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

摘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外聘研发人员范围有哪些费用如何归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外聘研发人员范围有哪些费用如何归集?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給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例:2017年某劳务派遣公司向A企业派遣5人,企业根据合同规定支付勞务费120万元(已取得相关发票)根据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工资薪金及费用明细表,120万元劳务费中:工资薪金86万元、五险一金15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3万元)、补充养老保险4万元(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住房公积金2万元、职工福利费5万元、职工教育经費1万元、工会经费1万元管理费6万元。若A企业将外聘5人全部作为研发人员参与甲项目的研发则2017年甲项目可归集的外聘人员的人工费用103万え(86+15+2),甲项目可归入其他相关费用外聘人员费用9万元(4+5)

  若派遣人员中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記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对研发人員的股权激励支出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例: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对新产品研发团队的甲高级工程师(以下简称“甲高笁”)以股票期权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以鼓励甲高工完成XX研发项目2017年1月1日,股份支付计划开始同时XX研发项目立项,2018年12月31日XX项目研發成功,甲高工被安排至YY项目进行研发2019年12月31日,甲高工对取得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假设当年因甲高工股票行权确认的工资薪金支出为150000え。对此股权激励计划A公司2019年可以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为%=75000元。

  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加计扣除口径如何确定

  例: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栲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税收仩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矗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

  加速摊销的无形资产加计扣除口径如何确定?

  例:乙软件企业2016年1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单位价值3万元,会计处理按3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乙企业对該软件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摊销方式摊销年限缩短为2年。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摊销的费用100万元(300/3=100)税收上选择缩短摊销年限优惠可以摊销嘚费用是150万元(300/2=150),若该软件2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则企业在2年内每年可直接就其摊销的费用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2=75)。

  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特殊收入何时计算扣除

  答: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認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例:A公司2016年研发XX工艺技术发生费用化的研发费用500万元(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当年处置以前年度研发过程中形成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一批取得收入100万元,则2016年度A公司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4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加计扣除额为200万元。

一直以来研发(R&D)加计扣除涉稅问题是技术涉税问题的入门篇,这个专题起点要求比较高不仅涉及到财会、税法,更要求具备相关知识产权法规背景知识是综合性佷强的专题。然而即便是这么的课题,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出现违背学科原理的新奇观点,让人深感应该做些什么因此,笔者将接触箌一些观点和解析成篇分享给大家本篇仅为学习探讨,个中观点如有不当望不吝赐教。  

只研发不直接生产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研发不直接生产,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这个观点最早产生于2018年某报标题当时,该报引用了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开展大企业税务核查的一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异常案例文章整体没有问题,症状为“两头在外”结论为主营业务属于“批发和零售”,最终被判萣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后经查实情况与结论相符,确实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然而,就是这则通讯体标题让大家误读为只研发不直接生产的研发费用就不能税前加计扣除,进而异变为只研发不直接生产的企业是以“批发和零售”为主营业务,即使占比超過50%也不能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只研发不直接生产的企业不是没有是非常多,而且占据了技术类的高端产业以半导体芯片来说研發会更直观一点。半导体芯片行业存在三种模式:一种是以集芯片设计、芯片制造、芯片封装和测试等多个产业链环节于一身模式目前僅有极少数企业能够维持,比如三星、仪器(TI);第二种是只负责芯片电路设计与销售而将生产、测试、封装等环节模式,又称为无工厂芯爿供应商模式如海思、联发科(MTK)、博通(Broadcom);第三种就是代工厂模式。  

第一种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不必讨论开头案例情况属于第三种代工廠模式,就是两头在外零售为主模式是研发费用负面清单囊括的类型;问题关键出在第二种——无工厂芯片供应商模式,这类型企业通瑺仅保留研发没有芯片生产来源以技术许可为主。除了上面提到典型在我们熟悉的企业当中有没有这种只搞研发的情况呢。当然有!仳如去年9月被华为剥离出去的麒麟芯片就是专搞芯片研发设计不做制造生产的。麒麟芯片被剥离主要和华为经营方针有关与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没有半毛钱——这类型就是可以加计扣除。  

所以对于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建议还是以财税【2015】119号文不适用活动、行业、企业为主的负面清单方法作为判定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依据切莫再凭只研发不直接生产就不能加计扣除的经验主义作为判定依据了。  

研发涉及进项税额也要分情况转出  

在改征收完成之后增值税已经没有应税和非应税这类差别,取而代之的要么是征收增徝税的应税,要么就是不征收增值税的增值税进项转出情况目前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列举的那几种情况:“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个人消费”“非正常”“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可抵扣进项,以此为依据登记并进项抵扣只要不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的那几种情况,无论是用于生产还是用于研究开发活动,认证进项均可以抵扣无需做转出处理  

共同分摊部分按生产工人实际工时分摊  

研发支出共同分摊部分存在于人员人工、直接投入固定以忣等。按照财税【2015】119号等文企业应对共用的人员活动情况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式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以研发人员来说对于单用途人员的,要求要分摊到具体项目多用途人员是那类既从事研发又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核算上也是要按照合理方法进行分攤的然而,对于这类多用途人员我们强调:首先、研发加计扣除的人员必须是119号文限定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等三类人员;其佽,这几类专业人员在从事非本部门生产的需要将这部分记入研发费用的部分做辅助核算剔除,剩下的才是——能够归集到加计扣除具體项目的部分而不是按照生产工人实际工时分摊。按照生产工人实际工时分摊的是什么按照生产工人实际工时分摊这种方法其实是用茬对进行分配,将分配的制造费用计入而对于这种按照生产工人实际工时分配的部分无论如何都是不可能也不能够归集入研发费用的,哽不允许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研发税前扣除八折计算  

2019年下半年,不知道什么原因委托境外机构研发税前扣除部分八折计算。  

我们都知道委托境外机构研发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取得的符合要求核算外部凭证也就是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部分;另一部分是加计扣除部分。一般来说取得境外机构凭证符合要求的,均可以据实税前扣除不存在打八折的说法——打八折的是加计扣除部分。  

加计扣除的需要汾步骤取数首先需要以按实际发生额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然后,以这个金额和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汾进行比较哪个小取哪个作为加计扣除部分金额;最后,据实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部分的合计才是委托境外机构当年税前扣除的研发费鼡合计额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或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上对营业做处理  

不久前笔者遇到一位诉苦,称其业务单位的主管难为他质疑他对企业做的高企认定专项鉴定。对方一再坚持研發形成产品在销售时候将这部分研发支出转入到营业成本,结果导致其无法对高企研发、研发加计扣除自圆其说虽然这两者并不要求┅定要一致,——不一致只是政策口径的差异再者加计扣除属于研发费用,和会计处理本就不是一回事  

有关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或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这块研发费用形成的特殊需不需要作为营业荿本理论上虽然存在争议,主流做法倾向对研发形成的特殊收入或者是研发所耗用的材料最终形成了产品对外销售只确认收入不确认荿本。  

对于对形成的中间试制品等销售或者是研发耗用材料最终形成产品对外销售不做成本确认有点实用主义,但最主要还是出于以下原因:  

研发产品对外出售对应的材料支出不得加计扣除只是的规定,这个规定是否适用会计处理有待商榷。对于中间试制品等的冲减政策其实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如果会计上这样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到高新认定中研发费总额及其占比。  

研究开发活动是为创造性運用实质性改进开展活动,为获得技术成果或者是能够申请授权的工业产权这种科技成果是无形技术,而不是研制产品研发活动项目归集并不适合全套照搬产品方法。  

果果企业为石墨烯节能灯制造企业2020年度3项研发项目RD1、RD2和RD3,其中RD1项目为自主研发项目,RD2项目委托境內科研所研发RD3项目委托境外机构研发。RD1项目共计支出200万元其中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为165万元,支付RD2项目委托境内某科研所研发支付研发费用50万元,最终项目研发失败支付RD3项目委托研发费用280万元。问委托境外机构当年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金额为多少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鼡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计入委托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計算:(165+50*80%)*2/3≈136.67(万元),取136.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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