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死亡的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费费,由原渠道列支什么意思?

山东省非因公死亡待遇的相关规定
山东省非因公死亡待遇的相关规定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或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以高者为准)。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详见2007&9号下文件)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供养直系亲属条件: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6)一次性处理,父母通常计算至72岁(中国人平均寿命),孩子计算至18周岁。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二十四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7〕9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为解决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从日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博兴)、200元、180元,各地具体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遗属补助标准。
三、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范围、资金列支渠道等问题,仍按鲁劳社〔2003〕3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3〕5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号、国发〔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三、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四、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调整。
五、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采取定期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情况变化,对不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
六、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七、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统筹项目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八、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九、本通知自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劳发[号&)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
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经研究,决定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
(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六、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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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标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企业普遍反映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待遇偏低、且不易操作。经研究现就有关救济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二、所需资金仍在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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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关注律师&摘要:&淄博市出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救济费和丧葬补助费纳入社会统筹办法。今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继承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基础上,还将由统筹基金发放一次性救济费和丧葬补助费。
  晨报淄博4月4日讯 今日,记者从淄博市社保处获悉,淄博市出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救济费和丧葬补助费纳入社会统筹办法。今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继承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基础上,还将由统筹基金发放一次性救济费和丧葬补助费。
  根据文件规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为1000元/人。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由统筹基金发放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具体业务办理时,参保人员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的,由参保人员生前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由参保人员档案托管部门、所在乡镇(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或法定继承人申报办理。
  需要特别提醒市民的是,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直接关系一次性救济费的数额,法定继承人应在申请前,确认参保人员是否存在两地或两地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果存在此类关系,应当先将异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最后参保地,然后再办理申领待遇手续。否则,会影响相关待遇的领取。
  淄博市社保处的工作人员提醒,日起至今,已办理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承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可以补办领取一次性救济费和丧葬补助费。
  (记者 姬连庆 通讯员 翟凤 孙骏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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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应执行大连市以下两个文件:1、《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号)的规定执行,其具体标准为:“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2、《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大劳险字[号)相关规定如下:“第四条 职工的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二)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的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指小学、初中、高中、技校、职校、中专、大学在校学生,但不包括研究生、军事院校学员、各类补习生、进修生,下同)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第五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应遵循合理负担,不重不漏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属下列情况的,按以下规定划分:(五)有符合供养条件的多子女的夫妻,按合理负担的原则确定;第九条 职工不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其供养亲属的有关劳动保险待遇的权力。企业未执行本规定,导致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关系漏办,由此影响职工养直系亲属应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由企业负担一切责任。 第十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后,原则上不再变动。因故确需改变供养关系的,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经企业审查,并持《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原审定部门重新确定。”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8]85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
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
辽劳险字[号
&& 合理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是企业和职工的一致要求,做好这项工作,不仅能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而且是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客观需要,为切实加强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工作,现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为准确理解和正确贯彻《暂行办法》,将“关于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问题解答”附后,请一并执行。&&& 各地要认真贯彻《暂行办法》并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力争用半年左右的时间把这项工作推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和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请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反映。
&&&&&&&&&&&&&&&&&& &&&&&&&&&&&&&&&&&&&&&&&&&&&&&1992年10月4日&&&&&&&&&&&&&&&&&&&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执行劳动保险政策,合理地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中方职工和私营企业职工(含离休、退休及按国家[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 第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是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贯彻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企业负责。&&&&&&&&&&&&&&&&&&&&&&&& 二、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职工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㈠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㈡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第五条 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四条(一)、(二)规定,并无经济收入,确属依靠职工供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其生父母不得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第六条 由市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认定的符合供养条件的其他人员。&&&&&&&&&&&&&&&&&& 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原则&&& 第七条 划分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应遵照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合理负担、不重不漏的原则。&&& 第八条 职工和子女均有供养能力,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配偶,应划分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第九条 职工的父母有供养能力,其未满18周岁的弟、妹应划为父母的供养直系亲属。不应划为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第十条 多子女共同供养符合供养条件的父母时,父母户口在哪个子女家,就由哪个子女负担父母中一人,另一人一般按其子女顺序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与父母同居的子女子也符合供养条件或父母户口单位的,按其子女顺序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有符合供养条件的父母,其独生子妇女应划为另一方的供养直系亲属;若夫妻双方均有符合供养条件的父母和多子女的,按照合理负担的原则分别划分。&&& 第十二条 夫妻共同扶养独生子女;夫妻一方是农民或个体劳动者,另一方是企业职工的,划给企业职工;一方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另一方是企业职工的,划给企业职工;一方是集体企业职工或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另一方是全民企业职工的,划给全民企业职工;双方为同一所有制企业的,划给工资收入高的一方。&&&&&&&&&&& &&&&&&&&&&&&&&& 四、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确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实行由职工个人申报,企业审查登记制度。职工填写《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片》,同时交验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经企业审查并签发《职工劳动保险待遇证》。&&& 第十四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的,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企业注销其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如职工不主动报告并继续领取待遇的,一经发现除追回其冒领的全部待遇外,还可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五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因故需改变供养关系时,首先在原登记企业注销登记并由注销登记单位出具证明,然后再按申报登记程序由变更单位重新登记确认。&&& 第十六条 职工调出本企业时,调出单位应随调转关系注明原登记已注销,并收加《职工劳动保险待遇证》。将《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片》随本人档案一并转到调入单位,作为重新登记的依据。&&& 第十七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登记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复杂细致的工作。因此,企业要加强领导,指派由责任心强的专(兼)职干部来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到每年复查验印一次。与此同时,要建立健全定期的复查调整和待遇支付等审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片》、《职工劳动保险待遇证》由省劳动局统一印制。&&&&&&&&&&&&&&&&&&&&&&&&&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 &&&&&&&&& 关于划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问题解答&&& 为了正确贯彻《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划分和管理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解答如下:&&& 一、有关《暂行办法》实施范围问题&&& 1、问:中直和部队在我省的企业单位,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如何处理?&&& 答:中直和部队在我省的企业单位,凡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按我省的规定执行。&&& 2、问: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私营企业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如何划分?&&& 答:凡涉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保险待遇,都要按《暂行办法》划分。&&& 二、有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问题& &&& 3、问:《暂行办法》中未将祖父母、孙子女列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遇到这个问题如何对待和处理?&&& 答:这类情况比较特殊,但祖父母、孙子女符合供养条件的,可以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4、问: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应如何理解?&&& 答:“无经济收入”是指职工直系亲属无劳动收入(如无工资收入),也无经商办企业、修理服务业、种植、养殖业、个体经营等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如租赁收入)等,其生活费主要来源依靠职工供给。&&& 5、问:职工直系亲属在街办企业、乡镇企业、社会福利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作,有劳动收入,但收入不稳定,能否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答:职工直系亲属参加上述企业工作,已属有劳动收入的企业职工,虽然收入不稳定,也不能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6、问:职工直系亲属做临时工或是个体工商业者,可否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答:职工直系亲属有劳动能力,虽然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的,也不能列为职工供养亲属。如果男60岁,女50岁以上的职工直系亲属,从事个体经营期间,也不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7、问:职工子女在校读书期间,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指的是哪类学校?&&& 答:包括小学、初中、高中、技校、职校、中专、大学在校学生。但不包括研究生、军事院学员、各类补习生、进修生。&&& 8、问:职工直系亲属家住农村、男不满60岁,女不满50岁,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参加农、副业生产或多种经营收入的能否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答:不论是在城镇或农村的职工直系亲属,男不满60岁,女不满50岁,有劳动能力,虽然没有经济收入的,也都不能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9、问: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由哪个部门确认?&&& 答:职工直系亲属,男不满60岁,女不满50岁,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须经当地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方能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三、有关职工供养亲属划分问题& &&& 10、问:职工的父母有工作,但收入只能维持自己的生活,其弟、妹可否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答:职工父母是属于有固定收入的职工,其弟、妹应列为父母的供养直系亲属。&&& 11、问:职工的父母都没有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工作,父母年龄不满60岁,有劳动能力,母亲已年满50岁,他的父母可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答:职工的父亲年龄不满60岁,有劳动能力,虽然无经济收入,也不能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职工的母亲生活主要依靠职工供养的,可以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12、问:职工兄、弟、姊、妹多人,只有一人是职工的,其供养父母应如何划分供养关系?&&& 答:职工兄、弟、姊、妹多人,只有一人是职工的,其父或母一人可划分为职工供养;有两人是职工的,各供养一人。&&& 13、问:职工有两个妻子,均符合供养条件,能否都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答:这种情况只是历史上遗留的问题,因此,只能由职工选择一个妻子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4、问:职工有两个母亲,都由职工本人供养,能否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答:职工父亡后,留有两母,只能将其生身母亲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15、问:职工即供养父母,又供养叔父母、伯父母(几房共一子),能否都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答:只有生身父母可以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16、问: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后,其原划定受其供养的子女能否变动?&&& 答:夫妻离婚或一方因病死亡,原划定供养的子女,不论是否随其父母再婚再嫁的,原划定子女的供养关系原则上不再变动。再婚再嫁后,自愿负担前夫或前妻供养的子女时,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转移手续,重新确立供养关系。一方死亡供供养关系转移后,不再享受死亡遗属救济费待遇。&&& 17、问:职工因工死亡时,其原划为配偶供养的子女能否变更为工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答:职工因工死亡后,可将划为配偶供养的子女变更为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18、问:职工退休后,受其供的配偶可否变更为在企业工作的子女供养直系亲属?&&& 答:不能。如退休职工死亡,可以申请变更为其子女的供养直系亲属。但不能再享受退休职工死亡遗属救济费待遇。&&& 19、问:职工自动离职、辞职或被除名、开除无经济收入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可否变更供养关系?&&& 答:可以。&&& 20、问:丈夫因病死亡后,公婆可否变更为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答:如公、婆丈夫生供养直系亲属,其丈夫独生子女的,丈夫死亡后,公婆靠儿媳供养的,可以变更为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但女职工的生身父母则不能再列为其供养直系亲属。&&& 21、问:职工孙子女的父母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经济收入的,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答:如符合所提出的条件,可以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22、问:劳动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供养直系亲属如何划分?&&& 答:劳动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划分供养直系亲属在原则、范围和条件与固定职工相同。只是由于用工制形式不同,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保险待遇规定不同。&&& 四、有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在特殊情况下的劳动保险待遇问题&&& &&& 23、问:职工畏罪自杀死亡,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应如何处理?&&& 答:职工畏罪自杀死亡的,即中止供养关系,不能享受职工死亡遗属劳动保险待遇。&&& 24、问:职工超计划生育的子女,其待遇应怎样处理?&&& 答:职工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保险待遇。&&& 25、问:职工停薪留职期间,其供养直系亲属如何对待?&&& 答:职工经批准停薪留职期间,其供养直系亲属停止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停薪留职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只要向单位缴纳了足额劳动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在待遇。&&& 26、问:职工因工作调动大到调入单位报到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时,其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应由哪个单位负担?&&& 答:应由调入的单位负担。&&& 27、问:独生子女为男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夫妻离婚时法院将子女判给女职工抚养,男职工按月支付部分生活抚养费,其供养关系如何确定?&&& 答:应变更为女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28、问:独生子女已划为男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夫妻离婚法院将子女判给女职工抚养,男职工每月支付部分抚养费,这时供养关系已变更为女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后男职工因病死亡,其独生子女可否享受男职工的遗属待遇?如享受待遇怎样计算?&&& 答:可以享受。按月发给与男职工生前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相等的生活困难救济费。但不超过遗属生活困难救济费数额。&&& 29、问:独生子女已划为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夫妻离婚时法院将子女判给女职工供养,男职工按月支付部颁生活抚养费,后男职工因工死亡,其独生子女可否变更为男职工的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男职工的工亡遗属待遇?&&& 答:离婚后双方均未再婚,如女职工提出要求,可以享受。&&& 30、问:企业中离休干部的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企业中离休干部的供养直系亲属与在职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同等劳动保险待遇。&&& 31、问:职工由企业应征入伍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能否继续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 答:职工由企业应征入伍后,其符合供养条件下的直系亲属可以继续享受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如提干或转为志愿兵后,即停止享受。&&& 32、问:属于民政部门救济和管理的鳏、寡、孤、独人员,又是职工遗属的应如何处理?&&& 答:属于民政部门救济和管理的人员,不再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33、问:职工被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布缓刑期间,其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如何处理?&&& 答:职工被拘役期间停止享受待遇。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继续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34、问: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被收审、拘役、劳动教养、判处徒刑或缓期执行期间能否享受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 答:不能。&&& 35、问:夫妻一方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救济费应如何计发?&&& 答:按死亡职工生前登记的供养直系亲属人数和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死者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救济费。&&& 36、问:职工被派出国援外或出国做劳务期间,以及在国外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其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应如何处理?&&& 答:职工被派出国援外或作劳务期间其供养直系亲属仍享受原单位劳动保险待遇;如在国外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其供养直系亲属可按因工死亡待遇标准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37、问:职工因病休假超过6个月领取疾病救济费期间,其供养直系亲属是否继续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答:仍可继续享受。&&& 38、问:对暂列编外离岗休养或厂内待业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应如何处理?&&& 答:职工暂列编者按外、离岗休养或厂内待业,其供养直系亲属仍可继续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39、问:原系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计划外用工,在劳动制度改革中统一实行了“企业职工”制度,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如何执行?&&& 答:多种用工形式改为“企业职工”制度后,他们供养的直系亲属,统一实行原固定职工的劳动保险待遇。&&& 40、问:职工被劳动教养期间,其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如何处理?&&& 答:教养期间停止享受,期满后可继续享受。&&& 41、问:职工受行政处分期间,其供养直系亲属能否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答: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其供养直系亲属仍可继续享受劳动保险待遇;职工被开除厂籍,即停止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保险待遇。&&& 42、问: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保险待遇享受到什么时期为止?&&& 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保险待遇享受到失去受供养条件时为止。对已经失去供养条件者,不主动报告并且继续领取待遇的,一经发现除立即全部追回冒领款项外,还要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43、问:职工在收容审查期间,其供养直系亲属可否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答:可继续享受。&&& 44、问:领取遗属定期生活救济费待遇的人员,可否享受半费医疗待遇?&&& 答:不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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