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外聘车辆购置税怎么做账如何做账

物流公司与挂靠车辆司机之劳动关系认定物流公司与挂靠车辆司机之劳动关系认定生活书田百家号一、深圳地区挂靠模式介绍近年来,随着国内互联网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国内物流行业发展迅速,深圳市基于盐田港、蛇口港的建设发展,物流运输行业随之兴起。深圳市的运输公司虽然数目众多,但是规模较大的却较少。很多小规模运输公司老板的前身就是挂靠车主或者司机。鉴于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的现状,很多运输公司真正属于公司自己所有的运输车辆数目很少,大部分都是挂靠车辆。挂靠模式在促进深圳物流运输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正在不断暴露其自身所存在的缺陷,从而引发一系列相应的法律问题。本文就“物流公司和挂靠方司机的劳动风险”一题进入深入研究,企图为物流企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降低劳动风险建言献策。(一)常见的挂靠模式及划分依据经过本团队对深圳市各物流园区物流公司的走访调查,发现其挂靠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紧密型的挂靠方式车主支付首期购车款,其余部分以运输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由运输公司分月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就此,车主与运输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车主借款总数,按照银行贷款及利息数目向运输公司按月偿还。基于运输经营部分,车主与运输公司签订《挂靠协议》,约定车辆挂靠内容及挂靠费等。车主除了经营自己的运输业务以外也兼做运输公司安排的运输业务,车主聘请的司机社保关系挂在运输公司,每月工资与业务提成也从运输公司支取,最后由车主与运输公司就车辆按揭还款、司机社保费及工资提成、油费和路费、违章罚款、运输业务收入等按月结算。一般来说,运输公司不定期召集车主和司机进行有关运输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学习。2、半紧密型的挂靠方式相对于紧密型的挂靠方式,半紧密型的挂靠方式是车主已经全部付清购车款,无需以运输公司名义向银行按揭贷款,其他部分基本相同。3、松散型的挂靠方式车主将已经付清购车款的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经营,并就相关挂靠内容与运输公司签订《挂靠协议》进行详细约定。车主自主经营自己的运输业务,自主聘用司机,司机不在运输公司参加社保,也不从运输公司支取工资及提成,司机也不纳入运输公司日常管理。有的车主还与司机签订《承包协议》,将挂靠车辆的经营承包给司机。车主每月只向运输公司缴纳固定的挂靠费,挂靠车辆的营运收入由车主自负盈亏,司机的工资与业务提成全部由车主负责或按照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进行结算。物流公司这三种不同的挂靠模式划分依据主要基于物流公司和挂靠方、挂靠方司机之间关系紧密度,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人格从属性”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了用人单位;“组织从属性”指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始终作为用人单位组织中的一员而存在,受用人单位的指挥与控制;“经济从属性”表现为劳动者通过劳动换取生活资料,体现出劳动力与劳动报酬之间的交换关系。具体判断时可以参照的相关凭证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保缴费记录,工作证或工卡,招聘登记表或报名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二)挂靠车辆实际所有人与聘用司机的法律关系本团队实地考察发现,物流公司的挂靠方司机主要分为两种,一种就是挂靠车辆实际所有人本身,自己驾驶挂靠车辆;但大多数的挂靠车辆实际所有人并不直接驾驶挂靠车辆而是另外聘请或雇佣驾驶员,有的还将挂靠车辆通过租赁或承包的方式将挂靠车辆交给其他人或驾驶员从事运输活动。挂靠方司机的来源不同,其涉及的法律关系也就不同,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物流公司和挂靠方司机的劳动关系的认定方式也就不同。除了挂靠方司机本身就是挂靠车辆实际所有人本身,这一情形下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在此不多赘述。挂靠车辆实际所有人与聘用司机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1)挂靠车辆实际所有人直接聘请驾驶员驾驶挂靠车辆从事运输,每月发给驾驶员一定的底薪,然后再根据业务收入给驾驶员一定比例的提成,无论双方是否签订协议,都应当认定为雇佣关系。挂靠车辆实际所有人为雇主,驾驶员为雇员。(2)挂靠车辆实际所有人与驾驶员签订《租赁协议》或者《承包协议》,将挂靠车辆租赁或者承包给驾驶员,每月只收取固定的租赁费用或者承包利润,至于营运业务收入则由驾驶员自负盈亏;挂靠车辆实际所有人虽然承担挂靠车辆的年检等费用,但是挂靠车辆营运中的相关费用包括油费、路桥费、司机工资等费用则由作为承租方或者承包方的驾驶员全部承担。这种情况下,挂靠车辆实际所有人与驾驶员之间实际上形成了运输车辆租赁关系或者车辆运输经营承包关系。(3)如果第三人与挂靠车辆实际所有人签订《租赁协议》或者《承包协议》以后,直接聘请驾驶员,那么挂靠车辆实际所有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运输车辆租赁关系或者车辆运输经营承包关系,第三人与驾驶员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二、案例研究以上简单介绍了深圳物流公司、挂靠方及挂靠方司机的基本情况,本团队又大量搜集了各地法院近年来在物流公司和挂靠方司机的工伤纠纷问题上的判决书,希图从法院的裁判依据中总结出其判案的规律,以供各大物流企业参考,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进而降低物流公司的诉讼风险。在对大量类似案例进行梳理、总结后发现:各地法院在物流公司和挂靠方司机的劳动关系认定上存在着截然相反的观点,有些法院认为挂靠方司机与挂靠方物流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物流公司应对司机的工伤负责,但也有些法院认为挂靠方司机与物流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司机无权向物流公司主张工伤损害赔偿责任和双倍工资补偿。法院在类似问题上裁判的法律依据也不完全相同。下文就从具体案例入手,剖析法院的裁判理念和规律。(一)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2017年北京三中院公布了一则物流快递行业劳动争议案件的典型案例,其裁判要旨是:“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以其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该案的基本案情是:日,李某通过职业介绍所与牛某联系,开始驾驶登记在物流公司名下的京AF1**2大货车从事运输工作,与牛某口头约定工资每月3000元左右,平时工作中受牛某直接管理。日,李某驾驶物流公司名下的京AF1**2大货车与树木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李某治疗期间,牛某为其支付医疗费13万元左右。后李某以物流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后,物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李某主张,牛某系物流公司车队队长,李某系物流公司招聘,并提交了抬头为“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多份出车单复印件作为证据,称原件已交给公司。物流公司不认可出车单真实性,称公司没有使用和发放过该种出车单。但在仲裁阶段,物流公司申请出庭作证的2位证人均认可出车单的格式及抬头字样。物流公司主张,其与牛某曾签订车辆挂靠协议,双方系挂靠关系。该公司提交的车辆挂靠协议显示,“乙方牛某以自有资金的形式将所购车辆通过过户的方式变更到甲方物流公司,并挂靠到甲方名下,(挂靠车辆明细见附表);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干涉乙方合法营运。甲方与乙方或由乙方选聘的驾驶员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乙方自愿承担因该车发生的一切毁损、盗抢、灭失、侵权等风险、责任及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等法律责任……”。李某不认可挂靠协议的真实性,并且认为该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与物流公司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本案中,首先,虽然物流公司辩称牛某系车牌号为京AF1**2的大货车实际车主,但牛某因无法办理营运证而将车辆挂靠在物流公司名下,依据李某出示的抬头显示为“北京xx物流有限公司”的出车单显示,牛某系以物流公司名义对外承揽运营业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最高法第17号文”),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其次,虽然物流公司辩称李某由牛某雇佣、管理及发放工资,但由于该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物流公司,牛某对外亦以物流公司的名义从事货运服务,物流公司定期收取挂靠费,实质上也从李某的劳动中受益,物流公司虽主张牛某系以个人名义雇佣李某为司机,但其行为的后果应当由物流公司承担。再次,实际车主牛某以物流公司名义运营,属于对运营许可的借用或租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其经营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牛某不属于合法的用工主体,其招用的司机与物流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责任应当由挂靠单位承担。最后,物流公司与牛某之间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本案为挂靠方司机),其非法经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更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法院对物流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物流公司是李某法律上的雇主,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据此,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由法院的裁判理由和法律依据可以看出,其裁判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发布的 “最高法第17号文”的观点:“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总结其他类似案例的裁判理由可以发现,法院在认定物流公司和挂靠方司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挂靠单位与挂靠车辆的车主之间的关系问题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从事道路客运或货运的,必须要取得运输许可证后,方能进行道路客运或货运经营活动。非个体工商户的个人购买的车辆之所以将其车辆挂靠到其他单位,是因为其难以取得运输许可证,实际上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我国法律中没有关于挂靠单位与挂靠车辆的车主之间法律关系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类不规范的挂靠行为并不鲜见。挂靠单位与挂靠车辆的车主达成的协议中若约定车辆的所有权属于车主,车主以挂靠单位的名义从事运营活动,车主每年向挂靠单位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实际上车主是加盟到挂靠单位里一名加盟成员,从企业资产性质上看类似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在经营管理上,车主除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外,其他的一切管理都由其自行决定,这又类似于法人与分支机构的关系。从分配形式上来看,车主要向挂靠单位每年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其他完全自负盈亏,这又类似于企业与内部承包人的关系。据此,车主属于挂靠单位的组成部分,挂靠单位在与车主之间的关系中享受了权利,所以挂靠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2、挂靠单位与车主雇用司机的关系挂靠单位与车主签订的协议中一般都未约定车主所雇司机须遵守挂靠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并服从其监督管理,亦未约定挂靠单位有权参与或者干涉车主车辆的营运。但挂靠单位允许车主以其名义运营并从中收取一定数额的金钱,挂靠单位与车主之间的关系类似于企业与内部承包人的关系,可以视为挂靠单位授权车主雇用司机并对其进行管理,这就意味着该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关系。车主所雇的司机间接受挂靠单位的劳动管理,间接从事挂靠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可视为挂靠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法律上可以解释为挂靠单位与车主所雇的司机是雇用和被雇用的关系,车主是以挂靠单位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他们只是没有一种法律形式的劳动关系,可以将其解释为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虽然有些挂靠单位与车主之间的协议中写明,挂靠期间发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车主自负,挂靠单位概不承担。但这些条款是不合法的,不可对抗第三人,亦不能依据这些条款来证明挂靠单位与车主所雇的司机之间不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3、对弱者的保护及防止规避法律的问题此类案件中,车主所雇的司机与挂靠单位、车主相比较,完全处于弱势地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中,侧重规定职工的权利和甩人单位的义务。可以说,立法宗旨是以职工为权利本位,以用人单位为义务本位。以挂靠形式进行运输经营,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使国家通过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形式加强道路安全管理的目的落空,而挂靠单位却从中牟利。既然挂靠单位同意他人挂靠并收取一定费用,同时也就意味着其应对外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有观点认为,如果认定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必将过度加重挂靠单位的责任,造成对整个劳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冲击。但是,既然国家法律专门规定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制度,就应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挂靠单位故意规避法律从中牟利,一旦运营中出现伤亡事故,挂靠单位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光享受收取管理费的好处而不承担责任。(二)双方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样是类似的案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审理了一则挂靠方司机与物流公司的劳动争议上诉案件。本案的案情是:张某有两辆车挂靠在恒捷达公司名下,其中一辆是司机何某受伤时工作的车辆;何某是通过案外人王某某介绍才到张某某跟前工作,具体工作内容由张某安排,并由张某向其支付工资,张某在工作过程中也没有告知何某是恒捷达公司的员工。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何某与恒捷达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劳社部第12号文”)第一条的规定,成立劳动关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何某主张其与恒捷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关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但何某在原审中提交的住院证明、伤情鉴定报告、车辆登记信息、通话记录、信访告知书、电话号码条、证人证言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何某与恒捷达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满足“劳社部第12号文”的第一条所规定的条件。根据何某的陈述,其本人是由张某招聘的,工作由张某安排,工资也是由张某发放的,以上陈述只能证明何某是由张某雇佣的,并不能证明何某与恒捷达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即使何某所主张的车辆挂靠关系属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以下简称“最高法第16号文”),何某与恒捷达公司之间也不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归纳法院不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判决理由可以发现,其裁判的主要依据是“劳社部第12号文”第一、二条[1]和“最高法第16号文”[2]。其主要观点主要如下:我国劳动合同法是日开始施行的,该法特别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处理相关案件要考虑到这个基本法律背景。第一,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关系有明确的法律含义,用人单位除了管理劳动者外还有辞退他的权利。如果司机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最主要的也不是交给物流公司,很大一部分还是由挂靠车辆实际所有人取得,物流公司只是每年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给司机发工资的是挂靠车辆实际所有人,不是物流公司,故司机与物流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特征。第二,司机与物流公司之间,相安无事时一般不会认为其存在劳动关系,出了事故反而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从法律上讲是说不通的。从价值取向、社会影响、社会效果看,如果认定司机与物流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通过认定工伤予以保护,而实际上物流公司并没有为司机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只是每年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司机在没有缴纳有关保险费用的情况下享受工伤待遇,从更广阔的视角来看,对广大的劳动者而言可能会构成另一种不公平。第三,挂靠一词并不是法律用语,挂靠者与被挂靠单位之间本质就是花钱买名分的关系。挂靠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无论是从立法精神来说还是社会效果上看,挂靠现象扰乱了正常的运营秩序,应当通过民事、行政、刑事多种渠道予以遏制,多管齐下制止挂靠行为的发生,这是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而认定司机与物流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则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则去衡量。也就是说,遏制挂靠行为是行政管理的重点,认定劳动关系需要用劳动合同法来界定。当挂靠方司机和物流公司的关系达不到“劳社部第12号文”第一、二条所规定的事实劳动关系表现的情形,法院就不应当扩张法律保护范围,认定司机与物流公司的劳动关系,否则会冲击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制度基础。[1] 劳社部第12号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生效日期:.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2] 最高法第16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生效。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生活书田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追梦的人都是夸父,倒在路上,亦是归宿。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今天来谈谈车辆管理体系的第一部分:驾驶员管理  一、前言:  我们知道驾驶员这个群体比较特殊,因为他们工作不固定,东南西北到处跑,而且很难监控。加之驾驶员一般都文化程度不高,但又都见过些世面,所以一般人难以驾驭。有人开玩笑说:“管好三个驾驶员,可以当个副县长”,可见驾驶员管理有多难。但是驾驶员团队又是物流企业运营部门中一个人员庞大的团队,物流运营效率的高低、运营质量的好坏和成本控制几乎都与他们有直接关联。如何管理好这个团队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比较让人头痛的事情。  二、驾驶员管理的关键:  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中,对于人的管理,基本都包含了人员的招聘、选拔、培训、使用、薪酬、绩效、奖惩等。驾驶员管里也包含相同的内容,但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里最核心和关键的是驾驶员的薪酬体系和奖惩考核体系。所以我们下面集中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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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来看一家物流公司目前长途驾驶员管理的现状:长途驾驶员执行的是固定工资体系,组成如下:基本工资+安全奖+固定绩效工资+餐补+出差补贴+洗车费=3500左右。长途驾驶员的实际工作量有的每个月跑10000公里左右,有的每个月跑5000公里左右,主要根据调度来安排工作任务。一台车有一个主驾驶,一个副驾驶。主驾驶负责报账、加油。现在存在的问题:现象之一,驾驶员疯狂偷油。现象之二,主驾驶和副驾驶分脏不均,内扛严重。现象之三,长途驾驶员不服从调度安排。现象之四,驾驶员流动性非常大。现象之五,运作异常频发。现象之六,公司成本不断上升。
  再看这家公司市内驾驶员管理的现状:市内驾驶员执行的是固定工资体系,组成如下:基本工资+安全奖+固定绩效工资+餐补+洗车费=3400左右。驾驶员工作量每天工作8-10个小时,分早班,8:30-6:30和中班,(12:30-22:30)。工作任务也主要根据调度来安排。一台车一个驾驶员,没有定车定人。现在存在的问题:现象之一,驾驶员不服从调度安排;现象之二,驾驶员流失严重,几乎没有满一年老驾驶员。现象之三,有刚拿本开车的驾驶员,安全事故频发;现象之四,业务差错不断。现象之五,经验和技术稍微强一些的驾驶员动不动就要求加工资,否则不干走人。  试问这家公司的驾驶员管理核心问题在哪里呢?
  个人的一些观点哦:  1、监控制度。GPS的全程监控,知道汽车的行驶状态,以及汽车的行驶轨迹。知道汽车的任意停靠和空挡滑行等行为。(特别是滑行是省油的办法,会导致偷油的隐患)  2、奖惩制度。每月的工资奖金之外,另外抽出部分节约下来的成本,评选“节油先锋”“安全之星”之类的荣誉名称,并予以金钱奖励。给予驾驶员心理上的满足。(评选的细则一般以节油比例来推选)  3、专车专人。这点有利有弊:有益的是司机可以熟悉自己专线的业务,可以帮助业务员处理部分业务上的问题。这是对于公司来说的,对于个人来说,司机熟悉了线路可以更加合理的进行配送,线路优化了,自然可以达到节油的效果,司机更有去争取节油奖金的动力。最后一点,专人专车司机可以更加了解自己驾驶的车子的性能,可以在出现小问题的时候自己动手解决,减少部分车队的麻烦;弊是不可以随时进行人员的调动,从而造成人员调动的时候需要长时间的思想工作,其次是驾驶员会造成一种各自为政的感觉,处理好自己的小地方,其余的事情都不理会,最后驾驶员若是和业务员互相勾结,会造成分赃。  4、驾驶员的培训。这个是一个心理上的尊重,虽然驾驶员会以各种原因来批评这个,但是在内心里还是觉得自己被尊重的。培训的内容包括,简单的汽车构造、简单的问题处理,车辆事故的紧急处理、公司的处理章程和流程等等  5、从公司角度出发,增加外聘车辆储备资源。在临时需要车辆的时候进行安排,对于公司驾驶员因故造成矿工之类的班组事故时,紧急调动。同时也相当于给予一个告示,车队不是离了谁不能转,让每个驾驶员有一种危机感。  6、最后一点比较困难,就是尽可能了解车队的驾驶员的生活状态,毕竟驾驶员的工作还是比较辛苦,也是一个属于危险性的行业。对于工作结束后的或者暂时休息的驾驶员给予食品之类体力补充。对于驾驶员的因故请假事情,做到尽量的了解,能请则请,相应的考勤予以说明。
  @健康小栈 4楼
21:06:00  个人的一些观点哦:  1、监控制度。GPS的全程监控,知道汽车的行驶状态,以及汽车的行驶轨迹。知道汽车的任意停靠和空挡滑行等行为。(特别是滑行是省油的办法,会导致偷油的隐患)  2、奖惩制度。每月的工资奖金之外,另外抽出部分节约下来的成本,评选“节油先锋”“安全之星”之类的荣誉名称,并予以金钱奖励。给予驾驶员心理上的满足。(评选的细则一般以节油比例来推选)  3、专车专人。这点有利有弊:有益的......  -----------------------------  说的不错,学习了!
  路过  
  楼主讲的比较全。  管理驾驶员要从驾驶员的角度出发,从自身业务及公司运营情况去分析,驾驶员的收入来源是什么?收入的范围有多广?行业收入是多少?驾驶员心理收入是多少?怎样对待驾驶员的隐性收入?要对其收入进行透明化管理还是潜规则控制?在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后才能提升到运营质量、车辆使用质量、客户服务质量上去。游戏规则必须定好。  驾驶员的工作性质导致这是一个比较懒散的群体,这个群体管好了,会为企业创造的价值不能只靠一个单独的输出成本降低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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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溪式谷2013 讲得很好
  楼主写的好,我想看到的就是这个,驾驶员特别不好管理,一个是怕驾驶员对你车子动手脚,一个是怕他会刮蹭别人车子,大部分驾驶员都非常的自私,阴险,我的一个亲戚都害我,故意把车子搞坏,挂高档开慢车,在高速上只跑六七十码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外聘员工的房屋租赁费怎么做账?_百度知道
外聘员工的房屋租赁费怎么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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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物流公司,本身的业务由于自有车辆不足,所以有些业务需要外聘车辆帮忙运输,可是这些外聘车辆一般都是
一家,本身的业务由于自有车辆不足,所以有些业务需要外聘车辆帮忙运输,可是这些外聘车辆一般都是个人,无法开具运输业发票,一般这些外聘车辆都会把运输中发生的过路过桥费以及油费及修理费拿给我们报销。如果把这些外聘车辆运输的业务做入自己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中,地税又说我们虚开发票,请问高手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做账?
提问者:wl8620***时间: 19:26:03地点:1个回答
依据事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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