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如何判定联营合同无效被判无效后,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房屋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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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 高院划定有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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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借名购买的大兴区一套经济适用房,素未谋面的借名者突然来要房轰人,并起诉要求法院判定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当时借名买房的代理人已过世,怎么证明这房子是我买的?”金先生焦急应诉一波三折,依据北京市高级法院出台的新意见,法院于近日终审判决金先生借名有效。
原标题:借名买房 高院划定有效日期十年前借名购买的大兴区一套经济适用房,素未谋面的借名者突然来要房轰人,并起诉要求法院判定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当时借名买房的代理人已过世,怎么证明这房子是我买的?”金先生焦急应诉一波三折,依据北京市高级法院出台的新意见,法院于近日终审判决金先生借名有效。出名人现身要求借名者搬走出名者上门那天,金先生正和租户一起往屋里搬新家具,突然,一个年轻的陌生人进来,自称是房主蔡原元。说着,他拿出了写有自己名字的房产证,并请金先生等人离开他的房子。金先生愣住了,这才想起十年前买房的事情。当时他通过山西老乡段杰(化名)打听到北京有一位蔡老先生,可以把他孙子蔡原元的经济适用房指标出让给金先生,那时政策不允许转让,但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金先生就使用了蔡老先生孙子的名字,花了二十余万元购买了这套经适房。虽然房本上写的是蔡原元,实际上出资购买人却是金先生。事后,金先生还通过中间人段杰给了蔡原元几万元好处费,他万万没想到十年后蔡老先生的孙子突然上门,要要回房子。更糟糕的是,隔天租户回家时,发现这房子居然换了锁进不去了,急忙叫来金先生一起报了警,又找来开锁公司才进了屋。金先生觉得此事十分蹊跷,赶紧联络当年为他介绍借名买房的老乡段杰,才知这位朋友去年遭遇车祸去世了。金先生又几经周折去找蔡老先生,却得知老先生正生病住院,也暂时联系不到。中间人失联,卖主反悔,金先生觉得不知所措,不但得不到已付房款,还损失了十年间房屋增值的价值,即便蔡原元现在返还房款,靠这二十余万元能买到什么样的栖身之所?无奈之下,金先生找到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的李松律师求助。素未谋面 合同是怎样签订的?蔡原元与金先生十余年来素未谋面,互相之间不认识,也从来没有联系过,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唯一知道真相的中间人段杰已经逝世,是不是真相就此掩埋了呢?为了证明此事,李松律师特意从山西请来段杰的妻子参与调查和出庭作证等。据段杰的妻子称,十年前,金先生将二十余万元房款给了段杰,段杰将钱送给了退休干部蔡老先生,蔡老先生说有指标可以买房子,承诺5年后过户。后来段杰夫妇还专程到北京取购房手续,随后交给了金先生。之后,金先生又送来了3万元好处费,也通过中间人给了蔡老先生的孙子蔡原元。段杰妻子的证人证言证实了金先生确实借用蔡原元的名义,买了这套房子。李松律师建议金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定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并要求蔡先生返还购房款以及赔偿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代理人过世怎么证明借名买房?关于金先生和蔡原元两人借名买房一事,金先生与蔡原元之间并未直接签订任何书面协议,而是通过中间人段杰和蔡原元的祖父蔡户培之间代理此事的。素未谋面的双方之间是如何形成合同的呢?李律师解释,订立合同并不一定要求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也可各自委托代理人签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如果有完整的证据链加以佐证,口头约定同样可以形成有效合同。李律师拿出了房屋购房发票、多年来的物业水电缴费凭证、金先生与蔡原元之间的谈话录音、代理人段杰的妻子的证人证言,并请工人房向阳出庭作证。“这些形成一系列完整证据链条,证实金先生与蔡原元之间确实有借名买房一事。”案有波折装修工可否证实真房主?不过在法院判决认定前,事情却有波折。金先生刚买此房子时,装修工人房向阳曾帮他装修房屋,2009年又装修了一次。房向阳出庭作证时称:“整个装修方案都是金先生制定的,装饰材料也都是金先生购买的,我从没有怀疑过金先生是这房屋的主人。”可蔡原元认为房向阳并不具备证人资格,无法证实房向阳装修过该房屋。为此,李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此前去小区物业公司调取的该房屋装修的现场监控记录表,上面载有:“装修队为金先生的房屋做装修,具体的装修人员为房向阳。”记录本最后还有房向阳的签名落款,并附有装修清单。“这些材料证明该装修队曾派房向阳等人对金先生的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材料及家用电器等设备都是金先生购买的。”对于房屋权属问题,李律师提出金先生已实际拥有该房屋十余年,如此之长的时间内,蔡原元却并未对房屋所有权提出过异议,对金先生长期占据及装修房屋也未能给出合理解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市高法出台新意见 法院判定合同有效由于经适房的申请主体需要满足诸多要求,而金先生不具备经适房的申请条件,在以往的案例中,此类事件法院通常认定经适房的借名买房无效,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出名人给实际购房人一定的赔偿。基于此,金先生只好选择请求判定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并要求蔡先生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房屋增值部分200万元。正在诉讼中,2014年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借名购买经适房出台了新意见,借名买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是在日(含)之前签合同购买的,并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符合上市条件,可以认定借名有效。李松律师第一时间了解到该指导意见,当即更改了诉讼请求,将主张合同无效的诉求变更为合同有效,并要求蔡原元将换了锁的房屋归还给金先生。但由于新意见出台时间尚短,业内对该合同是否有效仍存在一定异议。李律师搜集大量法律依据和相关案例,提交到法庭,法官考虑后认定此案完全可适用新规,最终一审判决金先生与蔡原元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完全支持了金先生的诉求。蔡原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过程中,他声称当时自己和另一个朋友凑了13万房款,又向段杰借了7万元房款买了房子,并找相关证人出庭作证。李律师当庭提出异议,并拿出一审时蔡原元向法庭提交的答辩状,其中称“当年家境较贫困,因此由蔡原元的祖父出面向段杰借了二十万元钱,用于购买房屋。”就支付购房款的来源,蔡原元一二审陈述前后不一致,其所找证人所出具的证言内容不足以采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三次庭审,依法驳回了蔡原元的上诉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口说无凭 合同难被法院认定金先生是胜诉了,但案件赢得并不轻松。李松律师提醒大家:口头合同虽然也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可是一旦发生纠纷,主张合同成立一方负有举证义务,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合同关系就很难被法院认可。尤其是金额较大的房产买卖,当事人更应该签订书面的合同。本案中正是因为当初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出借名字者才反悔要房。李松律师同时提醒大家注意,合同双方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管房价如何变动,都不应反悔。即便起诉到法院,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也是会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的。
本报记者 林靖 J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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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借名买房合同被判无效后,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房屋增值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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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合同被判无效后,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房屋增值补偿款
&  一些买房人为了享受优惠政策或者规避法律而采取借名购房的方式购买经济适用房,借名人和出名人往往事先约定待时机成熟时办理过户变更手续。然而,现实中经常出现借名买房后房价猛涨,出名人认为有利可图,要求确认房屋实际所有权归属自己并要求借名人腾退房屋,法院最终判决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支持出名人的诉讼请求,此种情况下借名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本文引用的案例中,借名人在法院判决支持出名人请求判决合同无效、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后,起诉出名人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等已付费用之外,还要求出名人支付房屋增值补偿款,最终判得房屋差价损失一百八十九万余元。  裁判要旨  借名买房合同被判无效后,出名人要求返还房屋的,借名人除可要求其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等已付费用外,还可以要求出名人支付房屋增值补偿款。  案情简介  一、日,白娟娟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白娟娟购买402号房屋,总价款40.3012万元。经查,该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于2002年取得所有权证书,登记所有权人为白娟娟,房屋交付后由戴淑芹装修并使用至今。  二、日,白娟娟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戴淑芹为402号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因戴淑芹没有北京户口,所以以白娟娟的名字购买,首付款以及后续贷款均由戴淑芹负担,待政策允许时白娟娟应配合戴淑芹办理过户手续。  三、2013年和2014年,白娟娟两次起诉戴淑芹,分别要求确认房屋归白娟娟所有、戴淑芹返还房屋,法院均支持了白娟娟的诉讼请求。  四、2014年,戴淑芹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戴淑芹借白娟娟名义买房的行为无效,要求白娟娟返还购房款、购房利息、装修损失以及房屋差价损失。诉讼过程中经鉴定,402号房屋的市场价值为277.04万。  五、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白娟娟支付戴淑芹购房款、贷款利息、房屋增值差价损失共计234.7015万元(其中房屋差价损失189.49104万元)。  六、白娟娟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保障性住房是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行为,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折价补偿。  本案中戴淑芹因不具备购房资格而与白娟娟约定以白娟娟名义购房,且所购房屋性质属于经济适用房,因此,其借名买房的行为应属无效,涉案402号房屋应归登记产权人白娟娟所有,白娟娟应当返还戴淑芹支付的购房款及贷款利息。  此外,402号房屋的增值部分亦属戴淑芹的合理期待利益,合同无效导致其无法获得该部分利益,因此对戴淑芹的此部分损失,白娟娟亦应当予以适当补偿。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戴淑芹要求白娟娟支付购房款、房屋差价损失等诉讼请求。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中,往往是因为出名人违反约定不配合过户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纠纷出现,因此,法院一般认定出名人对此类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所以,借名给他人购房并非有利可图,即便在房价猛涨后法院认定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将房屋判归出名人所有,其仍应向借名人支付房屋增值补偿款,有时甚至会&得不偿失&。  2、对借名人来讲,可以与出名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借名买房合同被判无效或因故不能完全履行时,出名人应在支付全部购房款、装修费用(按实际情况写明具体数额)等费用及利息之外,另外支付房屋增值补偿款,并明确约定房屋增值损失的计算方式及双方应分别承担的份额。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已经经过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违反了国家政策,应属无效,因此戴淑芹再次要求确认借名买房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诉争房屋由谁出资购买。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购房手续原件均由戴淑芹持有,诉争房屋由戴淑芹装修并居住使用,白娟娟书写的证明中认可了戴淑芹的出资及戴淑芹之子张&代为偿还贷款的事实,而白娟娟并未提供认可证据证明其出资的事实,因此,法院认定诉争房屋系戴淑芹出资购买。因该借名买房的行为已经被确认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现已有生效文书判决戴淑芹将诉争房屋腾退给白娟娟,因此白娟娟应返还戴淑芹为购买涉案房屋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契税、印花税等相关款项,故戴淑芹要求白娟娟返还购房出资及相关税费的诉求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装修,因装修完成后,戴淑芹实际使用该房屋,对于装修的现值,戴淑芹并不申请鉴定,因此对于戴淑芹诉讼请求中关于装修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该合同的无效,双方均有过错,考虑到戴淑芹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白娟娟拒绝履行等因素,白娟娟应对合同的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因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白娟娟应按照其过错程度给予戴淑芹相应的房屋增值补偿款,增值款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房屋价值、双方过错程度等情况酌情予以确定。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0868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戴淑芹与白娟娟之间存在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合同,白娟娟在本案中又提出不认可借名买房,未提出充足证据予以推翻该事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白娟娟主张张&是代白娟娟交的钱,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张&有过代交房款的约定,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白娟娟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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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作者:谢婧 高琳琳
  孙先生借用李先生的名义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后李先生后悔要求将房屋收回。孙先生起诉要求赔偿。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李先生给付100余万元的补偿。
  原告孙先生称:原告与被告李先生是朋友关系,2000年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的房屋,待能过户时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购买房屋后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2009年与2010年,被告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原告从涉诉房屋内搬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按现行市场价格向原告支付房款损失142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李先生称:原告依照市场价向被告索要房屋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2000年,原告与被告协商,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出资购房,原告在居住满3年到5年后,原告将房屋交与被告,被告将购房款支付给原告。2003年,被告的父母年迈多病,被告多次催促原告交房,履行之前二人的约定,原告一直推脱。直到2006年9月,原告提出连同室内家具、装修全交给被告,被告向其支付35万元。后在双方约好时间准备交接房屋、房款时,原告却以房本已抵押给他人为由,拒绝交付房屋。2009年,被告只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国家对该类房屋的交易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其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本案中,原告因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而借用被告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该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原告因购买该房屋所支出的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税费等相关款项,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对于该合同的无效,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考虑到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与原告达成借名买房合同后又拒绝履行等因素,被告应对合同的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故对于因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被告应按照其过错程度给予原告相应的补偿,补偿数额由法院根据房地产估价报告等酌情予以确定。法院判决被告李先生给付原告孙先生人民币100余万元的补偿。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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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河南代表团与代表们一起审议时表示,对政府工作报告和计划报告、...&&nbsp阅读提示:一些买房人为了享受优惠政策或者规避法律而采取借名购房的方式购买经济适用房,借名人和出名人往往事先约定待时机成熟时办理过户变更手续。然而,现实中经常出现借名买房后房价猛涨,出名人认为有利可图,要求确认房屋实际所有权归属自己并要求借名人腾退房屋,法院最终判决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支持出名人的诉讼请求,此种情况下借名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本文引用的案例中,借名人在法院判决支持出名人请求判决合同无效、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后,起诉出名人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等已付费用之外,还要求出名人支付房屋增值补偿款,最终判得房屋差价损失一百八十九万余元。裁判要旨借名买房合同被判无效后,出名人要求返还房屋的,借名人除可要求其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等已付费用外,还可以要求出名人支付房屋增值补偿款。案情简介一、日,白娟娟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白娟娟购买402号房屋,总价款40.3012万元。经查,该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于2002年取得所有权证书,登记所有权人为白娟娟,房屋交付后由戴淑芹装修并使用至今。二、日,白娟娟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戴淑芹为402号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因戴淑芹没有北京户口,所以以白娟娟的名字购买,首付款以及后续贷款均由戴淑芹负担,待政策允许时白娟娟应配合戴淑芹办理过户手续。三、2013年和2014年,白娟娟两次起诉戴淑芹,分别要求确认房屋归白娟娟所有、戴淑芹返还房屋,法院均支持了白娟娟的诉讼请求。四、2014年,戴淑芹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戴淑芹借白娟娟名义买房的行为无效,要求白娟娟返还购房款、购房利息、装修损失以及房屋差价损失。诉讼过程中经鉴定,402号房屋的市场价值为277.04万。五、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白娟娟支付戴淑芹购房款、贷款利息、房屋增值差价损失共计234.7015万元(其中房屋差价损失189.49104万元)。六、白娟娟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裁判要点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保障性住房是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行为,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折价补偿。本案中戴淑芹因不具备购房资格而与白娟娟约定以白娟娟名义购房,且所购房屋性质属于经济适用房,因此,其借名买房的行为应属无效,涉案402号房屋应归登记产权人白娟娟所有,白娟娟应当返还戴淑芹支付的购房款及贷款利息。此外,402号房屋的增值部分亦属戴淑芹的合理期待利益,合同无效导致其无法获得该部分利益,因此对戴淑芹的此部分损失,白娟娟亦应当予以适当补偿。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戴淑芹要求白娟娟支付购房款、房屋差价损失等诉讼请求。实务经验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1、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中,往往是因为出名人违反约定不配合过户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纠纷出现,因此,法院一般认定出名人对此类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所以,借名给他人购房并非有利可图,即便在房价猛涨后法院认定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将房屋判归出名人所有,其仍应向借名人支付房屋增值补偿款,有时甚至会“得不偿失”。2、对借名人来讲,可以与出名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借名买房合同被判无效或因故不能完全履行时,出名人应在支付全部购房款、装修费用(按实际情况写明具体数额)等费用及利息之外,另外支付房屋增值补偿款,并明确约定房屋增值损失的计算方式及双方应分别承担的份额。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判决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已经经过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违反了国家政策,应属无效,因此戴淑芹再次要求确认借名买房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诉争房屋由谁出资购买。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购房手续原件均由戴淑芹持有,诉争房屋由戴淑芹装修并居住使用,白娟娟书写的证明中认可了戴淑芹的出资及戴淑芹之子张&代为偿还贷款的事实,而白娟娟并未提供认可证据证明其出资的事实,因此,法院认定诉争房屋系戴淑芹出资购买。因该借名买房的行为已经被确认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现已有生效文书判决戴淑芹将诉争房屋腾退给白娟娟,因此白娟娟应返还戴淑芹为购买涉案房屋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契税、印花税等相关款项,故戴淑芹要求白娟娟返还购房出资及相关税费的诉求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装修,因装修完成后,戴淑芹实际使用该房屋,对于装修的现值,戴淑芹并不申请鉴定,因此对于戴淑芹诉讼请求中关于装修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该合同的无效,双方均有过错,考虑到戴淑芹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白娟娟拒绝履行等因素,白娟娟应对合同的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因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白娟娟应按照其过错程度给予戴淑芹相应的房屋增值补偿款,增值款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房屋价值、双方过错程度等情况酌情予以确定。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0868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戴淑芹与白娟娟之间存在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合同,白娟娟在本案中又提出不认可借名买房,未提出充足证据予以推翻该事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白娟娟主张张&是代白娟娟交的钱,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张&有过代交房款的约定,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白娟娟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案件来源戴淑芹与白娟娟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2861号]作者|唐青林 李舒 张烨来源|公众号公司法权威解读借名买房案件中,实际购房人如何才能取回房屋?房价上涨业主解除合同,买家能否获赔房屋差价损失填写快递单的学问咨询律师,免费与收费的最大区别&手机号、微信号、QQ号等无形账号可以继承吗?看看法律怎么说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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