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 一方名下的住房名下有房能取公积金吗应不应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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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可以分割对方的住房公积金吗
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用人单位都会为职工购买住房,因此夫妻双方有可能一方有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却没有。当夫妻双方时,此时没有公积金的一方是否可以请求分割对方的公积金呢?现实生活中法院又是如何审判的呢?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分割:最高法院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务中,法官分割一方或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会严格考量的时间,以确定财产的归属。婚前的公积金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婚后的公积金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审判实践中,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处理,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者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积金数额,考虑到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数额不均等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条件,可以考虑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对于仅有一方持有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由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因此,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名下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将公积金数额的一半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给付另一方当事人。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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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Law.cn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地址:成都市高新西区西区大道99号伯雅科技园1号楼(近万科城臻园)公积金新政 离婚后共有房产归一方可直接变更借款人
夫妻离婚后,房子要归到一方的名下,需更改借款人,那就必须要先还掉公积金贷款?以前,一些市民离婚分配房产时都会遇到这一难题。现在,房子要归到一方的名下,不需要先还清贷款,只要直接更改借款人即可。http://www.yznews.com.cn/
日前,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公积金提取、还款方式的变更、贷款申请时间等部分政策规定进
行调整,并从4月1日起实施。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扬州已经有人享受到了该政策的便利。
公积金新政
离婚后,房产可直接变更借款人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城区管理部副主任张晖介绍,新规实行后,每天都有市民咨询有关离婚后变更借款人的问题。
据了解,如果市民离婚,先把原本共有的房子,归到其中一方的名下,这就涉及变更借款人的问题,根据之前的规定,必须先还清公积金贷款,再重新申请公积金贷款,这样一来,系统可能就会牵涉到一个二次贷款的问题,这时候买房申请公积金就可能算是第二次贷。根据规定,二次贷款首付款就必须要达到50%,利率上浮10%,人均房产要符合二次贷款的条件,才能贷款。而新规实行之后,手续就简单多了,可以直接变更借款人了。
记者了解到,日前,市公积金中心已按照新规为一位市民办理了公积金借款人直接变更手续。
2009年,市民杨先生与前妻共同使用公积金贷款40万购买了一套房子。离婚后,房子给了杨先生。今年3月上旬,杨先生到公积金中心咨询想变更借款人为他一个人,并撤销另一方的抵押身份,当时杨先生被告知无法办理这项业务。不过,杨先生并没有等待太久,4月份他很快接到了公积金中心的电话。“4月16日我到公积金中心递交了相关材料,17日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关手续,新的房产证很快就可以拿到手了。”杨先生坦言,公积金的这项政策规定解决了不少家庭需要变更借款人的需求。
据了解,杨先生也是我市首位享受这项公积金新政的市民。
哪些情形可变更借款人?
离婚和死亡可变更借款人
记者注意到,在新规中提到,离婚、死亡两种情形下,可以变更借款人。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处处长徐建国介绍,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经过公证的继承协议、身份证、户口簿等文件签订补充还款合同,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离婚的情形,以前是无法变更借款人的。”徐建国表示,新规实行后可以了,离婚以后,借款人可能从两个人变成一个人。
更改借款人需符合什么条件?
变更后的借款人,应符合《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且可贷额度不少于剩余贷款本金。如原先两人最高可贷50万,但一个人最高只能贷30万。而离婚时,房子的公积金贷款还有45万。变成一个人还款后,变更后的借款人就需提前还贷15万。
在申请变更时,借款人应当要还清当月及以前的全部应还的贷款本息,不存在逾期。
在变更手续办理期间,原借款人应当提供阶段性担保并且继续承担还款的义务。
“组合贷款”申请变更的借款人,应同时向有关商业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如果银行不同意变更借款人,公积金贷款也将无法变更借款人。
如何申请变更借款人?
先填申请表,审核后再变更
张晖介绍,借款人需要提供原借款的合同,抵押(保证)合同和其他材料,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申请表》,经过市中心处审核盖章。“这一审核过程,包括审核借款人的贷款额度;审核借款人的偿还能力;需要提供公积金缴存的情况;需要提供收入证明,若是在无法确认收入证明的情况下,就需要根据公积金的月缴存额金额来办理。”张晖说,还要审核借款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另外还要查询在贷款期间有无违约的情况,多次逾期,一般超过三次逾期不可以办。
经过审核盖章后,张晖表示,由抵押权人出具抵押权注销申请表和他项权证,借款人和抵押权人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原抵押登记注销和新抵押登记手续,由房产登记机关出具新《房地产他项权证》,各分中心、管理部门对新房地产他项权证进行复核无误后,在贷款业务操作系统中变更借款人,并通知贷款承办银行和担保公司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如果原来的共同借款人已办理委托提取手续,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原借款人委托提取终止和新借款人委托提取还贷手续。”张晖补充说。
变更房屋坐落
需重办贷款,按同一套房处理
根据新规定,公积金贷款人需要在同一规划区内变更房屋坐落的,可持变更后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等材料,重新办理贷款申请手续。不过记者了解到,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必须在还清原所购房屋贷款本息后,才能重新办理贷款申请手续,但在贷款政策上将按同一套住房处理。
“也就是说,原来是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还是按首次贷款政策执行。” 张晖提醒,职工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两年内,必须是因房屋质量、规划设计改变等原因,需要在同一规划区内变更房屋坐落的,才能提出申请。
还款方式变更
特殊原因可申请变更还款方式
根据之前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自由选择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两种还款方式,还款方法一旦确定,在约定还款期间内,就无法变更。
徐建国表示,而根据新的规定,还款方法一旦确定,原则上在约定还款期间内不作变更,如遇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变更的,可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遇到人为操作失误或者因为家庭、工作等原因,借款人收入大幅降低造成还款能力突降等特殊原因。”徐建国表示。责任编辑:邵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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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属于,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杨女士问:我和老公因性格不和,近来打算离婚,请问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答: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等分割。
  根据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住房补贴与公积金的处理,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一是双方都有公积金。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公积金账户所剩余的资金总额,考虑到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数额不均等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条件,可以考虑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
  二是一方拥有公积金。在只有一方有公积金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予以对半分割,由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支付。由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名下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将公积金数额的一半以现金的方式直接给付另一方当事人。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于以下情形:(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由此可见,由于住房公积金非现金性和提出的限制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上述法定事由的出现,公积金所有权人是没有理由将住房公积金从其账户中提出,也就是说资金无法变现,这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中抗辩方拒绝分割住房公积金的一个理由。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其它货币或财产补偿等方式予以分割。
  (俞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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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你想了解的路桥离婚以后,夫妻一方名下的公积金也需要分割吗?_陈思文律师在线咨询_法妞问答
离婚以后,夫妻一方名下的公积金也需要分割吗?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是其个人财产,较个人银行存款来看,仅就在提取和使用时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法妞网友咨询:  离婚后公积金能否进行分割?  陈思文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而《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陈思文律师补充: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如无相反约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如果对其进行分割应当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而不是住房公积金的全部数额。离婚时其中一方明知对方名下存有公积金,仍签订离婚离婚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在离婚后再行提出分割主张的,不应得到支持。  陈律师结语:《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和其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该职工个人所有。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是其个人财产,较个人银行存款来看,仅就在提取和使用时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但这并不能改变账户款项属个人财产的性质。夫妻离婚 双方住房公积金怎么分割?(图)_网易新闻
夫妻离婚 双方住房公积金怎么分割?(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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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夫妻离婚 双方住房公积金怎么分割?(图))
典型案例:王先生与马女士向法院诉讼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住房公积金分割问题产生争议。王先生名下有24万元的住房公积金,马女士名下只有6万元的住房公积金。王先生认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他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应归其个人所有,马女士无权分割。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双方公积金的分割问题呢?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分割时,首先应严格区分双方名下公积金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能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因当事人离婚并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故应在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一方直接给对方予以货币补偿。本案中,因王先生、马女士名下共计30万元的公积金均为婚后所得,双方应各自分割得15万元的公积金,因此王先生应向马女士支付双方公积金差价9万元。整理&新报记者&张家民
(原标题:夫妻离婚 双方住房公积金怎么分割?(图))
本文来源:天津网-每日新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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