校食堂,其投资70、80万元,杨明投资120万元。120万元是杨明以其名义从新昌农村合作银行贷款的,由张再红和钱良燕以新昌县弘力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义在新昌县新农担保公司进行反担保。2012年12月杨明退出合伙。8、被告人张再红的供述,证实其曾经多次借钱给杨明。其在新昌农村合作银行的贷款都是用杨明的卡和身份证取现的,2012年杨明和合伙承包新昌县党校食堂,杨明在新昌县合作银行贷款要其去担保,后来其与钱良燕到新昌合作银行二楼新农担保公司以弘力房地产公司名义签了一份反担保合同。杨明和散伙后,贷款就还掉了。月,杨明在银行的贷款,有20万元没有用掉,就放进了其的借款公司,三、四个月后,杨明要还贷款就从其那里拿回10万元。9、被告人杨明的供述,证实其曾多次向张再红借过钱,利息有时付有时不付,都归还了。2011年,其和承包新昌党校食堂,其没钱投资,去新昌合作银行贷款,张再红以新昌县弘力房地产公司名义帮其担保,最终贷出100多万元。2012年,其和散伙,贷款提前还掉,张再红退出担保。2015年,张再红开了一个投资公司,当时其刚好有一笔20万元的贷款贷出来,就借给了张再红,张再红隔段时间就把利息转给其。2016年初,其从张再红那里拿回来10万元。10、被告人钱良燕的供述,证实其、张再红和杨明之间没有不正当经济往来,但相互之间的正常借款很多。2012年张再红、其以弘力房地产公司为杨明担保120万元。一、滥用职权日,原新昌县城关镇馒头山村(新昌县七星街道馒头山村)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与签订了油将塘土地租赁协议、油将塘土地转让协议,将油将塘3.55亩土地转让给等人用于建房。2002年新昌县国土资源局将油将塘地块在内的馒头山村12.6863公顷集体土地以新昌县2002年度建设用地第三批次(新昌县现代渔业示范园区为名)上报审批,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于日同意追加新昌县现代渔业示范园区工程建设项目省留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12.6863公顷和上报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同时同意追加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留用地内的农转用计划12.6863公顷。日,被告人张再红与、达成转让协议,张再红从、处转让得该土地,并欲进行房地产开发。后因土地性质等问题无法正常办理房产开发手续。为此,张再红多次到高新园区、新昌县七星街道办事处反映,要求对上述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2010年,张再红得知如以村级留用地的名义可报批拍卖出让,并可返还土地出让金。此后,张再红多次找时任村长的,要求将油将塘土地以村级留用地的名义上报拍卖。王焕中也多次去七星街道办事处反映情况,了解相关政策。村两委会多次召开会议商量,被告人钱良燕在会议上提出要求由村出面解决上述土地处理问题,以期进行房地产开发。同年4月8日,杨明让高新园区综合管理局负责管理土地台账的委托新昌县华源国土勘测有限公司对油将塘地块进行勘测,油将塘地块规划建设用地面积2370平方米,合3.555亩。日经村两委会讨论决定:村协助办理审批手续,有关费用由张再红自理;通过全体村民代表同意的书面材料;为了便于办理审批手续,该土地以村名义报批,县如拍卖出让后返还的所有款项均归张再红;县里拍卖出让的土地款返还张再红后,张再红自愿给付村每亩5.5万元;该拍卖土地不占村留用土地指标。日新昌县七星街道馒头山村民委员会与张再红达成关于报批开发油将塘土地的协议:1、村负责协助张再红办理审批手续,有关农转用地费用、勘测费、评估费、规划条件书、围墙青苗费等费用由张再红自理。2、为便于办理审批手续,该土地以村名义报批。3、拍卖款返村财务后,其中150万元给张再红以补偿前期费用,余额村、张再红五五分成,村不得中途截留。日,新昌县七星街道馒头山村民委员会打报告给高新园区: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经七星街道办事处协调,村与张再红共同协商,达成协议,村负责协助办理审批手续,有关农转用土地费用、勘测、评估、规划等费用由张再红自理,为了便于办理审批手续,该土地以村名义报批,拍卖款150万元作为张再红补偿款前期费用,余额双方五五分成。王焕中将报告给新昌县七星街道办事处,在报告上签了“情况属实,请予支持”的意见。王焕中拿报告去加盖了新昌县七星街道办事处公章。同年3月,将报告给了新当选的村长均。随后被告人张再红及均多次去找园区领导,后园区领导同意,并叫被告人张再红及均具体找杨明办理。后被告人杨明要求他们把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的报告打上去。被告人张再红及均于日,将经新昌县七星街道办事处签字并盖章的关于要求出让馒头山村原现代渔业示范园区地块的报告(内容为:馒头山村原现代渔业示范园区地块总面积2370平方米,2002年计划第三批次省政府批准办理农转用征收,经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馒头山村村民代表共20人,其中16人同意该地块公开招拍挂出让,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下为各村民代表签字、盖章),交给被告人杨明。日,在新昌县七星街道党政联席会议上提出,馒头山村有留用地明确6块地块,包括张再红的土地,要求将该地块交给国土联席会议,张再红土地不占用村级留用地指标,但上报手续纳入村级留用地开发的范围。日高新园区向新昌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由杨明起草的拟出让土地提交申请书(内容为座落在辖区内原现代渔业示范园区的地块,总面积2370平方米,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2002]第1023号文批准了土地农转用征收,已完成征地程序,并由我单位足额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地块四围界址清楚,已打好围墙,现办理了规划条件和土地评估,规划用途为住宅,容积率≤1.4,建筑密度≤30%,已符合供地要求。经研究,现将该地块上报贵局,要求及早审核,提交规划国土联席会议讨论,推出公开拍卖。特此申请)。日第32次新昌县规划国土联席会议讨论审议了2011年度第三期经营性用地出让方案。会议明确:2011年经18号地块,位于高新园区馒头山(原现代渔业示范园区),面积2370平方米(3.555亩),用途为居住用地,出让年限为70年,容积率1.0-1.4,建筑密度不超过30%,要求七星街道和高新园区做好与村相关政策处理后推出公开拍卖。确定出让底价为530万元(150万元/亩),竞买保证金530万元。日,新昌县国土资源局在《今日新昌》发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将上述地块采用公开拍卖(挂牌)的形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日由张再红为法人的新昌县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530万元竞拍得上述地块。日,新昌县七星街道馒头山村民委员会以馒头山村两委会的名义打报告要求高新园区在2012年春节前返还上述地块出让金用于本村新农村建设。日新昌县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向新昌县人民政府请示,要求县政府将上述地块的出让金按相关政策扣除税费后,返还剩余出让金。日,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第49号抄告单,县政府同意上述地块地价款530万元,扣除有关成本及税费后,拨给新昌县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元用于土地开发支出,请县财政局予以办理。日新昌县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将元,打入新昌县七星街道农经站。次日被告人张再红从新昌县七星街道馒头山村依约分得元,馒头山村分得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证人均的证言,证实2002年7月-2007年5月、2011年3月-2013年11月其任七星街道馒头山村委主任,主要负责村务及协助当地高新园区、七星街道做好相关拆迁、政策处理等工作。2011年左右,其协助七星街道、高新园区将张再红3.55亩油将塘土地以馒头山村级留用地名义拍卖并返还390万元拍卖款。油将塘土地属于馒头山村集体所有,没有被征用过,也不属于馒头山村级留用地。村级留用地是国家征收村集体土地后,按一定比例返还给村里,用于村经济发展建设。馒头山村共6块村级留用地,面积有20多亩,2010年经村里开会讨论,并与高新园区协商确定,至今没有修改过,油将塘地块不是村级留用地。2002年左右,农产品加工园区办理梁上炎的现代渔业示范园土地审批,对油将塘土地办理了农转用手续。2000年左右,馒头山村将该土地私下卖给了钱忠庆、潘英均等三个外村人。2008年左右,2/3股份、1/3股份转给张再红。张再红拿到土地后打围墙,填平土地准备做房地产开发,照道理无法开发,但是张再红前期买土地,填土方投入了不少钞票,张肯定要把这点钞票赚回来的。张再红买下油将塘土地时其还不是村长,张再红问其油将塘土地情况,其说这块土地农转用手续是办过的,但没有被征收过。张再红就去找村干部了。村里也开过几次会。最后在街道领导(主要分管征地、拆迁的)的协调下,张再红与馒头山村达成并签订一份协议,内容是以馒头山村名义将油将塘土地拍卖,但不占用馒头山村村级留用地指标,拍卖款扣除张再红的前期投资后,剩下的与村里五五分成。同时七星街道以街道名义打了一份报告给园区,意思也差不多。上面的协议和报告都是当村长时弄好的,2011年3月换届选举后,其当选馒头山村委主任,将协议和报告交给其,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张再红好几次跟其商量油将塘土地的事情,让其早点把工作做好,其多次陪同张再红去园区。后来杨明叫其和张再红把2/3村民代表同意的报告交上去,其让张再红去签字,其盖村里公章。几天后,张再红将报告交给其,其大致看了下,上面有16、17个村民代表签名,其盖了馒头山村委的章后,张再红将报告拿去用了。土地拍卖款扣除税费后由县财政拨到高新园区,张再红告诉其并让其打报告将钞票去返还下来。其就打了一张报告到园区,几天后,园区把390余万元钞票拨到了街道农经站,然后村里给张再红开了270万元的发票,其和书记、财监小组长签字后,张再红去街道农经站将270万元领出来,还有120万元大部分是村里分掉了,大概每人3000元左右。2、证人的证言,证实2008年-2011年其为七星街道馒头山村委主任,2011年-2013年其为馒头山村党支部书记,2013年至今为馒头山村党支部委员。油将塘地块有3.55亩,原是馒头山村集体土地。2000年,馒头山村将油将塘土地私下卖给钱忠庆等三外村人,等人本来是准备开发房地产的,但因为相关手续办不下来,地一直荒着。2008年张再红把油将塘地块买来,开始做填方、打围墙等工程,但因为油将塘地块是集体土地,没有被征用过,是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馒头山村的老百姓开始举报,后来城管也来将张再红私自砌起来的围墙推翻了,这样张再红也没有办法把房子造下去了。接着张再红就开始找村里解决这一事情,其等人就向张再红提出是否可以由村里将上述土地收回,张再红同意,但是张提出村里在返还给他土地购买款的同时还必须支付给他三倍的银行同期利息。村里没同意,其和张再红去七星街道找副主任商量如何解决,提出可以由园区来征用这块土地。2010年馒头山村专门召开了村两委会,村两委会讨论同意由园区来征用油将塘土地,按照园区的价格是6.9万元每亩。其将村两委会的讨论结果和园区的征用价格告知张再红后,张再红以价格过低不同意由园区征用。之后,张就不断找其要馒头山村里同意他将油将塘土地以馒头山村级留用地的名义去挂牌出让,这样好让他拿到土地拍卖返还款。日,村两委经讨论对关于张再红油将塘土地以村级留用地的名义去拍卖,但实际上并不占用村级留用指标的事情形成统一意见。日,其和张再红到七星街道,向街道领导汇报了其村1月27日村两委讨论结果,张再红也把自己的要求提了出来。经过街道协调、商讨,决定油将塘土地在不占用村级留用指标前提下,以馒头山村村级留用地的名义去拍卖,同时土地拍卖返还款不能全部归张再红,馒头山村应该也要有份。经过讨价还价,最终同意双方以五五平分油将塘土地拍卖返还款。其和张再红回到村里后,就签了五五分成的协议。协议签订的时间是日,土地拍卖返还款除掉150万元成本之后再由馒头山村和张再红五五分成。另外,其记得这份协议是其和张再红起草的,张再红打印的,签订协议的地点是在馒头山村委办公室,其、、张再红和钱良燕都在场,甲方处的“”三个字是其签的,馒头山村委会的公章也是其敲的。日左右,其打了一张报告给高新园区。主要内容:馒头山村油将塘3.5亩左右土地,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经七星街道办事处协调,馒头山村与张再红共同协商,达成协议,村里负责协助张再红办理审批手续,有关农转用土地费用、勘测、评估、规划等费用由张再红自理,为了便于办理审批手续,该土地以村名义报批,拍卖款150万元作为张再红前期补偿费,余下村里与张再红五五分成,时间是日。其将这份报告送到七星街道潘伯忠副主任处,在上面签了“情况属实,请予支持七星街道2.25”这几个字,之后其就拿去敲了七星街道办事处的公章。这份报告其当时没有送到高新园区去过,因为当时快要换届选举了,工作都是暂停的。2011年换届选举后,其当上村书记,其就将上述报告给了当时村委主任均。之后张再红油将塘土地的事情其就没有参与过了,剩下的工作都是均接替其去做的。结果在高新园区将油将塘土地以国有土地和馒头山村村级留用地的形式上报并进行拍卖,张再红以530万元的价格拍得土地,扣除140万元左右的税费后,将剩余的390万元拍卖款返还到了园区。按照之前协议,除掉张再红150万元的土地前期成本,剩下的240万元馒头山村分到120万元,张再红分到120万元。手续的事情主要还是张再红自己在跑的,园区的手续主要是张再红的妹夫杨明在办理的,七星街道的在手续方面也是帮了很多忙。在张再红买下油将塘土地后,张再红、钱良燕多次向其提出这块土地拍卖的事情,包括私下讲,村里也好几次召开村两委会讨论油将塘地块拍卖的事情。钱良燕多次在会上要求把油将塘的事情处理掉。要不然别的事情也不要讨论了,一开始是要求开发油将塘土地造房子,后来就是要求馒头山村级留用地拍卖并返还拍卖款。其记得在园区征用潜溪江土地时,钱良燕提出解决油将塘土地,如不解决,她就不同意征用潜溪江土地。而且在讨论油将塘土地时,钱良燕作为村委委员也参加决定的,而且钱良燕提出,要求其他村两委同意。其记得钱良燕去街道找潘伯忠等领导要求处理这块土地。3、证人的证言,证实2006年其到七星街道担任副主任至2014年退职,主要职责是分管土地征用、房屋征迁、政策处理等工作。月开座谈会,其问过、,知道这块土地村里很早前就卖给了,但这块土地一直没被征用,后来把土地转给了张再红,现在张再红也想搞开发造房子。2010年12月,高新园区召集会议,确定了馒头山村留用土地范围、面积,馒头山村一共是有6块村留用地,油将塘土地不在馒头山村留用地范围内。第二天,馒头山村召开了两委会扩大会议,讨论了馒头山土地征用、留用地问题和油将塘土地的问题。会上张再红提出油将塘土地开发的问题不解决,第三生产小队的土地就不要想能顺利征迁掉,王焕中提出村里的意思是这块土地以村名义报批,但不占用村留用地指标,但是这件事情其需要跟领导汇报,与园区协调,当时没有定下来。2011年初,领导定下来让张再红土地以馒头山村名义报批,但不占用村留用地指标,土地的成本算150万元,余下的钞票村里和张再红五五开。2011年2月,馒头山新村长均把报告拿给其,写“以村留用地的名义报批、不得占用村留用地指标、返还款五五开”的内容,其在报告上签了“情况属实,请予支持”,然后让均去盖街道公章。4、证人的证言,证实2008年4月至2014年2月其系馒头山村党支部支委兼一队队长,2014年至今担任馒头山村党支部书记。2010年张再红经常去找村长,要求村里解决油将塘土地的事情。2010年12月,村里开了一次村两委会议,但没有定下来怎么办。2011年1月,村里又开了一次两委会议,其和、、吕绿等人参加,会上说:“这块土地已经被张再红买去,村里要帮张再红办下手续,需要开会讨论下。”当时还是钱良燕,提出张再红这块土地要用村级留用地名义拍卖,以馒头山村的名义办理,拍卖返还款归张再红。会议最后定下来:张再红这块土地以村留用地名义办理手续,拍卖返还款归张再红,但不占用村级留用地指标。后来其等人又开过几次会议,当时村长是,书记是,会议内容主要是关于张再红这块土地怎么处理。一次会议上,七星街道的也在,张再红说:“村里的章帮我盖一下,前期费用要付给我,剩下的村里也分点。”中间协调,让村里帮张再红办好手续,前期费用也付给张,剩下的和张再红分掉。后来定下来返还款扣除张再红前期的150万元费用,由馒头山村和张再红五五分。后来是、均去操作。390万元返还款,村里拿到120万元。5、证人的证言,证实2010年至今为高新园区财务科长。日馒头山村向高新园区申请返还村级发展用地出让金,高新园区公共服务中心根据馒头山村提供的申请返还土地出让金报告,填制要求返还村级发展用地出让金的单子,公共服务中心具体经办人杨明和主任签字后,转高新园区财务科审核,其审核后在单子上注明“2月15日拨入,相关局室做好土地台账”。财务科报县财政局企财科审核,县财政局企财科审核盖章后,高新园区财务科将土地出让金拨付到七星街道农经站馒头山村的集体账户。日付账农经站账号。6、证人的证言,证实2007年至2010年其担任七星街道政策处理办副主任,2011年至2015年7月担任政策处理办主任。工作职责是主要负责辖区内土地征用、房屋征迁、政策处理及村上报相关项目的审批工作。2008年下半年至2015年,潘伯忠为七星街道政策处理办的分管领导。张再红油将塘土地的具体工作其没有参与过,都是负责处理。但其知道此块地不是村级留用地。日上午其参加过馒头山村两委扩大会议,会上没有就油将塘土地达成协议。目前,馒头山留用地面积、范围没有变动过。7、证人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至2014年1月其系七星街道纪委书记,馒头山村片长。张再红油将塘土地是馒头山的集体土地。张再红为办理这块土地审批、报批多次找其,要其帮忙、支持,其没同意。后来是七星街道分管征迁政策处理工作的副主任在办理,具体过程其不清楚。日七星街道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时,汇报过,张再红油将塘地块以村级留用地名义上报审批,且不占用村级留用地指标,其笔记本上有记录。对于拍卖款返还情况,其记得在馒头山村的一张付款凭证上签过:“同意按照村两委会决定支付”。张再红领取了270万元。凭证上有村两委均、签字,村监委印章。8、证人的证言,证实2010年其到高新园区任主任。村级留用地面积根据征用土地面积以及村人口确定。在符合园区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由园区与村两委协商决定,以图纸的方式明确下来。在符合整体规划前提下,由园区和村双方协商确定可以变更。村级留用地出让程序与其他征用土地一样,报批农转用手续,村里提交要求将村级留用地出让报告,经街道、园区批准后报国土局出让,同时需一份2/3村民代表同意出让的报告。2011年,馒头山村张再红在村长陪同下来找其,要求出让油将塘地块返还拍卖款。馒头山村向园区打报告,说按村级留用地出让,但不占指标,其当时跟馒头山村表示不可能。出让并返还土地出让金,只能是村级留用地,或者县里出文件,否则不行。馒头山村的报告其看过,油将塘土块农转用批过,属于批而未供,应推出出让,且有2/3村民代表同意要求出让的报告,所以园区按村级留用地上报国土。土地出让后,村里向园区打报告要求返还出让金,用于村级建设,园区认为村里报告打来了,说明他们认可该地为村级留用地,所以馒头山村的留用地指标应该是减少的。9、证人的证言,证实2000年其和、三人合伙租赁馒头山油将塘地块。此地块属集体所有,未被征收。后因无法办理农转用、征收等手续,一直造不了房子。2008年其将和的2/3股份转让给张再红,的1/3股份卖给了,后来也转让给了张再红。10、证人的证言,证实其系馒头山村村民,油将塘地块属馒头山村集体所有。2008年其从处购买油将塘1/3股份。后以17万元欠款抵给张再红。当时张再红已从处买了另外2/3股份,打算将油将塘地块开发房地产。11、证人的证言,证实2010年底其被借调到高新园区建设科公共服务中心,负责村级留用地图纸绘制。村级留用地如果被使用了需要更改,并在原图上标注,村建审理权在其科,所以如果用于村建房,其直接在图纸上标注,如果用于出让,则需要与管理科衔接,一般跟杨明联系。包括杨明在内,没人告诉过其馒头山村村级留用地有过变动。12、证人的证言,证实2011年1月其被借调到高新园区公共服务中心规划科工作。2012年左右开始负责绘制园区范围内村级留用地、企业规划条件附图等相关图纸。村级留用地图纸制作不需要去现场勘查,但地块出让需要,其需先去现场看过,然后单位测量队去测量。如果对村级留用地面积位置进行调整需要规划整理,需要规划局规划变更图纸,然后经过园区、村里核对认可。馒头山村留用地图纸是2012年左右制作,到现在没有变更过。13、证人的证言,证实其为新昌县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公共服务中心副主任,2009年至2013年2月,在高新园区综合管理局管理土地征用台账,2013年至今,在园区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土地征用台账及村级留用地管理。村级留用地变更需按规定程序进行。2010年负责与馒头山村协商确定留用地位置、面积等,油将塘土地一直没有变更,该地块农转用手续办过,但没有被征用过。该地块杨明叫其去办理土地勘测委托手续。其看过委托勘测合同,委托单位联系人“张再红”,负责人“”,用途“商用宅”等字不是其写的,当时其写合同书时没有这些字,委托是园区的事情,不允许个人委托,不可能有张再红。勘测过程由张再红陪同进行。14、证人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其担任高新园区公共服务中心主任,2013年1月为高新园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年土地出让、拍卖、报批开发工作由公共服务中心副主任杨明负责。2013年土地出让、报批工作规划到综合管理局,杨明也划到综合管理局,担任下设的资产管理科科长,仍负责土地出让、报批开发工作。杨明在2010年10月前是经济发展科的科长,也从事土地拍卖、报批工作。农转用土地与征用土地不一样的,园区有台账,知道哪些土地没有被征用。村级留用地面积由县政府规定,园区和村里有村级留用地图纸,图纸由村委、园区共同盖章。村级留用地可以变更,但必须按一定程序变更。日晚上19点多,杨明打电话给其,约其到沃州路一溜下饭店对面,杨明告诉其,杨明老婆舅从别人那里买来油将塘土地,由村打报告到街道批示到园区处理该块土地,这个报告现在园区档案找不到了。杨明在办理拍卖手续时看到过这个报告,杨明从馒头山村复印来给其,内容是“村要求园区拍卖该土地,不得占用村留用地指标,望认可。”馒头山村向园区打了报告,杨明收到报告后开始办理土地出让报批手续,过程中他叫村里出过村民代表同意拍卖的报告并经代表签字。后杨明向规划国土联席会议讨论这块土地拍卖出让事情,递交的材料上指明为村级留用地。后来馒头山村向园区要求返还出让款,由杨明经办以“村级留用地出让金返还”为名制作了资金付款单,经其审核,领导同意后支付390万元。杨明还讲,这块土地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去报批的,只能通过村级留用地的名义来解决。村级留用地与其他土地区别就是出让拍卖款的返还。15、证人的证言,证实2010年至2014年其担任综合管理局副局长,2015年担任局长。2010年至2013年土地出让、报批开发工作由公共服务中心杨明负责,2013年归管理局,仍由杨明负责。村级留用地由园区公共服务中心确定,综合管理科也参加但台账一直由服务中心负责。村级留用地位置由园区、村协商确定,按程序变更,不得随意变更。馒头山村的村级留用地一直没有变更过,而且还没使用过。16、证人的证言,证实2008年至2011年其系馒头山村党支部书记。大概2000年,馒头山村将油将塘地块私下卖给,一直闲置。后馒头山村的张再红从钱忠庆处买来。2010年,张再红向村两委提出,油将塘要开发,具体手续要由馒头山村出面办,村两委不同意,之后两委多次开会讨论,最终决定由村协助张再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以村级留用地名义上报,但实际不占用村级留用地,还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土地拍卖返还款除去150万元前期费用,村里和张再红五五分成。张再红的土地实际上不属于馒头山村村级留用地。17、证人的证言,证实其系馒头山村村民,张再红的土地以馒头山村名义办理手续,土地拍卖返还款给村里100多万钞票。当时开会有村民代表提出馒头山村的留用地指标会不会受影响,答复不会有影响。当时会议也提到如果村里办手续,村民代表签字也要签的,后来其确实签过一份报告。18、证人的证言,证实2000年其是馒头山村村委委员。钱忠庆从其村买了油将塘土地想造房子,但手续没批下来,好几年后,张再红从等人转让来。2010年其为支委,张再红经常来找村长、书记,要求村解决油将塘地块。2010年12月村召开两委会议,提出油将塘土地的事情,但没有定下来,并同意尽快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2011年1月,村又开了一次两委会。会上说:“土地已经由张再红买去,村里要帮他办理手续,事情要村开会讨论下。”当时钱良燕提出土地要以村留用地名义拍卖,手续以村名义办理,拍卖返还款归张再红。有委员提出:“村民不能有损失,不能占用村留用地指标,其他事情我们不管,交给村长他们去做。”后来他们去操作了,后来听说这块土地拍卖后,馒头山村拿到100多万元,其他钞票归张再红。园区一直没有调整过村留用地指标,油将塘实际也不是留用地。19、证人的证言,证实其系馒头山村民,2010年其为村民代表。一天,钱良燕让其在一份报告上签字,说土地拿去拍卖需村民代表签字,其就签字了,因为其知道村里在帮张再红解决土地。油将塘拍卖后100多万钞票归馒头山村,后来都分给村民了。20、证人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至2012年12月其系高新园区副主任。日上午,在其办公室召开过落实馒头山村留用土地事宜的会议,会议上高新园区、七星街道和馒头山村协商好后,确定了馒头山村留用土地位置、范围和面积,一共是6块,村留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也都在图纸上用红线划好了。只要不破坏园区总体规划,经过一定程序,留用地是可以变更的,但其任职期间,馒头山村的留用地位置没有变动过。21、证人的证言,证实1992年至今担任馒头山村会计,2010年,高新园区与其村确定了村级留用地面积、地块,油将塘不是村级留用地,其村的村级留用地也没有被开发使用过。油将塘土地拍卖返还款为390万元,到账后给张再红270万元。22、证人的证言,证实其系县财政局行政事业科工作人员,村级留用地制度是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后,政府为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而出台的,具体位置、面积由园区、街道、村里协商确定,只有等园区和街道把要求返还土地出让金的报告打到县府,县府转给财政局,其才知道哪块土地是村级留用地。按规定返还款只能返还给村集体。23、证人的证言,证实2013年至今其担任馒头山村委主任。馒头山村级留用地共有6块,是2010年左右经村两委讨论,报新昌高新园区确定的,现在这6块土地一直闲置,还没有被开发过。在其任期及以前,馒头山村村级留用地的位置和面积都没有被更改过。油将塘地很早卖给了几个外村人,2009年又被张再红买去。刚开始张再红手续没有办下来,土地一直闲置,后来张再红把手续办了下来,其记得当时其村和张再红签过一份协议,意思是村协助张再红办理相关手续,油将塘地不占用村级留用地,后来油将塘地按照村级留用地程序出让,经过招投标被张再红拍去,用来开发房地产。油将塘土地一直没有被征用过,不属于村级留用地范围。24、被告人张再红的供述,证实2000年馒头山村把油将塘3.55亩土地卖给等人,由于村民阻扰,一直无法开发。2007年或2008年,均说等人打算把油将塘土地卖掉,其跟老婆钱良燕商量后,去找等人买下。其打算造小产权房,就和合伙打围墙,但被有关部门阻止。后以前的村长何焕江说村里与签订过两份协议,一份是关于买卖土地造房子协议,一份是租赁协议。其从那复来租赁协议,知道此土地无法开发造房子。均说这块土地办农转用盖过村里公章,其就打电话问在高新园区上班的亲妹夫杨明,油将塘地块有没有农转用过,杨明说在土管局没有查到油将塘地块农转用资料,但在梅渚工业园区查到已经农转用了。一段时间后,其听说磕下有块差不多的土地拍卖掉了,土地拍卖返还款由个人拿去,就跟杨明说了,杨明说:“拍卖没这么简单,要村里和街道协商都同意才可以,会去跟领导讲讲看。”杨明叫其把与村里签订的租赁协议、买卖协议、其与的买卖材料手续拿过去。其跟村长王焕中说:“协议上讲到油将塘土地要造房子,你要帮我弄好,我要造房子的。”说好的。后其经常与王换中找七星街道片长、等人,他们都说其这块土地买卖不合法,要开发房子就要去国土局批过。其老婆钱良燕是村委委员,经常在村两委会上提出要村里解决油将塘土地问题。后来,其和王焕中多次去找七星街道分管政策处理的,说:“这个事情我知道了,要和园区去协商下。”后其找杨明了解情况,杨明叫其把油将塘土地基础材料先整理起来,但费用要其出。杨明带测量大队来丈量土地。后杨明说:“基础材料我已经帮你准备好了,到时候领导会跟我说的,我这里没有问题的。”之后,其与隔几天就去找等高新园区领导协商这个事情。期间,馒头山村也开过几次村两委会。钱良燕去参加会议时,也会说几句油将塘土地的事情,其与钱良燕也经常商量,钱良燕参加会议后都会跟其说关于讨论油将塘土地的事情。2010年10月,高新园区一期二期合并,是高新园区主任,其、、找,其跟说:“油将塘地块拍卖后我要拿回土地拍卖款,然后开发搞房地产造房子。”说:“你这块土地要拍卖的话,只能通过村级留用地的形式,拍卖款才会到你手里。你们去找。”其和就去找,意思与一样。其和就去找杨明,让杨明帮忙造好。杨明说:“我会跟领导讲怎么办的,你放心好了。”其知道油将塘土地不是馒头山村级留用地,馒头山村的村长、书记、高新园区的、、杨明等领导都是知道的,但为了让其拿到拍卖返还款,定下来以馒头山村级留用地名义进行拍卖。之后其与商谈土地拍卖返还款分成,最终定下来前期费用150万元,剩余拍卖款其和村里五五分成。后其和跟说油将塘土地以馒头山村级留用地形式报批,但不占用村级留用地的指标。说这样商量定下来就可以。几天后,给其一张馒头山村民委员会打给高新园区的报告,内容是五五分成不得占用村级留用地的指标等,经七星街道签字同意。其有复印件,均当选村长后说报告给高新园区了,其将报告复印件给杨明看,并给杨明一份复印件,杨明说事情领导会跟他讲,他也会抓紧去办的。过了段时间,杨明让其提供2/3村民代表同意拍卖的报告,其就和钱良燕一起去找村民代表签字,然后到均那里盖村委的章,再将报告交给杨明。后来其在新昌报上看到土地拍卖公告,杨明说油将塘土地被联席会议通过了。其以新注册的新昌弘力房地产公司名义去拍得油将塘土地。几个月后,财政局讲土地返还款已经打到园区,杨明说要以村名义打报告到园区,园区会将这笔钱打到村里,由村里将款给其。其找均打报告给园区,均说好的。过了几天,均叫村里的财务去开发票打给其270万元。其实际收到268万元多,扣下了之前买油将塘土地欠的钱,这260多万元是其老婆钱良燕管,大部分用来还债和生活费开支。买下油将塘土地其用了47万元(30万元,17万元),还有围墙、填方等花掉20多万元,总共投资80万元不到。25、被告人杨明的供述,证实2009年底至2010年9月其任新昌县高新园区经济发展科科长,2010年9月至2013年为高新园区服务中心副主任,2013年至2014年为高新园区综合管理科资产管理办主任,2014年至2015年为高新园区综合管理科副科长。工作职责主要是高新园区辖区内农转用土地的管理及国有土地出让、拍卖事项。2009年一天,张再红跟其说:“杨明,前两年我从钱忠庆处买来的油将塘土地村里说可以造房子,但手续办不下来,你帮我想想办法看。”其说:“不是说你和村里有协议就可以造房子的,这个事情比较复杂,你要去找等领导协商,2007年后土地要造房子的话是一定要公开招拍价,土地基础材料要整理起来,提交国土联席会议讨论并经过公开招拍价后才可以造房子。”张再红又说:“杨明,这个事情你要帮帮忙的,我从那里买过来后已经投资了不少钱,这些钱总要拿回来的。”其说:“我知道了,我会跟领导去汇报的,只要领导拍板下来,我处理好的。”有一次,张再红问其油将塘地块有没有农转用,其到县土管局查了没有发现油将塘地块农转用的资料,但在梅渚工业园区找到了这块土地农转用的材料,并把这些告诉了张再红。后有一天,张再红、说油将塘地块高新园区是没有征用过的,并把他跟签订的协议及村里的协议都拿来给其看。后来,张再红、经常来高新园区找领导商量油将塘土地的事情,有时张再红老婆钱良燕也来的。其向汇报工作时说到张再红土地的事情,说这个事情要再商量过。其隔段时间向汇报工作时也会说起张再红土地的事情。有几次去汇报工作时,张再红也在办公室协商这块土地的事情。过了段时间说:“你老婆舅土地的基础材料先整理起来,费用园区不会承担。”其说好的。之后其跟张再红说:“领导已经同意材料先整理起来,但费用要你自己或者村里出。”张再红说好的。其整理了油将塘地块基础材料,安排、把油将塘地块的规划书做出来,提交新昌县规划局规划。当时其把油将塘土地农转用资料及图纸拿到新昌县规划局,规划局说图纸要土管局出精确坐标,其就叫去土管局,要求土管局出具具体坐标。后来土管局委托新昌县华源国土勘测有限公司对该地块进行了勘测。又过了段时间,其、、县规划局测量大队在张再红陪同下对油将塘地块进行了勘测。张再红支付3000元勘测费用后,就拿到了规划条件书。在其整理基础材料后的一段时间,张再红、、馒头山村干部、均等人都会隔段时间来高新园区找领导协商。2010年10月一天,张再红、(或者均)来其办公室说已经跟沟通过了,说油将塘地块是馒头山村的历史遗留问题,同意按村级留用地程序去做。其讲会按照领导定的方案来做的。油将塘地块不属于馒头山村级留用地范围,其跟、、等领导汇报过的。后其整理报批材料时,告诉县土管局油将塘土地是馒头山村遗留问题地块,但现在按照村级留用地程序走,县土管局要求其提供2/3村民代表同意拍卖的报告,其就让张再红把2/3村民同意的申请报告签好交给其。在其提交国土联席会议之前,王焕中或吕柏均、张再红拿给其一张七星街道领导签字和盖章的关于油将塘地块馒头山村与张再红协商的协议,协议中,明确写明“油将塘土地拍卖返还款由张再红和馒头山村五五分成,但不得占用馒头山村级留用地指标”等内容。其填写好国有土地出让申请报告后交到县国土局,县国土局又提交至国土联席会议,国土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决定油将塘地块以村留用地名义公开拍卖。联席会议开好后,其通知张再红:“国土联席会议已经通过,可以按照村级留用地公开拍卖,你等着新昌报登出来,拍卖是公开的,你要拍卖的话要做好准备了。”最终张再红以530万元价格拍得油将塘地块。之后其以新昌县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名义拟定了一份要求返还村级留用地出让金的报告,在丁俊、杨金富、徐东林签字后提交到县政府。县政府同意出抄告单后,县财政局就将390万元返还出让金拨付到高新园区。吕柏均以馒头山村名义将一份要求高新园区将上述土地拍卖返还款拨给馒头山村的报告交给其。然后,其拿到高新园区财务室,财务科长在付款单上签了做好土地台账的内容后,财务室就安排将上述390万元拨付给馒头山村,最终张再红拿到270万元。土地台账有没有做过其不清楚,也没有通知任何人在土地台账上做减少村级留用地台账的,因为是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不要减少不是其决定的。油将塘地块不属于村级留用地。26、被告人钱良燕的供述,证实2008年其老公张再红花30万元从、处将油将塘土地买来,后来才知道土地是集体的。之后张再红一直跟馒头山村长、书记商量土地的事情,其作为村委委员也两次参加村两委会议,讨论油将塘土地怎么处理,当时馒头山村答应会出面帮忙办理土地手续。后来也经常去找街道、园区领导,说会帮忙的,但要跟领导、园区协商过。张再红去找过杨明,杨明说土地的材料要经过领导同意,也在帮忙想办法。后来好几次单独找,潘说要跟领导、园区协商好才可以做下去。2010年下半年,其与张再红找,说要拿拍卖返还款,说只有通过村级留用地名义才可以做到。后来其与张再红又去找了几次,当时领导已经决定油将塘土地按村级留用地名义拍卖。和村里商量后,决定扣除150万元前期费用,村和张再红五五分。虽然知道油将塘土地不是村级留用地,但为了拿到土地拍卖返还款,就定下来以村级留用地名义拍卖。2010年11月,张再红给其一份关于油将塘土地拍卖的报告,其与张再红找村民代表签好,由张再红交给高新园区。月份,均当选馒头山村长,4月,张再红拿了一份2/3村民代表同意出让油将塘地块报告让其找几个村民代表签字,签好后张再红拿去给高新园区了。后来土地挂牌出让,其和张再红借了530万元拍得土地。过了段时间,张再红说390万元返还款到馒头山村了,后来270万元到张再红账户,实际收到268万多元,一部分用于还债。其听张再红说他和杨明在商量油将塘地块事情的。27、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证实新昌县2002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第三批--新昌现代渔业示范园区,总耕地面积12.6863公顷,征地涉及馒头山村的集体土地,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处于规划范围内,土地权属清楚。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同意上述耕地农转用。28、土地勘测报告,证实①日至4月13日,经新昌县省级高新园区委托,负责人,委托联系人、张再红,新昌县华源国土勘测有限公司对新昌县七星街道馒头山村油将塘(原新昌现代渔业示范园区,住宅用地)地块进行勘测,规划建设用地面积2370平方米,合3.555亩。②日,经新昌县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负责人,委托联系人杨明,新昌县华源国土勘测有限公司对新昌县七星街道馒头山村原新昌现代渔业示范园区(住宅用地)地块进行勘测,土地总面积2370平方米,合3.555亩。29、油将塘土地公开拍卖、出让相关材料,主要包括①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及审查意见表,证实新昌县原现代渔业示范区地块公开出让项目,用地面积2370平方米,开发用途为居住用地,供地方式为招拍挂。日至9月24日,经县国土局、县政府签署意见,同意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位于高新园区馒头山(原现代渔业示范园区,2002年农转用征收,属于5%村级留用地,经该村2/3村民代表和七星街道同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370平方米。②关于要求出让馒头山村原现代渔业示范园区地块的报告,证实日,馒头山村民委员会向县国土局要求公开出让馒头山村原现代渔业示范园区地块。该地块2002年农转用征收,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馒头山村民代表共20人,其中钱良燕等16名村民代表签字,同意该地块公开招拍挂出让,超过2/3。日,七星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同意报批”。③拟出让土地提交申请书,证实日,新昌高新园区向县国土局申请将原现代渔业示范园区地块,面积2370平方米提交规划国土联席会讨论,推出公开拍卖。④新昌县原现代渔业示范园区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书及附图,证实日,新昌县规划局对新昌县原现代渔业示范园区地块的规划设计情况。⑤土地估价报告及备案表,证实日,经县国土局委托,新昌县万源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七星街道馒头山村2370平方米居住用地进行评估,总价格395.079万元。⑥第32次规划国土联席会议纪要[2011]3号,证实日,规划国土联席会议审议2011年经18号地块,位于高新园区馒头山村(原现代渔业示范园区),面积2370平方米(3.555亩),用途为居住用地,要求七星街道、高新园区做好与村相关政策处理后推出公开拍卖、底价530万元。⑦县国土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及须知2011年第7号让2011年经18号地块高新园区馒头山村2370平方米居住用地,并于日在《今日新昌》专刊刊登。⑧报名登记表、国有建设用地拍卖竞买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保证金缴纳凭证等,证实日,新昌县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再红)、报名竞买2011年经18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支付保证金530万元。⑨竞买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书等,证实日,新昌县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530万元竞得高新园区馒头山地块(2011年经1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日签订出让合同。30、油将塘土地使用权登记相关材料主要包括:①土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证实经审批,于日登记,新昌县高新园区馒头山(原现代渔业示范园区)237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者为新昌县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终止日期日。②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实日,县国土局批准新昌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高新园区馒头山进行居住用地建设,建设项目丰盛花园,建设期限日至日。31、油将塘土地流转及拍卖出让金、出让金返还过程相关材料,主要包括①油将塘土地转让协议、收条、收款收据,证实日,馒头山村将油将塘地块转让给钱忠庆用于建房。每亩5.5万元,约4亩。②收条、油将塘土地承包权转让协议、授权委托书、借款凭据、转让协议等,证实日,以12万元从处受让油将塘土地1/3;日,张再红从处受让该油将塘土地1/3;日,从钱良燕处借款17万元,油将塘土地拍卖成此款抵土地款拍卖不成归还此款。日,张再红从处受让油将塘土地承包权,并有权处理该土地相关事宜。③关于报批开发油将塘土地的协议、报告、关于同意开发油将塘土地的报告等,证实2010年11月,日,油将塘土地以馒头山村名义报批,拍卖返还款归张再红,张再红给村每亩5.5万元。日,馒头山村同意由村出面报批、竞拍油将塘土地并由钱忠庆、张再红建房。(19名村民代表签字)日,馒头山村以村名义报批油将塘土地,要求高新园区拍卖该土地,不得占用留用地指标,拍卖款150万元作为张再红前期费用,余额双方五五分成。日,七星街道签署“情况属实,请予支持”。日馒头山村民委员会向县国土局要求公开出让馒头山村原现代渔业示范园区地块。该地块2002年农转用征收,规划用途居住用地,馒头山村民代表共20人,其中16人(钱良燕等16名村民代表签字)同意该地块公开招拍挂出让,超过2/3。日,七星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同意报批”。④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浙财综字[2008]49号,证实日,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发文,日起,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留用安置土地收益全额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政府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全额安排。⑤关于要求返还土地出让金的请示,新工发[2012]1号、报告、县府抄告单第49号,证实日,杨明拟稿、签发,新昌县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县政府按相关政策扣除税费后,返还馒头山村经营性留用地的剩余出让金。1月9日,柴理明签字“按规定返还”。日,馒头山村报告高新园区管委会,要求按相关政策返还原现代渔业示范园区地块的土地出让金用于新农村建设。日,县政府抄告县财政局,同意拨给新昌县工业区发展公司元。日,县政府抄告财政局,同意拨给新昌工业区发展公司390.236143万元。⑥拨款申请书、预算拨款凭证、记账凭证、资金拨付审批单、收款收据、银行入账通知书、付款凭证,证实日,县财政局拨付390.236143万元给新昌县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日,新昌县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审批同意返还390.236143万元土地出让金给新昌县七星街道馒头山村。经办人:杨明、。日,新昌县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转账390.236143万元至新昌县七星街道农经站。日馒头山村拨付给张再红270.118071万元,同日张再红支付油将塘未交清款项1.5525万元。32、馒头山村村级留用地相关材料,主要包括①新昌县完善村级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若干意见新政办发[号,证实村级留用地必须用于村民建房、集体经济发展,用于其他的必须进入土地市场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扣除拍卖税费后全额返还村,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和村民社会生活保障。对确因规划选址、用地指标、项目引进等原因造成安置留用地无法开发利用的,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财力、物力和人力等因素限制自动放弃安置留用地的,县政府以货币形式收购补偿。②县府办抄告单第180号,证实高新园区土地征用中留给各村的5%集体经济发展用地,2.5%为综合用地,2.5%为工业用地,综合用地允许经营性开发,该土地须进入土地市场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扣除拍卖税费后全额返还给各村。工业用地由各村按园区规划要求组织项目实施。③高新园区村级留用地面积及落实情况、馒头山村留用地图纸、会议纪要,证实日,会议讨论确定馒头山村总留地23.92亩,共有6块村级留用地。不包括油将塘地块。、、、、、、等人参与会议讨论。33、馒头山村两委会、两委扩大会议记录,证实日,油将塘土地村已卖,至今未利用,讨论决定由园区征用具体同园区协商解决。、钱良燕、等人参与会议讨论。日,村讨论村级留用地。、、钱良燕、张再红等人参与会议讨论。日,讨论买的3.55亩地块问题。、、钱良燕、张再红、等人参与会议讨论。日,油将塘地块,村协助办理审批手续,相关费用乙方自理,为方便审批手续,该土地以村名义报批,拍卖出让后返还的所有款项均归乙方张再红,乙方自愿给村每亩5.5万元,不得占用村留用地指标。、、钱良燕等人参与会议讨论。日,油将塘土地问题,经街道孙书记、协调,该地块拍卖,由村挂牌拍卖,但不占用村的土地指标,并提交全体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决定。、均、等人参与会议讨论。34、新昌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①馒头山地块位于七星街道馒头山村,用地总面积2370平方米,用途为居住用地。日第32次县规划国土联席会议确定该地块出让底价530万元,保证金530万元。后地块于日通过公开出让方式由新昌县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②根据农转用征收材料,该地块于2002年经省政府批准农转用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二、行贿2010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张再红送给时任新昌县七星街道副主任并负责土地开发政策工作的人民币6万元,要求潘在上述油将塘地块处理上给予支持,潘予以收受。后馒头山村将油将塘地块冒用村级留用地的名义上报审批,签字确认,最终张再红等人获得拍卖返还款人民币390余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证人的证言,证实月,中秋节前一天下午,张再红土地开始调查,当时张再红到其办公室来说:“潘主任,八月半到了,我有点东西带来古。”其说“我否要,你否要造了。”但张再红直接把其放在办公桌上的车钥匙拿走了,并问其车停在哪里,其说停在小方酒店门口,这样张再红就下楼了。过了一会,张再红回到其办公室,把车钥匙放在办公桌上,说“东西放在你车后备箱里,我还有事情古,先走了,你忙头。”说完张再红就走了。下班后,其把车牌为的普桑轿车开回家楼下,后来其看见后备箱里有2条软壳中华香烟、1箱大闸蟹和1箱苹果。另外放香烟的专用纸袋里还有一个黑色的塑料袋,塑料袋里有6捆钞票,都是100元面值的钞票,一共是有6万元的现金。其当时想钞票不能拿到家里去,被其老婆晓得的话要被骂死了。其把钞票放在后备箱的边角上了,其他香烟、蟹、水果等东西拿回家。张再红送6万元现金给其是为了在油将塘土地开发过程中帮忙,想和其搞好关系,所以送钞票的。在张再红油将塘土地开发中,其出面和园区、村里协商处理张再红土地开发的事情,后来其在张再红、馒头山打给高新园区的一张报告上签了字。当时其知道报告上写的关于张再红土地是村留用土地的内容不是事实,但其还是在报告上签了“情况属实,请予以支持”,然后张再红、馒头山村拿着这张报告到高新园区办理相关手续了。其没有还给张再红这6万元现金,钱被其赌掉、吃掉、用掉了。2、被告人张再红的供述,证实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上午,其到办公室说:“潘主任,我有点土特产带过来给你,你把车钥匙给我一下。”没说什么,拿出车钥匙放在办公桌上,其拿上车钥匙出来后,先到自己车上拿了事先准备好的2瓶茅台酒、2条软中华香烟和6万元现金,然后走到停在七星街道办事处门口马路对面轿车旁,把东西放进后备箱,6万元现金,1万元1刀,都是100元面值的,在外面用报纸包了一下,然后用一个黑色塑料袋装着。回去后把车钥匙还给了说:“土地的事情帮下忙。”笑了笑。是七星街道副主任,权利比较大,有些高新园区的事情也管得到,其油将塘土地很多事情都是去协调的,包括其与村里达成的五五分成协议。其送6万元钞票就是希望在油将塘土地事情方面能关照点,后来在等人的关照下,油将塘地块假借了馒头山村级留用地名义上报拍卖,最终经过公开招投标,其以530万元价格中标,其拿到390万元拍卖返还款中的270万元。这6万元是其诚心送给的,是不要潘还的,事后也是收下的,后来也没有提起过。这个事情其没有告诉过其他人。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011年2月,被告人张再红给参与竞选馒头山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均人民币17万元,用于贿选,并约定吕如当选,在上述油将塘地块处理上给予帮助。后均当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并按承诺帮助张再红将油将塘地块以村级留用地的名义上报审批,最后顺利拍卖,张再红等人获得拍卖返还款人民币390余万元。后被告人钱良燕从均处要回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证人均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村长换届选举时,张再红曾经给其17万元钞票,让其竞选村长,其答应在其选上村长后,帮张把油将塘土地的事情办好。2011年3月,馒头山村进行换届选举,选举前其就跟张再红说起过,张再红表示会支持其。当时馒头山村竞选是靠买票的,要2500元一张选票,村里一共有260张左右的选票,其自己准备的20万元钞票不够用,其就找到张再红,说:“再红,选村长钞票不够了,你那里钞票准备好没?”张再红说:“钞票随多随少都有的,你说来好了,你村长选上去的话,我油将塘土地的事情,要多帮我忙的。”其当时说:“好的,只要我能选上村长,这个也门门帮的(应该帮忙)。”当时没有明确说这钞票是借还是送。当时张再红的目的很明确,就是希望其在油将塘事情上帮忙,所以才会给其钞票,其也清楚张再红的目的。过了没多久,在张再红的工棚屋里,还是在医院里(张再红住院了一段时间),其想不起来了,其和张再红先电话联系,到了后,张再红将钞票给其,没有写任何凭证,其和钱良燕当时将钞票分装在信封里,按每人2500元,每户一个信封装起来。装好后将钞票分给了选民。17万元具体是分几次给的记不起来了,要么一次,要么两次,但17万元是确定的。后来其选上村长,尽心帮助张再红将油将塘土地手续办好,油将塘地也成功拍卖下来并且将拍卖款返还给了张再红,其觉得当时答应张再红的已经做到了,所以没想把17万元钞票还给张再红。2012年,张再红让钱良燕从其处讨回3万元,因为张再红自己可能不好意思讨,当时张再红给其17万元时,可能就是不打算要其还的(这个张再红自己清楚的)。月份左右,张再红听到检察院、纪委在查油将塘土地问题的风声,就躲到外面去了,并打电话给其说:“17万元钞票的事情,检察院、纪委可能要找你谈话,要说借款,到时候我会说是借给你的。”其说:“好的,这笔钞票本来就是借的,没问题的。”过了一段时间,其到张再红办公室,说起了这个事情,其说可能是在查领导的,当时张再红说事情弄好了。其说弄好了最好。聊了会其就离开了。2、证人的证言,证实2011年过年后一天,均要竞选村长,向一些村民花钱购买选票,均共给其家及亲戚15000元用于买选票,其中其家三人7500元,岳母2500元,父母5000元。后来,父母叫其退给均3000元。3、证人的证言,证实2009年和张再红合伙买挖机做生意。2010年底张再红分去16万元左右的利润。2011年初馒头山村长选举前,张再红说:“馒头山村马上选举,均要竞选村长,挖机不是很好的,你去卖卖掉,以后可以再买一台,挖机钞票给我转一下。”其将挖机以42万元卖了。2011年初一天,张再红说:“你挖机已经卖掉,新挖机再找过,你把20万元先拿过来我用一下,均选村长用,他选上,我油将塘土地的事情要均办手续。”张再红在医院病房,叫其拿过去。其拿了20万元放在银行袋子里去医院给张再红,当时均、张再红老婆钱良燕都在,其、钱良燕、均把上述20万元装在信封里,一个信封装2000元左右。4、证人的证言,证实2011年馒头山村换届,均、等参与村长竞选,一天,均说要其帮忙投票,其家有三张选票,共给了7500元。5、证人的证言,证实2011年馒头山村村长选举,均贿选,其家有2张选票,共收下5000元。6、证人的证言,证实2011年馒头山村村长选举,均贿选,其家有4张选票,共收下10000元。7、证人的证言,证实2011年馒头山村村长选举,其报名竞选,但均劝其退出,承诺给2万元,其家有4张选票,均贿选承诺给1万元。8、被告人张再红的供述,证实2011年馒头山村与其签订关于油将塘土地以村名义上报拍卖返还款扣除150万元再五五分成的协议后,刚好要进行换届选举。当时均要选村长,向其借钱拉选票,吕对其说:“你借我钱,我去选村长。”其说:“钱是有的,我可以给你,但是我油将塘土地开发拍卖,你村长选上去后要帮我造好的。”吕说:“好的,只要我能选上村长,这个事情是一定要帮的。”当时其与合伙买来的一台挖机卖掉40多万元,其向拿来20万元。距离馒头山村长选举不到半个月,其在新昌县人民医院住院,均跟其说他要用钱了,其让均第二天早上到人民医院来拿钱。第二天上午,均带着一些信封到人民医院,说每个信封里装2500元,就离开了。之后,带20万元过来,与其老婆钱良燕一个信封装2500元,把钱装了起来,共装了18万元,还剩下2万元,后其打电话叫均来拿钱,其中2.75万元吕让其去送,其他都是吕自己送的。后来,其去送的时候,有一户人家1万元没有收,所以均一共拿去17万元。当时其就想好了,如果均选上村长,帮其造好土地拍卖的事情,这17万元是不要吕还的。结果均当选了村长,村里的一些证明手续都帮其搞好,其他一些事情也是吕帮其一起去跑的。2012年土地拍卖款返还园区后,其让均向园区打报告返还,均让村财务开好发票并打给其270万元。均知道油将塘土地不是馒头山村级留用地,但为了能够拿到油将塘土地拍卖返还款,还是馒头山村级留用地的名义去上报拍卖了。后来其在开发油将塘土地造房子时,均来阻挠施工,其就叫钱良燕向均要回了3万元。其他的钱均一直没有给其。2012年时,均用35万元买了辆奥迪A6,要还钱的话应该是有能力的。以前其与均之间小的借款是有的,但都还了。2012年,吕柏均当选馒头山村村长之后,从其这里借了好几次钱,一笔50万元,一笔20万元,都有借条,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都是按期还掉的。月,其知道新昌县检察院已经在调查油将塘土地的事情了,一天,均到其油将塘土地新建房子的办公室里说:“17万元的事情,可能会叫你来调查,到时要说是借款。”其说:“好的,你反正自己清楚。”另查明,日、12月7日、日,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先后将被告人张再红、杨明、钱良燕传唤到案。日,杨明通过杨镇的手机联系过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表达主动要来新昌县人民检察院讲清其与张再红之间相关违规违法情况,因戴出差在外,通话中告知杨明以后再联系。日,被告人钱良燕向新昌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人民币5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归案情况,证实①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中发现馒头山村油将塘地块以村级留用地名义骗取国家土地拍卖出让金过程中有向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情况,于日对张再红以涉案行贿罪立案侦查,张再红于次日经依法传唤接受讯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贪污、行贿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②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钱良燕伙同张再红在馒头山油将塘地块出让中非法骗取国家资金和在茶市三期房屋拆迁中收受浙江诚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物情况后,于日对钱良燕以贪污罪、受贿罪立案侦查,钱良燕同日经依法传唤接受讯问。③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中掌握杨明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张再红在馒头山村油将塘地块出让中非法骗取国家资金情况后,于日对杨明以贪污罪立案侦查,杨明同日经依法传唤接受讯问。2、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曾多次前往钱良燕住处,但均未能找到钱良燕。日,侦查人员以到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取相关账目为由电话联系钱良燕,钱良燕于当日上午到达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后侦查人员带其到医院体检,并在下午办理相关传唤手续。3、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日,杨明通过杨镇的手机联系过其,表达主动要来新昌县人民检察院讲清其与张再红之间相关违规违法情况,因戴出差在外,通话中告知杨明以后再联系。4、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复印件,证实日,被告人钱良燕向新昌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人民币500000元。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再红、杨明、钱良燕身份情况。另查明:2009年,被告人张再红在中国茶市附近违章搭建600多平方米临时工棚屋,用于居住、出租。2012年,新昌县中国茶市三期工程开始建造,涉及张再红任队长的馒头山村第三小队的土地和上述临时工棚屋,张再红遂向高新园区提出临时工棚屋拆迁补偿的要求,经测量评估,可获得拆迁补偿款人民币45万余元。时任新昌县七星街道副主任的潘伯忠(另案处理)当时负责中国茶市三期工程的土地开发政策处理工作,被告人张再红为拿到更多的拆迁补偿款,向要求给予关照,表示叫当时中国茶市三期的开发商诚茂公司付同等数额的钱款,张再红同意。此后经多次向该公司负责人要求,诚茂公司为今后涉及的青苗补偿、政策处理等工作能得到以及时任馒头山村第三小队队长张再红的帮助,同意按园区补偿数额给张再红。日钱良燕与新昌县七星街道办事处、新昌县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日,新昌县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钱良燕房屋征收款人民币54.6012万元。同年11月1日,钱良燕又到诚茂公司,在茶市三期补偿清单上签了字,后被告人张再红获得人民币54.6012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证人均的证言,证实其在担任馒头山村村长期间,要协助园区、街道作相关工作,比如拆迁、土地征用及开发时政策处理等,协助的人主要有书记、村长、生产小队长等人。馒头山村各小队的土地征用款、粮食款都是归各个小队自己支配管理,国家征用村里土地后,土地征用款拨到村,村拨到各个小队,再由小队长负责保管和发放。在具体征用房屋及土地时,小队长对自己小队的土地及房屋也要参与协商决定,虽然名义上是村与政府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但实际上仍需要经过生产小队队长口头同意的。工程涉及村集体土地,在开发工程项目时,即使一些土地以前已被征用,但仍有一些田埂路等需要重新测量并计算补偿的,还有青苗费等需要处理,都需要小队队长来共同参与处理相关土地政策工作,没有小队长的同意,土地政策处理工作仍无法完成。茶市三期工程涉及张再红所在的第三小队的土地,开发中仍有些土地征用、青苗补偿等内容没有解决,仍需张再红参与处理。2、证人的证言,证实其在担任馒头山村村长及村党委书记时工作职责除了处理村日常事务外,需要协助七星街道与高新园区处理好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政策处理等工作。馒头山村为集体土地三级所有,村里各小队的土地征用款、粮食款都是归各小队自己所有。虽然村委名义上与国家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但实质上仍需要经过生产队长的同意。2005年至2013年张再红是第三小队队长。诚茂公司开发的小区、茶市三期等工程都有涉及第三小队土地。虽土地被征用,但仍有青苗费补偿等政策处理工作,村长、小队长协助处理相关土地政策,张再红也是参与的。小区开发时,张再红承包了个小工程,在小区对面造了很多间临时工棚,其实是违章建筑,这些土地早就被国家征用了。小区工程结束后工棚还没有拆掉,到后来茶市三期工程开发时才拆掉。当时,街道副主任潘伯忠跟其讲过张再红的房子在园区赔来过钱,还在诚茂公司也赔来与园区同样的钱。3、证人的证言,证实馒头山村是三级核算村,是指村一级、村各生产小队是有财政及权力的,各生产小队自己负责处理相关款项,包括土地征用款、粮食款等。馒头山村土地征用时名义上是村委会与政府签订协议,事实上,各小队的土地需要小队长自己决定。在土地征用后项目落地时的一些政策处理工作,如青苗费补偿等都需要各小队长来共同参与。馒头山村有两三个小队长,其中有一个是张再红,茶市三期项目位于馒头山村,这块土地很早就被政府征用了。其记得当时有三户人家的房子被拆迁,分别是张再红、,还有一个姓蔡的老人家。、张再红除了获得园区拆迁补偿款,在诚茂公司也拿到了与园区一样补偿的钞票。姓蔡的人是没有在诚茂公司拿过补偿款的。4、证人的证言,证实2001年至今,其担任馒头山村第一小队队长,2005年至2013年张再红担任馒头山村第三小队队长。村各小队的土地征用款、粮食款等都是归各个小队自己所有的,国家向其村征用土地后,土地征用款、粮食款等拨到村,村扣除管理费后拨到各个小队,再由小队长发放给小队成员。在征用土地及房屋时,小队长对自己小队的土地及房屋也要参与协商决定,虽然名义上是村委与国家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但实质上仍需要小队队长同意。张再红担任第三小队队长期间,金庭湖、茶市二期、三期等工程都有涉及馒头山村土地,第三小队土地也有的,小队长要参与涉及小队土地的政策处理工作,没有小队长的同意,土地开发是无法完成的。当时,张再红在小区对面造了10多间临时工棚,都是违章建筑,上面的土地2001年就已经征用了。后来临时工棚一直没有拆掉,等到茶市三期开发时经园区街道赔偿才拆掉。5、证人的证言,证实2007年6月至今,其在七星街道政策处理办工作,2008年下半年至2015年,政策处理办分管领导为街道副主任。2012年9月底,高新园区的打电话叫其第二天到茶市参与张再红临时工棚和猪棚的测量。第二天其到的时候的猪棚已经测量好了,正在测量张再红的临时工棚。测量好之后,其叫正平事务所早点把评估价格算出来。过了三四天,说价格估算出来了,张再红临时工棚估价54万元,其打电话给张再红说:“评估价格下来了,50多万元。”张再红说:“只有50多万元,太少了,没有100万元我是不会拆的。”其说:“要么你再去找领导商量过。”其跟汇报张再红、对评估价格都不满意。几天后碰到,他说:“跟园区商量过了,到时候开发商再给张再红、补偿点。”最后他们拿到多少补偿款其不清楚。6、证人的证言,证实其曾经做过馒头山村王焕中、张再红等4户村民的房屋征迁工作。2012年,茶市三期开发,、张再红等4户村民在范围内。张再红房屋是临时性建筑,不是住宅居民用房,建造起来也只有三、五年时间。其工作记录上写有:再红(钱良燕)拆迁房屋面积660.59平方米,评估重置价45.3633万元。7、证人的证言,证实2006年9月至2010年9月其担任七星街道副主任、副书记,2010年10月至2012年12月担任高新园区副主任,主要负责高新园区内政府投资工程的施工管理、政策处理及房屋征迁工作。违章建筑一般不能得到补偿,但实际操作中以成本价来补偿。张再红房屋拆迁的情况其不清楚,只是听等人提起过,茶市三期拆迁房屋中有张再红的房子。8、证人的证言,证实其系馒头山村会计,2005年至2013年张再红担任馒头山村第三小队队长,期间张再红在小区承包了小工程,在小区对面造了10多间临时工棚,都是违章建筑。该处土地2001年就已经征用了。这些临时工棚后来经过园区街道赔偿拆掉的,具体赔偿情况不清楚。金庭湖小区、茶市二期、三期工程都有涉及馒头山村土地,第三小队也都有的。张再红作为第三小队队长,要参与一些政策处理工作。没有小队队长的同意,这些土地是无法开发完成的。9、证人的证言,证实2000年至2013年,其系浙江诚茂控股集团公司下属房产公司总经理,2012年初接手茶市三期开发项目。项目所在位置主要包括馒头山村、坎头村、侯村。准备开发时,土地上面还有一些建筑物没有拆除,主要有的几间房子、张再红的临时工棚,临时工棚是在被征用的国有土地上建的。按规定,土地被拍下后,地上的建筑物应该被拆除,其跟汇报,当时负责园区土地征用、政策处理的是街道副主任,潘表示会处理。过程中,潘多次到其公司商谈拆迁事情,张再红、可能也来过其公司说这个事情。经过协调、商讨,定下来园区补偿给张再红、多少数额,其公司也付给俩人同样数额。项目很多事情需要街道出面协调处理,当时向其提出拿出同样补偿的要求,其公司为了工程能顺利进行,就答应了。是村书记,张再红是生产小队队长,公司项目的政策处理、纠纷解决都要他们帮忙。处理过程中,好几次来其办公室商谈、张再红房子拆迁赔偿的事情,一次到其办公室讲:“张再红、的房子的拆迁协议已经签过,他们提出园区赔偿太少,不同意拆掉,我要求你们公司也按园区的赔偿金额付给他们一次。”当时还带了、张再红拆迁的补偿协议复印件给其。后来张再红、房子拆除后,其公司通过转账支票支付给44万余元,给张再红老婆钱良燕67万余元。当时要求其公司支付张再红54万余元,后在与张再红协商中,张再红提出房子的填方及一部分苗木、果蔬也要另外补偿,其公司没办法只能答应另外再给张13万元。10、证人的证言,证实其系浙江诚茂控股集团公司董事长,公司以开发房地产为主。2012年左右开始建造茶市三期工程,位置主要在馒头山村,现在开发已经基本结束。当时土地已经征用过了,但张再红在上面搭建的临时工棚,属于非法建筑,其公司希望张拆除,张要求补偿100多万元,其公司就多次向高新园区和七星街道提出这个问题,但园区和街道要求其公司给张再红补偿,实际上就是张再红通过工棚向其公司讨钱。经过园区、街道协商,其公司与张再红的多次协调,最后定下来园区补偿给张再红50多万元,其公司补偿给张再红60多万元,张再红才同意拆除。11、证人的证言,证实其系馒头山村村民,2007年、2008年,张再红承包新昌茶市围墙工程时,造了临时工棚,用来堆放杂物,最早只有3间,100多平方米。工程做好后,张再红将3间房子粉刷了一下,给他父母住。又在周边造了几间临时建筑,租给别人开店、当仓库,总面积扩大到400、500平方米。2013年左右,园区要征收这块地,张再红将这几间房子申报补偿,听说获得60多万元。12、证人的证言,证实2005年至今其系馒头山村第二小队队长。2005年至2013年张再红担任馒头山村第三小队队长,期间诚茂公司开发小区、茶市二期、三期等工程,都是在馒头山土地开发的,也涉及到第三小队土地。当时,张再红在小区对面造了很多间临时工棚,都是违章建筑。上面的土地2001年就已经征用了。这些临时工棚一直到茶市三期开发时才拆掉。张再红作为第三小队队长,要参与一些涉及小队土地的政策处理工作,在工程开发时,一些田埂、道路、水渠等需要重新测量计算补偿,还有青苗费等需要处理,没有小队长的同意,这些土地开发是无法完成的。13、证人的证言,证实其系蔡六仁的儿子。2012年茶市三期工程动工,其父亲的老房子刚好在征迁范围内,有4间泥墙屋,共60平方米,当时还有的猪棚、张再红的临时工棚也要被拆迁。其父亲一开始是不同意拆迁的,后来七星街道说可以以重置价来补偿,补一块地皮自己去造,之后其和父亲商量后同意了。签订协议后,房子就被拆除了。其父亲一共拿到14万余元补偿款,还有一块地皮。此外,没有其他公司或者部门支付过其他补偿费用给其父亲。张再红的工棚是小区工程时造的,应该属于违章建筑,一直没有拆掉,租给别人堆放东西。在茶市三期才被拆掉,拿到了很多补偿,具体数额其不清楚。14、被告人张再红的供述,证实其和在小区有承包工程,房子总共20多间,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左右,其房子建造的稍早一点,有10间左右铁皮房子,10间左右是在其建好后几个月之后建的。当时其承包了小区的土方工程,有很多泥土要倾倒,就找到在附近土地上种植的村民,付给了1万元左右青苗补偿费后就把泥土倒在那里将土地填平。后来为了小区施工方便,在倒泥土的位置建临时工棚房。当时说小区施工人员没地方住,让其把填起来的地方给他造些工棚房临时住一下,其说:“你建是可以的,但是你用好之后不要拆掉,以后房子要给我。”答应。2012年一天,七星街道潘伯忠、吴能元、高新园区王旭照等人来其上述房子踏勘现场,因建设中国茶市三期工程需要,说上述临时工棚都要被拆掉,其说120万元是要赔的,等人说这些是违法建筑,能够赔就已经够好了。后来其打电话给在房子拆迁中多多关照,想办法多赔点钱来,潘答应。过了段时间,等人带着评估人员来测量评估,跟其说:“园区只能按照临时工棚赔给你,我想办法让企业再赔你一部分,你不要乱讲,让他们拆掉,到时名字写在你老婆那里。”其说好的。测量时评估人员说,其中五排房子可以适当进行装修补偿。后其又打电话给,说评估时多照顾。又过了一段时间,拆迁事务所工作人员打电话说可以过去签合同了,其和钱良燕一起到新昌中学对面的农机监理站签了合同,字也是钱良燕签的,补偿款54.6012万元。这些房子是违章建筑,按规定是不能拿到补偿款的。后打电话叫其一起到办公室拿拆迁补偿,到了那,说:“我们今天是为了再红房子拆迁的事情。”又拿出一份准备好的钱良燕和园区签订的拆迁协议复印件给,看也没看就放了起来,说:“这个事情我知道。”然后,先出去了,说:“反正园区拆迁赔给你多少,我们诚茂再赔给你多少。”其说好的。诚茂公司就给了其54.6012万元,没有签过书面协议。接着又和其谈填方和树木的赔偿,最后确定赔偿给其13万元。其当时在诚茂公司开发的中国茶市二期买C6-1015号房子,房价110万元,67.6012万元其用来抵房款。按规定诚茂公司不需要向其支付上述54.6012万元补偿款。其房子是违章建筑,按规定不能有任何补偿。即使其房子是合法建筑,国家已征收补偿过了,不允许存在两次补偿的情况。另诚茂公司并不是征收主体,没有义务给其补偿的。但是这个钱是以拆迁的名义帮其讨来的,其肯定是会拿的。15、被告人钱良燕的供述,证实张再红金庭湖小区工程临时用房在中国茶市茶神雕像旁边,一部分是其老公张再红建造的,另一部分是建造的。张再红建了10来间,都是为了堆放物资的矮平房,的房子主要是给施工的人临时居住。这些房子没有办理过任何手续,不可能有产权证书,是违章建筑。因只要房子在那,拆迁时就可以拿到补偿款就一直没有拆掉。拆迁的具体事情是张再红去谈的,其只是最终在协议上签了字。从园区共获得了54.6012万元拆迁补偿款,转到其建设银行卡里。在七星街道副主任的协调下,诚茂公司也支付54.6012万元拆迁补偿款,还有13万元青苗补偿费,补偿清单是其签字的,但是钱是张再红去拿的。16、关于要求重新明确新昌县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投资者的请示,高新委[2005]33号,证实日,新昌高新园区管委会要求县政府授权其为新昌县工业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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