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单方事故 交强险多人受伤,交强险如何分

多个被侵权人在同一个交通事故中对交强险是如何分配的?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丁章艳  日期: 字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 本条司法解释规定,同一个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在交强险中确定赔偿数额。由于交强险的分项限额不能突破(一、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因此,在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计算某个被侵权人从交强险的限额中因获得的赔偿数额,因按照不同的损失项目在各自的份额限额内分别计算,而不是按照某个被侵权人的总损失来计算。
&&& 例如,A车肇事故造成甲、乙受伤,A车一方负全部责任。事故共造成甲的医疗费8500元,财产损失1500元;乙医疗费损失6500元,财产损失600元。假设A车投保了交强险,其适用交强选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因甲乙合计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的费用都超过了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故甲获得的赔偿:医疗费用100/()=5667元;财产损失00/()=1429元;乙获得的赔偿:医疗费用100/()=4333;财产损失0/()=571元。
&&& 作者单位: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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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多人伤害 按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数额
【要点提示】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案例索引】
一审: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3)颍民一初字第02707号
【案情简介】
日22时许,高杨驾驶彭志清所有的&&大众&牌轿车载带陈源、彭志清、何继彪由西向东行驶至颍上县耿棚镇李庙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马常建驾驶马典财所有的四轮拖拉机载带马典宝、马典玉、马典财发生相撞,造成高杨、陈源、马典宝、马典玉、马典财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起事故经颍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在此起事故中,高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车速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其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在此起事故中,马常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货运机动车禁止载客的规定,加大了事故后果,在行进自己车道有障碍的路段,借道通行时,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借道前,须停车或者减速观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其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此次事故中,朱国忠未遵守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其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又一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马典宝、马典玉、马典财、陈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马典玉在阜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支付医疗费用21786.38元;马典宝在阜阳创伤医院住院治疗21天,支付医疗费用13199元;马典财在颍上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支付医疗费用2787.6元。治疗终结后,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于日对马典玉的伤情作出皖公平司(2012)临鉴字第13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马典玉因交通事故致左胫骨下段螺旋形骨折伴移位、左腓骨远段粉碎性骨折等,经治疗后遗留左膝关节活动部分受限和左踝关节严重功能障碍等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行手术取出左胫骨钢板内固定物共约需8000元人民币;休息期限180日、营养期限80日、护理期限90日(以上三期包括住院期间的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不包括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期间的三期);建议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及康复期间可予以休息期限40日、营养期限20日、护理期限20日。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于日对马典宝的伤情作出皖公平司(2012)临鉴字第13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马典宝因交通事故致左上睑撕脱伤伴缺损、左鼻外侧挫裂伤伴左眼眶内侧辟骨折、左小腿挫裂伤伴左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胸锁关节脱位等,其中左上眼睑轻度畸形伴面部瘢痕长度累计达7cm构成轻伤、左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左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右胸锁关节脱位构成轻伤、左小腿挫裂伤构成轻伤;行面部整容美容治疗费用约需5000元人民币;休息期限160日、营养期限60日、护理期限80日(以上三期包括住院期间的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于日对马典宝的伤情作出皖公平司(2012)临鉴字第14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马典财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昏迷)、右膝部外伤等,经治疗后遗留近事遗忘等后遗症,上述损伤已构成轻伤;休息期限60日、营养期限30日、护理期限15日(以上三期包括住院期间的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日,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颍价证字(2012)第79号价格认证结论书,结论为时风牌拖拉机(车辆编号)毁坏的价格为8400元。马典玉、马典宝、马典财于日提起诉讼,后经本院准许于日撤回起诉。肇事车辆K5M498号&大众&牌轿车事故发生时未投保交强险,彭志清为该车辆的所有人。
【法院裁判】
1、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高杨赔偿原告马典玉损失48163.48元,其中被告彭志清对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42910.2元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高杨赔偿原告马典宝损失22950元,其中被告彭志清对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19706.2元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高杨赔偿原告马典财损失11148.52元,其中被告彭志清对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9295元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朱国忠赔偿原告马典玉损失5253.28元;4、被告朱国忠赔偿原告马典宝损失3243.8元;5、被告朱国忠赔偿原告马典财损失1853.52元;6、驳回原告马典玉、马典宝、马典财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交强险如何分配。
&&&&对于一起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都属于机动车的第三者,则将交强险责任限额看作是一个固定财产,由各被侵权人按各自损失的比例分配交强险。主要原因在于,不少案件中,侵权人的赔付能力不足导致交强险成为被侵权人获得实际赔偿的主要来源。因此,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岗位的保险金就应当被视为一个固定财产,由多个被侵权人分配。且多个被侵权人的债权对保险公司而言是平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本条司法解释规定,同一个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在交强险中确定赔偿数额。由于交强险的分项限额不能突破(一、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因此,在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计算某个被侵权人从交强险的限额中因获得的赔偿数额,因按照不同的损失项目在各自的份额限额内分别计算,而不是按照某个被侵权人的总损失来计算。
&&&&例如,A车肇事故造成甲、乙受伤,A车一方负全部责任。事故共造成甲的医疗费8500元,财产损失1500元;乙医疗费损失6500元,财产损失600元。假设A车投保了交强险,其适用交强选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因甲乙合计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的费用都超过了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故甲获得的赔偿:医疗费用/()=5667元;财产损失/()=1429元;乙获得的赔偿:医疗费用/()=4333;财产损失/()=571元。
根据上述规定,本院依法对马典玉、马典财、马典宝的医疗费用按比例确定了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当前位置:
多原告同时索赔交强险和商业险侵权诉讼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作者:银华&&发布时间: 09:08:59
  案情:
  日下午15时15分左右,被告唐某某驾驶自己所有的挂靠在被告华蓥市某汽车运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国道212线合川大石镇利泽电站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当其踩刹车时车辆发生侧滑,车尾占道与相向行驶的曹某驾驶的四川某运业集团蓬溪运输有限公司的大型普通客车刮撞,造成大型普通客车上乘客黄某当场死亡、张某等八名乘客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唐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等乘客无责任。被告唐某某的中型自卸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内。曹某是被告四川某运业集团蓬溪运输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在审理过程中,几原告撤回了对被告曹某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因同一交通事故造成了多名伤者受伤,本案的审理过程中遇到以下几个关键问题: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几名被告应如何承担责任?交强险与商业险的限额不足应如何进行分配?原告方在被告已经判刑的情况下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评析:
  1.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经过庭审质证,根据查明的事实,承办法官认为曹某系被告富临公司聘用的驾驶员,侵权责任应当由被告富临公司承担,曹某不承担责任;而唐某某驾驶的货车挂靠在华蓥市联谊运贸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则唐某某与华蓥市联谊运贸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唐某某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市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此该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负责赔偿;原告不承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曹某承担次要责任,唐某某承担主要责任,酌情认定唐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富临运输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同一事故造成多人受伤,交强险和商业险不足以赔付时,如何确定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分配比例?由于此次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而且原告起诉的标的超过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限额,几原告都要求在保险公司优先赔付其损失,因此,就必须划分几原告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数额。承办法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了根据各原告损失与各被侵权人损失总和的比例确定其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中的赔偿数额的原则,即先计算出几原告各自遭受的损失,再计算出每个原告的损失在几原告总损失中所占的比例,并以此比例分得交强险和商业险。
  3. 侵权人被判刑,原告能否主张精神抚慰金?被告唐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被判刑,因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市支公司辩称不予主张精神抚慰金。承办法官认为,此系列交通事故既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是单独以精神损害抚慰金提起的诉讼,原告可以请求主张精神抚慰金。并且,由于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或因伤致残或失去亲人,精神实际上也受到了损害,其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来源:合川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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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江法院网讯 2013年9月15日11时50分,李某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碧桂园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陆某(车主)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陆某及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坐人陈某、汪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李某、陆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望某无责任。陈某因事故造成损失,起诉至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查明,该起事故一共造成四人受伤,被告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垫付了医疗费共计9765.31元,但该款是具体赔付给谁的不清楚。那么一人事故多人损伤,交强险赔偿限额如何分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那么如果多个被侵权人不是同时起诉,其中一人先行起诉,其他被侵权人尚未起诉的情况,那么该如何处理呢?
社会实践中最普遍的做法是,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受害人通知其参加诉讼,除明确表示放弃的外,一个事故的损害就一并处理。
该案法庭辩论终结后,陈某、陆某、汪某关于如何分配交强险限额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由陈某、陆某按2:1比例进行分配;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陈某优先获赔。(吴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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